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诉周叶中案代理词

 

(最终定稿).



浦志强 滕彪


(2006615)

 

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王天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对各位的儒雅斯文、宽容得体和专业素养,我们深表赞赏;对周、戴师徒的刀法娴熟,我们自愧弗如。 好在真相从来简单和具体,法律本该明确和公知,打官司不是耍大刀,闹剧不该在宪政中国屡次上演,巧言令色更不会老是左右逢源。为归纳观点还原 真相,我们发表书面意见如下,请各位斟酌采纳。
    
一、关于抄袭事实——抄了就是抄了。
    
判断周叶中、戴激涛抄了没抄,不需要过高的智慧,至于他是亲自抄的还是因挂名而坐蜡,是另一回事。我们的结论是:解读对原告论文的抄 袭,约为465200余字。其中原封不动的抄为第37处和42处,改动标点的抄为第4处,调整语序的抄为第2612处,序号变动的抄为第1017 处;略作改动的抄共有38处,分别为第135,第7-9,第11,第13-16,第18-36,第38-41、第43-46处,有7处经改动后抄错 了。就抄袭清单32-35处、第3839处和第44-46处,被告未证明其参考和借鉴了除原告外哪位的高见,我们理解为实在理屈词穷。对抄袭 情况的比较分析,请参见已经提交的其它文件。
    
文章千古事,白纸黑字既能光宗耀祖,也会让文抄公无处遁形。《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构成对《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的低级抄袭,天地可 鉴。更有甚者,周、戴积习难改,在诉讼中又爆出篡改和隐匿证据的情形——如在维尔的《宪政与分权》的引文中,擅自加进了王天成对混合均衡政体的表述, 还在多处证据中隐去陈伟、高秦伟、孙祥生、牛彤等学者对王天成观点的脚注和说明;而被周、戴引为著名思想家并大肆借鉴了的杨君佐,不过是率先抄袭 《论共和国》的一位北大研究生罢了——当年的杨君佐,尚可谓风华正茂乳臭未干。
    
此外,人民出版社提交的解读书稿,证实第三被告存在着共同过错。周、戴在原稿中,确有四处注明了引自《论共和国》,其中两处还特别注明引 天成”——但在出版时却被该社以注释太多为由删除了,书后所附参考文献中的《公共论丛》,也被出版社一并删除。这表明,《中国青年报》记者包 丽敏所谓王天成身份敏感不宜出现的隐情,并非无中生有。我们认为,不论出版社基于何种理由,删除残存注释都构成主观过错。还有,既然周叶中以解读原稿中曾有引注为其抄袭行径开脱,却在答辩中试图证明其观点未曾借鉴过天成分毫拙见,还想把责任推到出版社身上,只能说明周氏的为人 有些忒不地道了。
    
我们已经证明,王天成于19996月和同年年底,撰写《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在北大校友和若干师友中传阅(杨君佐此时有幸先睹 为快并先下手为强),向《公共论丛》主编刘军宁和王焱投稿,其中《论共和国》收入了2003年的《公共论丛——共和主义与现代国家》。后来,王天成将 这两篇论文发表在杨支柱的问题与主义网站上,200011月又上传到公法评论网,《法律思想网》随后转载。由于问题与主义历经多次打压并被 违宪关闭,最早的发表资料已无法取得,现存记录只有公法评论网络版——这也是周、戴抄袭的底本。我们的证人王焱先生也证明,《论共和国》的署名天成,便是本案原告王天成,而他收到后者投稿的时间,不晚于1999年秋季。
    
