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溅雪:我的基层国家干部经历(四)摘自一真溅雪回忆录《使命》

一真溅雪回忆录《使命》


掌握民政对象翔实经济状况 利用组织原则和中央文件精神以要公布以往公社领导胡乱发放民政经费和循私处理司法案件真像为武器 迫使公社领导放弃对民政和司法工作的不合理于预 设法迫使队干部按实际情况填报救济表 改救济经费和物资由队干部代发为由民政干部直接发放 杜绝队干部从中牟利的机会 任司法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繩秉公执法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赛程我已经跑尽了,当守的信仰我己经守住了。─摘自《新约圣经》.提摩太后书.4章.7节


我想首先要改变公社领导对民政工作的不合理干预,由于1983年汨罗风灾、水灾比较严重,再加上分田到户和市场经济带来的效果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所好转,当然还有我把X池的真实情况让县领导了解,所以这一年拨到X池的救灾和救济款项达到了三万几千元的前所未有的数额。公社领导不顾实际情况,随意批发救济款的事时有发生,当我完成了对全公社的民政工作对象的经济状况的全面调查了解工作之后,我便有了扭转这一现象的“资本”。

有次一位社员拿着公社任书记批给30元的救济报告到我这里来开三联单去领救济款,我问明他是哪个大队、哪个生产队的人之后,我翻开我的工作笔记本上的记录一看,见这个社员在他们队上属于中上等情况,显然不应当是民政救济对象,但考虑到任书记已签了字,为了顾及书记的“面子”,我还是把这30块钱开好三联单,让信用社发给这个社员了。

随后我到任书记那里对他说:XXX在他们生产队属于中上等家境,如果他能享受民政救济的话,那么他们队上其他三四十户家境比他更差的人家也应当享受民政救济,我们哪来那么多钱发?但我见你已经签了字,我还是把钱发给了他,这次,可能你不太了解他的情况,批给了他救济款,今后,如果遇到你不太了解情况的社员来找你批救济,你可以把我叫过来,我向你提供他的家庭状况,你再决定批不批和批多少救济款给他,如果我也不了解他的情况,那么我首先就要向你做检讨,我的民政工作没有做好,然后我马上就会去他的队上把他的家庭经济状况了解清楚,回来向你汇报后,你再确定应不应该批给他,和批多少救济款给他,你看这样是不是比较好一些?任书记说:不就是几十块钱救济嘛,搞那么复杂干什么?我们签了字你照发就是了。我想不到这位公社书记居然把民政救济如此不当一回事。

过了不久这位任书记又批给一个社员30元救济款,我一查我的工作笔记本上的纪录,发现这个人的家境比上次那个人的更好,在他们队上属上下等,基于与上次同样的原因,我还是把这30块钱发给了那个人后,我又跑到任书记那里把上次那些话又对他重复了一遍,不料他居然对我说:陈干事(这是我的职称:公社民政助理干事,干事属公社最低档的干部,他提这个职称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陈干事,你要明白自己的身份) ,你这么啰嗦干甚么?领导签了字,你照办就是了!

又过了几天梓洞大队某生产队的杨XX,拿了一张公社管政法的副书记杨X亮批给40元救济款的救济报告来找我,要我开三联单发给他40元救济款,我一看这个杨XX,他家我印象深刻,因为在我下队调查时,就发现他家不仅在他们生产队属于上上等情况,就在他们梓洞大队都祘得上是数一教二的富裕人家。我对他说:首先你家不属民政救济对象,其次你家的家境不仅在你们队上;就是在梓洞大队都属于上上等情况,你家不能享受民政救济,所以这40块钱救济款我不能发给你。

