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四死难者周国聪案的声明
 

丁子霖

(20060501)

 

     几天来,从一些媒体获悉"六四"死难者周国聪的母亲唐德英女士获得政府方面一笔困难补助的消息,我们认为有关当局对此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标志性,且对于如何公正、合理解决"六四"问题关系重大。为此,我受部分难友委托,发表如下看法:
    
    
第一,年仅十五岁的周国聪在89"六四"屠杀中无辜被杀,且不是死于街头而是被活活打死在派出所内。我们作为"六四" 惨案的受难亲属,尽管知道此一惨案已经迟到了十七年,但对如此发指的暴行,我们还是感到震惊和愤怒。基于难属之间的感同身受,我们向周国聪的无辜亡灵表示 最沉痛的哀悼,也对他的母亲唐德英女士的丧子之痛表示最深切的同情。我们都是失去了儿女的母亲,我们有着同样的命运,同样的遭遇,也曾进行过同样的抗争。

    
同时,我们也对长期以来帮助唐德英女士争取合法权益并由此遭到当局迫害的黄琦先生及天网同仁,表示由衷的敬意。
    
    
第二,我们对唐女士经过多年抗争、争取到一份困难补助表示欣慰。因为,据我们所知,在我们所联系的100多个"六四"难属家庭和70多位伤残者中,至今还没有一家得到过这样的困难补助。在这个意义上,唐德英女士今天能争取到这份权益,确实属于首例。我们祈愿她的家庭困境有所缓解。如果唐女士愿意,我们诚请她加入我们的群体,以求得互相安慰、互相帮助。
    
    
第三,我们在这里愿意指出,在此个案中,沙河办事处代表政府方面与唐德英女士所签协议中明确写明该笔款项为"困难补助"。在政府方面,困难补助与给予受害 者赔偿是绝然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事实上并非如有些媒体所报道的那样,把受害人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困难补助说成是"索赔成功""六四"受害者索赔的前提是政府承认杀错了人,或至少承认当年采取的措施失当。但是,我们从周国聪案中看不到政府当局有任何这方面的意向。
    
    
第四,在我们这个逐渐凝聚起来的"六四" 受难者群体中,也曾经有人向政府提出过困难补助,我们也曾鼓励和支持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难属和伤残者这样做,但至今没有成功的案例。原因有两个,一是当局只 愿意付封口费,即以经济补偿换取难属闭嘴,但难属不愿闭嘴;二是有更多难属和伤残者不愿意为了得到数额极少的生活补助而放弃依法索赔。
    
    
第五,周国聪虽然死于警察的暴行,但不能否认他是因"六四" 而丧生这个基本事实。因此,称他为"无故身亡"完全是一种掩盖真相的说法。我们始终认为,作为死者的亲属,决不能让自己的亲人死得不明不白,必须要当局给 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否则死者在九泉之下难以瞑目。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寻求正义",或者说是为死者讨一个公道。当然,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何种方式取 决于当事者的意愿,我们从来不会要求所有六四受难者按照同一种方式去做,所以,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尊重唐女士的选择。
    
    
第六,按成都市信访办的要求,唐女士在与沙河办事处签订的付款协议中,写明"立据保证息诉"。这就意味着当局分两年支付了这笔七万元人民币的困难补助后,唐女士也必须放弃对这个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一桩政治杀人案自然就此了结。对于这样一个结局,我们深表遗憾。
    
    
第七,我们同时主张,公正解决"六四"问题,必须秉持和平、理性的原则,遵循民主、法制的轨道,由全国人大按法定程序把"六四"问题作为专项议案递交大会讨论、审议,并就相关事宜作出决议。这个主张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政治问题法律解决"。借此机会,我们愿重申在公正解决"六四"问题上的三项诉求:
    
    
(一)由社会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组成专门的"六四"事件调查委员会,对整个"六四"事件进行独立、公正、公开的调查,并向全国人民公布调查结果,包括公布此次事件中的死者名单和人数;
    
    
(二)责成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就每一位死者对其亲属作出个案交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专项的"六四事件受难者赔偿法案",依法给予"六四"受难者及受难亲属相应的赔偿;
    
    
(三)责成有关检察机关对"六四"惨案立案侦查,按法定程序追究事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我们认为,公正解决"六四"问题,离不开协商对话。我们从来没有幻想,"六四"问题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彻底解决,我们的三项诉求只是提供了与政府方面协商对话的基础。
    
类似"六四"性质问题的解决,并非没有先例。台湾对"二二八"惨案的解决,就是一个成功的模式。我们相信,台湾与大陆同文同种,台湾人民能做到的事情,大陆人民必定也能做到。
    
    2006
51日于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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