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
“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哲学意义在于,既然决策是少数人的“专利”,那么,决策者就应该对自己的决策负责,这实际上是中国自古以来“贤人政治”哲学的延续,它强调的是少数人说了算,背后所蕴含的是一种“清官思想”。决策者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掌握着国家的命脉,因此,决策者必须对黎民百姓负责。至于如何承担决策的责任,那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历史上不乏统治者“下罪己诏”,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决策的后果是由普通民众承受,因此,这样的“决策责任终身制”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公众自然心知肚明。部分官员被免职之后之所以能够东山再起,就是因为“决策责任终身制”只是对决策者而言。对于必须承受决策后果的普通民众而言,这样的制度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自从五四运动提出民主与科学这两个概念以来,中国社会呈现出二元化的状态。这一点在中国的决策体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人们通常把民主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和方法,而把科学看作是观察和解释自然现象的手段和方法。不仅如此,人们把决策分为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认为民主决策就是多数人决策,而科学决策就是科学家决策。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以及决策模式,使得中国的决策体系变得杂乱无章。当决策者使用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些概念的时候,他们并不了解这些概念的真正含义。他们热衷于使用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样的表述,为他们的决策增加所谓民主和科学的色彩。可以这样说,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这种奇特的决策理念和决策制度,使得中国的政治决策几乎变成普遍性的灾难。
当然,决策者之所以习惯把决策分为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左右逢源,如果决策需要民意支持,那么,就可以强调民主决策;如果决策需要科学支持,那么决策就会变成科学家的决策。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对决策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系统的分析,才会导致中国的决策成为毫无规律可言的社会现象。最典型的例子是三峡工程决策。三峡工程既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资金的使用问题,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第一次尝试把三峡工程项目实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然而事实证明,这样的决策并不成功。
全国人大代表中很少有水利工程的专家,因此,他们对于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项目根本没有发言权,而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关于三峡工程项目实施的议案,没有明确具体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也没有明确三峡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移民、生态保护等问题,这就使得三峡工程建成之后决策仍然倍受争议。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时的决策者不了解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真实含义,不了解决策发展的基本规律,把一些不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项目,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而人大代表只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作出政治上的判断,这样的判断既不具有科学性当然也不具有民主性。
可以非常坦率地说,在中国,决策是一个经常被人们提起,但却从未深入研究的领域。尽管有些学者对决策的现象进行描述,试图发现决策的深层次规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对中国普遍流行的民主决策和科学的概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因此,在讨论决策问题的时候往往是盲人摸象,不得要领。
决策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相伴而生的现象。决策既是一种表达,同时也是一种选择。当我们把决策看作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现象的时候,我们很容易陷入到自我设置的陷阱之中不能自拔。譬如,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如果购买一盒火柴,那么,决策者往往能排除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专业性的选择”。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购买火柴这样的细微决策,对一个家庭而言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家庭不会为了购买一盒火柴而召开家庭会议。可是,如果购买一套房屋,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那么,所谓的科学决策往往会被民主决策所取代。在决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不同的意见,而这些意见在争论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达成共识,但也有可能会割裂共识。在家庭成员决策的过程中,决策的主体和决策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假如强调科学决策,要求阅历丰富的成年人参与决策,或者为家庭增加收入的成员参与决策,那么,就会把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反过来,如果强调家庭成员一致的民主决策原则,那么,那些为家庭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抵触情绪。那么,决策者究竟是采用“民主决策”还是采用“科学决策”呢?不论是采取全体一致的所谓民主决策,还是让那些见多识广的家庭成员独自作出决策,都涉及到决策的主体问题,也涉及到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关系问题,因此,如果不了解决策的基本规律,在决策的过程中随意地使用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导致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在三峡工程决策的过程中,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国家领导人把三峡工程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划分为十四个类别,然后成立专项的科学领导小组分头进行科学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不同的小组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些结论从专业的角度来说都是“科学结论”。但是,当所有这些“科学结论”汇总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果然发现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矛盾。譬如,为了解决长江三峡大坝库区淤积的问题,科学家提出利用丰沛的洪水进行“排洪蓄清”,可是,这样的科学决策与其他科学决策小组得出的结论发生冲突,因为只有“蓄水发电”,才能真正体现三峡工程的价值。如果把洪水排泄出去,固然能够解决三峡库区淤积问题,但是,却影响三峡工程发电的效益。从单项科学研究成果来看,不同决策小组得出的结论都是正确的,但是,把这些结论放在一起,人们就会发现,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地联系,只有把三峡工程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案。因此,在不同决策小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建立更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小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不同的结论综合在一起,从而寻找科学的规划方案。
