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是捷克人民纪念共产极权倒台的纪念日(网络图片)
什么是“极权”?就是顶级的专制,全方位的、天罗地网般的专制。
首先使用“极权主义”这个词是墨索里尼。1922年他在意大利建立极权主义制度,宣称“我们是一个能控制自然界一切能动力量的国家,我们控制了国家的政治力量、道德力量、经济力量……总之控制一切”。希特勒的纳粹党对德国的统治(1935—1945),俄共(布)在苏联建立的列斯体制(1918—1991),毛泽东在中国建立的统治制度(1949— ),都是极权主义的统治制度。苏联解体、即极权体制这个怪胎死亡十年之后,俄共久加诺夫概括了苏共垮台(但不是“亡党”)的原因,认为是苏共实行了“三垄断”的统治制度:共产党垄断了国家权力,垄断了社会财富,垄断了公民思想。“三垄断”对共产极权制度是一种事实性的概括。
在人类的政治制度史上,在极权制度之前,就权力的集中而言,只有“集权制”可以与之相比较。在中国,集权制始建于秦,称“秦政制”,延续达两千余年之久,所谓“历代皆行秦政制”,中共亦承此制。但秦政制所集之权,仅仅是集国家之权力(包括中央与地方),还没有资格称为“极权制”。共产极权所集之权是无限的,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无限的。这是对“极权体制”哲学的本质性的概括。
空间上是无限的。极权之权除坚固地掌握国家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立法、司法之权,还将统治之权扩展到经济、社会与思想文化领域。它消灭私人经济,经济领域成了极权统治广阔的天地。从此再无私人企业和私人经营,再无私人土地和在这种土地上的自由耕种,也再无私人商品的自由交换等等。一切为国家所有,一切由国家经营,一切由国家分配。它还消灭私人(民间)文化教育事业,思想文化领域也成了极权统治者的阵地。从此再无私人(民间)出版的书刊,再无私人(民间)创办的学校和医院。至于电台电视台是党的喉舌,更是国家的垄断部门了。你在各种报刊书籍上读到的文字,你在各种广播里听到的声音,学生们在学校里所捧读各类教材(特别是人文社科方面),统统是清一色的共产文化,或曰党文化的一套说教。由此看来,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无不生活在笼子里——共产极权制度的铁笼子。
时间上是无限的。共产党的极权统治是没有期限的。它没有大选中下台之虑,因为它一开始就消灭一切独立党派。布哈林有句名言:“我们也许有两党制,但两党中一个当权,另一个入獄。” 共产党要世世代代独占有这个国家的权力,统治这块土地上的人民。还说这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呢!人民若要另行选择呢?得到的回答是暴力镇压!
在共产党的话语中,对自己生育的体制忌讳“极权”的提法。包括久加诺夫也只说“三垄断”的体制特征。在邓小平那里称之“权力过分集中”或“权力髙度集中”。早在1957年储安平提出“党天下”的概念,可能是中国学者最早掲示这一体制本质的第一人。对他的回报是打成右派分子中的“极右”,不但家破人亡,文革中死不见屍。极惨。储安平对“党天下”概念的阐述,主要指出全国范围内,不论大小单位,甚至一个科一个组,都要安排一个党员来做头儿,事无巨细,都要党员点了头才算数,这样的做法是否太过了点。这种对“党天下”的阐述还只是现象性的描述。
“极权”—“党天下”—以及今天流行的“一党专政”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一样的。
前述已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说明极权体制的本质。我们再从组织体系上来剖析“党天下”—“一党专政”这一极权体制的本质。
1、党对国家享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人事安排权,重大问题决策建议权,以及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又通过党的领导人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合二而一的制度,从组织上保障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与控制。党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
2、党的中央通过对地方(省、市、军区)党、政(政府、人大)、军第一把手的任免,统制着地方的权力。实行中央集权制。
3、党还领导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还领导带有政治色彩的社群组织,如共青团、工会、妇联、文联、社联、作协、科协、海协等。党立于社会之上。
4、党还领导并控制意识形态和新闻媒体,箝制舆论,打压言论自由。
5、经济方面,党通过国家行政权力,运用宏观调控权与微观(国企)管理权,控制经济命脉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这样,党几乎把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权力都集中起来了。
权力的集中如果仅此而己,还只是认识其真象的一半。
权力集中于党;而党又是一架庞大的机器,是一个由几千万党员所组成的包括中央到地方的组织体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中央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和权威,是党和国家的指挥中心。按中共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决策党务大事。但在实际生活中,党的代表大会只有在五年一次的大会召开期间才履行其有关的职权;一俟大会结束,这一组织就停止了活动,自然谈不上履行什么权力或产生何种影响了。即使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拟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往往由党的领导集团(通常是政治局常委和书记处)在会前作了周密的安排。所谓党的中央,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该是代表大会以及所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由于中央委员会按常规每年举行一次全会,甚至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也不是一个在京的常设机构,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代表中央的只能是政治局常委了。所谓全党服从中央就是服从政治局常委;所谓党的领导,也就体现在政治局常委的领导上。于是,国家的权力,党的权力,就高度地集中于政治局常委(它仅仅由不到10人所组成)。毛泽东时期由于种种原因又将臻于高度集中的权力集中于毛一人,重大的问题毛一个人说了算;凡不同意毛的决定者无不受到严厉的惩罚,结果导致了个人专制。
