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谢阳笔录(三)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地点:长沙第二看守所西二会见室(谢阳专用);
被会见人谢阳,以下简称谢;
会见人  刘正清律师、陈建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记录:   陈建刚         ;
 
 
 
律师: 谢阳你好,过年好。我向你传达你家人还有很多很多朋友们对你过年的问候,关心、鼓励你的朋友太多太多了,我不能一一列明,你但凡能想到的,估计都有。
谢:过年好。谢谢大家,我也给大家拜年。
律师:先说说你在看守所是如何过年的?
谢:过年算是正常。
律师:春节前到现在的情况我给你说一说。上次会见你之后,我在春节前公布了和你的两次《会见笔录》,当然,和我预想的一样,所有的网页和应用软件在很短时间内都被删除和销号了,但是这两份《会见笔录》还是被很多人特别是律师们看到了,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律师朋友们都很钦佩你,也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你,当然也关注整个709案件所有的当事人。
谢:替我谢谢大家。
律师:很多朋友现在替你、替我担心。因为公布了你的《会见笔录》,曝光了警察无耻、下作的刑讯办案方式和对你们的构陷,大家都担心你会遭到残酷的报复,毕竟你还在看守所。也担心我,因为我曝光了这件事,我会遭到残酷报复,毕竟我也不是自由身,这些你懂的。
谢:我知道。我难道被他们折磨的死去活来我还要帮着他们、顺服他们说谎吗?我要说他们一切侦查活动都合法吗?我要跪在地上任他们打嘴巴我还要一口一个“大老爷恩重如山”地颂扬他们吗?我为什么要这样下贱地活着?我要说出事实,哪怕是刀山火海。
律师:你的《起诉书》我看了,外面很多律师们都看了,我们俩都是律师,对于起诉书不需要解释。对这种案件进行辩护,无异于告诉指控方把黑当黑、把白当白,不要黑白颠倒、是非倒置。我想这道理从公检法到你到我们辩护人,再到709背后的总策划都是明白的,但这样黑白颠倒的案件能够把你关押到最长期限、能够对你刑讯、能够对你起诉,说明当局对这种不公不义就是要进行下去,所以,对于你以后就本案的命运,你要有思想准备。有可能你会遭到最残酷的报复,当然,我也可能。
谢:我有准备。我个人生死都已经置之度外,只是(……)我家里两个孩子还小,告诉朋友们,帮我照看我家里的孩子,我连累我老婆受苦,很对不起她……即便我被迫害致死,像曹顺利一样死在看守所,让我孩子将来知道,爸爸没有做坏事,爸爸爱他们……
律师:你说一说我上次会见你之后在你这边发生了什么事情?
谢:1月17日王德华,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副支队长来找我谈过,他说即便是我认罪也不能给我取保。
律师:之前我们谈到了你到了看守所,看守所包括管教袁进以及各位看守所的领导都希望你能够认罪,并做了多种工作,除了劝告、侧面施压和袁进对你的逼迫外,他们还做过什么?
谢:有。我这么长时间在公检法和看守所的手中,这种逼迫、欺凌当然是随时存在的。袁进对我的打击,他是当众挑明向众人说出来的。在2016年11月18日上午,大概9时40分左右,因为我当时是在长沙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最后期限就是11月16日,18日就属于超期羁押了,我通过监舍内报警装置向值班警察鲁某(不知道全名)做了反映,但是直到中午12点过5分,没有给我任何答复。我再次向鲁某报告,后来鲁某亲自来监舍,利用执法监督仪地听取了我的汇报,他说他只能如实向所领导报告,其自身无权做出决定。但对于我被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这种非法关押居然无人过问,既然没有合法手续,他们还是这样继续关押我。由于这种对我的非法羁押在持续中,我有权表示反抗,我拒绝从放风场地进入监舍。鲁某安排值班人员看守我,对我的问题不置可否,他就离开了。
律师:然后呢?你一直在望风场地吗?