三峡工程的决策者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工程科学决策问题,同时还面临三峡工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面临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问题,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不得不广泛地征求意见。然而,当三峡工程决策的主体扩展到整个社会之后,各种各样的观点纷至沓来。不管是水利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的中国居民,都可以对三峡工程的决策发表意见,而这样一来,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就会搅合在一起,三峡工程决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问题,而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或者说是中国未来发展方向性问题。国务院之所以决定把三峡工程项目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原因也就在于,三峡工程决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科学决策的问题,或者已经不是一个科学家讨论的问题,由于其中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涉及到生态保护和库区移民的问题,因此,必须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决定。然而,当三峡工程决策变成一个政治性议题的时候,民主决策的声音似乎盖过了科学决策的声音,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那些“不明真相”的人大代表,往往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作出决策,决策的科学性大打折扣。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如果不了解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基本规律,不了解决策的真实含义,那么,在决策的过程中很容易放大问题,割裂整个社会的共识。
科学决策不仅仅是少数科学家的决策,科学决策实际上是一个科学说理的过程,是一个解释权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科学决策的决策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说明决策实施的可行性,以及决策实施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科学决策不是科学家的决策,科学决策的主体是政府或者说是真正的资源支配者。当政府把科学决策错误理解成为科学家的决策,试图通过科学家解释科学决策现象的时候,决策主体已经被替代,决策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政府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于科学家解释科学现象,但是,科学家永远都只能是“咨询者”而不能是决策者,如果把科学决策理解成为科学家的决策,那么,实际上就是把属于政府的权力赋予科学家,让科学家充当科学决策的挡箭牌。
前些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决策的过程中多次举办全国性的听证会,笔者曾经参加2008年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资费调整的听证会。令人感到诧异的是,无论是听证会的举办方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把参加会议的笔者当作是“代表”,认为笔者可以代表数以亿万计的消费者。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觉,是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习惯于把反对意见和赞成意见进行简单的对比,然后根据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比例,得出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是否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决策的结论。这是一种天大的误会。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只不过是决策咨询会议,其目的是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正因为如此,参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实际上是以个人的名义出现,其目的就是要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机关的咨询,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价格听证会不是价格决策会议,价格听证会不可能作出决策,充其量只能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正因为如此,笔者参加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听证会时,特别强调价格听证会的性质,并且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尽快修改价格听证办法,防止以讹传讹,出现不应有的争议。价格听证会结束之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从善如流,立即修改了价格听证办法,改变了价格听证会的程序,进一步体现价格听证会的“咨询”特征。即便如此,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仍然把参加价格听证会的成员称之为“代表”,而没有意识到价格听证会不是决策会议。这说明公众对于科学决策存在着极大的误解,也说明在我国科学决策的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需要加以改进。
如果说科学决策考验的是政府的解释能力,那么,民主决策考验的则是政府的接受能力。民主决策主体是全民,在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只不过是公民意见搜集整理归纳者,因此,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公众的话语权,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决策的程序性问题,如果允许公众七嘴八舌,可是,最终决策只能由政府来确定,那么,所谓民主决策就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执政党惯于把民主决策置换成“民主集中制”——决策者有选择地采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但是由政府集中作出决定。这是对民主决策的亵渎。民主决策强调的是社会共同管理,强调的是社区自治的原则,如果把社会共同管理简单理解为共同治理,那么,就会彻底扭曲民主决策的科学含义。部分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所谓社会共同管理就是政府与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管理社区事务,就是共同治理。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和谐状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永远不可能和社区居民共同治理,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政府与公民之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这其中包含着最基本的政治伦理问题。