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富元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图)

     
    





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温江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赖富元,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太极村6组,20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05年5月11日撤销行政拘留即被刑事拘留,6月16日依法被逮捕,先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彤,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200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富元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季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富元及其辩护人冉彤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市温江区公平太极村6组3.15公顷土地,于2005年9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征用,2005年11月29日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拍卖的形式,从温江区政府取得该地的使用权。随后温江区政府开始该宗土地的拆迁工作。2006年4月期间,被告人赖富元多次在不同地点散布该宗土地用途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谎言,致使该组村民多次围攻、阻挠依法履行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其中4月17日围攻、阻挠拆迁工作的政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长达4个多小时,使该组的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为支持上述起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赖富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曾经在村民中说过花博会108亩土地征地程序不合法,森宇公司这块地是集镇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先安置后拆迁,并希望在太极片区安置等话语。2006年4月15日,其得知公平街办工作人员何章到太极村6组村民罗永昌家做工作,随即赶到了罗永昌家说:“哪个要拆房子?...”“主人家不欢迎你们,你们来做啥子?”等。2006年4月17日下午,其接到电话听说罗永昌受到威胁,裤子都撕烂了后,连忙赶过去,看到有20多个村民堵在门口,不准公平街办10多个工作人员离开。...其给村民说:“不准他们摄像,把摄像机抢了。”然后就到村上开会了。
    
    二、证人证言:
    
    1、林军的证言,正式其在负责公平太极村6组拆迁工作中受到了以赖富元为主的部分群众阻挠:赖说森宇二期建设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有个太极安置点,要求就地安置,否则不拆迁等;拆迁工作人员去做工作,赖富元每次都到现场,并带头和工作人员吵。06年4月17日中午1点左右,工作人员去向太极6组的罗永昌等三户拆迁户送达文书被村民围住,不让离开,不到两分钟,赖富元就来了,在门口打电话,隐约听见他说:“赶快把生产队的人全部喊来...”十来分钟后陆陆续续来了几十号人,就把工作人员围住,大约下午5点过,围攻的村民才陆续散去。
    
    2、税元东的证言,证实06年4月17日下午14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罗永昌家做工作,受到了村民围攻,不让出去。有三、四十个村民围住工作人员吵闹土地手续不合法,过有十多分钟一个中年男子就在院坝内转了一转,然后说:“你们是干啥子的?”还说:“把他们的摄像机砸了”反复说了四次,后来听说他是队长叫赖富元。
    
    3、罗永明的证言,证实06年4月份,赖富元说:“买摄像机”“留地安置”“规划图上有一块地是太极社区”。
    
    4、杜维沅的证言,证实赖富元曾到国土局看新城区规划图,回来说图上有太极社区,给村民提出要就地安置。
    
    5、黄敏的证言,证实太极村6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当地的几户村民拒绝搬迁的情况、06年4月17日在村民的院内被围困;并于20日中午12点过,去罗永昌家送达《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赖富元带了一个人,拿起摄像机和相机拍摄,并质问一些征地上的问题,还说征地不合法,接着赖富元就让村民放我们走了。
    
    6、刘永波、陈强的证言,证实06年4月17日中午在罗永昌家送达文书被拒收,很大部分村民围住不让走。大约半个小时后,从外面进来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衣服边夹了个录音机,东晃西晃,呆了不到几分钟就走了。
    
    7、李术华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过土地征用不合法,要原地安置,先安后拆等,06年4月17日中午街办的工作人员被围,十多分钟后赖富元在场内走了一圈后就离开了,当天被围了近五个小时。4月20日中午,向三家拆迁户宣布《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二十多分钟后,赖富元出现,向围观群众宣布政府是违法征用土地,煽动三拆迁户拒绝搬迁,并围攻和辱骂,不让走,僵持了一小时左右,赖富元才让离开。
    
    8、王渝超的证言,证实4月17日在罗永昌等人的住所送达文书,罗永昌等人拒收...来了20多个村民堵在门口,不让走,听村民吵着说土地征用不合法,先安后拆,原地安置等。大约2点钟,就来了一个男性胖子,转了一圈,有人叫他赖队长,他呆了几分钟就出去了。
    
    9、何章的证言,证实06年元月拆迁以来就遭到赖富元的阻挠,赖富元在村民中说:“森宇二期工程的用地不合法,谁来拆迁都是违法行为。”还说:“有安置点,应在本地安置。”4月14日上午,赖富元带了10多位不是拆迁户的村民到罗永昌家把其围住、辱骂,拆迁无法进行。
    
    10、骆平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土地手续不合法...不要让政府拆迁,锁住。”“达不到一家人二、三十万不拆”赖富元组织部分社员整天坐在罗永昌家里喝茶、打牌,目的是不让政府工作人员谈拆迁,还给我说“森宇用地拆迁了,去扎起,不让拆迁...”
    
