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信:

 

高强、王陇德渎职罪


万延海


(2006年08月09日发表)


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和江西省等。
    
    
    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他们/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我们注意到,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渎职罪条款,我们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旧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1998年10月新传染病法生效前)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传染病法(1998年10 月生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 )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 )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后):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致
    
    
    
    报告人签名: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现更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
    
    
    
    报告递交时间:2006年8月10日
    
    
    

附录:关于中国各地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给卫生部的“疫情报告”
    
    报:卫生部
    
    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国家艾滋病中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和江西省。
    
    
    
    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他们/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为维护公众知情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法相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国卫生部采取下列行动:
    
    1 、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
    
    2 、 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 、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 、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 、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乙类传染病是指:……、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 、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此致
    
    
    
    报告人签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报告递交时间:2005年11月22日
    
    
    
    
    

关于我国卖血输血及使用血制品感染爱滋之病相关情况介绍
    
    
    
    九十年代我国因卖血导致部分人群感染HIV,他们中因有部分卖血者,属非血液因素感染HIV,并在卖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将病毒带入卖血人群,其感染情况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村供血浆人员的感染率一般为10%~20%,最高达 60%,这种卖血感染情况直接导致了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人群被动感染者的产生。
    
    2005年11月26-30日,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召开的血液安全及法律人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及使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该会商讨了以血液安全为主题的相关事项,在大会的倡议下成立了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工作委员会,会议选举了10名委员代表为大家工作,并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秘书处,通过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目前了解到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
    
    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 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表现出来。
    
    第一、在治病和分娩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主要分布在以上全国24个省市,其中的河南宁陵县就有 46个家庭被感染,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目前,感染者们(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正处于发病期,面临着治疗、救济和维权方面的困难。国家颁布的“四免一关怀”政策,有些地方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维权方面,存在法院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等问题。
    
    第二、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因子的过程中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在1996年前中国的血友病患者使用的都是其国产的凝血VIII因子制剂,主要生产厂家是国家卫生部直属机构,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据该研究所一位负责说,大约生产了二十万瓶药物。有一万多客户购销,导致使用该厂凝血因子的血友病患者感染。 1998年上海发现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患者。经病人相互传递信息和媒体报道后,上海地区曾经使用过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凝血因子产品的血友病人相继做了检查,现在已经发现感染艾滋病患者64名。已知死亡4人。感染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安徽、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苏州、重庆等地,其中不少患者家属及小孩也被感染其HIV病毒。
    
    血友病是一种遗传性的血液凝结方面的疾病,在中国的发病率大约是为每十万个男性中有5人为病人,中国13亿人口中约有6.5至7万名血友病患者。血友病患者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凝血Ⅷ因子,经常会因一点小伤或者自然出血不止,在出血时必须及时输血,血浆和输血制品———人凝血Ⅷ因子制剂。如不即时输血和凝血Ⅷ因子制剂,将会导致出血不止,引发关节畸变,严重时会危及生命。而输入凝血Ⅷ因子制剂,能迅速缓解病情,凝血因子是血友病人经常使用的以保障生命安全的唯一药品,因此,血液的不安全将导致他们感染机率加大,由于血友病患者的特殊性,药物的使用受到了局限。目前,血友病感染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解决。
    
    第三、由于单采血浆导致使用成分血进行治疗的病人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已有案例表明确有部分成分血的使用者被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2002年一位患者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被感染,详见附件),而现在的血站仍然不能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对这部分成分血采集的安全性。
    
    
    
    为维护公众知情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法相关条款,我们建议有关部门:
    
    1、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87年-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
    
    2、 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建议卫生部门专门成立一个专职于上述各项工作的调查委员会,充分了解疫情,制定相应措施。
    
    
    
    全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
    
    2006年2月22日 (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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