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客語與客家文化學分學程兼任副教授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就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周靜妮之《111年度懲字第1號》、《111年度懲字第8號》、《111年度懲字第10號》、《111年度懲字第14號》四大懲戒案合併審理作成判決,對周靜妮撤除法官職務並停止任用三年,判決主文外之附帶懲戒效果,依《法官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其將不得轉任律師,已執行業務者也會遭法務部要求停止。

懲戒法院在判決書中,於指摘周靜妮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同時,也清楚她長期受憂鬱症、失眠症等疾患所苦,而認為其未盡自律及自我管理責任,而不得執此免除其嚴重之違失責任,也認為周靜妮僅坦承部分違失行為之行為後態度,未見反躬自省之心,所以認定周靜妮不適任法官,有予以懲戒、汰除退場之必要。

作為周靜妮的夫婿,看著一個品德操守無可懷疑的優秀女司法官,在司法的巨塔內日漸消沉,形銷骨毀,身心俱疲,實在十分不忍。我四處為她寫作奔走呼籲,正是希望矯正視聽、平衡報導,祈求社會大眾和司法體系給她公平的對待。周靜妮憂鬱、失眠等身心症狀惡化至此,不能不說是長期慢性職業傷害加上近期司法霸凌的結果。司法院長期忽視法官的身心健康問題,才是對自身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在維護法官工作環境上的有關制度措施建制缺失上的缺乏反躬自省,把周靜妮在一個不友善不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遭受到霸凌,以致身心難以負荷承擔,終於崩潰失職的過程,歸結為個人的自律與自我管理問題,則完全不談在制度上究竟出了甚麼問題,法院行政系統和司法行政管理者在當中應有的承擔。

針對周靜妮進行地毯式行政調查、移送自律審議、法官評鑑到最後進入法官懲戒程序的,是109年8月26日就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的陳雅玲,在司法改革的大旗下戮力從事的偉業。這是她初任地方法院院長,自然希望有一番成就。可惜,在處理周靜妮的懲戒案以期汰除所謂不適任法官的種種形同霸凌的操切作為上,正好也證明了她的不適任。

周靜妮就是在陳雅玲109年到任不久後的年底身心健康情形出現惡化。12月5日她請假在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精神科身心整合病房住院就醫兩週,由蕭銘鴻醫師主治,隔年110年10月2日在苗栗大千醫院割除子宮肌瘤,住院5日。由於苗院法官人力緊張,周靜妮體諒同仁,因而未因生病請假而申請停止分案,其積案之驟增及因無法正常起居被控大量曠職的情形,正是出於辭職前在法院服務的最後這一時期,顯係因法院的不當管理導致其身心狀態惡化而不堪法院繁重勞心之工作負擔之結果。院方之管理存在重大過失,於周靜妮之職務違失乃與有過失,豈可單方推諉歸責於周靜妮而對之處以重懲?

苗院陳院長作為地方法院基層司法行政首長,並未從法官的《憲法》上特殊的終身職工作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肯認的新興人權健康權之保障,與如何勉力維持法院正常運作之衡平,對於所屬身心健康異常的法官,進行關懷照顧與輔導,反而以苛刻嚴酷的種種行政措施,為周靜妮樹立起具有高度敵意的高牆,導致其於法院職場招致霸凌之處境。114年7月立法院修正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本條雖於115年1月9日始施行生效,但司法院則更早已於113年12月修正頒布有《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於第3點第2項亦對職場霸凌有所定義,而規定:「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苗院對上訴人周靜妮的霸凌雖發生於111年6月30日周靜妮辭職之前,更早於《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公布之前,然亦可知司法院上下對霸凌之職業傷害欠缺認識、陳院長於自身霸凌行為之無知,更可知周靜妮當時所受之艱難處境,殊值理解與同情。

陳院長針對周靜妮,自110年1月25日起,即向苗院全院發布緊急預防危安措施並通報臺灣高等法院和司法院,至111年周靜妮辭職,總共通報達5次之多,如此密集的通報,卻對周靜妮毫無輔導作為,如將之調職或給予留職停薪進行療養。苗院在陳院長任內對周靜妮的霸凌具體作為如下:

  一、110年1月25日,上訴人在法官職務宿舍精神異常情緒失控,周靜妮夫婿曾建元為避免意外,請求法警協助以及自請救護車在宿舍樓下待命送醫,陳院長將此事交法官評鑑,指摘周靜妮「無端呼叫救護車、勤務中心,浪費緊急救護資源之行為,無論係受評鑑法官授意或放縱其家屬任性而為均屬不當」(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10年度評字第3號》),對上訴人及其家庭面臨之緊急危難毫無知覺與同理心,所幸法評會未接受陳院長之指控。次日上午周靜妮由母親蔡銀妹與夫婿曾建元陪同請見陳院長,當日陳院長即命政風室向臺灣高等法院和司法院為第一次預防危害通報;

 二、110年2月1日至5日,周靜妮因情緒異常由母親與夫婿陪同或單獨一人連日求見陳院長,陳院長於2月5日命苗院政風室做第二度預防危害通報,當中指摘上訴人「無視院長有緊急公務或科室主管研議院務,遲遲不願離去,所言反覆,言詞偏激尖銳,並以其憂鬱症發作會輕生、找立法委員開記者會等言語要脅恐嚇,嚴重影響院長處理公務」。實則係周靜妮家人擔憂意外,而請求陳院長協助安撫周靜妮情緒,並非故意打擾陳院長公務。法評會評鑑決議書《110年度評字第3號》就此駁回陳院長指控,指周靜妮「病況嚴重,其言語過於偏激雖有可議之處,然尚難認此部分有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情事」。由上再次可證陳院長對於周靜妮處境之危急毫不理解與體諒,對於領導情境之建立全無觀念,不知如何樹立院內同仁對院長領導之信任、信心與尊敬;