    11、罗刚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和一些村民说应该安置在太极6组的范围内,公平街办工作人员到拆迁户家做工作时,就有许多村民包括赖富元拦住工作人员争吵、说征地无手续。
    
    12、晏林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强拆违法,补偿也是暗中操作”“土地用语商业开发违法”“就地安置”等,要群众抵制拆迁、抵制做工作。
    
    13、罗万平的证言,证实工作人员对拆迁户做工作被围攻、漫骂,跳的最凶得就是赖富元。他鼓动群众说::政府征用土地不合法...”,“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来就说不让他们来做工作,坚决要抵制,不拆迁,就地安置”等,还要求群众每个人出20元钱买摄像机,称:谁敢来做工作说拆迁就给谁摄像,告倒政府。
    
    14、吴富友的证言,证实其不同意拆迁是听信了赖富元的话。他经常宣传“政府占用土地是不合法的”“就地安置”等。4月14日政府工作人员李兴良等到太极村6组开展工作,赖富元带了20多个不涉及拆迁的村民挡到起。4月15日,赖给罗永昌说:“在屋头开个茶铺,等政府的人,看政府整啥子,...要团结起来等”还安排人放哨。16日,赖召集村民开会说“每人出20元,等政府的人来了好摄像”。
    
    15、张琴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对其父亲罗永昌说:“不要慌着和政府达成协议,政府的土地手续不健全,大家要团结起来不签协议...争取留在原地安置。”不让工作人员谈拆迁...每次政府工作人员到后不久赖骑摩托车来的,来后就说征地不合法,要留地安置,然后其他人就跟工作人员吵,有依次围4个多小时,是赖富元叫他们走的,赖富元还提出买摄像机记录政府的违法行为。
    
    16、罗万云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到其家里说:“土地不合法,要收回来...”他还安排贴标语,要求还地。
    
    17、王中海的证言,证实赖富元组织群众代表开过会,听村民讲“6组土地征用手续不合法,就地安置...大家要团结,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拆迁”。
    
    19、鞠科涛、鞠科根的证言,证实村民对土地被征用有意见,赖富元开社员大会讲:“征用土地要拿合法手续,...要留地安置,先安后迁...”还说要把土地守到起,要合法征用。
    
    20、罗万祥的证言,证实06年4月上旬的一天公平街办的何章到其家说拆迁的事情,就围了一大堆村民,赖富元就过来了对何章说:“你们凭啥子拆人家房子?”“主人家不欢迎你们...这土地征用是不合法的。”17日中午,来了一大拨政府工作人员把一个存折给其、说是拆迁安置补偿费,村民把政府工作人员围住,并不准他们走。大约半小时后,赖富元来了,他衣服里装了个东西,好象是收音机,进来转了一圈就走了。
    
    21、舒开述的证言,证实只要街办拆迁工作人员一到拆迁户家做工作,赖富元马上赶来把拆迁工作人员挡到起,针对赖富元提出的“用地不合法,原地安置”等质疑,公平街办专门组织赖富元及村民代表解释安置问题,4月17日中午,公平街办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罗永昌屋头做拆迁工作,就遭到6组的村民围了近4个小时才放出来。
    
    22、岳军的证言,证实05年11月29日森宇公司以每亩75万元的价格买了温江区公平太极村108亩土地,其中就包含公平太极村6组的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在2005年5月28日前动工建设,温江区政府应该在06年2月底前完成拆迁。但到06年2月拆迁工作一直不顺利,...原因是公平太极村6组的组长赖富元在村民中散布这块土地不合法等谎言,导致村民不理解,...浪费了90多天的工期,直接经济损失达130万元。
    
    23、杨洪智的证言,证实公平太极村6组的拆迁工作中遇到了很大阻力,原因是村民在赖富元的操纵下,说政府用地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要原地安置等。...06年4月15日拆迁组的工作人员一到拆迁户罗永昌屋头就遭到村民的围攻。4月17日公平街办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罗永昌家,被数十名村民围住不准走,赖富元还跑来对其说:“你们这样整看怎么收场,啷个弄?”一直围了工作人员4个小时左右。
    
    三、书证:
    
    1、公平太极村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照片,证明05年9月温江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公平太极村以及太极村6组张贴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包括太极村6组的3.15公顷土地被征用的情况。
    
    2、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位于公平街办太极村6、7组和五江村4组的土地已出让给森宇公司,且在06年5月28日之前动工建设。
    