他说:杨副书记已经签了字,你还不发?我说:就你家这种家庭情况,哪个人签了字都不行。他听后,跑去把杨副书记找来了(这个杨XX与杨副书记是亲戚),杨副书记来了说:陈干事,为什么不发给他?我说:首先他家不属民政救济对象,他父亲在县教育局因公牺牲,他家享受教育局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所以他家即使有困难也应当去找县教育局解决,民政救济对象只针对那些任何单位都不管的人群;其次他家农田、山林、养殖收入不少,此外他的两个女儿,大女儿以前在公社藤椅厂工作,每月收入有一百四五十元(藤椅厂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做一张藤椅有五元钱的工钱,手脚灵巧的员工一天可做一张藤椅),她后来辞去了藤椅厂的工作,到珠江三角洲一家香港人开办的毛织厂去工作,肯定毛织厂的工资要比藤椅厂的高许多她才会去那里工作;他的二女儿初中毕业后,又进了X池藤椅厂工作(都是凭杨副书记的关系),早三个月他二女儿又辞去了籐椅厂的工作,到她姐姐那家毛织厂去工作了,上个月她两姊妹还寄了500元回家,他家的经济情况在梓洞大队都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富裕人家,杨书记,你是梓洞人,这些情况你应当比我更清楚,如果他这样的人家都发给民政救济,那么全梓洞,甚至全公社那么多户家境比他家都要差得多的人家都来要民政救济,我们拿什么理由去拒绝人家?要是都发,政府有那么多钱发吗?杨书记说:他家家境好是不错,但他家现在有困难,他爱人现在公社卫生院住院,病得连头发都掉了好多,你就把这40元发给他算了。我说:他家这种情况,你认为他家困难,你同情他,你资助他一千、一万我气都不吭一声;但民政救济款,我一分钱也不会发给他!况且中央两部两行文件上也没有规定如有人病得掉了头发就要发民政救济给他。

接着杨副书记,去把任书记和任乡长都叫来了,他们问我为什么不把那40块钱民政救济发给杨XX?我把前面对杨副书记说的理由又向他们重复了一遍之后,任书记对我说:陈于事,批给杨XX40元救济款是公社党委集体研究的决定,你作为一个公社干部必须执行。

此时我从办公椅子上站了起来,以毫不退缩的冷峻目光望着任书记说:任X桃同志,你作为一位公社党委书记,你应当比我更清楚,当下级党委的决定与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相违背时,我作为一名国家干部,我是应该按下级党委的决定;还是按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执行?他们被我问得无言以对,只好一个个灰溜溜地离开了我的办公室,他们一边离开还一边小声地自言自语地说:“才见过这种“凿四方眼”[註:1]的人,“真是个木老壳”。

到了晚上我睡在床上想:今后如果老这样与公社领导对着干,对于我今后依法开展民政工作和司法工作非常不利,我得想个办法让公社领导们有所顾忌,不敢再干预我的民政和司法之作才行。

此时我想到此前在我刚到X池时对全公社民政对象进行调查时,听到不少五保户、困难户向我反映他们几乎从来也没有得到过政府发给的救济款和救济物资,还向我诉说:某某某家庭情况很好因跟某位公社领导是亲戚就得到了救济款,某人因杀鸡打酒招待公社领导从公社搞到了本应分配给无房的复退军人建房用的木材指标……。我掌握了这些事买,又从县民政局以工作需要为由查到了近几年分配到玉池的民政经费、救济物资和木材指标等数据后,有一天,我把在公社与我关系较好公社党委组织委员王X春(他曾在我迁去的古培公社担任过宣传委员兼主管公社知青工作,所以我早就与他有过交往,此人还比较正直)请到我的办公室来,我把我调查了解到的公社领导过去胡乱批发民政经费、救济物资,把专给无房复退军人建房用的木材指标随意批给别人这些事实拿给他看后,对他说:请你转告各位公社领导,今后不要隨意干预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发放,否则我将把他们过去几年违反中央两部两行文件精神胡乱发放民政经费和物资这些见不得人的事实张榜向全公社社员公布,现在民政部门正在推进民政费用和物资使用公开化,并要求各公社都要建立完整的民政经费、物资的收支账目,我张榜公佈他们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情是符合现在的政策的。我今天先跟你说一下,请你去跟他们先打个招呼,到时候我张榜把他们这几年发放的这么多笔民政救济款和复退军人的木材指标的事都公佈出来,让他们做的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曝曝光,到时候,勿谓我言之不预。今后他们如果不再对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发放横加干涉,严格移依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行事,那么对这些已经过去的事我也可以既往不咎。

王X春说:老陈,你做得对,我支持你,我去跟他们打招呼,保证他们今后不敢再对民政事务横加干涉。

在不久后召开的一次公社党委会上,王X春按我说的跟公社领导们打了招呼之后,又说:依我看,老陈来X池后,工作认真负责,不辞劳苦,民政和司法工作都搞得井井有条,今后民政、司法工作干脆由他去干,他干得好,我们省事省麻烦,何乐不为?他干得不好我们再去批评他也不迟。

如果把他惹毛了,他把过去那些事捅到县里去,我们大家都不好过。看看上次那六千块钱的事,我们转到财政所不肯拿出来,结果他一封信写到任副县长那里后,任副县长一个电话打来,结果我们还不是只好乖乖地把那六千块钱转到民政专用账户上去了。现在我们又抓不到他什么把柄,又能把他怎么样?公社领导们过去在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发放上多少都有过一些循私舞弊的劣迹,听王X春这么一说,都有些心虛,都说:民政、司法今后都交给老陈管,我们不管,还省事得多。

