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乙肝被退学,七名初中学生状告

 

乌鲁木齐教育局,法院已立案(图)

 

张元欣

 


(2006年10月21日)
    
     日前,乌鲁木齐市对今年新录取的1500名区内初中班新生进行了体检复查。检验结果表明:共有47名学生乙肝表面抗原测定化验结果均为乙肝“大三阳”或 “小三阳”。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当地教育部门对这19名12-14岁的学生做了“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近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19名乙肝携带者学童中,有7名学童委托律师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告上了法院,本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原告虽然是大三阳,DNA为阳性,但符合《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且肝功能正常,丝毫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与他人的正常交往中,也不会给其他人造成传染。
    
     原告认为,被告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没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就对原告做出退学的决定,违反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2006 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受教育权。故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对原告的退学决定。
    
     附件中是诉状以及案件诉讼费用缴费单。以及卫生部9月份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和《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代理律师:张元欣(西部律师事务所)13609999577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立案庭:0991-8556984
    
    
    
     肝胆相照:陆军(金戈铁马)
    
     电话:0371-66090960
     手机:13598872160
     MSN :jingetiemajgtm@hotmail.com
     Q Q :42163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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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告:***晓,男,蒙古族,1993年6月19日出生,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初一学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1号第十五中学宿舍。
    法定代理人:赵伟峰,1969年4月26日出生,喀什监狱干警,住新疆莎车县牌楼农场二十号楼三单元。
    委托代理人:张元欣,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991—7830111 2843188 13609999577
    被告: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青年路23 号
    电话:8810218 8810204 邮政编码:830002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对原告的退学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为尽快缩小边远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2004年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在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等8城市举办新疆区内初中班。
    2006年5月21日,原告参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疆内初中班的统一文化考试。6月份参加了由喀什教育局组织的入围体检,当时体检为肝功正常,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报喀什教育局审核,自治区招生办复核被录取。8月28日被分至乌市教学点第15中学就读。
    入校后,学校组织了体检,进行了DNA化验,9月21日,被告称:原告DNA为阳性,传染性强,不适合集体生活,故决定将原告和其他18名情况相同的同学一并退回。
     原告认为,原告虽然是大三阳,DNA为阳性,但符合《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且肝功能正常,丝毫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与他人的正常交往中,也不会给其他人造成传染。
     现在被告没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就对原告做出退学的决定,违反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受教育权。故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乌鲁木齐新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
    《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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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收据
法院收据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 二○○六年九月二日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肝在我国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给病人、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组织制定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专题 访谈咨询)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防治乙肝宣传教育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写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和乙肝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包括知名人士的力量,围绕《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确保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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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85号文件、教育部教民〔2000〕2号文件和新政发〔2003〕155号文件精神,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打好坚实的基础,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收的学生制定如下基本要求和体检标准:
    基本要求
    身体发育正常,无精神性疾病,心、脑、肝、肺、肾等重要生命器官无器质性疾病,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处于各类传染病的急性期。
    
    内科有下列症状者为不合格
    ……
    第十四条
    (一)各类传染病的急性期。
    (二)肝功能异常,即总胆红素明显增高者(除先天性黄疸外)各种低蛋白血症,门东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增高超过80单位者。
    

(注: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不属于“不合格”)

……


(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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