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遭迫害(网络图片)
83岁老律师牟传琳,一个地道的法律守护者和德行苦行僧,堪称中国死磕派律师的早期代表。他的一生历经坎坷,充满传奇。在上个世纪最后的20年里,他的律师足迹遍及中国东西南北,大名鼎鼎,如日中天;21世纪的今天,他退休后蜗居寒舍,落寞无援,用苦涩与苍凉诠释着中国特色经典知识分子被体制牺牲的终局悲剧。他就像一枚曾闪过光的硬币,如今却被遗弃在落满风尘的大路边沿。
然而,他还是没有被掩埋。2009年8月16日《烟台晨报》发表了一篇记者专访《恤民济贫的好律师牟传琳》。文章称:“他曾经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多次为政府出谋划策;他又是贫民百姓的‘保护神’,替遇难者家属叫板‘铁老大’,却不收当事人的一分钱—— 夏日午后,当记者敲开奇山小区一栋普通居民楼房的门时,一位老者头顶塑料电扇正在伏案撰写《回顾中国法学历史的沿革及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一文,老者面庞消瘦,两鬓花白,精神矍铄。书房高悬的‘护法’两字,仿佛在讲述老人甚不平凡的一生。他就是著名的律师牟传琳。”
他曾头顶一道道耀眼的光环
牟传琳在比今天开明的上个世纪80年代,曾凭着他对法制的较真与死磕办案,在律师界赢得了一道道耀眼的光环。媒体称:“在律师界,牟传琳一直以清廉正直享誉界内,他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火一般的性格使他有‘宋士杰式人物’之美称。”
他首批被国家司法部审定为山东省十名高级律师之一,山东省首届律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部授予的“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先进分子”称号(全国仅有32名律师获得),曾集体受到过赵紫阳的接见。牟传琳出生于律师世家,其父牟其瑞解放前就是一位知名抗战大律师,在民时期考取北平(北京)民国学院法学部。牟其瑞在校期间深受“四五”学潮影响,崇尚法治救国,维护民权,伸张正义。为此他大学后,拒绝势力雄厚的国民党阵营利禄诱惑,毅然返回故里,兴义讼,办女校,在倭寇铁蹄踏入我土时,输家资,急国难,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为掩护,从事地下救亡运动。如此家庭的熏陶和环境的影响,成就了牟传琳律师执着于事实和法律、仗义执言,刚正不阿的品格。牟传琳自小就对法律有特别的爱好。他1953 年毕业于烟台师范,被市人事局分配到当时的烟台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工作。十年文革时,他与一切知识分子的命运一样,随市直机关下放至“五七”干校劳动。1978年国家拨乱反正,颁布《刑法》、《刑诉法》后,他因在报刊上发表了多篇法律论文,被烟台市司法部门相中,开始了不凡的律师生涯。
当年,烟台市系首批被划为全国沿海14个开放城市之一。时任市长的俞正声特聘牟传琳为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这之后,牟律师经常被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并为国家与企业多次防止与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有一次,在俞正声市长主持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时,牟律师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修正建议。听了牟传琳的建议后,俞市长当场表示:“今后各部门起草的执法文件,一律先交政府顾问律师审查,然后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施行。”时任副市长姜德华带队参加青岛小交会时也多次强调:“牟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十分重要。凡我们签订的合同,都必须送给他审阅。” 由于牟传琳律师在律师界的声望,从1993年开始,他又被增选为唯一一个代表律师界的山东省政协常委。牟律师在省、市两级政协任职期间,善于体察社情民意多次在会议发言中为民请命,并为此撰写了大量颇具影响力的提案,其较早提出的关于维护刑事被告人权,严禁“刑讯逼供”提案,反响极为强烈。受到省政协的高度重视,并将提案原稿见报,同时得到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公开登报感谢和认真答复。
一、《一桩凶杀案的始末》报告文学,为何被抢购一空
牟传琳最叫得响的是他的刑事辩护业务,20多年来办了无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当地可谓如雷贯耳。他最擅长办的都是敢于碰硬的大案、要案、难案,特别是有权力背景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王道亮杀官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被害人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某村党支书记赵某。此人关系上通下达,且系当地区、乡两级模范党员、区人大代表;以他为首的党组织还是区、乡两级模范党支部,是区委大树特树的先进典型。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好干部”,却在村里霸男欺女,鱼肉百姓。村民都因畏惧其上下盘结的势力,敢怒而不敢言。这位书记因对村民王道亮之妹大起色欲遭拒绝后,竟利用权力,不分给承包地和采用断水、断电等手段,欺凌王道亮一家十多年。为此,王道亮与其妹便上访告状十多载,不仅无人理睬,且所有上访材料最终都落入了村支书手里,导致迫害变本加厉。最终,王道亮一家被逼上无法生存的绝路。1984年6月10日,王道亮再次上访绝望之时义愤难忍,公然在烟台市福山区、乡、村三级干部会议上,用木匠扁铲,将该村党支书记赵某当场捅死。此案一发,立即引起社会舆论大哗。当地村民闻听此讯,大快人心。而与之相反,当地却为平息人们非议区委大树特树的模范典型,忙着召开隆重追悼大会,而且当地官方竟违反程序,让被杀书记的儿子,继任该村党支书记,向村民示威。同时,当地村、镇、县三级干部都认为王道亮对他们所有干部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联名上书市政法委与法院,指控王道亮公然在三级会议上行刺党的基层干部,“穷凶极恶”,不杀王道亮他们要集体辞职。