极权——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权力体制,它可以对国对民构成巨大的威胁。驾驭这个体制的统治者,可以罔顾民意,践踏宪法和法律,胡作非为;可以公权私用,把整个国家当作私家玩物,任意耍弄;甚至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犯罪作悪作乱,把人民推向苦海,把国家推向动乱甚至崩溃的边缘,什么道德,什么法律,什么普世价值,统统踩在脚下,还严禁社会发声。这种种反常与倒退的历史现象都可以从这个体制中找到根源。
在这样的体制下中国若能走向民主宪政乃是天方夜谭了。
在中国,极权统治在毛泽东时期可称是全盛期。后毛时期仍延续这一体制,但遇到一些麻烦。人民不愿意在这种体制下照旧生活下去了,于是出现了改革开放。被统治者希望通过改革结束极权统治。但对统治者来说,改革不过是维持其极权统治的一个幌子而已!都在喊改革,却同床异梦。李锐说,只有“胡赵十年真改革”。之后所上演的改革戏,不过是对人民期盼的敷衍和搪塞。有的甚至挂改革之名,行倒退之实。
从邓小平开始中共就举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号。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我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一党专政为体,经济改革为用”。当然还有其他-些领域的所谓改革,但同样都是为“一党专政”这个“体”所用,也就是说,一切改革都不能触动一党专政。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的各项改革要走上真改革之路,不突破一党专政,一切免谈。
——如“党政分开”。
人民一再呼吁,中共似乎也有所回音。奇怪,三十多年过去了,这个目标实现了吗?没有。
其实,“党国体制”下要实现“党政分开”,不过是皇帝的新装。资本主义国家,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就获得了组织政府之权力,就登台执政。要这个“党”与“政”分开,不是贻笑大方吗!在那种体制下,从来不需要讨论“党政分开”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直接操作国家政权,是名正言顺的。提出“党政分开”倒成了一个伪命题了。问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和共产党的执政党两者大异其趣。其区别:一是一个执政是有期限的,一个无执政的期限;二是一个仅掌握行政权,对立法、司法无统驭之权;一个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统吃,不分权,不制衡。更为重要的是,共产党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个政权是我们流血牺牲换来的,是我们应得的血酬。国家权力因此永远地是一党之私物了。这就是世界上一切共产党的逻辑:权力私有,财产公有。这种思维逻辑下,在国家与党的关系上,不是国家高于政党,而是党高于国家。国家所设置的各种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呀,政府各部门呀,各级司法机关呀,各级地方政府呀,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社联、作协、科协、等等,都是一党之附属机构。至于人民,虽然“人民当家作主”常挂在共产党的嘴上,宪法也宣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党既然垄断了国家的权力,那么,这些言辞和宪法规定,除了欺骗之外实在是一文不值。总之,当务之急,不是再去讨论毫无意义的“党政分开”,而是结束“党国体制”。
——如“依法治国”。
中共立国以来,曾经经历过法律虚无、个人专制恣肆的荒诞年代,无论党内高层还是普通民众无不深受其害。正如古希腊智者柏拉图所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亚里士多德也说:“人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可是毛泽东在1958年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能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每次的决议都是法……”他明确地说“要人治,不要法治。”1961年,毛更恣意地说:“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有害的,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文革初期有一条“最高指示”威震四海:“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它诱使多少无知青少年走上无法无天的犯罪道路。从根本上说,没有法治,就是一个野蛮社会。
包括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彭德怀、贺龙、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薄一波、习仲勋等一批中共元老在文革中亦不能幸免,无端入罪,惨遭迫害,甚命赴黄泉。文革之后中共上层遂萌生了法治意识,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从那以来又是三十多年过去了,法治建设只是起步,离“法治国家”的目标尚很遥远。
阻碍法治文明长进的主要障碍是什么呢?是党治,是一党专政。
一方面,人们迫切期待出台的法律,中共一拖再拖。如《新闻法》,为新闻出版界强烈呼吁多年,中共中的开明者如习仲勋也早主张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至今是个梦想。早在80年代民主党派建言要制定《政党法》,以规范政党活动以及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可根本得不得中共的任何支持。改革开放之后,私人的民间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愈来愈举足轻重,人们强烈要求制定财产保护法,这在西方社会是非常非常古老的基本法律,可是拖了20多年之后出台的是不伦不类的《物权法》,故意回避了“财产”的概念。如同私有经济中共一直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一样,回避了“私有”的概念。
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的法律得不得兑现,形同虚设。最明显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人身自由等)仍不时受到侵犯,抑甚横遭践踏,以致1989年天安门的民主运动中竟发生了严重屠杀惨案。27年过去了,至今未得法律追究,正义得不到伸张,亡灵得不到安息。刘晓波只因为起草了《08宪章》而被逮捕入狱,重判徒刑15年。高瑜、铁流、高智晟、浦志强等等,只因代表社会良心发声受到严惩……一面说,全面依法治国,一面是,蹂躏法律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原则,可现实生活中法律面前官民绝对地不平等。有些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违宪违法不受任何制约;无权无势者,即使遵纪守法,也会借故发难,大祸临头!