    3、温江区国土局说明,证明森宇公司的土地是经过省市报批取得,用地手续合法。
    
    4、温江区规划局证明(附规划图),说明在成温邛公路以南、南熏大道以东的新城区范围不得设安置区,该区域的拆迁户集中在惠民社区、正宗社区。
    
    5、省政府关于温江区2005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批复[川府土(2005)266号],证明;太极村6、7组、五江村4组等5个村7个组建设用地合计45.3336公顷土地征为国有等事实。
    
    6、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批复(温府土函[2005]134号),证明区政府关于太极村六、七组,五江村四组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7、惠民社区建设办公室关于惠民社区建房安置的方案。
    
    8、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温江区国土资确[2005]49号),证明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拍卖成交确认。
    
    9、成都日报2005年11月8日“温江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证明该宗土地出让已公告。
    
    10、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5月11日因本案撤销行政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报告人赖富元辩称自己没有说该宗土地不合法,更没有散布先安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谣言,只是收集社情民意向领导反映,4月17日的事,其是事后知道的,只是到现场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走了,整个事情没有参与,没有煽动村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富元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赖富元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4月17日的事件是村民自发行为,被告人是事后到现场,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同时以控方所举的证人证言证明赖富元未煽动村民,无暴力、威胁的行为,以证人罗永昌、梅学林、赖付根的证词,证实4月17日事情的发生经过,赖富元没有煽动行为。以太极村6组群众上访信,证明村民自发反对违法征地,赖富元没有煽动。以赖富元的学习笔记,证明赖富元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以信访回执,证明赖富元依法信访,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赖富元于2005年6月当选为公平太极村6组组长。20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撤销其行政拘留,同日以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富元身为公平太极村6组组长,在太极村6组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本应正确向村民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却在村民中散布该宗土地用途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谎言,致使该组的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特别是根据被告人赖富元的供述和证人税元东的证言表明4月17日在罗永昌家,村民围堵、扣押拆迁的工作人员时,被告人以毁坏摄像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赖富元及其辩护人提出赖富元没有散布谣言,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廖彦淞
     审判员 王颖
     审判员 张海燕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词
    
     
    
     编者按:
    
    判决书中“二、证人证言”部分缺少“18、”。
    
    
    
     (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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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富元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图)

     
    





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温江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赖富元,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太极村6组,20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05年5月11日撤销行政拘留即被刑事拘留,6月16日依法被逮捕,先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彤,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200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富元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季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富元及其辩护人冉彤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市温江区公平太极村6组3.15公顷土地,于2005年9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征用,2005年11月29日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拍卖的形式,从温江区政府取得该地的使用权。随后温江区政府开始该宗土地的拆迁工作。2006年4月期间,被告人赖富元多次在不同地点散布该宗土地用途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谎言,致使该组村民多次围攻、阻挠依法履行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其中4月17日围攻、阻挠拆迁工作的政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长达4个多小时,使该组的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为支持上述起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赖富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曾经在村民中说过花博会108亩土地征地程序不合法,森宇公司这块地是集镇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先安置后拆迁,并希望在太极片区安置等话语。2006年4月15日,其得知公平街办工作人员何章到太极村6组村民罗永昌家做工作,随即赶到了罗永昌家说:“哪个要拆房子?...”“主人家不欢迎你们,你们来做啥子?”等。2006年4月17日下午,其接到电话听说罗永昌受到威胁,裤子都撕烂了后,连忙赶过去,看到有20多个村民堵在门口,不准公平街办10多个工作人员离开。...其给村民说:“不准他们摄像,把摄像机抢了。”然后就到村上开会了。
    
    二、证人证言:
    
    1、林军的证言,正式其在负责公平太极村6组拆迁工作中受到了以赖富元为主的部分群众阻挠:赖说森宇二期建设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有个太极安置点,要求就地安置,否则不拆迁等;拆迁工作人员去做工作,赖富元每次都到现场,并带头和工作人员吵。06年4月17日中午1点左右,工作人员去向太极6组的罗永昌等三户拆迁户送达文书被村民围住,不让离开,不到两分钟,赖富元就来了,在门口打电话,隐约听见他说:“赶快把生产队的人全部喊来...”十来分钟后陆陆续续来了几十号人,就把工作人员围住,大约下午5点过,围攻的村民才陆续散去。
    
    2、税元东的证言,证实06年4月17日下午14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罗永昌家做工作,受到了村民围攻,不让出去。有三、四十个村民围住工作人员吵闹土地手续不合法,过有十多分钟一个中年男子就在院坝内转了一转,然后说:“你们是干啥子的?”还说:“把他们的摄像机砸了”反复说了四次,后来听说他是队长叫赖富元。
    
