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从表面上来看,新闻审判关注的是个案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新闻审判最终指向国家的政治事务,是借助于个体案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新闻媒体应当善用自己手中的武器,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摆出一幅悲天悯人的面孔,在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散布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说三道四,那么,就背离了新闻监督的初衷,形成不合法的\"新闻审判\"。新闻媒体不是不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新闻媒体必须学会用事实说话;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可以在作品中灌注自己的感情,但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学会克制自己,让新闻作品中每一个观点都有具体的证据加以支撑。我们需要正常的新闻监督,但是不需要脱离法律约束的\"新闻审判\";我们需要正常的舆论监督,但是不希望新闻媒体刻意营造虚假的舆论氛围,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审理案件。
近些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频繁使用\"新闻审判\"这个概念。但迄今为止,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人们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自行收集证据,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定罪量刑\";有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和评论,将新闻事件当事人推向被告席,接受公众的审判;还有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在社会新闻中,新闻媒体将新闻事件当事人放在道德审判席上,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道德评判。
在笔者看来,新闻审判的含义非常广泛,但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法制案件的时候,拒绝采用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自我收集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极力营造\"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新闻舆论氛围,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河南张金柱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最先报道这一案件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得知司法机关将对被告人处以极刑的时候,制作内参希望改变结果,但最终回天无力);第二种是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先入为主,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作出法律认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发生在湖北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第三种是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络人肉搜索功能,揭露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腐败行为,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南京江宁区房地产管理局周局长涉嫌腐败案件;第四种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新闻媒体有选择地组织公开评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改变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广州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件;第五种是对侦查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强烈质疑,新闻媒体采访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家属,不断寻找证据材料,反复渲染案件的疑点,从而迫使鉴定机关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湖北省襄樊高莺莺跳楼自杀案件;第六种是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新闻媒体反复炒作,从而迫使司法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并且向公众公布调查的结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湖南教师黄静自杀案件;第七种是对政府的鉴定结论表示强烈的不满,新闻媒体大肆炒作,迫使政府部门继续作出鉴定结论,将一个普通案件炒作成为一个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陕西华南虎照片案件。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新闻媒体介入炒作,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的命运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总结这些新闻审判案件,大体上有以下规律:首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的办案能力或者公正性表示强烈的怀疑,对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选择性使用,凸现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的紧张关系;其次,从表面上来看,新闻媒体关注案件的结果,矛头针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但核心内容是批评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以达到强化新闻审判正当性的目的;第三,通过炒作法制案件,对现行制度或者体制提出强烈质疑,通过对制度的体制的批判,达到他们希望达到的政治目的;第四,为了强化新闻审判的力量,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往往采取以下策略:通过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采访报道,努力营造一种悲情的气氛;通过对个别官员玩忽职守或者官僚主义的鞭挞,营造一种同仇敌忾的社会氛围;通过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瑕疵的分析报道,彻底摧毁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期望,从而\"自觉地\"接受新闻媒体得出的结论。
伴随着新闻审判,还有所谓的舆论审判、舆论监督等概念。这些概念虽然出现在一些官方文件中,但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在新闻实践中,所谓舆论监督往往成为新闻媒体强化自身重要性的手段和工具,一些新闻媒体假借舆论监督,把自己塑造成为整个社会舆论的形象代言人,或者把具体法制案件报道巧妙引申为舆论监督。少数学者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使用舆论审判这个概念。其实,舆论是一种多元主体共生的社会现象。假如只有新闻媒体的炒作,而没有公众的回音,那么,所谓的社会舆论就不复存在;反过来,假如公众发出了声音,但是,没有经过新闻媒体的\"发酵处理\",那么,也不可能形成所谓的舆论氛围。所以,当我们在分析新闻审判概念的时候,必须明确区分新闻审判的主体与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能把少数新闻媒体极力营造的新闻审判氛围等同于舆论监督的氛围,更不能把少数新闻媒体的自我炒作行为,等同于舆论审判。从严格意义上说,舆论是无法进行审判的,舆论只有被少数人操纵之后,才会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评判活动。