王道亮杀官的重大案件被起诉到烟台中级法法院后,不畏权势的牟传琳却毅然接受了被告人家属委托,为其担当辩护律师。为办好这起官民立场尖锐对立的案件,牟传琳专程走访了当地村民。他们见到律师后纷纷联名为王道亮兄妹鸣不平,要律师代言保王道亮一条生路。
牟传琳在法庭辩论时指出:王道亮激愤杀人是由于官官相护、蔑视民冤,最终酿出的恶果,并向法庭亮出了村民纷纷为王道亮兄妹鸣不平、要保王道亮一条生路的联名函件;同时建议法院综合考虑案发诱因及社会舆论,对被欺凌而“逼上梁山”的王道亮提出不应被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如此同时,他除以“官僚主义酿成的杀人案”为题,交于山东省广播电台驻烟台记者站曲正基站长发表“内参”(得到省委责任领导的批示),而且还撰写“惹出事与有人管”的评论文章在中国法制日报头版发表,以警世人。最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即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又符合民意的公正判决。此后牟律师还就这一惊心动魄的要案为例,以“重视人民信访,保障社会稳定”为题,在各政协会上发言,撰写议案,均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此案,曾被山东作家写成《一桩凶杀案的始末》报告文学,发表在1988年《山东文学》期刊上,引起了社会轰动,很快被抢购一空。
二、为弱势村民仗义执言,替无辜死者正名洗冤
1988年4月27日晚,继王道亮杀官案之后,山东龙口市某村又发生了村支书杀害本村村民迟本轩的蹊跷疑案。那天晚饭后,村民迟本轩因村支书欠他的木工费没付清而前去讨要,但却此去一夜未归。拂晓前,村支书记的老婆在村中放出口风说,迟本轩到家里偷录像机被枪打死。当时,一具尸体确实就躺在她家院中的东北角,而且身边还有录像机和录像带。但村民舆论却众说纷纭,置疑“书记家养着一条纯种大狼狗,家里还存放着枪支和手榴弹,迟本轩从小老实厚道,怎么敢去偷盗?”。
此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认定,迟本轩系半夜行窃被村支书击毙,属于“正当防卫”。然而,公安机关既不准家属验伤,也不准为死者更衣就被强行火化了。当地律师因村支书之父在乡里为官30余年,权倾一时,都不敢为难属代理。无奈之下,难属便去省府喊冤。时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山东大学法律系主任乔伟,便写信将其推荐给一向不阿权贵,敢于碰硬的烟台市政府法律顾问牟传琳律师,请他出面伸张正义。牟律师闻悉内情后,知难而进,毅然接收难属委托。他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阅卷宗,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缜密分析后,发现被告口供多处矛盾,现场有伪造之嫌,并由此作出初步推断: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而决非“正当防卫”,为此更坚定了牟律师挺身而出,为死者伸冤的信心。
在开庭审理时,牟律师依据事实和案发疑点,层层揭露矛盾,对被告人声称受到被害人袭击被迫开枪之说,反诘为何弹孔是从背后射出?以其强有力的指控和枪枪封喉的疑点揭露与伪供质证,致使被告人当庭理屈词穷,无法自圆其说。
此案经上下两级法院审理,法庭均采纳了牟律师的意见,认定村支书“故意杀人罪”成立。至此,牟传琳律师又一次成功地为弱势村民维权伸冤,替死难者代理控罪,最终告倒了势力雄厚的当地村官,令百姓拍手称快。
三、当代法制史上之经典:枪口下夺命奇案
1990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栖霞市城关镇未婚女青年林春娥因家遭抢劫被杀,其现场除留下一旅游鞋的脚印外再无任何线索。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得悉,不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张思甲有不规行为,即传唤收审,迫使供出杀人动机和旅游鞋的下落。张因受刑不过谎称:杀人奸尸,因害怕追查,把旅游鞋扔到厕所里。当问其与谁人共同作案时,张忽而供出与诸多同学一起偷过自行车,忽而又说与其姐夫姜湘鸿图财害命,致使其同学和姐夫都分别被传。后经调查,张的口供与事实不符,姜湘鸿即被释放。姜获释后,因告发公安干警刑讯逼供再次被拘留,姐夫内弟二人经警方多次诱供、逼供,最后按办案人的授意屈打成招,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时,本案被告三名授聘律师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之口供均系预审人员诱供和刑讯产生,据理力辨。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已经国家公安部权威人士作过“足迹鉴定”,不好推翻为由,判处姜湘鸿死刑,张思甲判无期徒刑。
