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开审理陈光诚上诉案的

 

《辩护律师紧急意见书》

李劲松律师 李方平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8月29日,本辩护人接受陈光诚家属委托后,与贵院联系陈光诚二审辩护事宜,徐明刚法官(刑一庭庭长)负责接洽并接受了我们的委托手续。我们向徐法官询及是否由他担任审判长时,他答复合议庭还没成立,到时会通知我们。可是直至今天,贵院仍然没有通知辩护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2006年9月12日,辩护人接到贵院通知:“若有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于9月14日前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或新证据,过期不等”。辩护人首先在武汉,后又匆忙赶回北京紧急加班分别于9月13日、14日分两次传真寄送证据目录、137人的证人名单、两份新证据。直到目前,我们都在等待公诉机关的意见,也同时等待贵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是直至今天,贵院仍然没有相应通知或回复。
   2006年9月21日11:00,辩护人又接到贵院通知,要求辩护人“9月22日前”提交书面辩护词。但贵院至今没有告知辩护人是否或何时公开审理本案,没有告知辩护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告知辩护人本案是否准备书面审理。
   鉴于种种迹象显示出贵院似乎未能坚守程序正义,准备对严重违反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作为陈光诚辩护人,我们为此表示强烈抗议,并郑重要求公开审理,法定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就本案而言,合议庭法官从未听取辩护人意见便决定不开庭审理显然程序不当。
   2、本案的一审开庭前一个多小时之内,沂南法院临时为陈光诚指定两位所谓“辩护人”,对此陈光诚表示抗议并拒绝指定律师的辩护,随后的强行开庭中,指定辩护人真如法院之所愿,对全部证据都表示“无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陈光诚一审强行开庭已经严重非法程序,被变相剥夺了律师辩护权,如果二审没有律师出? ケ缁は匀幻挥腥魏蔚览怼?p>3、以陈光诚涉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例,一审的所谓“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既没经过司法审判认定,也没并案审理,一审法院便径行采信作为陈光诚的定罪依据,违反了刑事证据认定的基本规则,直到目前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所谓“同案嫌疑人”的有罪判决。
   4、辩护人在二审中,依法院要求提交了大量的证人名单和两份新证据,却未见任何回复,而这些证人证言根本性的颠覆了本案的原有事实认定,理应开庭质证,还真相于大白。
   综上,辩护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意见确凿有据,请贵院慎重对待。
   
   陈光诚上诉案辩护人:李劲松律师 李方平律师
   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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