社区居民通过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社区居民必须参与其中。只有强调社区自治,强调主权在民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如果政府在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譬如,政府参与选举社区管理机构,政府指定社区管理机构的成员,政府指导社区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那么,社区自治很快就会异化成为政府管理,政府会通过社区自治组织贯彻自己的意图,从而使社区自治组织变成政府管理的工具。所以,民主决策的本质是社区自治,只有在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基础之上,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政府。民主政府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不能与社区居民共同治理,而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从而使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事实上,各国现行法律都明确规定,政府在实施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能独断专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而这个过程就是现代民主决策的基本过程。当今西方社会之所以采用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只有“程序上”的意义,凡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民公决。这一方面说明政府的权力在急剧的萎缩,政府官员不能为所欲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现代民主决策的体制下,公民的决策权力得到空前的尊重,公民不仅可以对社区的各项事务行使决策权,而且可以对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实施决策权。
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含义是如此的丰富,以至于我们在讨论决策问题的时候,不能把决策的事项简单的分为民主决策事项和科学决策事项,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我们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割裂开来,那么,决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重大失误,决策就会变成少数人的恣意妄为,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就会越俎代庖。
讨论决策问题不能不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进行深入分析,因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是现代决策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当今我国决策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最基本问题。决策是一个过程,决策是一个程序,决策是一种文化,决策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讨论决策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把决策的基本程序搞清楚,把决策的实质内涵分析透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决策作出科学的定义,也才能制定我国的决策体制和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把科学决策看作是科学性的决策,和它对应的是经验决策。传统的决策依靠的是人们的生活经验,人们在对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决策意见。现在人们终于意识到,科学决策是一种标准化的决策,它是在尊重科学决策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实施的决策。科学决策必须尽可能地排斥个人的经验,从而使决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科学统计数据加以支撑。从决策的规律来看,每个人进入决策程序之后,都会出现主观先验,都会出现路径依赖,都会产生先入为主,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观察事物的常见现象。将每个人的经验纳入到现代化的科学体系之中,可以确保决策摆脱个人偏见。但问题并不总是绝对的。决策是一种选择,有时规范化的决策体系可能会束缚人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少数人作出决策,同样是科学决策的表现。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把科学决策与正确决策区分开来,正确的决策未必就是科学决策,而科学决策可能是正确的决策也可能是错误的决策。部分学者认为科学决策既包括决策过程科学,同时也包括决策的结果达到预期目的,这样的决策就是科学决策。这样的分析方法固然有利于人们理解决策的过程和决策的全部要素,但是,由于把科学决策等同于决策过程的科学与决策结果的科学,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典型的同义反复。
科学决策要求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必须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必须告知公众决策的后果。科学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的过程。如果不了解科学决策的真实含义,那么,在分析科学决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民主决策同样是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概念。无论是在古希腊的哲学价值系统中,还是在当今各国的政治学体系中,民主都是一个非常清晰的概念。现代民主强调的是人民统治,而不是为民做主。公民投票不是民主的全部表现形式,但是,投票表决则是民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如果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缺乏公民的广泛参与,那么,民主决策实际上就是一种反民主的决策。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民主分为理想主义的民主和实验主义的民主。所谓理想主义的民主就是价值目标相同的人作出决策,所谓经验主义的民主就是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决策。在确定价值目标的时候,如果能够征求多数人的意见从而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共同目标,那么,这样的民主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主。
所有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都是通过宪法来确定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和根本规制。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都赋予公众充分的话语权,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决策者必须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正式的渠道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相互呼应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民主决策的最基本特征。当人们实施民主决策的时候,有些问题是不需要重新展开辩论的,因为法律早已做出明确规定。公众是民主决策的主体,因为公众不仅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修改国家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政府官员。对于政府官员提出的各项决议案,公众不仅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表决,而且可以对决策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监督意见。专制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完全剥夺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力。
