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捍卫信仰自由的法律搏弈战


李柏光

 

 

一、与公安局的搏弈战

 

安徽省阜阳市颖上中心教会于2004年成立培训教会同工的函授学校。罗炳银是该学校的负责人之一。该函授学校于20047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区进行聚会。当时参与聚会的还有来自台湾的基督徒姊妹。成都市公安局都江堰分局大批警察包围该聚会点,冲击正在聚会的基督徒。把参与聚会的基督徒带到警察局扣留了3个多小时。被扣押的基督徒中,有来自安徽阜阳市颖上中心教会的基督徒罗炳银。在对罗炳银展开询问后,成都警方立即通知安徽阜阳警方有关罗炳银的信息。

 

管辖罗炳银经常住所地的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局如获至宝,于717日出动警力搜查罗炳银的公司。阜南县公安局警察贾庆云和张俊搜查罗炳银的公司,抄走罗炳银的许多宗教信仰资料和音乐光盘,在该局发给罗炳银家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办案单位的公章也没有盖。

 

罗炳银的公司,其实谈不上是“公司”,只是个工作室而已,名为“天韵音乐电视人”工作室,是一个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个体私人企业。718日,阜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队长兼教导员张春国带领阜阳市颖泉区公安局大队人马对罗炳银的“天韵音乐电视人”工作室展开大规模搜查,抄走4台电脑、7部摄象机和其他大小物品,总计价值达10多万元人民币。727日,阜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张亚俊带队到罗炳银的工作室拿走搜查的东西,向罗炳银的女儿罗晓霜下发《扣押物品清单》(因为当时罗炳银还没有回到阜阳),该扣押单上的案件承办人一栏签字的人是张亚俊(前阜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现被调到该局稽毒支队当队长),盖的公章是“阜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需要说明的是,张春国竟然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就敢抄走罗炳银大批物品。更为奇怪的是,张春国在搜查前,还没有在扣押清单上填写物品名称之前,竟然要罗炳银当时还不满18周岁、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罗晓霜在扣押清单上先签字,张春国他们每扣押一件东西,就在罗炳银女儿已经签了字的扣押清单上填上一件要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这样的执法程序笔者还是头一次听说!

 

719日早晨,罗炳银从四川回到阜阳。当天下午罗炳银到阜南县公安局查询自己的工作室被搜查的情况,罗炳银到达公安局后马上被阜南县公安局拘押,阜南县公安局宣布对罗炳银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有意思的是,阜南县公安局竟然没有向罗炳银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就把罗炳银关押15天。15天届满之后,200484日,阜南县公安局以罗炳银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宣布对罗炳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200492日,阜南县公安局又以“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消了对罗炳银的指控。

 

罗炳银以为自己马上就可以获得自由了,谁知,就在阜南县公安局撤案的当天,阜阳市颖泉区公安分局以罗炳银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炳银“刑事拘留”。92日,罗炳银被转移到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罗炳银被刑事拘留40天后被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来,颖泉区公安分局把罗炳银的案件移送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经审查之后,于20041225日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不起诉罗炳银。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泉检刑不诉[2004]12号)中写到(摘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罗炳银以传播基督教义为目的,接受他人资助,以1.68/本的价格将宗教书籍《信仰的根基》(第一单元名称)委托‘京九印业’印刷成书19000余册,罗炳银将制成的书籍通过‘中原快运’托运部发往全国二十一地区,在地下宗教组织人员中免费发放。经鉴定,该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炳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炳银不起诉。”

 

然而,阜阳市公安局直到20041231日才释放了罗炳银。罗炳银被阜阳市警方关押了5个月12天!