   三、3月17日,苗院110年度第一次法官自律會議,決議移送評鑑,周靜妮當日情緒失控,苗院陳院長命政風室於次日做成第三度預防危害通報,並與書記官長劉秋雯共同做成指示,在苗院辦理緊急預防危安措施如下:一、法警室值班警及政風室人員密切使用監視錄影設備及門禁刷卡紀錄,留意通報周法官院內動態。二、由總務科將院區辦公大樓、少家庭大樓及法官職務宿舍各樓頂出口先行關鎖,以防意外。三、由政風室提供少家庭同仁備用防身噴霧並提醒各法官辦公室緊急壓扣位置。四、周法官門禁管制卡權限暫予調整,僅保留少家庭辦公區、宿舍區為地下停車場通行權。五、少家庭同仁、工友於周法官在辦公室時隨時保持警覺,如察覺異狀,立刻通報。六、緊鄰周法官宿舍之其他法官住戶,如察覺異狀,立刻通報。上該措施完全對周靜妮保密,卻導致周靜妮自此在院內進出完全受到監控,進入院區辦公大樓完全受到法警奉院長命令實施攔阻,圖書室和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權利,與本院同仁之互動往來遭到完全斷阻,少家庭大樓員工由法院發給防身噴霧提防周靜妮,亦造成人人心懷戒懼,避免與周靜妮接觸,以致周靜妮在未經告知情況下陷入人際完全孤立、冷落與受到歧視、侮辱的狀態,人身自由受到體制性的嚴重限制,人格尊嚴在人後的議論中更受到踐踏。周靜妮本即對於人際關係相當敏感,作為一個人,也應當擁有正常的社交活動以維護身心平衡,苗院之處置,已使苗院全院上下同仁不得不對她有所戒備或保持距離,而形成對她具有敵意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她的身心健康問題無從在由友善的人際關係所奠立的友善工作環境得到修復改善的機會。周靜妮心中感到有異,似乎遭到排擠,因而怯於進出法院,工作情緒低落,法院內人際關係支持系統形同瓦解,工作成就動機喪失,績效表現更形走樣。司法院容許苗院以此一霸凌措施對待周靜妮,復針對性地加強對於周靜妮在遭受制度性霸凌情形下的職務監督與管理考核,以行政資源投入蒐集周靜妮違失情事,自然可以達到迫使周靜妮離開法官職務的目的。陳院長如此不人道的作為,侮辱法官品位人格,竟為《鏡週刊》司法記者劉志源自始力捧為司法鐵娘子,無異為司法院的唾面自乾;

    四、8月19日,苗院110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上訴人事前自昔日國立政治大學同班同學湯國杰法官處聽聞少家庭長李麗萍擬提案將少家庭不適宜法官強制調離,苗院中又有此一作為係出自司法院少家廳長謝靜慧建議之耳語。蓋法官適任與否乃法評會等程序有權認定,況周靜妮案件已繫屬法評會,法官會議僅為行政會議,無權對法官個人做道德審判或職務評等,周靜妮因而感到針對性極強,不願面對霸凌場面,遂請假未出席,而提出書面之陳述書說明立場。該會議最終因劉奕榔法官提案,以事實不明,建議俟法評會決議後再為適當之因應措施而擱置李麗萍案。周靜妮因不滿陳院長主持會議,未將其所準備之書類送請會眾閱覽並於會後不退還,心有不平,於8月20日晚間與湯國杰談話後返研究室情緒再度失控,25日,苗院政風處第四度通報高院政風室。

    五、111年1月29日,除夕年假期間,周靜妮遭禁止進入少家庭大樓加班,理由未說明。她喪失了最後利用假期自行加班追趕案件審理進度的機會。在年假結束後,終於遭到免職。

《職業衛生安全法》明訂雇主應對受霸凌者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會福利、法律等協助,司法院作為國家憲政機關,對於受霸凌法官的保護,亦至少應達到《職業衛生安全法》所要求於民間之標準。惟苗院作為一付闕如,反而背道而馳。懲戒法院審查本案,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將《職業衛生安全法》之規定精神用於檢視周靜妮在苗院內所受之待遇,而如何可以片面課求生病的法官完全負起自我管理的責任,而要求其自我犧牲而成全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難道司法行政體系自以為可以就此置身事外,而任由上訴人為千夫所指?

法律不溯及既往,陳雅玲院長的霸凌作為發生在相關法令完備之前,其責任自難追究。但本文的重點乃在於周靜妮還在懲戒案件繫屬當中,她在受到霸凌的情境下,手足無措地遭到史無前例的四波將近30案的違失事項指控和移送,其中又有相當部分是在這一艱難狀態下發生的,比如就審期間僅有7天,調卷印卷和準備答辯時間不及導致的緊急避難行為,如請求書記官和法官助理協助卷、印卷、推遲庭期、攜卷外印涉及洩密等等,都涉及危難狀態下的法益選擇問題,怎可以此指控她未能自我承擔和自我犧牲而罔顧法官倫理尊嚴?

如果司法體系是這樣地苛刻對待法官,人民怎麼期待一個富有人性的司法?

 

民國114年12月20日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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