
作者:付勇
四、新独立监察制
尽管自古以来中国就已建立御史监察制度,但由于国家权力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控制,因此效用有限。到了民主革命时期,孙中山借鉴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借助五权分立的政治主张,专门把监察设为权力机构,以便充分发挥监察的作用,以至后来通过五权宪法,把监察院确立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不仅行使弹劾权,也行使纠举权,还行使审计权。
按照五权宪法的规定: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而监察委员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而其监督功能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是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的是,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而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另外,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选举时由全体监察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者当选。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
尽管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可到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而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根据有关法规,监察委员必须年满35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曾任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6年以上,或者省(市)议员8年以上,声誉卓著者;(2)曾任简任司法官10年以上,并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3)曾任简任公务员10年以上,成绩优异者;(4)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者;(5)国内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执行业务15年以上,声誉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著者。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而所谓公职,包括各级民意代表、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者,如公营事业机关的董事、经理。所谓执行业务,是指民营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医务人员等。从监察委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较高且需要专司其职。
尽管1947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180名,任期6年,但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湾的监委只有104人。而到台湾后,它和国代、立法
委员一样遇到不能改选第二届监委的危机,于是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1) 释宪。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以释字第31号解释,使第一届监察委员仍继续行使其职权,成为终身监委。
(2)补选和增选。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规定,于1969年12月,增选监委2人。以后又从台湾和侨居国外的华侨中增补监委,如1973年12月增选15名,1980年12月,又补选32人。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重新规定52个名额中台湾选出45人,侨选2人,“余国不分区”5人,取消了大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的名额。但规定妇女有一定的名额。
修宪后,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院长的职责有:担任监察院会议主席;提请任命秘书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监察院设审计长1人,负责审核全国会计事务,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职责是在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审核结果,编成报告,提交立法院,供立法院下年度预算参考。监察院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另有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负责院内事务。审计部,掌握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的审计事务,为院直属机构。监察院还设10个委员会,包括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和侨务委员会。目前,边政委员会和任务委员会实际上合并为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施政工作进行调查、审议,注意有否违法及失职;对其违法或失职之处,提出纠正案,由监察院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进。 此外,监察院还设立下列委员会:监察院会议程序委员会、整饬纪律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纠弹案件委员会、决议案办理进度监察委员会、法规研究委员会及公报编审委员会等。
修宪后,监察院的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即由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而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而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而修宪后,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另外,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即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是为终审。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向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案。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者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2004年底,陈水扁提名的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被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长期处于缺位状态。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公司董事长殷琪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而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由此可见,自从台湾修宪以后,监察院已经名存实亡,由于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因此已丧失了独立性,不再具有制衡功能,也就起不到制约作用。显然,台湾这种监察模式,不仅存有弊端,还不适合国情,因此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一种新的监察制度。
为了确保监察充分发挥效用,那就必须确保监察独立自主,而要确保监察独立自主,那就必须挣脱行政机构的束缚,而专门设立一个不受行政管制的权力监察机构,让监察机构的领导由全民选举产生,而其干部则由监察机构的领导任免,以便充分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等权力,从而完全发挥监察的作用,不仅扫除贪污腐败,还围剿行贿受贿;不仅震慑腐化堕落,还严防权力越轨;不仅严打营私舞弊,还严惩各种败类。
