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性救不起黑砖窑

 


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未尘埃落定,《南方周末》便刊出山西省长对这一事件的反省。其中这样两个维度可以注意:一是“基层政权急需变革”,一是“回到鲁迅改造国民性的大声呼吁”。前者属于体制问题,后者属于人性问题。这两个问题曾经纠缠了中国一个世纪,并产生了两个世纪性的代表人物:胡适和鲁迅。今天,面对黑砖窑(其实不仅是黑砖窑,而是面对以它为表征的一种现实),“胡”还是“鲁”,亦即改造体制还是改造国民性,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再度被凸现出来。


当记者指出一些村民和村干部面对身边的黑砖窑“麻木不仁”时,这位省长回答:这就要回到鲁迅先生当年改造国民劣根性的大声疾呼。鲁迅先生作品描写的吃人血馒头治肺病的悲剧,革命者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牺牲,但当刽子手屠杀革命者时,围观的人却麻木不仁……。因此,我觉得,鲁迅当年提出改造国民劣根性的任务,今天还没有完成,还需要继续努力。


应该说,当年鲁迅改造中国的路径依赖是有问题的。他认为:“此后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在制度与国民性的选择中,鲁迅排斥制度努力,转而把改造国民性视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第一要著”。 对于国民性,鲁迅这样批判:“中国国民性的堕落,……最大的病根,是眼光不远,加以‘卑怯’与‘贪婪’……”。另外,卑劣与说谎,也是鲁迅经常批判的国民性主题。问题是,鲁迅批判的国民性并非中国独有,就像阿Q的“精神胜利法”也不是国人的专利。鲁迅涉及的劣根性实乃人类之种性,它是普遍人性中的幽暗一面。在什么意义上,卑怯、卑劣、说谎、贪婪只国人有而西人就没有呢?


如果把以上人性的天然缺陷包揽为自己的国民性,只能说明一点,它在这片土地上发挥得太厉害了,太有才了。果如是,就不要追究什么人性或国民性,而应追究,它何以在这片土地上有如此之表现。问及此,就不是人性而是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的问题了。所谓“桔逾淮则为枳”,人性可桔可枳,决定的因素是“淮”。作为环境动物的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人性的表现可以不一样。鲁迅抓住了“国民性”,却忽略了那个时代比国民性更重要的“国体性”。比如鲁迅批判国人爱说谎,岂不知,一个说谎成性的体制肯定养成国民说谎至少是不说真话的习惯。这里根本的原因不是“国民性”而是“国体性”。在制度性的游戏规则面前,人本能地会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如果一个“萨达姆”+“萨哈夫”式的体制,反说自己是世界上言论、出版自由最充分的国家;那么,你怎么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国民会说真话呢?他不用计算也知道自己将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这时,卑怯之类的国民性批判再尖锐再深刻也没用,要紧的倒是要改变那个卑劣的游戏规则。


因此,就“基层政权急需变革”和“回到鲁迅改造国民性”而言,我们今天的路径依赖应该是前者。这一点胡适可以给我们启示。胡适并非不知道人性的幽暗,但他的举措不是改造而是制约。人性不可改造也无以改造,制约倒是可能的。制约靠制度,这就是胡适终生倡导的民主、法治与宪政。在胡适看来:“民治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也不是生来就有良好公民的”。对于国人来说,“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它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这里强调的就是制度对人性恶的制约。在胡适那里,“民治主义是一种信仰”,“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范围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训练,更可以维持法治”。制度,还是国民性,先哲不远,言犹在耳。最后用一段西方学者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一句话,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兽好不了多少,并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规范人的外部行动,使它们不致妨碍所以要组成社会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这种地步,它们便不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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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性救不起黑砖窑

 


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未尘埃落定,《南方周末》便刊出山西省长对这一事件的反省。其中这样两个维度可以注意:一是“基层政权急需变革”,一是“回到鲁迅改造国民性的大声呼吁”。前者属于体制问题,后者属于人性问题。这两个问题曾经纠缠了中国一个世纪,并产生了两个世纪性的代表人物:胡适和鲁迅。今天,面对黑砖窑(其实不仅是黑砖窑,而是面对以它为表征的一种现实),“胡”还是“鲁”,亦即改造体制还是改造国民性,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再度被凸现出来。


当记者指出一些村民和村干部面对身边的黑砖窑“麻木不仁”时,这位省长回答:这就要回到鲁迅先生当年改造国民劣根性的大声疾呼。鲁迅先生作品描写的吃人血馒头治肺病的悲剧,革命者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牺牲,但当刽子手屠杀革命者时,围观的人却麻木不仁……。因此,我觉得,鲁迅当年提出改造国民劣根性的任务,今天还没有完成,还需要继续努力。


应该说,当年鲁迅改造中国的路径依赖是有问题的。他认为:“此后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在制度与国民性的选择中,鲁迅排斥制度努力,转而把改造国民性视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第一要著”。 对于国民性,鲁迅这样批判:“中国国民性的堕落,……最大的病根,是眼光不远,加以‘卑怯’与‘贪婪’……”。另外,卑劣与说谎,也是鲁迅经常批判的国民性主题。问题是,鲁迅批判的国民性并非中国独有,就像阿Q的“精神胜利法”也不是国人的专利。鲁迅涉及的劣根性实乃人类之种性,它是普遍人性中的幽暗一面。在什么意义上,卑怯、卑劣、说谎、贪婪只国人有而西人就没有呢?


如果把以上人性的天然缺陷包揽为自己的国民性,只能说明一点,它在这片土地上发挥得太厉害了,太有才了。果如是,就不要追究什么人性或国民性,而应追究,它何以在这片土地上有如此之表现。问及此,就不是人性而是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的问题了。所谓“桔逾淮则为枳”,人性可桔可枳,决定的因素是“淮”。作为环境动物的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人性的表现可以不一样。鲁迅抓住了“国民性”,却忽略了那个时代比国民性更重要的“国体性”。比如鲁迅批判国人爱说谎,岂不知,一个说谎成性的体制肯定养成国民说谎至少是不说真话的习惯。这里根本的原因不是“国民性”而是“国体性”。在制度性的游戏规则面前,人本能地会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如果一个“萨达姆”+“萨哈夫”式的体制,反说自己是世界上言论、出版自由最充分的国家;那么,你怎么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国民会说真话呢?他不用计算也知道自己将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这时,卑怯之类的国民性批判再尖锐再深刻也没用,要紧的倒是要改变那个卑劣的游戏规则。


因此,就“基层政权急需变革”和“回到鲁迅改造国民性”而言,我们今天的路径依赖应该是前者。这一点胡适可以给我们启示。胡适并非不知道人性的幽暗,但他的举措不是改造而是制约。人性不可改造也无以改造,制约倒是可能的。制约靠制度,这就是胡适终生倡导的民主、法治与宪政。在胡适看来:“民治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也不是生来就有良好公民的”。对于国人来说,“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它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这里强调的就是制度对人性恶的制约。在胡适那里,“民治主义是一种信仰”,“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范围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训练,更可以维持法治”。制度,还是国民性,先哲不远,言犹在耳。最后用一段西方学者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一句话,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兽好不了多少,并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规范人的外部行动,使它们不致妨碍所以要组成社会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这种地步,它们便不是完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