谢:是的。到下午1点半以后,管教袁进警官来到监舍门口,听了我拒绝进入监舍的理由,随后告诉我,长沙市检察院的《换押证》已经送至看守所,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三天之内送达给我,都是合法的。我知道他这是说假话。他这个人就是一个混日子、不学法律,想通过折磨我让我顺服了,他能立功然后换个好的岗位,其实他对法律一无所知。我要求他出示法律的规定,同时告知他,任何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权利产生变动的法律文书,必须在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律常识。在我没有收到新的《换押证》以前,只能视为没有有效的《换押证》,那么看守所对我的羁押就是非法的,我有权对此事表达抗议。
律师:我以前来会见你的时候,有一次赶上法官刘征来给你送达换押证,是不是以往都应该这样?
谢:是啊。从公安局到检察院、从检察院到公安局、从检察院到法院,为了迫害我折磨我,这样来来回回多少次,最起码的手续是要有的吧?但他们没有。
律师:继续说?
谢:袁进还是说看守所有三天送达,但就是不说是哪个规定,他这样欺负不懂法律的人习惯了。我说既然你说这样做都有规定,能否将你所说的话形成记录,并签字认可?他说可以。于是我从放风场进入监舍,袁进立即关闭了风门。我把我们的对话如实记录下来要求他鉴字确认,此时袁进立即翻脸,拒绝签字。这种言而无信的做法是一种卑鄙无耻的做派,我因此说他在耍流氓。他听后打开风门,冲进监舍,将我推倒在铺板上,并命令其他监舍人员用抹布塞住我的嘴。事后他又退回放风场地,当众对我说如果我胆敢再次进入放风场地,他将会对我实施新一轮的打击。在别人的阻止下,我没有再次进入放风场地。
律师:他所说的新一轮的打击是什么意思?
谢:就是利用他做管教的权力,千方百计地逼迫我、折磨我,我进入看守所后他就是这样干的。
律师:事后袁进有进一步威胁、逼迫你吗?
谢:有。这是在11月18日,袁进殴打我之后我立即对他向监所进行了控告,但结果可想而知,没有任何调查,没有任何处理。对我的这种虐待和折磨、殴打是公然进行的,是看守所警察和领导都知道但又是被许可的。如果不被许可,我是不是被袁进殴打最起码应该调查一下吧,但什么都没有。随即我又被袁进殴打。
律师:什么时候的事情?因为什么事?
谢:2016年11月21日上午,我携带部分案件材料,在警察潘某(不知道全名)的押送下去会见律师。走到第一监舍附近时被袁进看到,他命令我不准携带材料参与律师会见。我告诉他这是我与律师讨论案件时所必须要用到的材料。他仍然不允许,我只好返回,将资料送给同监舍的人员,然后,在潘某的押送下原路回去见律师。走到第一监舍的附近时袁进在那里等我。见到我他命令实习警官将我全身进行搜查。
律师:袁进为什么这样做?对所有的人都这样做吗?
谢:他这是故意刁难、侮辱我,其他人会见带材料都是自由的。会见律师核对案件证据,我就是辩护律师,我不是没有办过案子,这种不懂法律有一点权力就以为自己了不得了的警察其实就是在故意整我,他对法律一窍不通的。
律师:然后呢?
谢:我对这种羞辱式的搜查非常不满,我就对他说平时少干缺德事,就没必要总怀疑别人将丑事张扬出去。在搜查完以后,我继续朝会见室走。当走至一楼半时,我又说,你们用这些耍流氓的手段对待我,这些事我肯定会传播出去。袁进以我骂他为理由,将我堵在一楼半,命令实习警官携带执法仪,要求我把刚才所说的话重复一遍,我重复了两遍。此时,他又说,还需要对我做笔录,我不同意,因为会见时间很有限,他这是剥夺我会见律师的权利。
律师:然后呢?
谢:袁进堵在一楼半与二楼之间的楼梯间,再次强调,如果我不配合做笔录,他决不允许我去见律师。这就是他的目的,继续迫害我,剥夺我会见律师的权利。我就说:“你算个毛,就只知道耍流氓!”他听后向我冲来,抓住我的手铐,用死力将手铐铐得更紧,然后抓住手铐的中间部分,用力将我往二楼拽。到二楼往右拐后,立即对我实施殴打,朝我的肩部及头部猛击4、5拳。我双手被手铐铐的很紧,只好大声呼叫“袁进打人”。因遭受头部重击,头脑发昏,遂扶住楼梯蹲下,然后继续呼叫。
律师:然后呢?