    3、罗永明的证言,证实06年4月份,赖富元说:“买摄像机”“留地安置”“规划图上有一块地是太极社区”。
    
    4、杜维沅的证言,证实赖富元曾到国土局看新城区规划图,回来说图上有太极社区,给村民提出要就地安置。
    
    5、黄敏的证言,证实太极村6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当地的几户村民拒绝搬迁的情况、06年4月17日在村民的院内被围困;并于20日中午12点过,去罗永昌家送达《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赖富元带了一个人,拿起摄像机和相机拍摄,并质问一些征地上的问题,还说征地不合法,接着赖富元就让村民放我们走了。
    
    6、刘永波、陈强的证言,证实06年4月17日中午在罗永昌家送达文书被拒收,很大部分村民围住不让走。大约半个小时后,从外面进来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衣服边夹了个录音机,东晃西晃,呆了不到几分钟就走了。
    
    7、李术华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过土地征用不合法,要原地安置,先安后拆等,06年4月17日中午街办的工作人员被围,十多分钟后赖富元在场内走了一圈后就离开了,当天被围了近五个小时。4月20日中午,向三家拆迁户宣布《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二十多分钟后,赖富元出现,向围观群众宣布政府是违法征用土地,煽动三拆迁户拒绝搬迁,并围攻和辱骂,不让走,僵持了一小时左右,赖富元才让离开。
    
    8、王渝超的证言,证实4月17日在罗永昌等人的住所送达文书,罗永昌等人拒收...来了20多个村民堵在门口,不让走,听村民吵着说土地征用不合法,先安后拆,原地安置等。大约2点钟,就来了一个男性胖子,转了一圈,有人叫他赖队长,他呆了几分钟就出去了。
    
    9、何章的证言,证实06年元月拆迁以来就遭到赖富元的阻挠,赖富元在村民中说:“森宇二期工程的用地不合法,谁来拆迁都是违法行为。”还说:“有安置点,应在本地安置。”4月14日上午,赖富元带了10多位不是拆迁户的村民到罗永昌家把其围住、辱骂,拆迁无法进行。
    
    10、骆平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土地手续不合法...不要让政府拆迁,锁住。”“达不到一家人二、三十万不拆”赖富元组织部分社员整天坐在罗永昌家里喝茶、打牌,目的是不让政府工作人员谈拆迁,还给我说“森宇用地拆迁了,去扎起,不让拆迁...”
    
    11、罗刚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和一些村民说应该安置在太极6组的范围内,公平街办工作人员到拆迁户家做工作时,就有许多村民包括赖富元拦住工作人员争吵、说征地无手续。
    
    12、晏林的证言,证实赖富元说:“强拆违法,补偿也是暗中操作”“土地用语商业开发违法”“就地安置”等,要群众抵制拆迁、抵制做工作。
    
    13、罗万平的证言,证实工作人员对拆迁户做工作被围攻、漫骂,跳的最凶得就是赖富元。他鼓动群众说::政府征用土地不合法...”,“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来就说不让他们来做工作,坚决要抵制,不拆迁,就地安置”等,还要求群众每个人出20元钱买摄像机,称:谁敢来做工作说拆迁就给谁摄像,告倒政府。
    
    14、吴富友的证言,证实其不同意拆迁是听信了赖富元的话。他经常宣传“政府占用土地是不合法的”“就地安置”等。4月14日政府工作人员李兴良等到太极村6组开展工作,赖富元带了20多个不涉及拆迁的村民挡到起。4月15日,赖给罗永昌说:“在屋头开个茶铺,等政府的人,看政府整啥子,...要团结起来等”还安排人放哨。16日,赖召集村民开会说“每人出20元,等政府的人来了好摄像”。
    
    15、张琴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对其父亲罗永昌说:“不要慌着和政府达成协议,政府的土地手续不健全,大家要团结起来不签协议...争取留在原地安置。”不让工作人员谈拆迁...每次政府工作人员到后不久赖骑摩托车来的,来后就说征地不合法,要留地安置,然后其他人就跟工作人员吵,有依次围4个多小时,是赖富元叫他们走的,赖富元还提出买摄像机记录政府的违法行为。
    
    16、罗万云的证言,证实赖富元到其家里说:“土地不合法,要收回来...”他还安排贴标语,要求还地。
    
    17、王中海的证言,证实赖富元组织群众代表开过会,听村民讲“6组土地征用手续不合法,就地安置...大家要团结,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拆迁”。
    