他们说是这么说,后来也这么做了,但是他们心里是不甘心的,他们心想:你老陈不过一个小小的干事,连个党员都不是,我们这些书记、付书记、社长、副社长、党委委员倒被你搞得服服贴贴,真他妈的气人,你等着,总有一天老子们要叫你好看!王X春把这些情况都向我透露了,并要我小心,工作上不要出什么差错,不要让他们抓到什么把柄。我说我会小心的。

到1983年下半年我)在民政工作中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我改变了以往民政经费和物资经由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转发、代发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民政干部虽然省事省力,但给大队、生产队干部提供了循私舞弊的机会。但在发放过程中,全部把他们甩开,又会引起他们的反感和不满,他们会在我今后的民政和司法工作中采取不合作,甚至抵制的态度。如果这样,将给我今后的民政和司法工作造成许多困难。

于是每当县里拨了民政救济款来时,我就会到公社秘书室油印一批民政救济款、物发放的表格,趁公社召开全公社大队干部会的机会,把这些救济表格发给各大队的负责人,要他们填报他们大队需要救济的五保户、困难户的名字。大队干部门一边填,我一边在会议室巡视,每当看到有大队干部们把那些与他们有亲戚关系,或时常请他们吃喝的实际上并不困难的关系户的名字填在报表上时,我就会走到他旁边去提醒他:X书记,XXX家里去年收了多少粮食,哪一项、哪一项各有多少收入,他家在他的队上算不上是因难人家,他队上还有哪些人家比他家更困难。这位大队书记听到后,知道我对这户人家和他队上的情况了如指掌,连忙说:XXX原来是很困难,去年是好了一点。X书记被迫无奈,只好把XXX的名字从救济名单表上划掉;有时候我看到大队干部填报的困难户名单上,有几户十分困难的人家并没有填报,我就会走到他身边对他说:你们大队的XXX……等几户人家的家境十分困难(我还详细向他说明他们因为什么原因困难,和困难到什么程度) ,你怎么没把他们几家的名字填上?此时大队干部便会装出不好意思的样子对我说:你看!我这个记性,怎么连他们都忘记了,接着尽管不情愿,但是还不得不把这几户真正的困难户补填到困难户登记表上。他们哪里是搞忘记了,他们大队的情况他们比我还要清楚,这些真正的困难户平常都度日艰难,他们哪里还有余钱剩米买酒买肉来招待这些大队、生产队干部?还有一些困难户是因为与大队干部关系不好、吵过架,这些才是大队干部门不把这些真正的困难户填报到救济名单上的主要原因。所以这张民政救济困难户申报表,名义上是由大队干部们自己填报的,实际上却完全是按我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填报的。由于名单都是大队干部们亲手填报的,事后,他们心里尽管不痛快,也不好表示什么异议。

救济报表由大队干部门填报好后,我再根据县里拨来的民政经费总额除留下10%左右的金额作为应付天灾人禍等紧急情况时使用之外,其余的款项,和实物我便会依据各困难户困难的程度进行分配:哪些人救济30元、哪些人救济25元、哪些人救济20元;哪些人分一套棉衣裤、哪些人分一件棉衣、哪些人分一条棉裤、哪些人分一双解放鞋、哪些人分多少煤炭……等等。

救济名单和数额确定后,为减少队干部从中作弊的机会,我由从前的交由队干部们代发,改为由民政干部直接发放。头一天我打电话给大队干部.要他们通知按他们申报的困难户、五保户名单通知这些人于明天上午几点起,自带私章到大队部或小学校(主要看哪个地方位置比较适中)来领取救济款或救济物资。

到第二天一早,我找一位公社干部一起带上三联单、复写纸、救济款或救济物资到该大队去发放,发放时我一户一户开三联单,要领救济的人在救济款或救济物资发放表上写有他的姓名、救济金额或实物品类、数量的那一栏,写上当天的日期再盖上他的私章,并要他核对发放表上的金额、物资数额与三联单上的是否相符,如核对无误,便要他在三联单的三张单子上的领取人那一栏盖上他的私章,同来的干部负责发给钱物。对于因病残本人无法前来领取的困难户、五保户,我们就只能在发放完其他人的钱物之后,再送到他家里去。