谢:后来,驻所检察官刘某(不知道全名)赶到现场。我要求当场对袁进提起控告,刘检察官答应事后会找我了解情况。然后我就下一楼向胡副所长报告整个事件的过程。在胡所长的干预下,才见到了张重实律师。
律师:那你这一次又被殴打,又见到了驻所检察官刘某和看守所的胡副所长,你提出了对袁进的控告,以后有什么结果吗?
谢:没有任何结果。
律师:这是你被抓以后第一次律师会见吗?
谢:是第一次合法的会见。张律师以前来过,那不是会见,是警察安排,带他进来,且警察一直在场,就几分钟,我们几乎没有交流。这一次是到了检察院以后,公安局和看守所所有不让我会见的手段都用尽了之后,才允许我会见律师的。
律师:我看案卷,有一件事让我很震惊,在其他核对其他事实之前我必须先向你核对一下。案卷当中有两处都提到“嫖宿幼女案”,比如在补充侦查第13卷中,长沙市公安局《补充侦察报告》中表示,“已补充犯罪嫌疑人谢阳嫖宿幼女被长沙市隆平高科派出所采集指纹的情况说明材料一份”。这件事是怎么回事?
谢:这就是这帮办案的警察的手法,污名化,尽最大可能地污名化我,抹黑我。如果看这个案卷中这样说,我就是嫖宿幼女的嫌疑人了,我嫖宿了谁家的幼女?是警察家的吗?他们怎么知道的?什么时候的事情?为什么没有对我立案、审判?如果我真的办过这样的事情,为什么至今不处理我?难道这些知道真相的警察是婊子养的,他们在掩盖事实维护他们自己的脸面吗?(极大愤怒)我家里有妻子和女儿,这些折磨我、构陷我的禽兽警察像尹卓这些人,他们也是人生养的吗?他们就这样抹黑我?!用男女关系来污名、抹黑,他们一再试图这样对付我。我在被他们关押期间,他们总是来诈我,说“谢阳,你有几个女人我们都知道,如果我告诉你老婆,对你家庭关系恐怕不太好吧?”我当时就告诉他们如果你们发现了,一定先告诉我老婆。这一手他们没有奏效,又来拿幼女抹黑我,这帮人渣……
律师:稍等,你慢慢想想。你以前是否有被警方采集指纹的经历?
谢:我没有任何前科。好多年前,又一次我在大街上看别人下象棋,好多人都在,有警察来要求我们采集指纹,没有告诉我任何原因和案由,就是采集指纹然后就让我们回家了。其他就没有了。我要是有任何什么幼女的事情,把我谢阳拉出去碎尸万段……这样故意抹黑我,真是一帮不要脸、天良丧尽的禽兽!
律师:没有就好。案卷中没有和嫖宿幼女有关的任何证据和后续程序,警方的这种侮辱性的表述不知道意图。
下个问题,说说你对长沙市检察院邓锋、易丹两位检察官的控告。你为什么要控告他们?
谢:他们违法办案,他们是参与对我迫害的凶手。
律师:为什么这样说?你说说过程?先说说这两位检察官吧?
谢:邓锋,男;易丹,女,都是长沙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对我案件的逮捕审查,决定是否对我批捕。2016年1月7日上午,他们来到我被指定监视居住的酒店,即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32号颐天宾馆207房。其实我们都知道,他们来就是走一下法律程序而已,至于案件事实,根本不在他们任何考虑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批捕需要检察官讯问当事人。
律师:他们问了你什么?你有没有把有关刑讯的事情告诉他们?
谢:他们有笔录的,但是案卷中我没有找到。我们需要要求出示。我明确向他们表示我收到了非常残酷的刑讯逼供,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我所做的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查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他们怎么说?
