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社会自治是相对于政府管理而言的,即是:对于某一方面的社会事务,不是由国家机器君临于社会之上,在社会外面,以统治、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是由有关的社会成员自己进行管理。一般认为,这样的自治是可欲的,不过其确切的理由是什么呢?

通常以为,这可以减少需要人民负担的公务人员的数量。这的确是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据说汉代人口中每数万人供养一个国家官吏,而现代则中国则已经由26个人供养一个公务员。当今中国主要的问题,就是庞大的官僚队伍需要豢养,消耗了已经是高比例的税收的大部分,造成所谓吃饭财政,造成了数十万亿的地方欠债。不仅豢养,而且他们凭借自己的特殊优势,还要对社会机体进行压榨。这既是社会已经无法负担的经济问题,也是尖锐的政治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摆在现行体制面前,而且就是对于未来的民主体制,也是无法回避、必须正面解决的。因此许多人回顾历史,希望回到往时的地方乡绅自治。
 
其次可能的理由,是价值观方面的。人们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会有自由的、满足的感觉。而最根本的理由,我以为是:人们对自己的事情,具有最为充分的特殊知识,也因为切身而具有迫切的动力,因此他们可以进行及时而有效的照料,使得事务能够得到真正的、有效的处理。而在官僚处理的方式下,主事者与事务并不关心,虚应故事,造成低效率,而以消耗大量社会资源自肥作为其实际导向。寻租,就是将事务作为与事务并不相干的人取得私利的工具。
 
因此,相对于政府的外部统治而言,社会自治确实是可欲的。但是,是不是一切种类的社会自治都同样可欲呢?公民社会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是其现代的方式。但是还有其他的方式。
 
例如,乡绅自治,它是否无条件地可欲?从正面来说,这符合社会活动的规律,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中总是只有少部分人具有参与管理的兴趣和能力,而多数人并不那样关心。因此,那些已经证明了自己管理能力的人进行县乡等范围的管理,的确可能优于国家官吏。至少从财政负担上考虑,是这样。但是从反面来看,这些出于自己自然优势而居于上位的人们,没有什么因素可以确保他们对于地方一定是善治。自治只是善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他们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现实优势而谋取私利,而且出于人的本性,他们几乎一定会这样做。而他们对于事务的管理,也未必是妥善的。特别是对于个人的人权来说,无论对于本地的个人,还是对于外来的个人,他们都有可能进行其权利的侵害。在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并不比整个国家的统治者做得更好,而可能做得更坏,因为他们的利益更直接,而他们的权力同样是不受约束的。因此自古以来,对地方豪强的压制,以保证人们起码的生存条件,就成为中央政府存在的理由。这两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相互的制约。
 
这就是说,我们为什么需要自治,是因为唯有直接相关者能够最好地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一点,市场经济是一个最为充分的例证;而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中央政府来治理国家,是因为要靠它保障普遍的法治与人权,使之不被特殊的利益垄断要求所侵害。例如一个地方的统治者对于外来投资者的无情剥夺,而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这样的事情不防止,就不可能有市场体系的正常发育。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自治方式,例如家族宗法的自治。这种自治,如果其范围限于家族事务的话,是可欲的。但是,如果成为基本政治因素,那么就还是自然因素(人们的居住、生殖、暴力能力)占据主要地位,是非理性的。也就是说,它会以特殊的利益结构,干扰社会事务本身的需要,会对个人的普遍权利进行压抑和扭曲。可以说,只有合乎事务需要、与事务本身直接关联的利益结构才是合理的,才能够促进事务的进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福利。
 
其次,自然暴力的自治,在农村,往往随处可见一些凭借自己暴力优势(性情、家族)干预社会事务的人,更系统地说,具有暴力优势的人强强联合,与政府中人妥协,共同谋取利益。这就是所谓黑社会。这也是一种自治,而且是最容易自然发生的自治方式。如果只从民主、自由的理念出发看,似乎也可以提倡,而且在向民主社会转型过程中,它也一定会起到某种作用。但是,归根结底,也就是从人的权利与社会效率的角度来看,它也是要由法治进行限制的,而并非我们所要的公民社会。
 
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两者同为自治、同为利益相关的人组织起来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区别在于:黑社会的逻辑是暴力逻辑,是以暴力,对于他人利益进行夺取(它着眼于这种再分配而不是生产),为本集团内部进行利益增值的。如果一个国度内充斥的是各种各样凭借暴力(加上其变种、服务于暴力能力的人情网络)的集团,彼此进行不择手段的厮杀争夺与妥协,那么这是一个对于普通人来说黑暗的社会。它不利于文明在这个社会内部的发展。
 
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与国家的产生有必然的关联。当国家机器垄断了暴力,使得在社会内部,每个人不必把暴力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内容而时时刻刻准备战斗,他们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其他方面,投入到经济经营、科学研究、精神文化等等方面来,文明才由此发展起来,社会的整体力量至今才无限地增强起来。可见,人际的暴力关系是一种原始的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一个国家的机器无视法律约束去对待个人与社会事务的时候,它就属于黑社会。

与暴力逻辑不同,公民社会是目标导向和契约机制的。就是说,它以特定事务处理的目标、效率作为导向,相应地,人们凭借契约来结合。这是现代活动的标志,是它与原始的(凭借宗法、暴力、地域等自然因素结合、并且由其支配目标)自治的根本区别。公民社会是以人的文明生活为取向的。一个社区,是以相关居住者的安宁生活为导向。一个社会团体如教会,是以促进参与者的宗教活动为导向。一个慈善团体,是以相关范围内的社会救济为导向。一个作家群体,是以促进参与者的写作能力为导向。因此无论对于参与者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建设性过程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不是任何一种自治。在历史上存在过许多自治形式,它们并非因为仅仅是自治而可欲。我们要批判大政府,我们不得不面对专制制度所造成的财政危机与政治危机,但这并非说我们要盲目地推崇任何一种自治。公民社会是与当代世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轨的、现代方式的社会自治,它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