 

二、与宗教局的搏弈战

 

罗炳银被释放后,到阜阳市公安局索要自己被扣押的价值10多万的物品。阜阳市警方不甘心这样的结局,阜阳市公安局当时的国保支队队长张亚俊对罗炳银说:“你的事还没有完,你的东西我们转给颖泉区宗教局处理了。”

 

2005324日,阜阳市颖泉区宗教局以“市公安局转来讯问笔录及侦察材料”为由,对罗炳银宣布没收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并对罗炳银处以违法所得3倍(即2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阜阳市颖泉区宗教局泉民宗[2005]02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这样写到:

 

“罗炳银:

      根据市公安局转来的讯问笔录及侦察材料,你所进行的宗教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没收你的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清单附后),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24万人民币)。

      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

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到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罗炳银迅速聘请律师于200544日对该行政处罚向阜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005525日,阜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通知书。2005616日,罗炳银聘请律师对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处罚决定向颖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72日,颖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就在颖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了一个奇怪的举措:该局于200574日下发一个名为“关于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通知”(泉民宗字[2005]04号),该通知说:

 

“罗炳银:

我局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向你下发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泉民宗字(200202号,现在我们认为有些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经研究决定撤销泉民宗字(200502号《行政处罚通知书》,所没收的财物暂行扣押。

此通知

 

 

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

00五年七月四日”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对该局发出的《撤销通知书》中的一个数字感到奇怪:该局于2005324日下发的文件怎么会是“泉民宗字200202号《行政处罚通知书》”,而撤销的却是“泉民宗字200502号《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什么2002变成了2005?笔者也无法知道,至少,我们看到的该局发给当事人的正式文书就是如此。现在看来,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公务法律文书中如此草率马虎粗心地行文,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该宗教局在执法活动中,在对当事人的行为还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前就敢进行处罚的胆量了。

 

2005816日,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对罗炳银起诉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处罚作出(2005)泉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撤销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泉民宗字(20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2005)泉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透露了一个让当事人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也是在颖泉区人民法院对罗炳银提起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间,在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向罗炳银下达了关于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通知后,阜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也自摆乌龙,向阜阳市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下达了一个奇怪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让一般读者读起来都会感到无法理解:在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通知作出后,“阜阳市宗教事务局于2005711日作出阜宗(200512号关于撤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通知》的决定”。该文件说,“根据省宗教局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撤销你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通知》泉民宗[2005]04号,维持泉民宗(200502号《行政处罚通知书》。”

 

上述文件表明,宗教局内部上下级机关之间在罗炳银案子上的混乱态度已经到了何等程度!害怕承担败诉后的责任追究,使得省、市、区三级宗教机关互相摆乌龙,根本无法顾及法律和政策上的相互矛盾了。

 

在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下达后,200597日,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又作出与泉民宗字(200501号《行政处罚通知书》相同的《行政处罚通知书》,916日,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与泉民宗字(20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决定没收被扣押的物品,罚款3倍。”

 

2005926日,罗炳银聘请律师对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颖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颖泉区人民政府于20051123日作出维持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59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颖泉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20051215日罗炳银委托律师向颖泉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在2005816日作出责令颖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颖泉区人民法院在2006227日(2006)泉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中,竟然作出了与该法院第一次判决完全不同的判决:维持颖泉区宗教局泉民宗[2005]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罗炳银不服,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法院于2006515日作出(2006)阜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颖泉区法院第一审认定的罗炳银的所谓“违法事实”是什么呢?阜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引用的文字说:

 

20045月至9月间,罗炳银以传播基督教为目的,接受美籍华人陈自坚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000元),用于传教。利用电脑、摄像机下载录制有宗教内容的宣传品,制成光盘或磁带,进行宣传,并在‘京九印业’印刷有宗教内容的书籍《信仰的根基》(第一单元名称)19000册。罗炳银通过‘中原快道’托运部发往全国二十一个地区。经鉴定,该书为非法出版物。其光盘、书籍在其内部免费发放,对外出售或赠送。在宗教场所拍录像,筹办宗教函授学校,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经庭审现场播放罗炳银制作的部分光盘,其内容有外国人及罗炳银的讲话、电影、儿童歌舞、舞蹈等宗教宣传活动。2004101日,罗炳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后颖泉区宗教局经立案审查,对罗炳银作出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820003倍(2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罗炳银向阜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罗炳银不服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阜阳市中级法院在它的判决书中认为:

 

“罗炳银利用电脑、摄像机制造、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擅自筹办宗教函授学校,印刷宗教书籍,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颖泉区宗教局对罗炳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应该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连当初撤销对罗炳银行政处罚的颖泉区宗教局都“认为有些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在事实没有弄清以前,就竟然被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人民法院给盖棺定了论。这其中是否有权力的勾兑在其中,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样的结果让任何稍有正常理性的大脑都会感到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影响整个链条的运动。

 

 

附录

阜阳:在逼迫中成长起来的福音兴盛之地

 

 

一、福音的兴盛就是逼迫的兴盛

 

 

安徽阜阳是京九线上的重要交通枢纽。像它的地理位置那么重要一样,阜阳也是当地基督福音的兴盛之地。从1986年到1995年,是阜阳地区福音大兴盛的时期。不说遍布城乡的家庭教会,在当地一个县,光“三自”教会的教堂就达七十到九十个,如颖上县就有“三自”教堂七十多个。由于当地政府经常进行严厉打击,使得许多想信主的人有忧虑和害怕而不敢信,害怕遭到政府打击。

 

然而福音兴盛的代价就是逼迫的兴盛。从1996年到2004年,是阜阳地区的基督徒遭受逼迫最严重的时期。只是从2004年开始,当阜阳地区的基督徒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信仰自由以后,逼迫才开始有所收敛。

 

面对家庭教会的蓬勃发展,执政掌权者开始担忧。1995年,掌权者在打击阜阳地区邪教组织头目“被立王”吴阳明邪教活动的同时,也对阜阳地区的家庭教会展开了顺手牵羊的打击和取缔。他们污蔑家庭教会是“邪教”,许多家庭教会基督徒被抓、被打、被关押和罚款。被公安部定为阜阳地区“一号人物”的陈孝富更是多次被关押和劳教。陈孝富是阜阳市颖上中心教会的创始人之一。他被定的“罪名”很多:“非法传教”、“呼喊派头头”、“私设聚会点”和“散发非法传单”等等。1997年他被抓后送劳教所劳教3年。20034月,陈孝富又被警察抓走,关押40天后出来。在里面期间,警察让他享受了一次“坐老虎凳”的滋味。

 

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初,阜阳地区的警察在逼迫当地家庭教会的方法上,手段残忍。几位基督徒弟兄告诉我,当时警察对被关押的家庭教会基督徒采取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的方法折磨、用竹签插手指、用警棍、电棍抽打屁股,打得你连坐与睡都无法进行,还有用棍棒打,有时连棍棒都打断。我听到的一个令我毛骨悚然的例子是:警察把手铐一端烤在一个基督徒的一只手上,然后猛力往地下一拉,那个基督徒带着手铐的那只手顷刻之间就皮开肉绽,露出骨头来。

 

据弟兄回忆,九十年代的时候,警察看到家庭教会基督徒聚会就去冲击抓人,无论老少,大小孩子都抓,连正抱着婴儿的老奶奶都一同抓走。抓了后怎么办?拿钱来赎人!不交钱不放人。2001321日那次,警察一下抓了150多人。要求每人交100200300元不等。交不起钱的送拘留所。拘留期满后还交不起钱,继续拘留。

 

像这样大规模的抓捕,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到2004年,不下500次!