谢:邓锋和易丹说《讯问笔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谈侦查笔录是否属实、第二次专题听取我对刑讯逼供的事情,我要求他们将有关刑讯逼供的事实记入笔录,否则我不签字,他们就是以这种理由欺骗我,说还要专门来做第二次的笔录。因此在第一次笔录中就对是否刑讯就不予记录。在获取了我第一份《讯问笔录》后,他们就再也不来见我了。
大家都知道,他们就是走一个过程,我被迫害是一个流水线的作业,走到他们这里他们补上一刀,就是这样而已。但是,作为一个人,不应该这样无耻和卑鄙,即便是在体制内也不应该这样灵魂卑屈。其实我很可怜他们的。2016年1月7日来见我,我表示所有的口供笔录都是假的,但是他们在8日就下达了长检监侦-批捕[2016]1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这就是一个过场。什么公检法权力的划分,我们以前办案子知道都是假的,现在我亲身经历一遍,我自己亲身见证这种刑事案件审判的虚假。没有审判,只有迫害和镇压。我会被整成什么程度在抓我之前就已经决定在幕后的操作者手里,后面的检察院检察官,他们更明白,传声筒而已。
律师:我们回头仔细核对一下凡是参与你这个案件中的人员,你仔细想想这些人名和职务?
谢:好。案卷中有(翻阅卷宗)。
我们以前提到的一些人,比如侦查阶段的警察、国保有:(1)李峰,他是湖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警察;(2)李克伟,他是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3)王德华,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副支队长;(4)胡云峰,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5)王铁砣,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6)朱恒,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副大队长;(7)叶云,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指导员;(8)谢乐石,他是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后面的审讯人员,(9)周浪;(10)尹卓;(11)屈可;(12)李旸(不是阳光的阳);(13)周毅;(14)庄晓亮;(15)董文钧(字迹不清晰,见卷2第17次、第19次笔录);(16)张可;(17)周??(字体不易辨识,见卷2第119页);(18)叶云;(19)黄导;(20)周潇刃;(21)朱宏;(22)张春莲;(23)盛洁;(24)颜啸;(25)刘科;(26)陈晓平;(27)郑丹;(28)??(字迹不清,见卷8第99页),这些人都是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应该或者大部分都是国保。其中周浪、尹卓对我的审讯最多。
(29)袁进,他是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警察,在看守所对我多次殴打,想尽千方百计折磨我的就是他。
(30)刘晓红(男),他是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31)李维宁(男),他是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32)方惠(女),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33)胡勇超,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4)段小龙,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5)姜彬,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6)李治明,长沙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官;(37)王志勇,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
律师:你上次说到还有一位姓金的公诉二处的副处长,是不是金灿照检察官?
谢:应该就是他。(38)金灿照,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些是检察官。后面还有一些参与作假证构陷我的人。
律师:不着急,我们慢慢说。如果有公平、合法的审判,这些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
谢:(看案卷)证人证言中的证人,(39)向斌(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09260071)、(40)宋正阳(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03155311)、(41)李新建(身份证号码430111195505252519)这三个是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的法官,(42)黄丽娜(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1012502X)是书记员。(43)李卓(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04206117)、(44)粟祯祥(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04109112)、(45)杨知行(身份证号码430527098803071819)、(46)胡召弟(身份证号码430802199203097728)这几个人是雨花区法院的法警。对我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指控主要就是这几个人的证言。有关那次雨花区法院开庭,到底是我扰乱法庭秩序还是他们非法审判、欺凌百姓,我们待会说。法官、书记员何法警都出来对我指证指控,他们都是对我迫害的帮凶。
证人(47)张在刚(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10232539),他是长沙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的科长;(48)邹俊(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0601487X),长沙国土局雨花区分局人员,雨花区国土资源局301办公室他是长沙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的人,他们都是拆迁村民房子政府的一方,现在在对我迫害的案件中又成了对我指控的证人。
律师:还有吗?
谢:还有几个国保。(49)刘亚辉、(50)谢坤、(51)郭篷,这三个都是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七大队的国保,刘亚辉是教导员;谢坤、郭篷是科员。
还有一个笔录上写的是经商的商人叫(52)赵志,但是没有他任何信息。在对我的微博所做的《远程勘验笔录》中他都是证人。我发几个微博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这些人都是参与迫害我的凶手。
另外,长沙市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方惠和李治明都是迫害参与者,《起诉书》署名的是他们俩。我就是以后出去了这《起诉书》也得留着,纪念这个人鬼混淆的时代……
律师:我们就先谈这些吧。有关《起诉书》中的事情,我们下次谈。
谢:好吧。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谢阳签字)
刘正清(签字)
陈建刚(签字)
谢阳(签字加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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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谢阳笔录(三)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地点:长沙第二看守所西二会见室(谢阳专用);
被会见人谢阳,以下简称谢;
会见人  刘正清律师、陈建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记录:   陈建刚         ;
 
 
 
律师: 谢阳你好,过年好。我向你传达你家人还有很多很多朋友们对你过年的问候,关心、鼓励你的朋友太多太多了,我不能一一列明,你但凡能想到的,估计都有。
谢:过年好。谢谢大家,我也给大家拜年。
律师:先说说你在看守所是如何过年的?
