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非法搜查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维权者
 

(2006528)

    ——孙文广案通告(1
    
    决不允许非法搜查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孙文广教授)
    
    2006
526日下午,山东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数名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位于山东大学教工住宅区的孙文广教授家,对其家中进行全面摄像、拍照,并打开他的私人电脑检查。约30分钟后又不顾孙教授的反对,在留下一份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后,将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 本电脑(孙教授的妻子和女儿使用)和28盘磁盘带走。最后,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孙教授带到山东大学公安处办公室进行了长达约3小时的询问并作了笔录。
    
    
我们认为,警方的上述行为由于没有任何的合法手续,构成了对孙文广教授的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这其中包括:住宅权、隐私权、通讯权、言论自由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我们表示抗议和谴责!
    
    
同时,必须指出,由于当地警方通过非法手段采集证据,已构成非法取证,其所采集的证据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是无效的证据,并且同一证据及其载体以后也不能再次采集和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要求济南历城警方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以妥善解决这一事件:
    
    1
、向孙文广教授赔礼道歉,并在相应范围内恢复其名誉;
    
    2
、返还孙文广教授被扣押的全部物品,并确保其完好;
    
    3
、依法追究此次事件中警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事件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
    
    
    
公民维权网》
    
    2006
528
    
    
    
附:
    
    1
、孙文广教授简历
    
    2
、孙文广教授关于此事的陈述
    
    3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给孙文广教授的扣押物品清单
    
    4
、有关的法律条文
    
    
    1
、孙文广教授简历
    
    
孙文广先生
    
    1934
年出生于山东省荣成,父亲孙廷镛为国民党军官。1953年在上海粤东中学毕业后考入山东大学物理系。1957年山东大学物理系毕业后留校 任教。1960反右倾运动中受到连续批判。1964年在社教运动中再次受集中批判,本人写大字报反驳。1966文革开始即被抛出批斗、隔离,自己写大字报反击,幷向党中央写信上告。19666月中旬被关进监狱六个月,追查攻击毛泽东问题。19671月释放回校,投入文革 写了很多大字报,传单,编印匕首小报,发表观点,书写评论,曾参加学校一派群众组织,幷到社会进行调查。1968年在清队运动中遭抄家、批斗、游 街、拷问攻击毛主席的反革命罪行,关进牛棚七个月,离开牛棚后又继续写了很多大字报、传单。1971年,清查5·16”运动中被抄家、批 斗、拷问,再次关进牛棚二十一个月。走出牛棚后,再写大字报、传单,并参加社会上一派群众组织。197412月,被逮捕关进山东省看守所单人牢房三 年半。19763月,山东公安局提出起诉书,罪名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发泄对社会主义的刻骨仇恨到案后…… 击无产阶级专政,建议从严惩处。不久后即带上手拷,脚镣,抄走所有书写工具。197611月,在四人帮遭逮捕后一个月开始,向党中央、人大常委会 最高法院等写上书。揭批极左,批评华国锋,批判毛泽东 错误,评论国事,提出政见。19781月,被济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七年徒刑,罪名是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捕后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当即表示判决 非法,并提出上诉。19786月山东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终审判决七年徒刑进入济南劳改支队(对外称山东生建摩托车厂)。继续写上书,评论国家大事, 总数达五十余万字。198112月刑满,在劳改支队就业,与劳改犯在一起劳动。198212月平反回山东大学物理系任教。1985年转入山东大学管理 科学系。后来相继担任副教授,教授,副系主任,及经济信息管理系主任,发表经济论文数十篇,主要批判毛泽东 济思想理论。1988年通过竞选担任山东大学工会副主席(兼任),同年担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参加中国民主建国会,后任省委委员、山东大学支部副主委。 19895月给党中央写公开信,支持学生爱国民主运动。1993年第一次访问台湾,以后曾七次访台:二次参加管理教育研讨会,三次随山东大学学术访问团 赴台。2002年香港发表《狱中上书中共中央》(30万字)。近年在境外杂志、媒体发表评论文章数十篇。
    
    
现任:中国城市经济会理事,山东省经济管理学会顾问,济南管理科学研究会理事长,山东大学老教授协会副会长
    
    
著作:经济论文数十篇;《狱中上书中共中央》(约30万字20029月香港夏菲尔出版社)、《我戴着镣铐狱中写上书》(200110月台湾《传记文学》)、《百年祸国》(2004年香港)、《呼唤自由》(2006年香港)等等。
    
    
通讯地址:(250100)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电话:(05318365021 Email Sunwg@sdu.edu.cn
    
    
    2
、孙文广教授关于此事的陈述
    
    
山东大学教授孙文广遭受山东警察骚扰过程实录
    
    2006
526日下午两点半,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十余名警察分乘几辆汽车来到我的房外(山东大学新校宿舍37号楼2单元),要求进入 我的住宅,我问他们是否有文件或者搜查证,他们说没有,是来检查电脑的,同时几个人出示工作证。随即有六个人进入住宅,他们用两部摄像机,两部照相机对我 室内进行全面摄像、拍照,并打开网站询问什么时间上的海外网站。
    
    
大约过了三十分钟,他们要把两台电脑带回去检查,我提出反对意见,并说其中一台电脑是我女儿和我对象使用,他们还是把两台电脑和28张磁盘带走, 并留下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与此同时,要求我跟他们一起到山东大学公安处做笔录,在我家检查和录像期间楼道、楼下、汽车旁边停留有五、六名警察。这些只是我 从二楼的住宅和楼道窗户所见,据围观的人所讲,沿居民楼间通道,直到进家属宿舍的大院门口还停有数名警察及警车,其中有两名三级警督,他们气势汹汹开来之 际,边走边对周围录像,惊动了有四十多座五至六层楼房的居民大约上百人围观,尽管午后下起小雨乃至大雨,仍有很多人打伞观看。三个多小时的情景甚是壮观, 人们交头接耳,议论纷纷,多数判断是出了凶案,甚至在破获惊天大案,估计是缉拿凶手归案,或者抓走多名罪犯,待到多名年轻力壮的警察、警督请出一位白发苍 苍的斯文教授,人群里不断发出嘘笑声。
    
    
在公安处停留约三个小时,主要询问海外发表文章的数量和方式,重点是我发表的三篇文章。《建议修宪,除去共产党领导》、《百年祸国,从毛泽东到江泽民》前言以及 《江泽民是否违宪卖国》(后两篇收入最近即将出版的《呼唤自由》一书)
    
    
在盘问过程中,有一个人在录像,快到午后六点他们用车把我送回家,回家后发现家里的两根电话线被拔掉。
    
    
我的看法,这次公安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我的人权:
    
    
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 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那么公安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同时又不符合上 述《规定》中不需要搜查证的情形,对我进行的搜查只能是无证搜查,无证搜查就是非法搜查,就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二、电脑是我的主要通信工具,里面有我的通信记录,他们强行抄走电脑,实际上侵犯了我和家属的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
    
    
三、电脑是我发表言论、出版书籍的主要工具,他们超走电脑实际上是侵犯了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2006
528
    
    
    3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给孙文广教授的扣押物品清单
    
    决不允许非法搜查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有关的法律条文
    
    
1)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公民维权网》 (维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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