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8月2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昝爱宗


(2006年08月27日发表)

     (2005年8月25日上午,昝爱宗和代理人李柏光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法制办复议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室两名工作人员收下申请书,表示已受理。)

    
    昝爱宗《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申请人: 昝爱宗,男,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电话:88007257 13082850180。
    代理人: 李柏光
    
    被申请人:
    名称: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地址:杭州市华光路35号
    
    复议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杭公(信安)决字(2006)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 责令被申请人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基督教徒接近竣工的基督教堂被萧山区政府国土局、公安局、建委等机构以"非法建筑"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发生纠葛和冲突,致使一些基督徒受伤,萧山公安分局还关押了一些基督徒。
    2006年8月1日,作为新闻工作者的申请人在得知该事件后,本着新闻职业原则,在初步了解了政府强制拆除在建教堂的原委后,撰写了《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一文并在网络上发表,该文对作为此次执法主体的萧山政府针对外界的质疑所发表的"无人受伤"的言论进行了批评,并要求政府调查真相,公开政府此次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执法过程,并允许新闻媒体展开独立调查和报道。
    对海内外的质疑和批评,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依旧不作任何回应。申请人认为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拒绝公布"7.29事件"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的行为已经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2006年8月4日,申请人在网络上发表《关网站禁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一文,对萧山区政府拒绝公布执法真相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并继续呼吁政府负起责任来,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和信仰自由,文明执法,调查并公开萧"7.29"事件的真相。
    申请人撰写的《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布杭州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一文写道:"请浙江省有关部门独立调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暴力拆迁事件,积极救治伤员,惩处暴力拆迁责任人,公开'7.29暴力拆迁事件'真相,并向新闻媒体开放,允许公开报道。一个政府,应该以文明取信于民,以法治来取得成效,以公开来制约权力,而不是动辄采用暴力手段,推行强权政治。"
    申请人撰写的《关网站禁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一文对萧山区政府的此次执法行为进行了批评: "7月29日,浙江杭州萧山区政府率暴力队伍强拆基督徒民间自建的教堂,众多教徒受伤,还有很多名教徒被抓走。且不说这个教堂原址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就建了教堂,只是说政府不能动辄以非法建筑为名暴力执法,而且至今掩盖打人真相,哪有'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民主执法'的模样?……现在都是文明社会,共产党是执政党,也穿西装了,不能再和穿短裤、打赤脚的革命党时候一样了,难道共产党讲文明执法比讲'八荣八耻'还难?"
    2006年8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执法人员郭正扬、肖福东、沈振华到申请人办公室进行检查和扣押申请人正在使用的电脑,并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传唤。8月11日,该分局执法人员肖福东、沈振华到申请人家里进行检查,并对申请人第二次传唤,对申请人作出了杭公(信安)决字(2006)第 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的理由是:现查明2006年8月1日及3日,昝爱宗撰写了两篇题为"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关闭网站禁止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的文章,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昝爱宗将该两篇文章通过电子邮件及直接发布的方式在新浪网博客、众人网博客等网站上发送传播,其行为属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昝爱宗拘留七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一)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事实是,被申请人在2006年8月11日下午对申请人进行了简单传唤后,在没有告之申请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对治安处罚的意见之前,被申请人就匆匆作出了对申请人的治安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的治安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事实是,2006年8月11日下午当被申请人宣布对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后,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被申请人未经复核就立即拒绝;
    申请人的请求,而以申请人所处的客观条件,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自己撰写的《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和《关网站禁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两篇文章中引用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主管宗教事务的区统战部长邱有来话说,"7月29日的事情'没有一个人受伤'、整个事件没有发生冲突和人员伤亡"。申请人认为这完全违反事实:因为当时被关押的基督徒中就有两个被打断了肋骨,其中王兴浦被打断了三根肋骨,杨幼光被打断了两根肋骨,还有许多被抓的基督徒遭严重打伤。申请人在文中希望萧山当局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非法行为,早日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基督徒,安排医院救治受伤的基督徒,赔偿教徒的损失,保护教徒早日把教堂在原址建造起来,惩罚有关决策人和责任人,保护信仰自由,早日让真正的文明之光照耀在萧山这块土地上。但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竟然罔顾客观事实,认定申请人发表上述两篇文章属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
    (一)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请人撰写并在网络上发表的《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和《关网站禁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两篇文章属于中国公民正当行使中国《宪法》宣布的批评、建议、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中国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或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非但不能打击报复,相反,应当承担宪法规定的法定举证责任("查清事实"),以事实和证据来答复控告或检举的公民,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被申请人罔顾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反而对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申请人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进行处罚,违反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处罚应属违法无效。
    (二)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撰写并在网络上发表的《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和《关网站禁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教徒使用暴力》两篇文章属于中国公民正当行使中国《宪法》宣布的言论自由权利,被申请人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是以效力低于宪法的法律来惩罚中国公民行使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违法之举,这一处罚应属无效。
    作为一位新闻工作者,申请人除了享有中国宪法所宣布的言论自由权之外,还承担着比普通公民更大的一份职责:舆论监督义务。申请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都有进行客观报道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引起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作为新闻工作者,即使自己的文章所涉及的事实和观点与客观事实有轻微的差别,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任何人的文章和观点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事实。对于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的质疑和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拿出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才是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散布谣言"这样含混不清的理由来处罚申请人正当履行一个新闻工作者职责的行为,是违法之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认定为"谣言",这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申请人认为,读"谣言",特别是对互联网上谣言的认定应该具备几个是否:第一,言论的源出是否依据事实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第二作为"谣言"的制作者是否对于谣言的传播和利用互联网传播有着主观的故意;第三,言论是否已经依靠媒介进行传播造成了不良的事实;第四,言论的形成是否对于人的思想意识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公开"7.29"事件真相,又不能拿出"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证据和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只能表明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申请人对"7.29"这一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提出呼吁和批评建议,是申请人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公民的神圣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申请人作为1995年起就在北京中央级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新闻记者,有长期的新闻从业经验、职业立场和职业原则,知法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会犯违反新闻和言论传播常识的一般错误。所以,申请人以公民身份和受过职业专业训练的新闻工作者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和突发事件发表呼吁和评论,属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而公安机关所指控申请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则是掩耳盗铃的不负责行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公安机关限制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进行独立思考,就是侵犯人权。言论自由是现代文明必备的重要条件,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历史证明,没有广泛的言论自由,一个民族就会徘徊在野蛮的深渊里,一个国家和政府就会专横而腐败,就会被文明社会所抛弃。
    2006年8月9日,申请人特意电话告诉杭州市公安局长吴鹏飞,并将《"萧山7.29事件"致杭州市公安局吴鹏飞局长一封紧急呼吁公开信》送交并公开。该公开信继续对"7.29事件"进行呼吁,并认定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提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公民质疑和指控萧山区委常委、统战部长邱有来所称"一个也没有受伤"才是真正的散布谣言作出严肃认真的答复,申请人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依法追究邱有来" 散布谣言"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杭州市公安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昝爱宗 (签名)
     申请时间: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 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杭公(信安)决字(2006)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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