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琳:关于健全的法治的标准

异见人士徐琳因为纪念刘晓波的歌曲而受审


 

有资深律师提出健全的法治的几个标准:1,民主立法;2,严格执法;3,全民守法,共同护法。对此我谈谈我的看法。

所谓标准,就是事先确定下来大家公认的用来衡量判定事物的性质、程度的东西。标准一旦确定,就是不变的,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是不变的。

“民主立法”作为判定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的标准之一是对的。所谓民主立法,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程序来订立的。民主的方式就是在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确定,投票可以是由全体公民来投票,也可以是由经过竞选获得资格代表部分公民的议员(或其他称谓)来投票。立法的民主程序包括草拟、公示、征求意见、辩论、定稿、审定、投票表决、修订等。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不民主的,就必然是不健全的。当然,即使是民主的,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健全的程度高一些。

“严格执法”我认为不是衡量健全的法治的标准,它是想要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要实现的目标,也可以是事情发生后的结果,但却不是衡量标准。严格执法不是事先能确定的东西,只有在执法之后才能根据标准来判定执法是否严格。拿结果来当作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怎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呢?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就是一句空话,有些执政党就喜欢说这样的空话。

我认为第2个标准应该是司法独立,即司法行为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如果司法行为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就肯定是不健全的,严格执法往往是做不到的。

“全民守法,共同护法”我认为也不是健全的法治的标准,它是人的表现,而不是法治的特性的体现,法治是否健全应该是从法治本身包括制度、措施上体现出来,而不是从人身上体现出来。怎么才叫全民守法、共同护法?所有人都守法、护法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达到怎样的比例才算是全民守法、共同护法呢?这是说不清楚的。

我认为第3个标准应该是司法中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例如侦察、起诉、审理分离制、律师代理制、陪审团裁决制等;监督机制例如公开审理制、言论自由等。这些都是能够制约、监督司法行为使之达到公平公正的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司法行为就做不到公平公正,法治就是不健全的。

如果法治是健全的,那么根本不需要提什么“严格执法”这样的口号。某个岗位的司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他岗位的司法人员会指出来、不予进入下一道程序,或者律师会提出质疑,陪审团会不予支持,旁听者也会利用公共舆论予以批评,因此不严格执法的事情很难发生。

另一方面,即使通过民主方式、程序订立的法律也有可能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经过庭审充分的辩论以及舆论的交锋,人们(多数人)会达成一个共识,从而最终作出与法律规定有出入的判决,但却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这种情况虽然是不严格执法,但却是合理的、恰当的。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是要根据上述诸多内容来进行判定,上述各项内容具体化后就成为了判定法治是否健全的标准。当前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这样的标准,有待有识之士们去促成。

徐琳 2023.8.1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徐琳:关于健全的法治的标准

异见人士徐琳因为纪念刘晓波的歌曲而受审


 

有资深律师提出健全的法治的几个标准:1,民主立法;2,严格执法;3,全民守法,共同护法。对此我谈谈我的看法。

所谓标准,就是事先确定下来大家公认的用来衡量判定事物的性质、程度的东西。标准一旦确定,就是不变的,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是不变的。

“民主立法”作为判定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的标准之一是对的。所谓民主立法,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程序来订立的。民主的方式就是在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确定,投票可以是由全体公民来投票,也可以是由经过竞选获得资格代表部分公民的议员(或其他称谓)来投票。立法的民主程序包括草拟、公示、征求意见、辩论、定稿、审定、投票表决、修订等。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不民主的,就必然是不健全的。当然,即使是民主的,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健全的程度高一些。

“严格执法”我认为不是衡量健全的法治的标准,它是想要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要实现的目标,也可以是事情发生后的结果,但却不是衡量标准。严格执法不是事先能确定的东西,只有在执法之后才能根据标准来判定执法是否严格。拿结果来当作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怎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呢?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就是一句空话,有些执政党就喜欢说这样的空话。

我认为第2个标准应该是司法独立,即司法行为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如果司法行为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就肯定是不健全的,严格执法往往是做不到的。

“全民守法,共同护法”我认为也不是健全的法治的标准,它是人的表现,而不是法治的特性的体现,法治是否健全应该是从法治本身包括制度、措施上体现出来,而不是从人身上体现出来。怎么才叫全民守法、共同护法?所有人都守法、护法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达到怎样的比例才算是全民守法、共同护法呢?这是说不清楚的。

我认为第3个标准应该是司法中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例如侦察、起诉、审理分离制、律师代理制、陪审团裁决制等;监督机制例如公开审理制、言论自由等。这些都是能够制约、监督司法行为使之达到公平公正的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司法行为就做不到公平公正,法治就是不健全的。

如果法治是健全的,那么根本不需要提什么“严格执法”这样的口号。某个岗位的司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他岗位的司法人员会指出来、不予进入下一道程序,或者律师会提出质疑,陪审团会不予支持,旁听者也会利用公共舆论予以批评,因此不严格执法的事情很难发生。

另一方面,即使通过民主方式、程序订立的法律也有可能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经过庭审充分的辩论以及舆论的交锋,人们(多数人)会达成一个共识,从而最终作出与法律规定有出入的判决,但却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这种情况虽然是不严格执法,但却是合理的、恰当的。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是要根据上述诸多内容来进行判定,上述各项内容具体化后就成为了判定法治是否健全的标准。当前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这样的标准,有待有识之士们去促成。

徐琳 20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