之所以要带一另名公社干部一同去发放,一是为了加快发放的速度,减少领取人等候的时间;二是发放时有个人做旁证,以防让公社领导们制造构陷我的把柄,通常陪我一起去的是高中毕业刚参加工作的计划生育专干陈立英,她刚参加工作尚未沾染当时干部们的不良习气,她对我的人品和工作态度都很尊重,她很乐意与我一道工作。公社公安特派员张运年因经常和我一起下队去处理民事纠纷和司法案件和我很合得来,所以有时我也邀他一起下队去发放民政救济款和物资,他也非常乐意与我一起下队工作。

这种对五保户、困难户发放救济的方式让大队干部们心里非常不舒服,他们既不能从中关照他们的亲朋好友,又不能从中牟利。到这年年终召开的全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会上,会间休息时,有几位大队书记一起到我的办公室来,以聊天为名表达他们的不满,他们对我说:陈干事呀!你来了以后,所发放的民政救济款和物资村民们(此时因行政体制改革,公社已改为乡;大队已改为村;生产队已改为组,汨罗县已改为县级市)都有很大的意见。我心里清楚:我这样做深得绝大部份村民拥护和支持,有意见的不过是你们这些村、组干部,和以前从你们那里得到过好处的亲友罢了。

于是我问他们:村民们对我的工作都有些什么意见?请你们转达给我,以便我今后在工作中加以改正。他们说:你发放的救济款和物资,每次每个五保户都有份,这一点村民们有意见,另外还有不少困难户没有得到过救济。

我知道我对五保户的关照,使某些比较困难,而又没有困难到需要救济的地步的村民有些意见,他们所谓的还有些应该得到救济的“困难户”,指的就是他们的亲友。于是我对他的说:照顾好五保户的生活是民政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目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照顾好五保户可以减轻村民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任何村民只要他将来无儿无女变成孤寡鳏独,我照样每次救济都有他们的份。另外,如果真有你们说的应该得到救济的困难户没有得到过救济的,你们要他来找我,如果他的家境比那些得到过救济的困难户更困难,那么,首先我要向他作检讨,我的工作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以至把他家从困难户名单中漏掉了,然后我会将他应得的救济款、物补发给他。结果没有一个村书记们说的困难户来找过我。从此以后,村、组干部们对我的民政工作就很少再说三道四了。

村组干部们在填过几次救济表后,知道什么情况都瞒不过我,他们在填报救济表时通常只需我在旁边稍加提醒,基本上都能按实际情况填报。有时村组干部们在填报救济表时,偶尔也会提出一两个家境处于可给予救济、也可不给予救济的家庭,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我适当给予照颐时,只要情况属实,民政经费也有余额时,我也会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样我今后到他们队上去开展民政和司法工作时都能得到他们比较积极的配合。

我所兼任的司法员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对于一些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配合公安特派员,对发生在辖区的刑事案件进行一些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偶尔也与公安特派员配合,对一些临时拘押的疑犯进行一些预审工作,然后将调查情况和预审记录和疑犯一起移交县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我到X池之前,这里的司法员也和民政助理一样空缺了大半年没有人来担任,再加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大队,生产队和公社领导来处理时,往往因种种原因处理不公,当事人往往把这些民事纠纷闹到县里去了。发生的刑事案件也不做任何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就直接报请县公安部门前来处理,搞得县公安、司法部门都不胜其烦。我兼任X池司法员之后,不论是处理民事纠纷;还是较轻的刑事案件时,我都坚持不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和他们的亲友家中用餐,离乡政府近的地方就回乡政府吃饭,离乡政府远的地方,就到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任何瓜葛的队干部家用餐,并按规定付给钱和粮票。

以前的司法员和公社领导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时常在当事人中的一方,或一方的亲友家用餐(主要是看哪家人家经济情况好,招待得好一点;或是哪家人家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关系密切),这样他们在处理纠纷时就很难保持公正,而且即使他们处理得公正,另一方也会认为你们在对方家里吃饭,与对方关系好,当然会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处理,这样无论他们怎么处理总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结果双方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有可能使双方的矛盾扩大或激化。

此外这些干部们往往很少对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又不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条款和规定,以致他们很难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繩和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我吸取了他们的经验教训,我先认真仔细地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当时公佈的各种有关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各种法津、法规、条例等文件,尽可能多地记住其主要内容,并将这些法律、条例、法规的文本在去处理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时隨身携带,以便我隨时查阅或向双方当事人宣读。