因此,除了设置独立的公有经济管理机构,使之从行政管理机关分离出来,还要设置独立的监察管理机构,并使之脱离政府完全独立自主,而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公正严密的社会监察制度,而其运作的制度保证就在于监察管理机构独立自主,既不受行政机关节制,又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约束。而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机构独立,二是人事独立,三是财政独立,四是执法办案独立。而上述四个独立性,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因而使“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同行政管理机关,如同公有经济管理机关,监察管理机构也只受法律约束,只受其它权力机关制约,只受社会全面监督,而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管制,更不受哪个政党操纵,因此不但有权调查立法代表,也有权调查行政官员;不但有权调查公有经济管理机构领导,也有权调查司法干部;不但有权调查军队将领,也有权调查警官及所有公务员。而其首脑完全通过普选产生,任期有限,到期更迭。如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或是渎职包庇,或是栽赃诬陷,或是以权谋私,或是违法乱纪,或是执法犯法,那么一经立法机关查实,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由于同行政管理机构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一样,监察管理机构也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不仅代表社会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等权力,而监控其它权力机构运行,还全面管理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媒体,负责制定新闻出版系统的发展方略及其运行机制,监管私营传媒运作,并与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司法管理机关构成新型五权分立,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高度集中在一个政治团体身上,不但横向分解到五个职能不同的权力机关,分解到不同的政党身上,分解到多数人手里,而且纵向分解到地方权力机构,分解到地方各个党派身上,分解到地方多数人手中,加上五个权力机关完全独立,彼此职能迥异,各自能量均等,以至于相互制约有力,相互监控有效,因此不仅达到分权制衡目的,还提高监察地位,扩大监察权力,增强监察作用,加大监察力度,拓展监察空间,进而迫使权力安份守已,防止权力踏入禁区,促使权力强国富民,而最终强化社会道德,净化社会空气,美化社会环境。这样既进一步减轻行政的负担,又进一步加强分权制衡的功效,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五、新五权分立制
自古以来,不管哪个国家,不管哪个民族,不管是经济,还是科教文化等方面,都受政治权力操控,因此,政治权力不仅决定国家的兴亡,也决定民族的前途,还决定个人的命运。
与其说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中,不如说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或者说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而其包含以下要素:
(1)政治权力的主体
政治权力的主体相对政治权力的客体而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即是主体,而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则是客体。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各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群众、各种政治个体等,也可以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通过互相作用,主客体的地位可以互易。
(2)目的性
政治权力的主体通过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或价值。这种利益或价值表现在广泛的方面,并对于政治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不仅构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还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
(3)强制力
政治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力,同时包括各种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这些力量往往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4)权力作用的方式
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作用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作为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支配,可以是依靠财富实行的奖惩,或依据宗族制度所进行的支配,或依靠人们对权威的崇拜所施加的影响,或运用咨询性的知识和才能所施加的影响等。
(5)权力作用的过程和实现
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即其实现的程度),是通过政治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程度表现出来的。在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政治客体并非绝对被动,必然会对政治主体产生反作用,并造成政治主体能量的消耗(即付出某种代价)。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斗争和较量的过程,其结果必定是某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动态平衡状态)。一般说,政治权力的实现只表现为政治客体的行为大体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要求。
(6)权力关系的稳定度
政治权力一旦实现,政治主体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这种权力关系尽可能长久和牢固地维持下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使某些重大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以保证政治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生作用,而使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能不断地实现。不过,政治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随着权力运行中各方力量的变化,到一定时候将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一种权力关系模式便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模式。
概括来讲,政治权力概念反映的是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作用、制约的一定方向和某种特定的实际结果。因为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实体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所以其相互关系中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
进一步说,由于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无论客体是否愿意接受,权力主体都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在客体之上,对客体产生影响和控制;其次,政治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会在运行过程中自我扩展,自我膨胀,而这种膨胀往往会带来一些消极的结果;另外,政治权力具有主体利益性,权力是一种权力主体的利益以强制方式实现的手段,权力本身带有强烈的利益性色彩;再者,政治权力具有专属排他性,而其不仅对于自身所具有的力量具有专有性,还排斥其他力量的同等存在。
简而言之,由于政治权力具有巨大的强制性与排他性,既能自我膨胀,又能自我扩展,并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因此导致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
总之,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而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尽管公共权力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因为代表(或委托人)有限,所以公共权力只能为极少数人所掌握,以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共权力就变成极少数人的支配力量,而通过这种强制力量,既可造福大多数人,也能危害大多数人,而且掌权者可根据自己的意志,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而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侵害。
如果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不制约,不受监督,那么必然导致政治垄断,必然铸成专制,必然会被滥用。因为人不是天使,具有多面性,正如权力具有双重效应,既可为公众服务,带去有益影响,也能谋取私利,带来不良后果,所以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监督,否则必定为所欲为,以致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祸国殃民。
此外,政治权力越是集中,能量也就越大,以至控制范围也就越广,支配能力也就越强,一旦误入歧途,结果不堪设想,而权力越大,后果就越严重,危害就越深远,因此,必须限制政治权力,不能使之高度集中,而必须使之分散开来,使之受到有力制约,使之受到有效监控,以防政治权力产生异化,造成负面效应,带来恶劣影响。
由于权力是一种具有巨大的强制性与排他性,既能自我膨胀,又能自我扩展,并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的力量,因此,导致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
为了防止政治权力造成危害,设计出一种能够限制权力的体制,人类自古以来就不断探索。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想要构建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国家制度,就难以依靠对人性的道德纯化,而要从外部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足够的限制与约束。出于天性,所有掌权者只要有机会就会滥用权力,因此以获取政治权利与自由为现实诉求的百姓,不能把对自身利益的期望构筑在掌权者的自我或受外力强制的道德自律与完善上,只能把诉求的途径锁定在制度的安排与设计上。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不仅能自我膨胀,也能自我扩展,还能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因此从性恶论的前提出发,人们对于权力会产生难以抗拒的追求,而掌握权力的人则会不可避免地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因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道德教化途径难以取得成效,所以只能从制度设计上来进行根治。