只要了解决策的基本含义,那么,我们就不会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对立起来,因为如果只有民主决策,而没有科学决策,那么,决策主体就会缺位,决策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独断专行。我们之所以讨论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本来含义,就是想告诉人们在现代民主社会,如果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看作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没有看到决策是社会共同行为,没有看到决策是群体性的行为表现,那么,就很难理解决策以及决策所产生的社会后果。
我们必须承认,当今社会不是一个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社会。在决策的过程中,人们通常把决策的主体看作是政府,而没有把公民看作是决策的重要主体,因此,在分析决策问题的时候,很容易产生一种特殊的思维定势,认为政府是决策者而公众是决策的遵守者。这是当今中国社会最无奈的写照,同时也是中国未来决策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方向。当我们充分理解决策的应然状态之后,我们再来分析中国决策的实然状态,就会产生别样的情绪。
或许在有些学者看来,现代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是那样的遥不可及,因为中国当前的决策体制仍然是革命性的或者军事性的决策体制,中国的决策者在过程中虽然借用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一些手段和方法,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中国仍然是一个“前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国家。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对二甲苯(PX)”项目决策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似乎有意识地忽略社区居民的利益关切,没有考虑到他们在就业、收入、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现实需求,这就使得民主决策变成了典型的形式主义。更令人感到可笑的是,一些新闻媒体根本不了解社区居民的核心利益,他们充分利用大学生的无知,在“对二甲苯”是否有毒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以为公众关心的就是产品是否有毒的问题。殊不知,产品是否有毒和产品生产过程是否会出现环境污染,是否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聘请工程院的院士公开发表意见,但是,他们不知道专家的意见和科学决策是两个概念,他们把专家的意见当作是科学决策,以为只要把专家发表的意见传播开来,就可以澄清误区,消除人们的疑虑,这是典型的打着科学决策的幌子强奸民意。西方国家之所以在社区居民聚居区生产“对二甲苯(PX)”,是因为社区居民对政府的监管充满信心。政府对于企业生产可能造成的污染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们不担心大型化工项目给自己带来危害,相反地,他们可以从项目的实施中获得直接利益,正因为如此,他们支持企业实施大型化工项目,因为这样做可以给他们带来充分的就业,可以增加他们的财政收入,从而使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
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迷失,使得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决策充满了不可预知的矛盾。从大型工程项目决策到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几乎所有的决策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这不是因为政府不愿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而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民主决策的真谛;这不是因为政府不愿意实施科学决策,而是因为他们把科学决策简单地等同于专家决策,他们依靠城市规划设计院的少数专家,把整个城市变成一个大的转盘,让城市居民清早起来不得不在城市规划设计专家精心设计的“公路转盘”上晕头转向,政府过于轻信城市规划设计专家的意见,而没有把这些专家设计的基础设施方案提交社区居民讨论,从而使专家的规划设计直接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利益。这是当前中国城市决策的最大问题所在,也是中国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失败最典型的案例。
当我们讨论决策问题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避免采用“双重标准”,不能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对立起来,因为那样做很可能会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很可能会把公众的意见与专家的意见对立起来。当今我国社会决策之所以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决策者在决策的过程中习惯于把专家的意见当作是科学决策,从而使各种类型的专家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政府有意识地选择那些和自己意见相同的所谓“民意代表”参与决策咨询,从而使政府的独断专行披上“民主决策”的外衣。这不是民主决策产生的问题,而是违背决策的基本规律产生的问题。
决策者必须意识到,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意味着民主决策,科学家的意见也不意味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把民主决策看作是一个过滤公民意见的过程,把科学决策看作是一个选择少数科学家意见的过程,那么,决策必然会变成独断专行。强调决策主体,实际上就是要强调主权在民的原则,强调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关注决策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强调决策的复杂性,强调决策者在决策的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通过所谓民主程序或者科学程序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决策的过程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决策的过程也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决策的过程是一个公众普遍参与的过程,决策的过程是一个民主科学发展的过程。
当我们了解决策基本规律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当今中国社会许多改革措施值得商榷。决策本来是一个共同决定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个社区自治的问题。决策具有典型的阶段性和时代性特征。所谓“决策责任终身制”实际上是一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强调“决策责任终身制”,就是因为我国的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体系尚未形成,决策仍然是少数人的“专利”。正因为如此,那些掌握决策权力的人必须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这就是“决策责任终身制”的由来。