[註:1]:这是湖南土话,指一个人只会照章办事,不会变通,含有很大的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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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溅雪:我的基层国家干部经历(四)摘自一真溅雪回忆录《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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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民政对象翔实经济状况 利用组织原则和中央文件精神以要公布以往公社领导胡乱发放民政经费和循私处理司法案件真像为武器 迫使公社领导放弃对民政和司法工作的不合理于预 设法迫使队干部按实际情况填报救济表 改救济经费和物资由队干部代发为由民政干部直接发放 杜绝队干部从中牟利的机会 任司法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繩秉公执法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赛程我已经跑尽了,当守的信仰我己经守住了。─摘自《新约圣经》.提摩太后书.4章.7节


我想首先要改变公社领导对民政工作的不合理干预,由于1983年汨罗风灾、水灾比较严重,再加上分田到户和市场经济带来的效果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所好转,当然还有我把X池的真实情况让县领导了解,所以这一年拨到X池的救灾和救济款项达到了三万几千元的前所未有的数额。公社领导不顾实际情况,随意批发救济款的事时有发生,当我完成了对全公社的民政工作对象的经济状况的全面调查了解工作之后,我便有了扭转这一现象的“资本”。

有次一位社员拿着公社任书记批给30元的救济报告到我这里来开三联单去领救济款,我问明他是哪个大队、哪个生产队的人之后,我翻开我的工作笔记本上的记录一看,见这个社员在他们队上属于中上等情况,显然不应当是民政救济对象,但考虑到任书记已签了字,为了顾及书记的“面子”,我还是把这30块钱开好三联单,让信用社发给这个社员了。

随后我到任书记那里对他说:XXX在他们生产队属于中上等家境,如果他能享受民政救济的话,那么他们队上其他三四十户家境比他更差的人家也应当享受民政救济,我们哪来那么多钱发?但我见你已经签了字,我还是把钱发给了他,这次,可能你不太了解他的情况,批给了他救济款,今后,如果遇到你不太了解情况的社员来找你批救济,你可以把我叫过来,我向你提供他的家庭状况,你再决定批不批和批多少救济款给他,如果我也不了解他的情况,那么我首先就要向你做检讨,我的民政工作没有做好,然后我马上就会去他的队上把他的家庭经济状况了解清楚,回来向你汇报后,你再确定应不应该批给他,和批多少救济款给他,你看这样是不是比较好一些?任书记说:不就是几十块钱救济嘛,搞那么复杂干什么?我们签了字你照发就是了。我想不到这位公社书记居然把民政救济如此不当一回事。

过了不久这位任书记又批给一个社员30元救济款,我一查我的工作笔记本上的纪录,发现这个人的家境比上次那个人的更好,在他们队上属上下等,基于与上次同样的原因,我还是把这30块钱发给了那个人后,我又跑到任书记那里把上次那些话又对他重复了一遍,不料他居然对我说:陈干事(这是我的职称:公社民政助理干事,干事属公社最低档的干部,他提这个职称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陈干事,你要明白自己的身份) ,你这么啰嗦干甚么?领导签了字,你照办就是了!

又过了几天梓洞大队某生产队的杨XX,拿了一张公社管政法的副书记杨X亮批给40元救济款的救济报告来找我,要我开三联单发给他40元救济款,我一看这个杨XX,他家我印象深刻,因为在我下队调查时,就发现他家不仅在他们生产队属于上上等情况,就在他们梓洞大队都祘得上是数一教二的富裕人家。我对他说:首先你家不属民政救济对象,其次你家的家境不仅在你们队上;就是在梓洞大队都属于上上等情况,你家不能享受民政救济,所以这40块钱救济款我不能发给你。

