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要求国际人权机构就高智晟案启动"紧急行动"机制、提供国际法救助

 
 

    维权网在维权律师协助下,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诉,要求启动有关国际机制,调查追究中国有关执法机构任意逮捕、拘留高智晟,干涉律师独立性,打击言论自由,报复依法维权活动,虐待家属等违法、反人权行径。
    
     高智晟,男,42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被捕前常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 11号楼7单元201号,系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智晟于2006年8 月15日被捕,逮捕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据信对其实施逮捕的警方是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该机关在执行拘捕时没有出示公共主管机构的逮捕令或其他法律文书,至今不清楚签发逮捕令或判决书的是哪家主管机关,也不清楚主管机关适用的是何种法律(据法律专家分析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高智晟随后于2006年8 月18日(根据新华社对外公布的日期)被拘留,至今仍处在秘密拘押中。拘押他的警方是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地点(包括转移及目前拘留地点)不明,估计是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或者第二看守所。因为警方没有给家属出示任何文书,发布拘留令的主管机构也不得而知,但法律文书上应该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是公安部,因为高案发生后,全国公安系统采取统一行动,监控异议及维权人士尤其是与高有联系的人士)。主管机构提出的拘留原因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检察院没有公布起诉的法律根据,无从确定哪些法律条款适用于该指控。
    
    维权网认为,逮捕、拘留高智晟,剥夺其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国宪法有关规定,践踏了国际人权标准。根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采纳的三条标准( http://www ohchr org/english/issues/detention/complaints htm),此案件属于任意剥夺自由的案件。这三条标准是:
    
    (a) 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根据来证明剥夺某人自由有理(如当一个人在刑期满后或尽管大赦法对其适用,但却仍被拘留)(第一类);
    
    (b) 剥夺某人自由是由于其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 7、13、14、18、19、20 和第21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18、19、21、22、25、26 和第27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类);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该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三类)
    
    下面对此进行逐条论证:
    
    第一类、\"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根据来证明剥夺某人自由有理\":
    
    (1)2006 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20多名便衣警察闯入山东省东营市高智晟先生的姐姐家,没有说明身份,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甚至没有说话,将高智晟先生强行带上黑色头套,背铐双手押走。警察对高姐威胁恐吓,不准她对外说出高智晟先生被抓的消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2)且根据同条法律,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高智晟先生被逮捕以后失踪,其家属三天时间不知道其去向,到8月18日,新华通讯社对外发表英文稿,称高智晟先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审查(但是没有公布具体罪名),家人才得知其被警方拘留,但是,家人和律师至今不知道他被羁押的地点。秘密拘留令人怀疑警方以此掩藏对被羁押人施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行径。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高智晟先生被逮捕后,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多次阻挠高的妻子和其他亲属聘请律师,至今没有批准律师介入此 案,并以此案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让家人聘请的律师莫少平与被告见面,然而,检方并没有以\"泄露国家机密\"起诉高智晟,因而也没有理由用涉及\"国家机密\"来拒绝律师与他见面。况且,\"国家机密\"在中国法规和司法实践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东西,官方经常随意解释、以此为由对被告实行秘密羁押、秘密审讯。检方至今拒绝向家人和律师公布对高智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原因,妨碍辩护人及时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第二类、\"剥夺某人自由是由于其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
    
    如果高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则违背了中国宪法第 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国际人权条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条款:高仅仅有写文章、接受采访等行为,属于思想观点的和平表达,完全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也完全不会引起任何现实的危险。 目前据披露的消息是高律师是按第二款被指控,不过仍有可能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来指控和定罪。那样的话,刑期将会更长,律师介入的难度也更大。但是,这条指控显然缺乏证据,很难成立。
    
    第三类、\"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该人的自由具有任意性\":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高智晟不可能得到\"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的\"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因为中国的法庭控制在政府手里,而高智晟则是因批评这个政府的违反人权人道的所作所为而被拘留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一)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剥夺高智晟的自由,如上所述,没有依照中国自己的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
    