讨论决策问题既要考虑到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执政者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在决策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讨论中国决策责任制度的时候,不能照抄照搬现代民主国家的经验,不能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体制下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同于中国的责任追究制度。换句话说,既然中国强调的是集体决策,那么,决策发生失误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现状,执政者才会强调“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原则,要求参与集体决策的成员,必须把决策的责任分解到每一个成员的身上,让他们成为决策和责任的主体。这是当今中国社会最无奈的选择。所谓“决策责任终身制”,无非是要强调决策者的责任感,即使他们退出政治舞台,仍然要对自己的决策负责,特别是在用人方面的决策承担责任。但人们都知道,决策的后果只能由公众承受。因此,所谓“决策责任终身制”到头来只不过是政治上的一种表态而已。
“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哲学意义就在于,既然决策是少数人的“专利”,那么,决策者就应该对自己的决策负责,这实际上是中国自古以来“贤人政治”哲学的延续,它强调的是少数人说了算,背后所蕴含的是一种“清官思想”。决策者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掌握着国家的命脉,因此,决策者必须对黎民百姓负责。至于如何承担决策的责任,那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历史上不乏统治者“下罪己诏”,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决策的后果是由普通民众承受,因此,这样的“决策责任终身制”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公众自然心知肚明。部分官员被免职之后之所以能够东山再起,就是因为“决策责任终身制”只是对决策者而言。对于必须承受决策后果的普通民众而言,这样的制度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当前中国政府官员的面前树立着两个挡箭牌,一个是集体决策制度,一个是易地任职制度。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必须对所管辖事项承担所有的责任,对所属官员的行为承担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责任,但是,由于强调集体决策,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决策集体就会代替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由于决策主体是不特定的组织,因此,所谓决策责任终身制,也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当一个地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上级机关为了化解矛盾,转移视线,通常会采用就地免职方式,让政府官员易地做官。事实证明,这是当前缓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备受争议的官员调走之后,社会矛盾就会被掩盖起来,整个社会就会恢复平静,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讨论就会让位于传统的“清官”的意识,人们期盼上级派来的“青天大老爷”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
然而,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正是由于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长期落实不到位,因此,即使强调“决策责任终身制”,也很难解决决策中的腐败问题。当今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用人腐败,那些“边腐败边升官”的党政官员,可以说是对中国“决策责任终身制”的最好嘲讽。那些提拔腐败官员的更高级官员,似乎从来都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责任追究;那些和贪官污吏长期共事的党政官员,也没有因为贪官污吏东窗事发而受到牵连。所谓集体决策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变成了“责任豁免”制度,而“决策责任终身制”则变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口号,从来都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实际效用。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中国实行党政干部任期制度,等到任期届满,哪怕洪水滔天,与我何干?即使在任期内民怨沸腾,如果牵涉到上级官员,特别是那些提拔党政干部的高级官员,那么,只要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那么,他们一定会采取各种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那些引起众怒的官员调离岗位,让他们易地做官,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只不过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决策机制就变得混乱不堪,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就会变成摆设。在一些工程建设领域,虽然也强调“决策责任终身制”,但是,由于缺乏民主考核机制,因此,这样的制度与其说是一个责任制度,不如说是一个恐吓制度,它只能会让下级官员更紧密地与上级官员联系在一起,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保护伞。
反思中国的决策制度令人怅然。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决策领域的各项制度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人们就会发现中国当前决策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但是,如果还原中国决策的现实场景,人们又会发现各项决策制度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分析中国决策领域出现的问题,必须跳出当今社会变革的激流险滩,必须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寻找答案。如果只是满足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没有看到我国决策体制中存在着的深层次问题,那么,在分析研究中国决策制度的时候就会缘木求鱼。
中国当前最缺乏的不是责任追究制度,而是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认知不足。只有充分了解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本来含义,才能建立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体系,才能用制度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决策问题。民主决策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主权在民的真正含义,而科学决策则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当今我国政府决策普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只有建立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有机衔接的机制,才能使我国的决策真正符合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建立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机制,必须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改革,把我国五四运动提出的民主与科学变成系统的国家纲领,引导全国人民不断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通过政治改革建立有限政府和宪政民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