1991年11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姜湘鸿等二人的上诉请求,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份死刑案件的规定》下达了执行死刑核准令。当其家属闻讯后,即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牟传琳律师,哀求他再次出面为姜湘鸿伸冤。
按我国的特殊国情,盖有共和国国徽的庄严判决一旦生效,律师要在对犯人即将行刑的三两月内,从枪口下夺回这条生命,涉及公、检、法三部门一大批办案人员的利害关系,其难度可想而知。然而,牟律师面对满面泪痕、跪地祈求的当事人家属,恻隐之心油然而生,不禁陷于权与法、情与理、是与非、利与害的进退两难之中。“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复生”。想到此,牟律师最终还是无愧于他的良知与职守。于是,牟律师排除了所有杂念,刻不容缓,当即分析案情,形成意见,并带上全部卷宗连夜兼程,奔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找到当时的华东组负责人南芙。
牟律师以在本案中分析得出的五大疑点,向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行了全面汇报:其一,办案对被告人作案时间未能查证落实;其二,作案现场缺少必要的指纹检查印证;其三,作案工具和旅游鞋无有下落,且现场只有一个作案鞋印,而被判刑者却为二人;其四,两被告人供证的要害情节的矛盾,如林春娥究竟致死于院中,还是在坑上?两被告人口供各异;其五,死者林春娥正处经期,尸检结论证明死者不仅其处女膜完好无损,使用的卫生纸依然整齐在位,说明尸体未被奸污;其六,两被告身上电击伤明显,足以说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
南芙同志听取汇报后,以高度的责任感立即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并即召开会议研讨,就在公判大会执行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奇迹般地下达了对姜湘鸿暂缓执行死刑的指示意见,使姜湘鸿生命在这千钧一发的危急时刻得以还生。
此律师枪口下夺人的成功案例,堪为当代法制史上具有标杆意义之经典。现两被告均已释放,而牟传琳律师作为此案的紧急法律救助者,却因当事人家属家境贫穷,始终未收取任何费用。如此律师道德水准,更堪为当今时代之楷模。
四、兴义讼,叫板“铁老大”,为丧生于火车轮下五条生命鸣不平
1、追究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火车撞死人白撞”,多年来已经成为铁律。而铁路部门正是运用“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警示口号为其推卸责任的盾牌。但牟律师代理的铁路路外损害索赔案,最终却能因死磕法律,胜诉“铁老大”而轰动一时,成为全国首例铁路路外损害索赔成功的经典案例。
1998年6月30日17时,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村民周海峰驾驶一辆客货两用汽车,载着4名同村妇女行至蓝烟线道口,当时道口值班员未发现有火车,便开启栏杆准行。不料在周海峰通过道口时,一辆列车突然出现,当即将汽车撞出20多米,车上5人无一生还。当时,事故调查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认定司机周海峰“抢越道口”,应负全部责任,将铁路部门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死者家属不断找相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两年多未果,最后他们慕名找到已经退休的牟传琳,请他出山打这个疑难官司。
牟律师在接访时,认真听取了死难者家属的冤情,决定免费为贫困无助的死难者家属义务代理此案。他当即到原肇事平交道口查看拍照,并走访了目睹现场的群众和当时在路口执勤的护路员等,分别取证。经过详细调查分析之后,他发现铁路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牟传琳与铁路部门进行数次交涉无果,于是他愤然撰写了《火车轮下五条人命,酿成惨祸谁负责》的文章发表于《山东法制报》上。文章说,汽车驾驶员周海峰无过错责任,而青岛铁路分局却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是:一、根据肇事现场勘察证实,火车交道口监护房建在行车弯道中,严重妨碍视线,使监护员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很难发现情况,进而抬起栏杆放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国家六部委(1995)466号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瞭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然而,583次列车在进入道口之前并未鸣笛示警,致使监护员王某在既看不到火车到来,又得不到警笛声的提示,才开启了栏杆,误导周海峰通行,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二。三、汽车行至铁路交道口时,司机周海峰按照“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要求,在不可能发现火车开来的情况下,根据现场监护员的指挥和准予通行的信号行车,并无过错,不属于抢道。青岛铁路分局认定司机周海峰,系“抢越道口”没有依据。