    该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三)明确指出,\"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高智晟被正式逮捕起诉后,检察院至今没有详细地告知他本人或他的律师\"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并且也没有让他\"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综上所论证,按照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的三类标准,对高智晟律师的逮捕、拘留是任意的、非法的司法行为, 也是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行为。
    
    不仅如此,家属、律师、和民间关注人士特别就有关拘留采取了国内措施、包括国内补救办法,尤其是涉及法律和行政主管机构的措施或办法,但这些措施至今毫无结果。
    
    1、大陆独立知识分子、维权人士和律师发起签名呼吁政府依法办案,保证高智晟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维权律师莫少平先生接受委托作为高智晟先生的律师,申请会见高智晟,警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让律师与当事人会见。莫少平律师并为他申请取保候审,警方也未答应。
    
    这些活动至今没有收到明显效果,因为政府高层领导高度重视这个政治案件,此案目前极有可能是由公安部直接指挥操办,而各级执法和司法机构都必须听从各级中共政法委员会的指令。再者,那些公开为高智晟呼吁或公开介入此案的人士均已被拘留、监视居住、拘留审讯、驱逐出首都、跟踪、或威吓警告。家属(包括未成年孩子和亲戚)受到严密监控和威胁、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使他们无法为高智晟寻求法律援助。这种对家属人身自由的侵犯和人身安全的威吓已经构成对他们的非人道虐待,违反了中国政府于 1986年批准(1988年对中国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为了监督中国政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促进依法治国、落实中国政府的国际人权承偌,\"维权网\"已经致函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特别专员,\"律师和法官独立性\"特别专员,联合国总秘书长\"保护人权卫士\"特别代表,以及\"促进和保护观点和表达自由权利\"特派专员,要求国际人权机构启动紧急行动机制、立即调查有关执法机构任意羁押高智晟、虐待家属等非法行径,并提供适当的国际法救助。
    
    维权网
    
    2006年11月19日 (博讯记者:蔡楚)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维权网要求国际人权机构就高智晟案启动"紧急行动"机制、提供国际法救助

 
 

    维权网在维权律师协助下,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诉,要求启动有关国际机制,调查追究中国有关执法机构任意逮捕、拘留高智晟,干涉律师独立性,打击言论自由,报复依法维权活动,虐待家属等违法、反人权行径。
    
     高智晟,男,42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被捕前常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 11号楼7单元201号,系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智晟于2006年8 月15日被捕,逮捕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据信对其实施逮捕的警方是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该机关在执行拘捕时没有出示公共主管机构的逮捕令或其他法律文书,至今不清楚签发逮捕令或判决书的是哪家主管机关,也不清楚主管机关适用的是何种法律(据法律专家分析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高智晟随后于2006年8 月18日(根据新华社对外公布的日期)被拘留,至今仍处在秘密拘押中。拘押他的警方是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地点(包括转移及目前拘留地点)不明,估计是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或者第二看守所。因为警方没有给家属出示任何文书,发布拘留令的主管机构也不得而知,但法律文书上应该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是公安部,因为高案发生后,全国公安系统采取统一行动,监控异议及维权人士尤其是与高有联系的人士)。主管机构提出的拘留原因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检察院没有公布起诉的法律根据,无从确定哪些法律条款适用于该指控。
    
    维权网认为,逮捕、拘留高智晟,剥夺其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国宪法有关规定,践踏了国际人权标准。根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采纳的三条标准( http://www ohchr org/english/issues/detention/complaints htm),此案件属于任意剥夺自由的案件。这三条标准是:
    
    (a) 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根据来证明剥夺某人自由有理(如当一个人在刑期满后或尽管大赦法对其适用,但却仍被拘留)(第一类);
    
    (b) 剥夺某人自由是由于其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 7、13、14、18、19、20 和第21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18、19、21、22、25、26 和第27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类);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该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三类)
    
    下面对此进行逐条论证:
    
    第一类、\"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根据来证明剥夺某人自由有理\":
    