“司法独立”也为法治文明所必须,现在竟成了言谈的禁区之一,连“司法独立”这样的话也“不准说”了,这还有一点依法治国的味道吗?司法不准独立意味着什么呢?——司法部门是共产党的世袭领地,必须由党垄断。方法是在共产党的党委中设立政法委书记,赋有统管公安、监察、法院三个部门的特权,这三个部门的大事都要听命这位书记的。这是党的领导在司法部门的体现。中共十六大,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进了政治局常委,成了“政法沙皇”,任其干预司法,疯狂违宪违法,有评论说,“不是逍遥法外,而是逍遥法内”。政法委一手遮天,“法轮功”学员遭到残酷迫害一直上告无门,连同为法轮功学员权利辩护的律师亦同遭迫害!政法委就是阻挡司法独立而设置的一个路障。
中共十二大,胡耀邦在政治报告中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将此内容作为党章中的一条新规定。胡耀邦强调,这“是一项及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可是,中共的领导层中,有多少人把它当回事?再说,如何落实这条新规,又没有制定配套的制度和法规,这项新规定也就一直虚置,束之高阁。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对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以下逻辑框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这个框架中的三大要素,一看就清楚,决定因素是党的领导。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如何依法治国?都要听从党的领导,由党决定。这个“三者有机统一”的表述比十二大出台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一个退步。
党大还是法大?这在西方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位思想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那里就有了答案。他提出了“权力从属于法律”的著名命题。可是中国的传统是“法律从属于权力”。近30多年来时断时续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从学理上讲,当然是法大,共产党也不好公然声称“党大于法”。但上述三位一体的表述中,明白表示了党高于人民,也高于法律,包括宪法。所以,依法治国多半是一个谎言。
邓小平在1979年3月就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比较聪明,他没有提出要依法治国,因为这与坚持共产党一党独裁是相冲突的。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近10余年来, 国人強烈呼吁“宪政开張”。而近3年來,“宪政”竟成了“七不讲”之一的-个禁语,极少数人于是批起了“宪政”。不说国外,就中国而言,一百多年前,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中就提出了“宪政”的概念。今天的媒体上竟出现了批宪政的文章,豈非贻笑大方!
什么是宪政?依宪治国是否就是宪政?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对宪法精神的理解,一个是所制定的宪法是否符合原本意义的宪法精神。
对宪法的理解,国人大体上沿用毛泽东的说法,说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种说法,虽不能说错,却使宪法精神化为乌有。去年(2015)6月1日是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年纪念日。《大宪章》是英国王约翰在贵族和主教们压力下签署的。它的精神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属权利。《大宪章》在人类史上开宪法、也可以说是开宪政之先河。此后西方国家制定的宪法无不体现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制定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划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它规范和限制容易任性和滥用的权力,使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明确公民的权利,并为之设立保护屏障。没有这样的宪法理念和宪法安排,国家就不可能摆脱专制的陷阱,民权的保障难免落空,国家则不可能迈入现代化的行列。
说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问题是一个“治”字。“治”谁呢?是执政者“治”社会,“治”他统治下的臣民也。这正好与宪法精神相悖,倒与中国几千年皇权专制下法权传统的血脉相契合。不抛弃这种法权传统,不可能制定出名副其实的宪法,更不可能走上宪政大道。
许多人认为,执行宪法就是宪政。这首先要看执行的宪法是否是原本意义上的宪法。1949年以来,中共所制定的宪法,包括54宪法和82宪法,乃是传统法权和现代法权的混合物。所谓传统法权,就是确保统治者的地位和权力之法;所谓现代法权,就是渗入了公民权利的一些条款。两者中,前者是基石,是立宪之根本;后者是对西方宪法的抄袭,是一种装饰,是根本不打算付诸实施的,否则与前者相冲突了。所以,这不是原本意义的宪法。这样的宪法,即使实施了,其结果不是宪政,只能是延续一党专政。当然,作为一种合法斗争,利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条款,争取公民权利的兑现,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宪政的根本出路,是确立民权为根基的现代宪法,并确保实施,使一党专政淡出历史舞台。实现这一目标,尚有一段艰苦的历程。笔者设想,中国实现宪政目标,第一步,全面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公民各项权利(包括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款真正兑现,得到切实保障。第二步,对现行宪法中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条款和文字(如《序言》中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相抵牾的有关阐述)加以修正,使人民真正获得自由,使国家权力真正由人民所主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