谢:过年算是正常。
律师:春节前到现在的情况我给你说一说。上次会见你之后,我在春节前公布了和你的两次《会见笔录》,当然,和我预想的一样,所有的网页和应用软件在很短时间内都被删除和销号了,但是这两份《会见笔录》还是被很多人特别是律师们看到了,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律师朋友们都很钦佩你,也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你,当然也关注整个709案件所有的当事人。
谢:替我谢谢大家。
律师:很多朋友现在替你、替我担心。因为公布了你的《会见笔录》,曝光了警察无耻、下作的刑讯办案方式和对你们的构陷,大家都担心你会遭到残酷的报复,毕竟你还在看守所。也担心我,因为我曝光了这件事,我会遭到残酷报复,毕竟我也不是自由身,这些你懂的。
谢:我知道。我难道被他们折磨的死去活来我还要帮着他们、顺服他们说谎吗?我要说他们一切侦查活动都合法吗?我要跪在地上任他们打嘴巴我还要一口一个“大老爷恩重如山”地颂扬他们吗?我为什么要这样下贱地活着?我要说出事实,哪怕是刀山火海。
律师:你的《起诉书》我看了,外面很多律师们都看了,我们俩都是律师,对于起诉书不需要解释。对这种案件进行辩护,无异于告诉指控方把黑当黑、把白当白,不要黑白颠倒、是非倒置。我想这道理从公检法到你到我们辩护人,再到709背后的总策划都是明白的,但这样黑白颠倒的案件能够把你关押到最长期限、能够对你刑讯、能够对你起诉,说明当局对这种不公不义就是要进行下去,所以,对于你以后就本案的命运,你要有思想准备。有可能你会遭到最残酷的报复,当然,我也可能。
谢:我有准备。我个人生死都已经置之度外,只是(……)我家里两个孩子还小,告诉朋友们,帮我照看我家里的孩子,我连累我老婆受苦,很对不起她……即便我被迫害致死,像曹顺利一样死在看守所,让我孩子将来知道,爸爸没有做坏事,爸爸爱他们……
律师:你说一说我上次会见你之后在你这边发生了什么事情?
谢:1月17日王德华,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副支队长来找我谈过,他说即便是我认罪也不能给我取保。
律师:之前我们谈到了你到了看守所,看守所包括管教袁进以及各位看守所的领导都希望你能够认罪,并做了多种工作,除了劝告、侧面施压和袁进对你的逼迫外,他们还做过什么?
谢:有。我这么长时间在公检法和看守所的手中,这种逼迫、欺凌当然是随时存在的。袁进对我的打击,他是当众挑明向众人说出来的。在2016年11月18日上午,大概9时40分左右,因为我当时是在长沙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最后期限就是11月16日,18日就属于超期羁押了,我通过监舍内报警装置向值班警察鲁某(不知道全名)做了反映,但是直到中午12点过5分,没有给我任何答复。我再次向鲁某报告,后来鲁某亲自来监舍,利用执法监督仪地听取了我的汇报,他说他只能如实向所领导报告,其自身无权做出决定。但对于我被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这种非法关押居然无人过问,既然没有合法手续,他们还是这样继续关押我。由于这种对我的非法羁押在持续中,我有权表示反抗,我拒绝从放风场地进入监舍。鲁某安排值班人员看守我,对我的问题不置可否,他就离开了。
律师:然后呢?你一直在望风场地吗?