他说:杨副书记已经签了字,你还不发?我说:就你家这种家庭情况,哪个人签了字都不行。他听后,跑去把杨副书记找来了(这个杨XX与杨副书记是亲戚),杨副书记来了说:陈干事,为什么不发给他?我说:首先他家不属民政救济对象,他父亲在县教育局因公牺牲,他家享受教育局按月发放的抚恤金,所以他家即使有困难也应当去找县教育局解决,民政救济对象只针对那些任何单位都不管的人群;其次他家农田、山林、养殖收入不少,此外他的两个女儿,大女儿以前在公社藤椅厂工作,每月收入有一百四五十元(藤椅厂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做一张藤椅有五元钱的工钱,手脚灵巧的员工一天可做一张藤椅),她后来辞去了藤椅厂的工作,到珠江三角洲一家香港人开办的毛织厂去工作,肯定毛织厂的工资要比藤椅厂的高许多她才会去那里工作;他的二女儿初中毕业后,又进了X池藤椅厂工作(都是凭杨副书记的关系),早三个月他二女儿又辞去了籐椅厂的工作,到她姐姐那家毛织厂去工作了,上个月她两姊妹还寄了500元回家,他家的经济情况在梓洞大队都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富裕人家,杨书记,你是梓洞人,这些情况你应当比我更清楚,如果他这样的人家都发给民政救济,那么全梓洞,甚至全公社那么多户家境比他家都要差得多的人家都来要民政救济,我们拿什么理由去拒绝人家?要是都发,政府有那么多钱发吗?杨书记说:他家家境好是不错,但他家现在有困难,他爱人现在公社卫生院住院,病得连头发都掉了好多,你就把这40元发给他算了。我说:他家这种情况,你认为他家困难,你同情他,你资助他一千、一万我气都不吭一声;但民政救济款,我一分钱也不会发给他!况且中央两部两行文件上也没有规定如有人病得掉了头发就要发民政救济给他。

接着杨副书记,去把任书记和任乡长都叫来了,他们问我为什么不把那40块钱民政救济发给杨XX?我把前面对杨副书记说的理由又向他们重复了一遍之后,任书记对我说:陈于事,批给杨XX40元救济款是公社党委集体研究的决定,你作为一个公社干部必须执行。

此时我从办公椅子上站了起来,以毫不退缩的冷峻目光望着任书记说:任X桃同志,你作为一位公社党委书记,你应当比我更清楚,当下级党委的决定与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相违背时,我作为一名国家干部,我是应该按下级党委的决定;还是按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执行?他们被我问得无言以对,只好一个个灰溜溜地离开了我的办公室,他们一边离开还一边小声地自言自语地说:“才见过这种“凿四方眼”[註:1]的人,“真是个木老壳”。

到了晚上我睡在床上想:今后如果老这样与公社领导对着干,对于我今后依法开展民政工作和司法工作非常不利,我得想个办法让公社领导们有所顾忌,不敢再干预我的民政和司法之作才行。

此时我想到此前在我刚到X池时对全公社民政对象进行调查时,听到不少五保户、困难户向我反映他们几乎从来也没有得到过政府发给的救济款和救济物资,还向我诉说:某某某家庭情况很好因跟某位公社领导是亲戚就得到了救济款,某人因杀鸡打酒招待公社领导从公社搞到了本应分配给无房的复退军人建房用的木材指标……。我掌握了这些事买,又从县民政局以工作需要为由查到了近几年分配到玉池的民政经费、救济物资和木材指标等数据后,有一天,我把在公社与我关系较好公社党委组织委员王X春(他曾在我迁去的古培公社担任过宣传委员兼主管公社知青工作,所以我早就与他有过交往,此人还比较正直)请到我的办公室来,我把我调查了解到的公社领导过去胡乱批发民政经费、救济物资,把专给无房复退军人建房用的木材指标随意批给别人这些事实拿给他看后,对他说:请你转告各位公社领导,今后不要隨意干预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发放,否则我将把他们过去几年违反中央两部两行文件精神胡乱发放民政经费和物资这些见不得人的事实张榜向全公社社员公布,现在民政部门正在推进民政费用和物资使用公开化,并要求各公社都要建立完整的民政经费、物资的收支账目,我张榜公佈他们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情是符合现在的政策的。我今天先跟你说一下,请你去跟他们先打个招呼,到时候我张榜把他们这几年发放的这么多笔民政救济款和复退军人的木材指标的事都公佈出来,让他们做的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曝曝光,到时候,勿谓我言之不预。今后他们如果不再对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发放横加干涉,严格移依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规定行事,那么对这些已经过去的事我也可以既往不咎。

王X春说:老陈,你做得对,我支持你,我去跟他们打招呼,保证他们今后不敢再对民政事务横加干涉。

在不久后召开的一次公社党委会上,王X春按我说的跟公社领导们打了招呼之后,又说:依我看,老陈来X池后,工作认真负责,不辞劳苦,民政和司法工作都搞得井井有条,今后民政、司法工作干脆由他去干,他干得好,我们省事省麻烦,何乐不为?他干得不好我们再去批评他也不迟。

如果把他惹毛了,他把过去那些事捅到县里去,我们大家都不好过。看看上次那六千块钱的事,我们转到财政所不肯拿出来,结果他一封信写到任副县长那里后,任副县长一个电话打来,结果我们还不是只好乖乖地把那六千块钱转到民政专用账户上去了。现在我们又抓不到他什么把柄,又能把他怎么样?公社领导们过去在民政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发放上多少都有过一些循私舞弊的劣迹,听王X春这么一说,都有些心虛,都说:民政、司法今后都交给老陈管,我们不管,还省事得多。