    (1)2006 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20多名便衣警察闯入山东省东营市高智晟先生的姐姐家,没有说明身份,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甚至没有说话,将高智晟先生强行带上黑色头套,背铐双手押走。警察对高姐威胁恐吓,不准她对外说出高智晟先生被抓的消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2)且根据同条法律,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高智晟先生被逮捕以后失踪,其家属三天时间不知道其去向,到8月18日,新华通讯社对外发表英文稿,称高智晟先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审查(但是没有公布具体罪名),家人才得知其被警方拘留,但是,家人和律师至今不知道他被羁押的地点。秘密拘留令人怀疑警方以此掩藏对被羁押人施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行径。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高智晟先生被逮捕后,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多次阻挠高的妻子和其他亲属聘请律师,至今没有批准律师介入此 案,并以此案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让家人聘请的律师莫少平与被告见面,然而,检方并没有以\"泄露国家机密\"起诉高智晟,因而也没有理由用涉及\"国家机密\"来拒绝律师与他见面。况且,\"国家机密\"在中国法规和司法实践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东西,官方经常随意解释、以此为由对被告实行秘密羁押、秘密审讯。检方至今拒绝向家人和律师公布对高智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原因,妨碍辩护人及时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第二类、\"剥夺某人自由是由于其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
    
    如果高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则违背了中国宪法第 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国际人权条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条款:高仅仅有写文章、接受采访等行为,属于思想观点的和平表达,完全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也完全不会引起任何现实的危险。 目前据披露的消息是高律师是按第二款被指控,不过仍有可能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来指控和定罪。那样的话,刑期将会更长,律师介入的难度也更大。但是,这条指控显然缺乏证据,很难成立。
    
    第三类、\"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该人的自由具有任意性\":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高智晟不可能得到\"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的\"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因为中国的法庭控制在政府手里,而高智晟则是因批评这个政府的违反人权人道的所作所为而被拘留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一)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剥夺高智晟的自由,如上所述,没有依照中国自己的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
    
    该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三)明确指出,\"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高智晟被正式逮捕起诉后,检察院至今没有详细地告知他本人或他的律师\"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并且也没有让他\"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综上所论证,按照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的三类标准,对高智晟律师的逮捕、拘留是任意的、非法的司法行为, 也是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行为。
    
    不仅如此,家属、律师、和民间关注人士特别就有关拘留采取了国内措施、包括国内补救办法,尤其是涉及法律和行政主管机构的措施或办法,但这些措施至今毫无结果。
    
    1、大陆独立知识分子、维权人士和律师发起签名呼吁政府依法办案,保证高智晟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维权律师莫少平先生接受委托作为高智晟先生的律师,申请会见高智晟,警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让律师与当事人会见。莫少平律师并为他申请取保候审,警方也未答应。
    
    这些活动至今没有收到明显效果,因为政府高层领导高度重视这个政治案件,此案目前极有可能是由公安部直接指挥操办,而各级执法和司法机构都必须听从各级中共政法委员会的指令。再者,那些公开为高智晟呼吁或公开介入此案的人士均已被拘留、监视居住、拘留审讯、驱逐出首都、跟踪、或威吓警告。家属(包括未成年孩子和亲戚)受到严密监控和威胁、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使他们无法为高智晟寻求法律援助。这种对家属人身自由的侵犯和人身安全的威吓已经构成对他们的非人道虐待,违反了中国政府于 1986年批准(1988年对中国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为了监督中国政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促进依法治国、落实中国政府的国际人权承偌,\"维权网\"已经致函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特别专员,\"律师和法官独立性\"特别专员,联合国总秘书长\"保护人权卫士\"特别代表,以及\"促进和保护观点和表达自由权利\"特派专员,要求国际人权机构启动紧急行动机制、立即调查有关执法机构任意羁押高智晟、虐待家属等非法行径,并提供适当的国际法救助。
    
    维权网
    
    2006年11月19日 (博讯记者: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