这表明,王天成对《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现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处长的杨君佐,已具文证明其《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西北政法 学院学报《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的著作权人是王天成,而其所谓曾获王天成授权的表白,则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近年来涉猎共和的国内学者, 已基本无法绕开王天成的论证方法和观点,这在周叶中举出的若干论著中也有所体现(其中只有个别学者遵循了引注学术规范)。因而,即使周、戴在举 证时刻意回避了他的存在,甚至不惜将若干脚注隐匿,混合均衡政体的概念出自王天成的事实,也无法否认——这属于学界通说和公知的历史知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眼下这抄袭和剽窃,已很难说谁比谁无耻,只能讲谁比谁无赖了。但能集无耻与无赖于一身者,显然当非周叶中莫属。莫道君行早, 更有早行人,早于周、戴下手之前五年,《论共和国》即被杨君佐摘取8000率先发表。两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前者抄了之后没敢声张,后 者抄了还敢大声儿吆喝,前者事发后基本认帐,后者败露后困兽犹斗!既然朱征夫律师声称,周叶中到底是抄自杨君佐还是抄自别人,都与本案原告王天成 无关,我们或许有必要认真考虑另行追究杨君佐剽窃责任的问题了。好在解读中的抄袭比比皆是,周叶中拉上杨君佐垫背还不足以否定抄袭事实—— 要有一处坐实了,周叶中势将难以全身而退!
    
王天成驳斥了何海东律师所谓解读一书在布局谋篇、结构框架、立论基础、分析路径等方面,均与原告论文存在差异的辩解。他归纳指出,尽管 与论文的标题有异,但沿袭了《论共和国》结构和思路,在话题上基本没能超出论文的范围。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解读介绍当代西方新共和主义的部 分为论文所无,鼓吹中国现行所谓共和、宪政之道,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等部分亦为论文所无且为其所不齿——这种投名 式的肉麻早就是御用抢旗派学者的通说,周叶中的鹦鹉学舌拾人牙慧照样了无新意!此外,解读的立论和重要观点,无不构成对论文的抄袭,如他 将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概括为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而这一表述进入了解读前言(原稿的引注在正式出版时被删除),他对混和均衡 政体的论述和考察、分析,以及对共和理念和精神的总结,也被借鉴解读一书关于共和主义的核心观念。
    
被告不仅抄袭原告的立论基础(集中在《论共和国》第二部分),还照搬原告的观点和结论,许多文字表述,被成段抄袭、剽窃,安置、穿插在解读 一书的不同部分,成为全书的一根主线。为了掩人耳目和服务时政,被告还进行了若干篡改和肢解——除极少量话语幸免于难外,原告论文的第二部分几乎 全部被成段抄袭、剽窃,被肢解后分布于解读一书。”——区区30页正文之中竟有20过火,不少篇章惨不忍睹!鉴于被告是先整段下载作成 后,再打乱顺序穿插拼入解读的不同篇章,为将蒙难段落区分开来,我们只好以不同颜色的彩笔分别勾勒,于是乎底本被涂得五颜六色狼藉一片。
    
虽然朱征夫和许玉祥律师认为,下述文章充满了对周教授的偏见和先入为主,并且声称将对贺卫方、十年砍柴和《中国青年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但 《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文人的嫖娼和剽窃》,《谁该为宪法学家的剽窃负责?》本身的真实性,还是得到了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三位律师的认可。按照 贺卫方教授的归纳,《解读》不仅抄袭了王天成,还殃及了高全喜、崔卫平、李强等人。周叶中等仿效时下伪书生产者每隔两三百字便略改行文的伎俩,只要表面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就引来堆上,完全无视某些类似话语之间存在着的深刻差异甚至矛盾,落下了“‘老马海克一色,润之与老蒋齐飞的笑 柄!假如我们剽窃陈佩斯《主角与配角》中的名句,或许可以这样质问周叶中,原来以为只有我这模样儿的才能抄别人的,没想到哇没想到,怎么你周叶中 (按:原话应为朱时茂)这浓眉大眼的家伙,也会抄别人的?!
    