 

警察冲击家庭教会时对从中抄走的圣经如何处理?烧掉吗?不。他们开始有经济头脑。警察会把圣经卖给废品收购站。许多基督徒看到后很痛心,等警察一走,就暗暗地从废品收购站把圣经花钱买回来。

 

2004年开始,自罗炳银的案件发生后,家庭教会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后,这样,逼迫开始减少。一打官司,阜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张亚洲俊也被调离了,调到稽毒队去当队长了。新上任的阜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牛颖泰则采取冲散家庭教会信徒聚会但不抓人的新做法。也许是牛队长看到了他的前任的做法带来的结果。

 

在这场持续了近10年的大逼迫中,有个警官的名字需要被我们大家熟悉一下。他叫刘德松,他当时为阜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他负责主持对当地家庭教会的逼迫。那时还没有国保队这样的专门警种,所以由刑警大队进行逼迫。由于逼迫有功,刘德松如今已经升任阜南县公安局局长。这也许是我们的主顾念他的逼迫行为使福音大兴盛,所以把他提到了高位。

 

 

二、罗炳银的故事

 

    20066月的一天,我在阜阳见到了罗炳银。罗炳银,19659月出生。也许是长期遭受逼迫的缘故,罗炳银显得腼腆而沉默寡言,大多数时候只是静静地看着你,但他身上透露出一般基督徒所没有的干练和警觉。从他告诉我的事迹来判断,这是个勇于用行动来表达信仰的基督徒。

 

    信主后,罗炳银前后被抓进去关押三次,被警察追击的次数就更多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大逼迫中,罗炳银也像众多家庭教会基督徒一样被抓。2001年的时候。当地警方曾悬赏10万元人民币通缉他。当时魏士良弟兄拿7万元到南京买了一万本圣经运回阜阳,然后由罗炳银弟兄负责向全国各地他们服侍的教会发放。警方首先抓到了负责买圣经的魏士良。然后开始追捕罗炳银。

 

    警方是如何抓到魏士良的呢?原来,过去魏士良到南京买圣经,都是到一个名叫蒋玉春的人那里购买。蒋玉春,安徽凤阳人,是南京“两会”的负责人之一,也是丁光训的得意门生。过去,美国东门国际给蒋玉春支助,让他把一部分圣经卖给家庭教会,使家庭教会信徒有圣经可读。因为中国家庭教会,特被是农村的家庭教会信徒,太缺乏圣经了。

 

    魏士良是个心直口快的老实人。蒋玉春看到魏士良一下子买这么多圣经,起了疑心,于是请魏士良把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都留下,以便今后加强沟通,增加业务往来。魏士良二话不说就全给了蒋玉春。等魏士良走后,蒋玉春就举报了魏士良,于是,魏士良被警察拘捕了。最后,罗炳银也没能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他被抓进去关押了3个月,被突击审讯了33夜不让他睡觉,还让他“坐老虎凳”。3个月后他被释放。

 

    2004年罗炳银又被拘捕。这次,他是自动送上门的。他是到公安局查询自己公司被抄家而被拘留。没想到一关又是5个月12天。这次警察对罗炳银进行了“背烤”,即把一只手从肩上倒放背后,另一只手从背部往上拉,这样把两手连烤起来。

 

罗炳银告诉我,抓捕停止了,其他的事情来了。当地警方开始对家庭教会的基督徒和传道人展开披着法律名义的“株连行动。”罗炳银的女儿罗晓霜20065月高中毕业,申请办护照。公安局拒绝办理,原因是罗炳银住所地的阜南县张寨派出所不给签字,其不给签字的理由是:因为罗晓霜的父亲是家庭教会传道人。家在阜阳市的罗炳银的侄子去报名参军,然而,人民武装部竟然以“你叔叔是基督教传道人”为由而拒绝给他享受当军人的权利和履行服兵役的“义务”!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都明文规定了的呀。

 

阜阳市颍东区杨楼乡有一个基督徒韩耀堂在家里开设聚会点,他儿子报名参军也被拒绝,原因是:“你父亲在几开设基督教聚会点。”

 

然而还有更奇怪的事情。远在1991年的时候,颍上县的救济粮竟然会因为你是基督徒公民就不能获得国家发放的救济粮!

 

 

200661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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