谢:是的。到下午1点半以后,管教袁进警官来到监舍门口,听了我拒绝进入监舍的理由,随后告诉我,长沙市检察院的《换押证》已经送至看守所,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三天之内送达给我,都是合法的。我知道他这是说假话。他这个人就是一个混日子、不学法律,想通过折磨我让我顺服了,他能立功然后换个好的岗位,其实他对法律一无所知。我要求他出示法律的规定,同时告知他,任何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权利产生变动的法律文书,必须在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律常识。在我没有收到新的《换押证》以前,只能视为没有有效的《换押证》,那么看守所对我的羁押就是非法的,我有权对此事表达抗议。
律师:我以前来会见你的时候,有一次赶上法官刘征来给你送达换押证,是不是以往都应该这样?
谢:是啊。从公安局到检察院、从检察院到公安局、从检察院到法院,为了迫害我折磨我,这样来来回回多少次,最起码的手续是要有的吧?但他们没有。
律师:继续说?
谢:袁进还是说看守所有三天送达,但就是不说是哪个规定,他这样欺负不懂法律的人习惯了。我说既然你说这样做都有规定,能否将你所说的话形成记录,并签字认可?他说可以。于是我从放风场进入监舍,袁进立即关闭了风门。我把我们的对话如实记录下来要求他鉴字确认,此时袁进立即翻脸,拒绝签字。这种言而无信的做法是一种卑鄙无耻的做派,我因此说他在耍流氓。他听后打开风门,冲进监舍,将我推倒在铺板上,并命令其他监舍人员用抹布塞住我的嘴。事后他又退回放风场地,当众对我说如果我胆敢再次进入放风场地,他将会对我实施新一轮的打击。在别人的阻止下,我没有再次进入放风场地。
律师:他所说的新一轮的打击是什么意思?
谢:就是利用他做管教的权力,千方百计地逼迫我、折磨我,我进入看守所后他就是这样干的。
律师:事后袁进有进一步威胁、逼迫你吗?
谢:有。这是在11月18日,袁进殴打我之后我立即对他向监所进行了控告,但结果可想而知,没有任何调查,没有任何处理。对我的这种虐待和折磨、殴打是公然进行的,是看守所警察和领导都知道但又是被许可的。如果不被许可,我是不是被袁进殴打最起码应该调查一下吧,但什么都没有。随即我又被袁进殴打。
律师:什么时候的事情?因为什么事?
谢:2016年11月21日上午,我携带部分案件材料,在警察潘某(不知道全名)的押送下去会见律师。走到第一监舍附近时被袁进看到,他命令我不准携带材料参与律师会见。我告诉他这是我与律师讨论案件时所必须要用到的材料。他仍然不允许,我只好返回,将资料送给同监舍的人员,然后,在潘某的押送下原路回去见律师。走到第一监舍的附近时袁进在那里等我。见到我他命令实习警官将我全身进行搜查。
律师:袁进为什么这样做?对所有的人都这样做吗?
谢:他这是故意刁难、侮辱我,其他人会见带材料都是自由的。会见律师核对案件证据,我就是辩护律师,我不是没有办过案子,这种不懂法律有一点权力就以为自己了不得了的警察其实就是在故意整我,他对法律一窍不通的。
律师:然后呢?
谢:我对这种羞辱式的搜查非常不满,我就对他说平时少干缺德事,就没必要总怀疑别人将丑事张扬出去。在搜查完以后,我继续朝会见室走。当走至一楼半时,我又说,你们用这些耍流氓的手段对待我,这些事我肯定会传播出去。袁进以我骂他为理由,将我堵在一楼半,命令实习警官携带执法仪,要求我把刚才所说的话重复一遍,我重复了两遍。此时,他又说,还需要对我做笔录,我不同意,因为会见时间很有限,他这是剥夺我会见律师的权利。
律师:然后呢?
谢:袁进堵在一楼半与二楼之间的楼梯间,再次强调,如果我不配合做笔录,他决不允许我去见律师。这就是他的目的,继续迫害我,剥夺我会见律师的权利。我就说:“你算个毛,就只知道耍流氓!”他听后向我冲来,抓住我的手铐,用死力将手铐铐得更紧,然后抓住手铐的中间部分,用力将我往二楼拽。到二楼往右拐后,立即对我实施殴打,朝我的肩部及头部猛击4、5拳。我双手被手铐铐的很紧,只好大声呼叫“袁进打人”。因遭受头部重击,头脑发昏,遂扶住楼梯蹲下,然后继续呼叫。
律师:然后呢?