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舆论监督只有借助于新闻媒体(新闻媒介)才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所以,我们在讨论舆论监督、舆论审判问题的时候,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与新闻审判之间的区别,不能把它们当作同一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极少数学者在研究舆论监督问题时,把宪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作为舆论监督的宪法依据,认为这些条文\"间接规定了舆论监督权\"。事实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这并不等于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既可以是体制内部的监督,比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改进的意见等等,也可以是体制外部的监督,比如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意见,或者投书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等等。公民通过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或者在互联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未必能够形成舆论的氛围,只有当这些意见和建议被其他公民所接受,广泛传播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共鸣之后,才会形成舆论氛围,进而积聚监督的力量。公民在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于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为了炒作某些新闻事件,也会通过不同的载体(报纸、网络)反复报道某些案件,在新闻媒体的参与或者操作之下,发生在个别地区的具体案件,很可能会成为影响公众生活的新闻事件。发生在陕西的华南虎照片事件以及其他民事、刑事案件,都是因为新闻媒体的深度介入,反复报道,最终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正因为如此,我们反对把新闻审判与舆论监督、舆论审判等同起来,但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的作用,通过分析研究新闻媒体所扮演的角色,更好地落实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监督职能。
新闻审判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审判,而是一种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形成的独特判断。个别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顾理平《新闻法学》1999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假如把其中的\"舆论\"替换为\"新闻媒体\",那么,这个关于舆论监督的定义,大体上可以变成新闻审判的概念。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新闻审判不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一些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恰恰利用了这一点,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等同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借助于新闻媒体反复炒作,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新闻审判力量,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是因为它代表了\"一定的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的普遍的共同的意见。\"(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第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在新闻实践中,一些新闻媒体或者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恰恰利用\"舆论监督\"的不确定性,在虚拟的互联网络上,不断地炒作自己的案件,从而形成了一种虚拟的甚至是虚伪的舆论监督氛围。部分新闻媒体通过对\"民意\"的选择,从而达到操纵社会\"舆论\"的目的,当互联网络上的意见不符合他们需要的时候,他们毫不客气地进行排斥;当互联网络上的\"民意\"符合他们制作新闻作品需要的时候,他们会毫不客气地引用这些互联网络民意,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和得出结论的依据。现在,少数新闻媒体在利用互联网络民意方面已经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他们随时可以把自己关心的新闻事件,借助于互联网络变着花样进行炒作,然后又把互联网络获得的\"民意\",重新刊登在传统新闻媒体上,从而形成一种现实与虚拟相互作用、互相印证、不断强化的效果。
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舆论监督是运用新闻传媒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唐惠虎《舆论监督论》1999年湖北教育出版社)。在分析舆论监督现象的时候,不能仅仅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应该从政治的角度,深入分析其中所蕴含的命题。新闻审判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学的现象,新闻审判是一种借助于新闻媒体\"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审判的时候,矛头对准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新闻审判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干预政治的结果。所以,我们在讨论新闻审判现象的时候,必须了解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深入探讨其发展规律。
中国社会日趋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相互纠结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解决利益纠葛的过程中,既需要主体之间的相互磋商和妥协,同时又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当一个社会缺乏自治的传统,不能通过自治组织协商解决内部矛盾的时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须扮演仲裁人的角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泛介入公共事务或者个人事务,在有些情况下非但不能解决麻烦,反而会产生新的问题--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变成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审判往往不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进行\"审判\",而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审判\",这就是为什么新闻审判是一种政治现象的深层次原因。
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理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帮助公民解决个人或者团体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招之即来,来之能战\",随时随地地解决社会矛盾。假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批评乃至\"审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成为新闻媒体永恒的主题。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闻媒体总是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批判的靶子。
