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机械论的哲学观点,把社会意识形态及政法制度,称之为“上层建筑”,好像整个宇宙都是用水泥敷出来的。既有上层建筑,就有违章建筑。违章就是违宪。一天晚上和冉云飞聊天,说有人举报他的屋顶是违章建筑。我开玩笑说,文联和作协才是违章建筑呢。回家做了一个课题,略论当代中国上层建筑的违章情况。现向诸位公布我的初步报告,并向全国人大举报当前七大违章建筑,建议全国人大飞快设立“上层建筑拆迁办”,好生整顿。免得一旦坍塌了,老百姓海拔较低,难免死伤无数,何其冤枉。
这是继“如何识别一个专制政权”之后,我今年又一个自费课题。根据一份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件,上层建筑违章与否,一概以此为准。为持守学术独立,我本着六亲不认的姿态,谢绝任何党派、组织或个人登门求情或提供赞助。
七大违章建筑,分别如下:
一、政协
违章程度:★★★☆
全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我的研究有三,其一,《宪法》没有一个条文提及“政协”这一上层建筑,包括《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未见对这一大型建筑的审批。由此,第一个结论是,“政协不是国家机构”。
其二,这一上层建筑的成员自称“政协委员”,由各种政治、宗教和人民团体派人组成。这些团体均未在人民当中举行过任何选举;其余个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则由政协委员会出面邀请。这一会议不产生于任何选举,会议章程亦由与会的全体成员自行通过。由此推论,参加政协的团体和个人,除了代表他自己,法理上实在不能代表任何其他人。由此,第二个结论是,“政协不是民意机构”。但这一上层建筑自我授权,长期冠以“中国人民”的品牌,最低程度也有假冒商标的嫌疑。建议全国人大除对政协进行严肃整顿以外,尽快注册“中国人民”为政治类商标,提高品牌意识,免得不法者继续妄称“中国人民”这一具有全球巨大市场潜值的名称。
其三,《宪法》序言中唯有一次提及政协,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由此,第三个结论是,“政协是非政府组织”,是由中共领导的,具体说,是接受中共统战部领导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据根宪法序言的这一描述,借用古代的政治术语,政协在宪法上的地位就是共产党的一个幕府。尽管我极不喜欢这一定义,但本着中立的研究立场,我仍要承认,目前流行的这一份《宪法》,的确默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享有一种私辟幕府的特权。根据这一特权和中国古老的政治传统,政协委员的意思,就是中共的幕僚、师爷或食客,也就是有时叫唤“长铗归来兮,食无肉”的那种人。
据此,全国政协每年与全国人大同期召开会议,共享“中国人民”这一政体品牌,称之为“两会”,享有同尊同荣的地位,政协正副主席,也享受“国家领导人”之待遇,这些都是严重违背当前宪法的。与“一国两制”的错误一样,属于一种政体上的“包二奶”行为。《宪法》明确规定,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全国人大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一个唯一的、名正言顺、明媒正娶的正室,不应长期容忍一个中共统战部的二奶登堂入室,从执政党的幕府,而僭越为国家的如夫人。
此外,共产党的食客,理应由共产党买单。尽管宪法序言默认了共产党自组幕府的特权,却并无宪法根据,要求全体纳税人负担这一上层建筑的花销。尽管如夫人的花销,通常会低于夫人。但目前仅市一级政协的专职委员或调研员,据称每人每年的办公经费就不少于5万元。这一违章建筑擅动国库,拿老百姓的血汗,为一小撮除了自己谁也不能代表的人买单。同时也长期陷他们的东家共产党于不义,对不起人民,也对不起领导,建立赶紧列入拆迁计划。
二、中共政法委
违章程度:★★★★★
如果说政协是私立幕府,政法委员会就是私设公堂。根据《宪法》第3条,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23条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说,“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知,这份宪法把国家的审判权仅仅赋予了法院,若有任何机关宣称自己有权管理、干预和指导司法事务,一定是伪机关、是上层违章建筑无疑。
再看中共《党章》,其中也并未自我授权共产党有管理和领导司法工作的本事。这是颇令人欣慰的。接着,该党章在其机构设置上也不见“政法委员会”的名堂。换言之就是莫名堂。政法委是彻头彻尾的,一个莫名堂的违章建筑。全国人大长期以来容忍这一师出无名的党内机构,成为凌架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之上的违章建筑,公然藐视民意机关的颜面。譬如每年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汇报工作时,该违章建筑的负责人,却从不出面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交代他们的作为,表示起码的尊重。以致国家的审判机关长期沦陷于一个宪法体制之外的伪机关之手。根据《宪法》第52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我的研究表明,中共政法委的存在,是一种分裂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严重行为,不得不向长期受辱的全国人大举报。盼望人大能够自尊自强,身残心不残,下决心对其进行拆迁。
三、中共军事委员会
违章程度:★★★★★
如果说“政法委”是私设公堂,那么中共的“军事委员会”就是私立军机,在中国的违章建筑中,情节最为恶劣,数额特别巨大,波及全国所有武装力量。