谢:后来,驻所检察官刘某(不知道全名)赶到现场。我要求当场对袁进提起控告,刘检察官答应事后会找我了解情况。然后我就下一楼向胡副所长报告整个事件的过程。在胡所长的干预下,才见到了张重实律师。
律师:那你这一次又被殴打,又见到了驻所检察官刘某和看守所的胡副所长,你提出了对袁进的控告,以后有什么结果吗?
谢:没有任何结果。
律师:这是你被抓以后第一次律师会见吗?
谢:是第一次合法的会见。张律师以前来过,那不是会见,是警察安排,带他进来,且警察一直在场,就几分钟,我们几乎没有交流。这一次是到了检察院以后,公安局和看守所所有不让我会见的手段都用尽了之后,才允许我会见律师的。
律师:我看案卷,有一件事让我很震惊,在其他核对其他事实之前我必须先向你核对一下。案卷当中有两处都提到“嫖宿幼女案”,比如在补充侦查第13卷中,长沙市公安局《补充侦察报告》中表示,“已补充犯罪嫌疑人谢阳嫖宿幼女被长沙市隆平高科派出所采集指纹的情况说明材料一份”。这件事是怎么回事?
谢:这就是这帮办案的警察的手法,污名化,尽最大可能地污名化我,抹黑我。如果看这个案卷中这样说,我就是嫖宿幼女的嫌疑人了,我嫖宿了谁家的幼女?是警察家的吗?他们怎么知道的?什么时候的事情?为什么没有对我立案、审判?如果我真的办过这样的事情,为什么至今不处理我?难道这些知道真相的警察是婊子养的,他们在掩盖事实维护他们自己的脸面吗?(极大愤怒)我家里有妻子和女儿,这些折磨我、构陷我的禽兽警察像尹卓这些人,他们也是人生养的吗?他们就这样抹黑我?!用男女关系来污名、抹黑,他们一再试图这样对付我。我在被他们关押期间,他们总是来诈我,说“谢阳,你有几个女人我们都知道,如果我告诉你老婆,对你家庭关系恐怕不太好吧?”我当时就告诉他们如果你们发现了,一定先告诉我老婆。这一手他们没有奏效,又来拿幼女抹黑我,这帮人渣……
律师:稍等,你慢慢想想。你以前是否有被警方采集指纹的经历?
谢:我没有任何前科。好多年前,又一次我在大街上看别人下象棋,好多人都在,有警察来要求我们采集指纹,没有告诉我任何原因和案由,就是采集指纹然后就让我们回家了。其他就没有了。我要是有任何什么幼女的事情,把我谢阳拉出去碎尸万段……这样故意抹黑我,真是一帮不要脸、天良丧尽的禽兽!
律师:没有就好。案卷中没有和嫖宿幼女有关的任何证据和后续程序,警方的这种侮辱性的表述不知道意图。
下个问题,说说你对长沙市检察院邓锋、易丹两位检察官的控告。你为什么要控告他们?
谢:他们违法办案,他们是参与对我迫害的凶手。
律师:为什么这样说?你说说过程?先说说这两位检察官吧?
谢:邓锋,男;易丹,女,都是长沙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对我案件的逮捕审查,决定是否对我批捕。2016年1月7日上午,他们来到我被指定监视居住的酒店,即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32号颐天宾馆207房。其实我们都知道,他们来就是走一下法律程序而已,至于案件事实,根本不在他们任何考虑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批捕需要检察官讯问当事人。
律师:他们问了你什么?你有没有把有关刑讯的事情告诉他们?
谢:他们有笔录的,但是案卷中我没有找到。我们需要要求出示。我明确向他们表示我收到了非常残酷的刑讯逼供,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我所做的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查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他们怎么说?