所以,抄了还是没抄,已经不是问题;抄了就是抄了,周叶中、戴激涛的确抄了王天成。
    
二、关于法律评价——抄了就是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按国家版权局解释,抄袭剽窃均系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的行为。抄袭分为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两种,前者指原封 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后者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该局在[权司〔1999〕第6号)] 答复中指出,构成抄袭应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文件规定,认定构成抄 袭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行为人 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周叶中、戴激涛对王天成的参考和借鉴,显然构成了低级抄袭,而且情节相当恶劣。
    
单从抄袭清单列举的465200余字来看,周、戴的所谓独立创作,显然具有违法性,因为这种抄袭的创作方式,恰恰为法律明确禁止。 虽然何海东律师狡辩说,抄袭行为发生在《公共论丛》出版后,你们的书早卖了,不会影响再版销路,而且还增加了原告的知名度,似乎没能及时感激涕 零,王天成便是不识抬举恩将仇报,但抄袭给原告带来的损害不言而喻,并且所有后果皆因抄袭引起——因果关系自然成立。至于三被告的主观过错,已难以用 来遮掩——身为宪法学教授和在读的法学博士,周、戴忙于曲学阿世罔顾去就之节,无暇顾及著作权这类小法上禁止什么虽说情有可原,但翻 开书后参考文献和书中的大量引注,以及两人在前言后记中言不由衷的应和吟唱——他们毕竟借鉴不少专家的成果,但何以唯独王天成被按下不 呢?再说原稿天成挂一漏万的引注,也证明周叶中从网上看到过他的作品,只是写文章之前不知道他的身份是句难得一见的真话。我们 原本以为,江湖有江湖的规矩,剑客也该有剑客的风度,名冠珞珈潇湘三剑客之首的周叶中,即使不具备西门吹雪的境界和令狐冲的率性,总不会像君子剑岳不群那样,问心无愧弃甲曳兵而不走的地步,但我们的确想错了!
    
周叶中所谓对学术规范完全遵循,至多表现为对抄袭行径的竭力掩饰。没想到哇没想到,他居然把抄袭清单所列内容一概纳入公共知 识或常识性公共知识、对历史资料的归纳、学术界的通说,声称根据著作权理论,不属于保护范围不是必须加注的。敢问何海东、朱征夫、许玉祥三位 大律师和周氏门下的众多高人,尔等在天成之前可曾见到过有谁使用混合均衡政体的概念吗?莫非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以及共和 政府乐于塑造公民,自由人,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等王天成独有的个性化表述,皆为学界通说吗?
    
周叶中、戴激涛在其解读第四章中,认为现行人大制度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多党合作和政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不蕴含共和精 神,倡议通过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让知名法学家讲宪法讲座等方式来加强宪法教育,以期建设宪政中国,所有这些观点都是耳熟能详 的官方通说,但这与王天成的归纳恰恰风马牛不相及。我们认为,王天成的观点在周叶中时代远非通说,所以不论是谁只要参考和借鉴了就必须 ,这才是周叶中理应遵循学术规范
    
被告所谓王天成的表述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但原告的作品已经发表;关于保 护的范围,该法第5条排除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 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但原告的论文也不在此列。擅长中体西用的周叶中应当明白,中西立法例从无对公共知识的表达方式不予保护的规定(除非这种表达是 唯一的)。举例来说,在罗大佑的一段歌词中,有着对黄花岗有七十二个烈士,孔老夫子有七十二个弟子,孙悟空的魔法七十二变公知知识堆砌 但这段歌词的著作权只能归罗大佑所有,李宗盛无权以周叶中模式肆意参考和借鉴!假设何海东律师的逻辑成立,罗大佑的歌词便可以被周教授参考和借 为其独立创作的研究成果了——但这岂非荒唐至极!
    
被告声称原告的作品缺少原创性,在思想上和内容上没有独创性,所描述的思想无创建,因而便可以抄了白抄,实属对著作权法的曲解。著作权法保护 的不是作品的主题、思想、观点,而是对主题、思想、观点的表达。法律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现形式,并不要求内容必须富有新意,即使没有创见,他人也 不可抄袭”——适当引用并注明出处者除外!何海东律师的悖论在于:假如作品思想内容应受保护,则上自胡锦涛、温家宝下至黄口小儿,有幸聆听过周叶中 坛作法并将其灼见奉为座右的弟子们,难免天天侵犯着他的著作权;反之,假如表达方式和独特经历不受保护,则周叶中教授那引以为自豪的1200余场讲 座、数十本大作和百多篇论文,瞬间便可能被贺卫方等同道冒名”——当然还要他们看得上眼才行!但这岂不是更加荒诞!
    