他们说是这么说,后来也这么做了,但是他们心里是不甘心的,他们心想:你老陈不过一个小小的干事,连个党员都不是,我们这些书记、付书记、社长、副社长、党委委员倒被你搞得服服贴贴,真他妈的气人,你等着,总有一天老子们要叫你好看!王X春把这些情况都向我透露了,并要我小心,工作上不要出什么差错,不要让他们抓到什么把柄。我说我会小心的。

到1983年下半年我)在民政工作中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我改变了以往民政经费和物资经由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转发、代发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民政干部虽然省事省力,但给大队、生产队干部提供了循私舞弊的机会。但在发放过程中,全部把他们甩开,又会引起他们的反感和不满,他们会在我今后的民政和司法工作中采取不合作,甚至抵制的态度。如果这样,将给我今后的民政和司法工作造成许多困难。

于是每当县里拨了民政救济款来时,我就会到公社秘书室油印一批民政救济款、物发放的表格,趁公社召开全公社大队干部会的机会,把这些救济表格发给各大队的负责人,要他们填报他们大队需要救济的五保户、困难户的名字。大队干部门一边填,我一边在会议室巡视,每当看到有大队干部们把那些与他们有亲戚关系,或时常请他们吃喝的实际上并不困难的关系户的名字填在报表上时,我就会走到他旁边去提醒他:X书记,XXX家里去年收了多少粮食,哪一项、哪一项各有多少收入,他家在他的队上算不上是因难人家,他队上还有哪些人家比他家更困难。这位大队书记听到后,知道我对这户人家和他队上的情况了如指掌,连忙说:XXX原来是很困难,去年是好了一点。X书记被迫无奈,只好把XXX的名字从救济名单表上划掉;有时候我看到大队干部填报的困难户名单上,有几户十分困难的人家并没有填报,我就会走到他身边对他说:你们大队的XXX……等几户人家的家境十分困难(我还详细向他说明他们因为什么原因困难,和困难到什么程度) ,你怎么没把他们几家的名字填上?此时大队干部便会装出不好意思的样子对我说:你看!我这个记性,怎么连他们都忘记了,接着尽管不情愿,但是还不得不把这几户真正的困难户补填到困难户登记表上。他们哪里是搞忘记了,他们大队的情况他们比我还要清楚,这些真正的困难户平常都度日艰难,他们哪里还有余钱剩米买酒买肉来招待这些大队、生产队干部?还有一些困难户是因为与大队干部关系不好、吵过架,这些才是大队干部门不把这些真正的困难户填报到救济名单上的主要原因。所以这张民政救济困难户申报表,名义上是由大队干部们自己填报的,实际上却完全是按我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填报的。由于名单都是大队干部们亲手填报的,事后,他们心里尽管不痛快,也不好表示什么异议。

救济报表由大队干部门填报好后,我再根据县里拨来的民政经费总额除留下10%左右的金额作为应付天灾人禍等紧急情况时使用之外,其余的款项,和实物我便会依据各困难户困难的程度进行分配:哪些人救济30元、哪些人救济25元、哪些人救济20元;哪些人分一套棉衣裤、哪些人分一件棉衣、哪些人分一条棉裤、哪些人分一双解放鞋、哪些人分多少煤炭……等等。

救济名单和数额确定后,为减少队干部从中作弊的机会,我由从前的交由队干部们代发,改为由民政干部直接发放。头一天我打电话给大队干部.要他们通知按他们申报的困难户、五保户名单通知这些人于明天上午几点起,自带私章到大队部或小学校(主要看哪个地方位置比较适中)来领取救济款或救济物资。

到第二天一早,我找一位公社干部一起带上三联单、复写纸、救济款或救济物资到该大队去发放,发放时我一户一户开三联单,要领救济的人在救济款或救济物资发放表上写有他的姓名、救济金额或实物品类、数量的那一栏,写上当天的日期再盖上他的私章,并要他核对发放表上的金额、物资数额与三联单上的是否相符,如核对无误,便要他在三联单的三张单子上的领取人那一栏盖上他的私章,同来的干部负责发给钱物。对于因病残本人无法前来领取的困难户、五保户,我们就只能在发放完其他人的钱物之后,再送到他家里去。