所以,从表面上来看,新闻审判关注的是个案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新闻审判最终指向国家的政治事务,是借助于个体案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了新闻审判的深层次含义,我们必须对新闻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从而找出今后在新闻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新闻审判本质上是监督而不是\"审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公权力,所以,新闻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调查采访,防止由于拒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而使自己的采访报道陷入困境之中。但新闻媒体也不能过分依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证据材料,从而失去独立调查采访的能力。新闻媒体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完整的材料,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程序进行监督,防止由于不当取证,损害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证据材料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选择地使用证据材料,作出对新闻事件当事人不利的裁决。总而言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独立调查。新闻审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司法审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尊重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决不能利用各种形式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活动。
其次,新闻审判从形式上来说,是制作新闻而不是创作\"艺术作品\",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充分意识到,新闻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必须尊重真实客观的原则,不能凭想象进行新闻审判,更不能通过情绪的发泄,营造特殊的社会氛围。在中国的新闻界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相当多的年轻新闻从业人员出身于中文系,他们习惯于以艺术的手法制作新闻作品,把新闻评论当作杂文对待,在报道或者评论新闻事件的时候,大量使用煽情语言,努力达到他们希望的社会效果。部分新闻从业者甚至不承认新闻评论与杂文之间的界限,以联想、比兴、铺陈等方式,将互不关联的新闻事件生拉硬扯到一起,发表所谓的新闻评论。新闻有自己的客观规律,新闻媒体在进行所谓新闻审判的时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抒情性的艺术手法,虚构细节,将新闻事件当事人置于尴尬的境地,更不能通过无限联想,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一个发泄对社会不满的窗口,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审判。
第三,新闻审判的目的是真相而不是\"故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审判的过程中,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追求的是真相,而不是渲染气氛,唯恐天下不乱。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刻意模糊新闻细节,把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变成一个扑朔迷离的新闻故事,不断渲染,使新闻事件变成了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许在某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看来,新闻细节并不重要,但围绕着新闻事件所发生的一切复杂社会关系,才是新闻报道的重点。所以,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像香港的\"狗仔队\"那样,不是围绕着新闻事实主线展开调查,通过实地勘察、走访有关当事人,制作有说服力的新闻作品,而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进行围追堵截,试图通过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社会关系的主观梳理,把新闻事件当事人塑造成为新闻从业人员想象中的形象。这种新闻传播中的\"春秋笔法\",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对公众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使他们跟随新闻从业人员,不自觉地走入到预先设计的话语陷阱之中。现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不是在还原事实真相,而是在塑造新的人物形象;不是在接近客观事实,而是在虚构新闻故事。对于这样的新闻审判,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四,新闻审判是发现法律证据而不是\"捏造\"证据。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己的新闻报道权,发现独特的证据,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线索,但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捏造\"证据材料,扰乱视听,引起社会混乱。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循循善诱\",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一点法律知识,帮助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分析案情,\"采集\"证据。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公民,在新闻从业人员的劝导下,不自觉地进入到寻找证据的怪圈之中,极少数人为了寻找有利于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证据,不惜制造伪证,结果事情败露之后,锒铛入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可以饱含感情,报道法制事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新闻事件当事人渡过难关。但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恪守法律,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玩弄法律,戏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假如司法机关发现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涉嫌捏造证据,那么,应当追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新闻媒体应当善用自己手中的武器,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摆出一幅悲天悯人的面孔,在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散布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说三道四,那么,就背离了新闻监督的初衷,形成不合法的\"新闻审判\"。新闻媒体不是不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新闻媒体必须学会用事实说话;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可以在作品中灌注自己的感情,但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学会克制自己,让新闻作品中每一个观点都有具体的证据加以支撑。我们需要正常的新闻监督,但是不需要脱离法律约束的\"新闻审判\";我们需要正常的舆论监督,但是不希望新闻媒体刻意营造虚假的舆论氛围,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