何海东律师所谓双方在问题意识、叙述立场、论述对象、分析结论、论题上的不一样,在功能、侧重点、观点和立场上的不同,以及抄袭段落在解读一书中不构成主要观点不构成本部分的支撑性观点等辩解,不能构成对我方诉讼请求的有效抗辩。合议庭明鉴,在46处抄袭中既有原封不动的 复制、也有基本原封不动的复制,均属容易认定的低级抄袭,而且解读在原告论文结构、思路、议题和立论基础、论述基础上加以扩充,表现为 厌其烦地补充、列举更多思想家、学者的言论和更多国家的共和实践或政治法律文件,记流水账似地拼凑、对接在一起,显然也构成了抄袭。根据国家版权局答复精神,认定构成抄袭不以抄袭部分是否构成抄袭物主要或实质部分为转移,也不因抄袭者和原作者在立场、结论、功能方面的差异而转移,而是只要表 述方法一致或雷同,即使在立场、结论、功能方面存在差异,便当然构成。至于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将不利于思想创新和社会利益,更是与本案无关,因为王天成从 不曾享受任何过度的保护——界抄袭了他的除了杨君佐、周叶中、戴激涛之外大有人在,而且任何适当的保护尺度,都不会放任到任由周叶中如此抄袭。
    
被告隐喻的出版社删注引发抄袭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因为三被告具有删注的合意——正常的理解只能是,初稿上曾有若干引注,而在本 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不过是戴激涛应出版社之请删注后的本子,出版社则严格把关到得更加彻底。比较双方作品在表述方法上的细微差异,以及 稿残留的个别引注,不难看出周叶中是在掩盖抄袭,出版社也在掩盖删注。首先,如果抄袭仅由删注引起,则46处应表现为要么一字不 动地引用(本应注释为见王天成……”),要么表现为周、戴归纳(本应注释为参见王天成……”);其次,删注说无法解释41处改动作品序号、标点或 虚词的现象。我们的分析是:戴激涛的原稿中两次出现的天成:《论共和国》和两次(单独)出现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的注释,同样旨在掩盖抄 袭:出现天成的两处,均非从《论共和国》中直接引出(其中一处在共和理想后标注参阅,另一处则转引希尔斯的话,而且参考文献没有标出原告 及其作品)。至于把原告的笔误跟着抄错,微调虚词、连词、序号以及替换成相似概念,更证明抄袭和篡改的存在。此所谓真作假时假亦真,画虎不成反类犬!
    
就三被告彼此推托的删注隐情,冰点记者包丽敏曾致电周叶中。据报道,周叶中先撇清作者的责任,说这个事情太复杂指点记者先上网查一下 王天成的身份,接着肯定隐情”“是因为王天成的身份,所以把该有的注释删去了,默认出版社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删除了所有涉及天成的 。既然笃定了作者肯定没有责任,周叶中自然高风亮节,甘愿自己受点影响,吃点亏就任它去吧。包丽敏还写道,周叶中的立场是, 一,不管会怎么样,我都不会去理会这个事;第二,怎么样自有人会有说法;第三,该负什么责该会承担责任的自有人会负责会承担责任。看起来,贺卫方所言极 是,周叶中真是过分掷地有声了。
    
上述分析还表明,第三被告所谓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周叶中、戴激涛和人民出版社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就人民出版社而言,即使解读又臭又长必须忍痛割爱,也绝对不能删注,这是学术规范所要求的基本常识。将天成话语逐一删 除,甚至把《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也从参考文献扫地出门,人民出版社难辞其咎。我们认为,残存引注成书后踪影全无,出版社自认删注 为,都表明其有违学术规范。鉴于删注得到了周、戴的认可,三被告又都曾亲自动手,他们显然构成了共同过错。
    