根据《宪法》,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为国家机构,接受全国人大的任命、监督和领导。第93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此可知,除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宪法未授权任何组织和机构干预国家武装力量。
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由此可知,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人,在宪法上也不向其他任何党派、机构和个人负责。
可惜中共的《党章》却公然违反宪法,赫然宣称要“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并另设军机,组建该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开颠覆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并一贯向军队派遣干部,控制全国武装力量。这些作法在宪法上均没有任何依据,也属于彻头彻尾莫名堂的违章建筑。
即使宪法序言默认了中共的领导地位,但也未授予中共有控制全国军事力量的特权。反而在序言结尾明确宣称,“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鉴于中共在宪法上的领导地位,就算国家的“军事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中共党员出任,诚实地说,这也不能算作违宪。但是在党内私立军机,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等于公然组建“影子政府”,完全视宪法为无物。
对一再被辱的全国人大难免同情有加,我见犹怜。但本着学者良知,我仍要继续举报这一违反宪法、并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党派行为。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若不自强不息,怀着“道之所存,虽千万人逆之,吾往矣”的精神,怎能叫公民们相信,人大能顶半边天呢。我也敦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负起你们“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来,积极创造条件,配合上层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违章程度:★★★★
这是上述第三栋违章建筑的一处裙楼。尽管中共私设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长期在人员和组织上高度重合,混淆视听,令人很难区分。好在中共《党章》不打自招,承认解放军的“总政治部”为该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此可知,军中机构中,至少“总政”这一套系统是不向全国人大负责、也不是由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的,而是中共为一党之私,非法渗透全国武装力量的一处大型违章建筑。
为节省国家预算,减轻纳税人负担,建议与第三项合并拆迁。
五、中共宣传部
违章程度:★★★★☆
关于这一违章建筑的危害程度,几年前焦国标先生的雄文已描述得很透彻。我只作两点法理上的补充。其一,除《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外,宪法未曾有第二处涉及对新闻、媒体、表达或所谓“宣传”的界定。即便序言也没有提及中共有领导新闻舆论的特权。其二,中共《党章》在论其对国家事务的控制和领导时,也不曾自我授权,将“新闻或言论”列入其内。其三,和“政法委”一样,该《党章》的机构设置中也找不到“宣传部”。
一个在法律上连门牌号码都没有的非法机构,却长期凌驾于国务院新闻办、全体公民、一切媒体乃至全国人大之上。变公众舆论为枕头风,视天下公器为一家之溺器。甚至陈仓暗渡,让纳税人也一直稀里糊涂地供奉着它们。我一个曾在宣传部呆过的朋友,辞职十年之久,家里的稿纸上仍然写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的朱红字体。不但公民的钱包被洗白了,连人大的预算,也沦为人家洗钱的工具。老百姓实在不算什么,可一个堂堂的“最高权力机关”,一个党打你的左脸,就把右脸也转过去由它打么。
我本一介公民,也实在看不下去。敬告全国人大三千代表,摸着良心,回到常识。再不发愤图强,加快拆迁步伐,任由“党天下”蔓延,使国家越发体无完肤,你又有何颜面坐专机、吃小灶,回头见江东父老。
六、人民团体
违章程度:★★★☆
人民团体,实在是一个暧昧的词汇,我老家的话,叫做“撩家”,成都话叫“对对糊”,难听点叫姘头,客观点叫托儿。“人民团体”不是一般社会团体,也不是一般NGO。因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3条第3款第(一)项,有权组成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是不属于该条例登记范围的。如果称为政协中的“人民团伙”,就容易与那些非人民的社团区别了。中国一共有大约200个这样的团伙,都由国家财政拔款。譬如文联和作协,就属于19个由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编制的“人民团伙”。我老家的话,所谓“撩家”,就是和那个代表“人民”的家伙撩在一起的,就叫“人民团体”;没有被撩上的,就叫社会团体。在我老家,“撩”就是姘的意思。
新华社网站是这样介绍“人民团体”的,“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但为什么一个非政府组织,国家却要逼着纳税人出钱养活呢。如果说政协是一个幕府,好比中央统战部包养的“二奶”。那么“人民团体”的意思,就是“通房丫鬟”。 一旦通了房,每个月的例钱自然和一般丫鬟不同。