此文见报后,牟律师又亲赴济南铁路局进行交涉。然而,接访人员却意味深长地对牟律师说:“你这么大年纪,劝你别再跑了,全国这样的事件太多了。你找到铁道部也没用。”没等接访人说完,牟律师便佛手而去,他当即登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找到铁道部/一位司长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就他所反映的情况和相关的材料一并批转济南铁路局并告知几天就会有人与牟律师联系。谁知一等10天杳无音信,之后济南铁路局均以“开会”为由躲避。牟律师不得不借助省人大代表周世章的帮助,联合9名驻烟台的省人大代表,在山东省九届三次人代会上,对牟传琳提交的《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议(第1338号)联名签字,要求铁路部门认真复查处理。济南铁路局虽对1338号建议作出了答复,但却未按照答复意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重新认定事故性质。
为此,牟传琳律师毅然运用法律手段,于2001年1月16日正式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2、执着坚持,死磕到底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遂将此案移送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由于青岛铁路分局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事先串通,并先期在《大众日报》上发表了《火车轧死人,铁路管不管》的评论文章,公开宣称“铁路方不能承担责任”的定性意见,给死难家属和办案人施加压力。为此,牟传琳律师针锋相对地撰稿《责任编辑应对事实负责》向《大众日报》提出批评意见,同时又上书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应予回避,并恳请省人大代表再次签字呼吁。
在2001年3月召开的山东省九届四次人代会上,又有16名省人大代表联名对牟律师提出的《关于加强铁路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再建议》(第1620号)签名支持,建议中就铁路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对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违规对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就先入为主的在报纸上刊登署名文章,随意对代表建议进行评论等提出了严肃批评。2001年5月18日,济南铁路局虽对建议作出了答复,但答复避实就虚,仍坚持了原事故调查结论,随后牟传琳又向济南铁路局提出了《关于济南铁路局回答山东省第九届人大第1620号建议复函的意见》,但在济南铁路局2001年8月29日的答复函中,仍然推诿责任,拖延开庭。
2002年3月,山东省九届五次人代会召开之前,牟传琳律师再次赶往省城,与驻烟台省人大代表会面,再次提交了《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原因的案件应予指定管辖的建议》(第2096号),由15名人大代表联合签名提出。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原因和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民诉法的规定,将该案指定其它法院异地审理。同时,代表们提出,要对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及所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质询。人大代表的质询和不满,终于引起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重视,有关领导在会中来到烟台代表团驻地与代表们面对面交换了意见,当即拟定了三条意见: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将该问题迅速传达至各基层院,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再教育,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检查;二、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征得省高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拟将代表所提的蓝烟线道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及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三、要求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