其次,倘若出版社果真以王天成似乎是因为自由化原因而坐过牢政治原因,便置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第47条科研和创作自由等 公民权利于不顾,以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这些人的名字是不能见于公开出版物和媒体的,便提出要周把这些……注释全部删除,而周事忙,就要合著者 戴激涛处理。后来稿子返回人民出版社之后,编辑见没有删除干净,便自己动手删除,最终导致周的稿件中凡是有关引用王天成……的注释都被删掉,无异于 侵犯了王天成的人权乃至周、戴的创作自由,更是罪责难逃。
    
周叶中身位知名宪法学家,在这部号称是宪政中国的开山之作中,一方面倡导让知名法学家给中学生大开宪法讲座,一方面对于出版社干涉创作自 由的违宪行径,竟会表现得如此迟钝如此厚黑,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从恶如流令人叹为观止,反证周叶中本人及其解读中所有高调,均属言不由衷 和叶公好龙,除了证明他和戴激涛对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外,还暴露出御用宪法学家的卑劣本质。
    
所以,抄了就是抄了,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责任。
    
三、周叶中公案彰显出士大夫无耻登峰造极。
    
周叶中剽窃案是学术腐败的标志性事件,虽然确如《财经》记者王和岩所说,本案或许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学术自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样本,但 王天成被迫借助于司法权以强力纠错,无异于将学术界正本清源的乏力和周叶中的无耻再次昭告天下,也表明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机制的完全失灵,这对于学术 界而言绝非幸事。
    
学术腐败和伪造学术资历的陋习古已有之,但知名学府无一漏网和上百教授剽窃成风,却显然与教育国策的错误导向有关。既然职称和职务的高下 钱粮相伴而生,文人梦寐以求的黄金屋千钟粟颜如玉,皆可于中巧取豪夺,周叶中戴激涛师徒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望风承旨,为 闻达于诸侯而不惜剽窃造假,也就不足为奇了——见怪不怪的周叶中现象,于是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
    
在周叶中公案前后,武汉大学周长城、南京大学潘知常、天津外院沈履伟、北京大学英文系黄宗英、人民大学杨瑞龙、南开大学刘刚、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 等教授的剽窃信息,以及清华大学刘辉教授伪造学术资历的丑闻,即已充斥互联网。至于本人的第二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则更是糊涂到了被许传玺卖了还帮他数钱的 地步——在奉送教授、博导、院长之外,又被这个冒牌儿美国院士赚到人民大会堂里当众出丑!就在本案开庭当天的512日,上海交通大学通报的陈进教授 汉芯系列芯片研发中造假和欺骗丑闻,再次吸引了全球舆论的眼球。这些都表明,学术腐败和学者无行已经祸国殃民,如今的所谓学术,早就是学了!
    
据杨玉圣教授归纳,学术腐败分为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学术不端、学术的低水平重复,他认为学术资源分配体制和学术评价体系不合理,以及社会风气 和个人品行高下都是引发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本科生人满为患、硕士生车载斗量、博士生俯拾皆是,逐臭之徒混迹其中,政要巨贾轻易折桂,嗓音甜美 抑或四肢发达都能硕博连读,不仅是当前高等教育的特点,而且让大学成了藏污纳垢的所在。夫子曰食色性也,剽窃的目的说到底,还是权钱作祟——没有谁会 简单到为抄而抄抄着解闷儿,博士头衔和教授职称,既是学人竞逐的目标,也是学者拾级而上的资本。于是学术论著的产量指标,催生了核心期刊的寻租空 间,编辑权炙手可热,出版社不再赔本儿,但学问大小却要由成果字数、篇数和本儿数来证明,文章和专著成为宵小之徒登堂入室的敲门砖—— 郎才尽的周叶中之流便只能靠剽窃为生了!如果说教育早被1952年的院系调整抽掉了脊梁骨,躬逢撮堆儿并校和竞逐“211工程的大潮,其前景 更是伸手不见五指。我们认为,以周叶中一介书生,出将入相几无可能,但凭借着曲学阿世什么热门抄什么,竟然也能暴得大名”——勇冠珞珈潇湘三剑 之首、位列十大青年杰出法学家次席、窃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位等,其功成名就的终南捷径对戴激涛辈后学,自然具有恶劣的示范作用——卑鄙是 卑鄙者的通行证!
    