谢:邓锋和易丹说《讯问笔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谈侦查笔录是否属实、第二次专题听取我对刑讯逼供的事情,我要求他们将有关刑讯逼供的事实记入笔录,否则我不签字,他们就是以这种理由欺骗我,说还要专门来做第二次的笔录。因此在第一次笔录中就对是否刑讯就不予记录。在获取了我第一份《讯问笔录》后,他们就再也不来见我了。
大家都知道,他们就是走一个过程,我被迫害是一个流水线的作业,走到他们这里他们补上一刀,就是这样而已。但是,作为一个人,不应该这样无耻和卑鄙,即便是在体制内也不应该这样灵魂卑屈。其实我很可怜他们的。2016年1月7日来见我,我表示所有的口供笔录都是假的,但是他们在8日就下达了长检监侦-批捕[2016]1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这就是一个过场。什么公检法权力的划分,我们以前办案子知道都是假的,现在我亲身经历一遍,我自己亲身见证这种刑事案件审判的虚假。没有审判,只有迫害和镇压。我会被整成什么程度在抓我之前就已经决定在幕后的操作者手里,后面的检察院检察官,他们更明白,传声筒而已。
律师:我们回头仔细核对一下凡是参与你这个案件中的人员,你仔细想想这些人名和职务?
谢:好。案卷中有(翻阅卷宗)。
我们以前提到的一些人,比如侦查阶段的警察、国保有:(1)李峰,他是湖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警察;(2)李克伟,他是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3)王德华,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副支队长;(4)胡云峰,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5)王铁砣,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6)朱恒,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副大队长;(7)叶云,他是长沙市国保支队第六大队指导员;(8)谢乐石,他是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后面的审讯人员,(9)周浪;(10)尹卓;(11)屈可;(12)李旸(不是阳光的阳);(13)周毅;(14)庄晓亮;(15)董文钧(字迹不清晰,见卷2第17次、第19次笔录);(16)张可;(17)周??(字体不易辨识,见卷2第119页);(18)叶云;(19)黄导;(20)周潇刃;(21)朱宏;(22)张春莲;(23)盛洁;(24)颜啸;(25)刘科;(26)陈晓平;(27)郑丹;(28)??(字迹不清,见卷8第99页),这些人都是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应该或者大部分都是国保。其中周浪、尹卓对我的审讯最多。
(29)袁进,他是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警察,在看守所对我多次殴打,想尽千方百计折磨我的就是他。
(30)刘晓红(男),他是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31)李维宁(男),他是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32)方惠(女),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33)胡勇超,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4)段小龙,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5)姜彬,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36)李治明,长沙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官;(37)王志勇,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官;
律师:你上次说到还有一位姓金的公诉二处的副处长,是不是金灿照检察官?
谢:应该就是他。(38)金灿照,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这些是检察官。后面还有一些参与作假证构陷我的人。
律师:不着急,我们慢慢说。如果有公平、合法的审判,这些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
谢:(看案卷)证人证言中的证人,(39)向斌(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09260071)、(40)宋正阳(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03155311)、(41)李新建(身份证号码430111195505252519)这三个是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的法官,(42)黄丽娜(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1012502X)是书记员。(43)李卓(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04206117)、(44)粟祯祥(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04109112)、(45)杨知行(身份证号码430527098803071819)、(46)胡召弟(身份证号码430802199203097728)这几个人是雨花区法院的法警。对我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指控主要就是这几个人的证言。有关那次雨花区法院开庭,到底是我扰乱法庭秩序还是他们非法审判、欺凌百姓,我们待会说。法官、书记员何法警都出来对我指证指控,他们都是对我迫害的帮凶。
证人(47)张在刚(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10232539),他是长沙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的科长;(48)邹俊(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0601487X),长沙国土局雨花区分局人员,雨花区国土资源局301办公室他是长沙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的人,他们都是拆迁村民房子政府的一方,现在在对我迫害的案件中又成了对我指控的证人。
律师:还有吗?
谢:还有几个国保。(49)刘亚辉、(50)谢坤、(51)郭篷,这三个都是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七大队的国保,刘亚辉是教导员;谢坤、郭篷是科员。
还有一个笔录上写的是经商的商人叫(52)赵志,但是没有他任何信息。在对我的微博所做的《远程勘验笔录》中他都是证人。我发几个微博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这些人都是参与迫害我的凶手。
另外,长沙市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方惠和李治明都是迫害参与者,《起诉书》署名的是他们俩。我就是以后出去了这《起诉书》也得留着,纪念这个人鬼混淆的时代……
律师:我们就先谈这些吧。有关《起诉书》中的事情,我们下次谈。
谢:好吧。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谢阳签字)
刘正清(签字)
陈建刚(签字)
谢阳(签字加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