以“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为例,这个宗教团体也是有权参加政协、有权由国务院直接确定编制、有权不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的通房丫鬟之一。和其他18个团体一样,都分配有一个“政协副主席”名额。目前这个团伙的名誉主席丁光训,占着全国政协副主席的位置不下来。它的现任主席季剑虹,尽管一开口就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但暂时还只能在全国政协常委的板凳上等着斗换星移。
金陵有十二副钗,北平有19大通房丫鬟。一样的道理,谁通房谁买单,谁脱裤子谁拿钱。难道妄称一个“人民团体”,就成了全体人民的负担?全国人大,十三亿纳税人,我们只养政府,不养政府的情人。更没有义务养情人的情人。
建议“上层建筑拆迁办”一旦成立,先拿丫鬟开刀,把这些被“人民”了的团体一揽子拆迁了。让民间的回到民间,宗教的回到宗教,文学的也回到文学。然后国家财政若要扶持文化,就要一视同仁,天下社团雨露均占,而不是比赛谁的裤子脱得快。
七、中国少年先锋队
违章程度:★★★★
2005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少先队”堪称全国规模最大的一个国家财政扶持的上层违章建筑。共有1.3亿14周岁以下的儿童,被裹胁参加这个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法社团。这一团伙自称中国儿童自发的群众组织,但其实从1949年前的中共苏区开始,就一直受制于“少共中央局”及后来的共青团组织。该组织并组建了“全国少工委”,负责对全国未成年人实施精神控制。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及李源潮、赵勇、杨岳等人,曾先后担任过“少工委”主任。连少先队的《章程》,也是由共青团中央开会通过的。
《宪法》规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国际人权与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这一自由包括“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和进行信仰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少先队”组织却利用政府教育系统,剥夺了父母对儿童的信仰教育。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说,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但“共青团”长期向少先队员有系统地灌输共产主义思想,对儿童进行军事化的编制和训练,诱使他们拿自己的生命宣誓入伙。我的研究表明,该组织不但属于违章建筑,而且大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嫌疑。
提请全国人大注意以下事实:
1、该组织有一套成熟的准军事化系统,分设大队、中队和小队,有统一的队旗、队服、队歌,有类似军衔的等级,有严格的纪律管理,有办公场所和经费。在成年人的指示下,定期学习暴力革命理论,弘扬和鼓励革命者的牺牲精神。并定期集会,进行军事化的集合列队操练。
2、该组织章程规定,其宗旨是培养成员成为“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入该组织的儿童,必须宣誓“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其中年龄最低的受害者只有7岁。每次集会,该组织成员要向级别高的成员和辅导员行队礼。模仿法西斯军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集会完毕,有一人带头高喊“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全体儿童成员必须齐声高呼,“时刻准备着”。
3、尤其是没有宣誓加入这一团伙的儿童,在所在学校一般都会受到考试、考察、品德鉴定、座位安排、奖励评选、福利机会等方面的各种歧视和羞辱。已加入者如果退出,在受教育权方面则可能受到更大的不良影响。笔者调查发现,有大量受害家庭,甚至连续几代都曾在童年时被裹胁加入过这个组织。
在党和国家多次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并倡言“和谐社会”的今天,一小撮保守的共青团人士,仍以阶级革命的理论长期控制和煽动全国的未成年人,并以“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一歇斯底里的、带有暴力色彩的口号,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合的政治性宣誓。这与山西黑砖窑的童奴事件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一场宪法上的叛乱。由此我本着一线良知,提请全国人大,救救我们的孩子吧。
笔者建议,将上述七类长期非法运作,并侵吞大量国有资产的违章建筑,列入第一批拆迁名单。建议全国人大分别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由“上层建筑拆迁办”全权负责协调国家机构,执行拆迁工作。并对类似的违章建筑如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全国反邪(610)办、全国综治办等,以及一些所谓集体所有制的烂尾楼,进行调研,尽快拟定第二批拆迁名单。
我也知道拆迁难度之大,但仍希望被违章建筑包围的全国人大,能对一个公民的举报予以回应。告诉老百姓说,龟儿子骗你,我才是最高权力机关。
最后声明,上述研究结论完全以一份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件为依据,并不受本人政治、宗教和学术立场的影响。若以本人持守的具有普世性的宪政、民主与人权标准衡量,那么全国人大,你娃和共产党一样,也是先上车、后买票,难逃违章建筑之恶名。但仅以宪法本文论,我仍然尊重全国人大的权威和宪法地位,并顺服《宪法》第41条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检举、控告权利之规定。故仍然决定公开向其举报。
2007-8-4,写于成都大学“上层违章建筑”自费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