2002年5月21日,“6.30”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索赔案终于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面对青岛铁路分局两名年富力强的代理人,当时已67岁的牟律师与他们唇枪舌战,从下午两点半一直战到晚上8点。经过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全额补偿5位死难者亲属人民币20万元。至此,历经3年多的“6.30” 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索赔案,也是全国首例铁路路外损害赔偿案,在牟传琳律师执着坚持,反复较量,和省人大代表的有力支持下,终于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3、“铁老大”败诉:促进铁路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这起全国首列火车路外赔偿案的胜诉随即引起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法制日报》《华夏时报》《山东法制报》《烟台日报》《报刊文摘》以及全国各地纷纷撰文报道和评论,一时间“火车撞人不能白撞”、“火车撞人不再白撞”的评论成为媒体和百姓的聚焦话题,并引起了许多法学界专家的高度重视,经常有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有关强档栏目采访。一些权威人士来电与其探讨有关立法情况或征询其意见,牟传琳也曾就有关事项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室提出逐步完善交通法规的司法建议。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终于通过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额升为15万元。新《条例》的出台应该说与多年来发生在全国交通运输事故,特别是发生在烟台市福山区的这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铁路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有关,也与著名律师牟传琳代理的这起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铁路路外损害索赔案的胜诉分不开的。
“没有牟律师,我们打不赢这场官司。”据死难家属介绍,牟律师接手此案不但免收代理费,而且替我们向法院早请减免了诉讼费。家属周瑞基说:“现在像牟律师这样的律师太少了,他替我们打这场官司,没挣一分钱,相反还倒贴,就连我们去济南出庭的火车车票也是牟律师掏钱卖的。 此后,5名遇难家属要给代理人牟传琳送面锦旗,牟传琳律师说:“你们应当首先感谢人大代表,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和监督,单凭我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办到这种效果的,你们应当把锦旗送到人大常委会。”
五、这位律师老了:对中国特色的制度、体制从失望到绝望
近期作者再次访问了这位大律师。他满脸沧桑,两鬓斑白,脊背微弯,似乎再也撑不住一个时代的重负了。谁也想象不到,这位曾头顶一道道耀眼的光环,为多家媒体多次采访报道过的省政协常委、律师界传奇人物牟传琳律师的晚年,竟如此不可思议地如同全国上访的退伍军人群体、千千万万下岗工人等一样,被制度性地“推完磨杀肉吃”,晚年因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长期陷于上访无效、申诉无门。多年来他几经磨难,饱尝人间炎凉,却至今无果。一辈子为人打官事的大律师,却打不赢自己的官事。对他而言现在已经不是退休待遇与钱多少的问题,而是人的尊严与权利的问题。
这位为国家40年来勤恳敬业,律师生涯也有20多年的牟传琳,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曾鞠躬尽瘁,在上个世纪连年被评为全市、全省司法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获《山东省律师业发展特别贡献奖》、被国家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先进分子》称号;工作之余还在省或国家级报刊上撰写发表了大量的法律论文、案例分析、建议、杂文等,多次为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班讲课,并与牟传珩合作撰写出版了我国首部从程序到实体,全面系统地研究谈判实务的《谈判学研究》理论专著作,被国家《法制日报》评论为“一部社会科学的创立宣言”,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省法学会专着一等奖。这位两手清风的老律师1995年底,因年满60周岁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干部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发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然而,退休四年后的2000年底,却在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改制的一夜之间,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踢出司法局干部编制,批给改制后全部律师辞去公职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现在又被律师事务所抛弃,无法恢复以前的编制与待遇。
这位一生以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顶着社会权势的巨大压力死磕办案,为他人成功维护合法权益的83岁老律师,面对夕阳的无限苍凉,不无感慨地说:我作为一名中华律师,一个曾任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委员,到头来竟然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中国还有法治吗!至此,他才对中国特色的这种毫不尊重人权的制度、体制从失望到绝望——“中国梦”绝不是老百姓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