    19、鞠科涛、鞠科根的证言,证实村民对土地被征用有意见,赖富元开社员大会讲:“征用土地要拿合法手续,...要留地安置,先安后迁...”还说要把土地守到起,要合法征用。
    
    20、罗万祥的证言,证实06年4月上旬的一天公平街办的何章到其家说拆迁的事情,就围了一大堆村民,赖富元就过来了对何章说:“你们凭啥子拆人家房子?”“主人家不欢迎你们...这土地征用是不合法的。”17日中午,来了一大拨政府工作人员把一个存折给其、说是拆迁安置补偿费,村民把政府工作人员围住,并不准他们走。大约半小时后,赖富元来了,他衣服里装了个东西,好象是收音机,进来转了一圈就走了。
    
    21、舒开述的证言,证实只要街办拆迁工作人员一到拆迁户家做工作,赖富元马上赶来把拆迁工作人员挡到起,针对赖富元提出的“用地不合法,原地安置”等质疑,公平街办专门组织赖富元及村民代表解释安置问题,4月17日中午,公平街办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罗永昌屋头做拆迁工作,就遭到6组的村民围了近4个小时才放出来。
    
    22、岳军的证言,证实05年11月29日森宇公司以每亩75万元的价格买了温江区公平太极村108亩土地,其中就包含公平太极村6组的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在2005年5月28日前动工建设,温江区政府应该在06年2月底前完成拆迁。但到06年2月拆迁工作一直不顺利,...原因是公平太极村6组的组长赖富元在村民中散布这块土地不合法等谎言,导致村民不理解,...浪费了90多天的工期,直接经济损失达130万元。
    
    23、杨洪智的证言,证实公平太极村6组的拆迁工作中遇到了很大阻力,原因是村民在赖富元的操纵下,说政府用地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要原地安置等。...06年4月15日拆迁组的工作人员一到拆迁户罗永昌屋头就遭到村民的围攻。4月17日公平街办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罗永昌家,被数十名村民围住不准走,赖富元还跑来对其说:“你们这样整看怎么收场,啷个弄?”一直围了工作人员4个小时左右。
    
    三、书证:
    
    1、公平太极村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照片,证明05年9月温江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公平太极村以及太极村6组张贴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包括太极村6组的3.15公顷土地被征用的情况。
    
    2、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位于公平街办太极村6、7组和五江村4组的土地已出让给森宇公司,且在06年5月28日之前动工建设。
    
    3、温江区国土局说明,证明森宇公司的土地是经过省市报批取得,用地手续合法。
    
    4、温江区规划局证明(附规划图),说明在成温邛公路以南、南熏大道以东的新城区范围不得设安置区,该区域的拆迁户集中在惠民社区、正宗社区。
    
    5、省政府关于温江区2005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批复[川府土(2005)266号],证明;太极村6、7组、五江村4组等5个村7个组建设用地合计45.3336公顷土地征为国有等事实。
    
    6、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批复(温府土函[2005]134号),证明区政府关于太极村六、七组,五江村四组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7、惠民社区建设办公室关于惠民社区建房安置的方案。
    
    8、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温江区国土资确[2005]49号),证明成都市温江区国有土地拍卖成交确认。
    
    9、成都日报2005年11月8日“温江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证明该宗土地出让已公告。
    
    10、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5月11日因本案撤销行政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报告人赖富元辩称自己没有说该宗土地不合法,更没有散布先安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谣言,只是收集社情民意向领导反映,4月17日的事,其是事后知道的,只是到现场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走了,整个事情没有参与,没有煽动村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富元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赖富元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4月17日的事件是村民自发行为,被告人是事后到现场,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同时以控方所举的证人证言证明赖富元未煽动村民,无暴力、威胁的行为,以证人罗永昌、梅学林、赖付根的证词,证实4月17日事情的发生经过,赖富元没有煽动行为。以太极村6组群众上访信,证明村民自发反对违法征地,赖富元没有煽动。以赖富元的学习笔记,证明赖富元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以信访回执,证明赖富元依法信访,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赖富元于2005年6月当选为公平太极村6组组长。2006年5月3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撤销其行政拘留,同日以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富元身为公平太极村6组组长,在太极村6组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本应正确向村民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却在村民中散布该宗土地用途不合法、要先安置后拆迁、原地安置等谎言,致使该组的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特别是根据被告人赖富元的供述和证人税元东的证言表明4月17日在罗永昌家,村民围堵、扣押拆迁的工作人员时,被告人以毁坏摄像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赖富元及其辩护人提出赖富元没有散布谣言,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廖彦淞
     审判员 王颖
     审判员 张海燕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词
    
     
    
     编者按:
    
    判决书中“二、证人证言”部分缺少“18、”。
    
    
    
     (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