之所以要带一另名公社干部一同去发放,一是为了加快发放的速度,减少领取人等候的时间;二是发放时有个人做旁证,以防让公社领导们制造构陷我的把柄,通常陪我一起去的是高中毕业刚参加工作的计划生育专干陈立英,她刚参加工作尚未沾染当时干部们的不良习气,她对我的人品和工作态度都很尊重,她很乐意与我一道工作。公社公安特派员张运年因经常和我一起下队去处理民事纠纷和司法案件和我很合得来,所以有时我也邀他一起下队去发放民政救济款和物资,他也非常乐意与我一起下队工作。

这种对五保户、困难户发放救济的方式让大队干部们心里非常不舒服,他们既不能从中关照他们的亲朋好友,又不能从中牟利。到这年年终召开的全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会上,会间休息时,有几位大队书记一起到我的办公室来,以聊天为名表达他们的不满,他们对我说:陈干事呀!你来了以后,所发放的民政救济款和物资村民们(此时因行政体制改革,公社已改为乡;大队已改为村;生产队已改为组,汨罗县已改为县级市)都有很大的意见。我心里清楚:我这样做深得绝大部份村民拥护和支持,有意见的不过是你们这些村、组干部,和以前从你们那里得到过好处的亲友罢了。

于是我问他们:村民们对我的工作都有些什么意见?请你们转达给我,以便我今后在工作中加以改正。他们说:你发放的救济款和物资,每次每个五保户都有份,这一点村民们有意见,另外还有不少困难户没有得到过救济。

我知道我对五保户的关照,使某些比较困难,而又没有困难到需要救济的地步的村民有些意见,他们所谓的还有些应该得到救济的“困难户”,指的就是他们的亲友。于是我对他的说:照顾好五保户的生活是民政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目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照顾好五保户可以减轻村民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任何村民只要他将来无儿无女变成孤寡鳏独,我照样每次救济都有他们的份。另外,如果真有你们说的应该得到救济的困难户没有得到过救济的,你们要他来找我,如果他的家境比那些得到过救济的困难户更困难,那么,首先我要向他作检讨,我的工作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以至把他家从困难户名单中漏掉了,然后我会将他应得的救济款、物补发给他。结果没有一个村书记们说的困难户来找过我。从此以后,村、组干部们对我的民政工作就很少再说三道四了。

村组干部们在填过几次救济表后,知道什么情况都瞒不过我,他们在填报救济表时通常只需我在旁边稍加提醒,基本上都能按实际情况填报。有时村组干部们在填报救济表时,偶尔也会提出一两个家境处于可给予救济、也可不给予救济的家庭,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我适当给予照颐时,只要情况属实,民政经费也有余额时,我也会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样我今后到他们队上去开展民政和司法工作时都能得到他们比较积极的配合。

我所兼任的司法员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对于一些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配合公安特派员,对发生在辖区的刑事案件进行一些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偶尔也与公安特派员配合,对一些临时拘押的疑犯进行一些预审工作,然后将调查情况和预审记录和疑犯一起移交县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我到X池之前,这里的司法员也和民政助理一样空缺了大半年没有人来担任,再加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大队,生产队和公社领导来处理时,往往因种种原因处理不公,当事人往往把这些民事纠纷闹到县里去了。发生的刑事案件也不做任何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就直接报请县公安部门前来处理,搞得县公安、司法部门都不胜其烦。我兼任X池司法员之后,不论是处理民事纠纷;还是较轻的刑事案件时,我都坚持不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和他们的亲友家中用餐,离乡政府近的地方就回乡政府吃饭,离乡政府远的地方,就到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任何瓜葛的队干部家用餐,并按规定付给钱和粮票。

以前的司法员和公社领导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时常在当事人中的一方,或一方的亲友家用餐(主要是看哪家人家经济情况好,招待得好一点;或是哪家人家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关系密切),这样他们在处理纠纷时就很难保持公正,而且即使他们处理得公正,另一方也会认为你们在对方家里吃饭,与对方关系好,当然会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处理,这样无论他们怎么处理总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结果双方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有可能使双方的矛盾扩大或激化。

此外这些干部们往往很少对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又不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条款和规定,以致他们很难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繩和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我吸取了他们的经验教训,我先认真仔细地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当时公佈的各种有关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各种法津、法规、条例等文件,尽可能多地记住其主要内容,并将这些法律、条例、法规的文本在去处理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时隨身携带,以便我隨时查阅或向双方当事人宣读。

[註:1]:这是湖南土话,指一个人只会照章办事,不会变通,含有很大的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