我们注意到,与所谓主流媒体的纷纷噤声相反,在王天成公开信发表后,网络民意反响强烈。贺卫方教授率先发出《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邓正来、方 流芳、贺卫方、章诒和等109位学者随后联署《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痛陈学术腐败的危害和本校保护主义的狭隘,呼吁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与教育部牵头成立由品行与学术成绩俱佳的学者组成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并尽快制定有关学术纪律仲裁的行业规范。遗憾的是,这种呼声过于微弱 了,周叶中剽窃公案照样久拖不决,武汉大学和教育部仍在装聋作哑,主流学术界依然噤若寒蝉——在周叶中假手中宣部个别人营造的无边法网中,包丽敏所在 的《中国青年报》和张宏供职的《新京报》,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媒体人最后的尊严,但他们也为良知付出了代价——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虽然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但高尚不该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假如我们容忍周叶中这样一路抄下去,那么 亡党亡国事小,披发左衽亡天下事大。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皆因其关乎天下兴亡,而士人风骨向来导引民间向善,所以顾炎武才会发出士大夫无 耻,是谓国耻的高论。周叶中现象许传玺现象的频频出现说明,如今宇内士大夫的无耻,已无所不用其极。我们的担心是,倘若百年树人藏诸名山的艰苦修行,抵不住投机取巧一日成名的万般诱惑,甚至学人不惜竞相剽窃以奔走于权贵之门奉为终极目标,则亡国灭种亡天下必将指日可待!而目前 学术腐败个案的雪崩式爆发,也表明学术信用危如累卵,这才是康有为当年所谓数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
    
诚如网上名言所指出的,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创造本案这桩人间奇迹的,就是周叶中师徒和武汉大学法学院!《三 国演义》里描绘蜀相诸葛亮的一段佳话,便是在一出祁山时阵前骂死了魏国的司徒王朗,这一戏剧性结局能出现,固然由于孔明伶牙俐齿足以憾人心魄,但内因是 变化的根据,前提还要王朗至少胸怀廉耻之心。但与时俱进的恶果,便是人心已大大的不古——哪怕孔明再生,谅也无法丝毫改变周叶中戴激涛的心律,因为 他们不同于昔日的两军阵前的王朗!我们认为,周叶中事件的发生本属不该,因为它挑战了学者为人治学的底线;丑闻败露后当由学术界自身了断,因为它拷问 了学术共同体的良知;即使被迫进入了司法程序,各方也该尊重事实不去恶意地曲解法律,庭审前后更不该发生这么多的故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须知 八个座位的大法庭,岂能尽掩天下人之口!
    
综上所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构成了对王天成作品的低级抄袭,三被告对侵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抄袭之低级和拙劣, 表现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赤条条的而非羞答答的,明目张胆的而非遮遮掩掩的,其情节尤其恶劣;在周叶中提交的大量参考文献中,虽然刻意回避了王天成的心 得,以证明被控段落只是参考和借鉴了学界通说和公知知识,但他们始终无法解释,何以这种参考和借鉴偏偏与王天成的归纳如出一辙,以及为什么若干增 删损益,恰恰收点金成铁味如嚼蜡之效。
    
我们坚信,事实胜于雄辩,周叶中师徒的抄袭行径,公众心中早有定评,司法的判断也不会与公知通说相去甚远。我们期待着,合议庭能慎思明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用对周叶中剽窃行径的追究,以儆效尤。
    
谢谢。
    
原告:王天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师:浦志强 滕彪
    2006
615 (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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