正是出于这种人性本恶的假定,思想家们才对人丑恶和自私的一面,不但保持高度警惕,还不断努力设计一种能够限制政治权力的体制。为此,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在《政治学》一书中,不仅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还提出混合政体学说,借此通过兼顾贫富利益而使社会保持稳定。过后,波里比阿倡导权力制衡,主张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宫三种权力只有互相配合,彼此均衡,才能建立稳固的政权结构。在这种分权的政权体系里,任何权力活动都要严格遵守制定好的法律,当权力系统哪一部分企图独揽大权,就会受到其它权力部门的抵制。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尽管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因为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行政权与联盟权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在此基础上,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加以补正,他不仅对洛克思想中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也明确提出防止专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还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行政权归国王,而司法权属于独立的审判法院,三种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他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因此他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由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对权力的划分更加明确和科学,因此,不仅推动分权制衡理论日益趋向
完备,还相继被许多国家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后来,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和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在将分权制衡的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发展了这一理论,为制衡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第一,联邦派以英国的政治现实为观察,提出要防止民选的议会权力过大。在民主制下,立法部门权力过大是最危险的,防止议会专权,就能有效遏止多数人的暴政,维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联邦派提出要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控制总统的权力,以防范独裁专制。更需要说明的是,他们不但把“三权分立以制衡”的政治思想变成了政治现实,还扩充分权制衡理论,宣扬国家权力除了横向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外,还务须纵向分解到各级地方政府,以使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相互监控,相互促进。
尽管分权制衡不但对于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民主法治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更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三权分立的具体制度设计还有一些缺陷,还不能完全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因此,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通过制度创新,提出“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不仅把国家权力明确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五种权力,还使之彼此分立,各自均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虽然这一政治主张不但扩展了西方的分权制衡理论,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完善,可付诸实施后,各方面都表现不佳,尤其是不但检察的作用没发挥出来,考试的功效更差,以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因此,只能再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弥补这一政治创见的缺陷,而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备,以至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运用权力制约权力,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安份守已,避免权力兴风作浪,防止权力为非作歹。
不管从哪方面来看,世界上现行的三权分立模式都有明显的弊端,因此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一种新的分权制衡制度,一方面在政治上废除专制,而以民主为基础,以宪政为支柱,以法治为准绳,以人权为核心,以自由为媒介,以平等为纽带,以多党竞争为枢纽,以分权制衡为中枢,以地方自治及其军队国家化为前提;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既废弃私有制,也废止公有制,而以公私混合所有制为本,以公有经济为主,以私有经济为辅,以经济竞争为媒介,以市场经济为纽带,并废弃哈耶克倡导的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而进一步弘扬和完善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主张,最终把国家权力横向分为:立法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监察管理机构,司法管理机构,也就是把国家权力横向分为:立法,政务,公务,监察,司法五个权力机关。
由于五个权力机关构成新型五权分立,各自不仅职能明确,权力均等,而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因此既提高了制衡水平,又加强了制衡功效,又超越三权分立,又具有普世功效。再则,把国家权力纵向分解到各省、各市、各县,以至于各省、各市、各县基本实行自治,不受上面管制,只受法律约束;不对上面负责,只对当地百姓负责,所以拥有自主权力。
由于新型五权分立使国家权力不再高度集中在一个政治团体身上,不但横向分解到五个职能不同的权力机关,分解到不同的政党身上,分解到多数人手里,而且纵向分解到地方权力机构,分解到地方各个党派身上,分解到地方多数人手中,加上五个权力机关完全独立,彼此职能迥异,各自能量均等,以至于相互制约有力,相互监控有效,因此既达到了分权制衡目的,又加强了分权制衡功效,从而不但迫使权力安份守已,也防止权力踏入禁区,还促使权力强国富民,而最终不仅强化社会道德,也净化社会空气,还美化社会环境。
尽管这种新型五权分立体制,既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新的政治思想,可不但建立完善的分权制衡体系,还使国家权力之间相互横向制约,还使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纵向相互制约,还严禁权力高度统一,以至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不仅加强分权制衡的功效,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备,从而确保通过选举产生权力,确保权力定期转换,确保权力纵横分散,确保权力运作规范,确保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确保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减少操作失误,确保权力提高运作效率,确保权力降低运行费用,最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确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此外,不管是立法代表,还是行政首长;不管是公有经济管理机构领导,还是监察管理机关首脑,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有限,到期更迭。而且,立法机关由不同政党的代表组成;行政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以及监察管理机关,分别由不同党派控制,任期有限,期满换届,不但相互制约,还受社会严密监控,一旦走入邪门歪道,必将遭到打击。
最主要的是,不论是立法机构,还是行政管理机构;不论是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还是监察管理机构;不论是司法管理机构,还是军队武警,都不隶属哪个政治团体,而隶属人民;都不受哪个政治组织控制,而只受人民管束;都不许哪个政治势力操纵,而只有人民才能掌控,以防政治垄断,以防专制复燃,以防强权践踏民主、宪政、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多党竞争、分权制衡、地方自治和军队国家化;以便所有权力竭尽所能,不但齐心为人民着想,也齐心为人民服务,还齐心为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