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起点:从基层人民代表竞选开始

 

 

秦耕
 

如果说公民维权是自由的起点,公民权利需要以维护和争取一件件具体的权利,来扩张和积累公民自由的空间,那么基层人民代表的公开竞选则是民主的起点,民主作为保障自由的制度设计,就必须从基层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中确立其程序正义。
   共产党中国的宪法规定其自己是永久执政的政党,且禁止竞争性政党以任何方式存在,仍宣称中国是一个民主制的国家,其民主就体现在由公民普选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换言之,在共产党中国,人民主权的唯一法律实现方式,就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如果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在一开始就偏离程序正义,那么在民主制度的逻辑终点,人民主权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共产党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实际上是三级间接选举,如果基层区县人民代表的选举过程被执政的政党操控,选举出来的代表失去人民代表性,那么再由区县代表间接选举出来的省市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便必然丧失合法性,这实际上意味着人民主权的丧失、民主的崩溃,也就意味着专制的根本复辟。
   要想保证共产党中国的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就必须先在基层区县人民代表的普选中,保证代表产生方式的程序正义,而保证基层代表产生方式的程序正义的唯一宪法道路,就是保证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就是用竞争选举的方式推选人民代表。
   事实上共产党为了像秦始皇一样保证自己在中国大陆千秋万代的永久执政地位,在其《选举法》中排除了竞争性选举,以防止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出现竞选产生的非共产党的代表或不支持共产党的代表,从而危及或动摇其永久执政的地位。这首先体现在其《选举法》规定,基层人民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共产党及其 “友党”推荐和由共产党控制的人民团体推荐,其次体现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搞资产阶级的自由竞选”,仅由共产党自己控制的选举办公室安排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向选民介绍候选人,这就等于一党安排选举。也许有人会说,共产党不必如此严格控制选举过程,完全可以适当留出一定的自由竞选空间,只要国家权力机关中共产党的代表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其执政地位就不可动摇。提出这种问题的人也许忘记了,共产党的雄心不是连续执政、也不是长期执政,而是永久执政!也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决不会放弃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二分之一以下席位,甚至连十分之一的席位也决不愿放弃!共产党自己非常清楚,只要允许1%的代表席位通过竞选产生,在党权与民权的博弈中,此消彼长,共产党在未来就可能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丧失10%席位、51%的过半数席位、甚至66%的三分之二多数席位,导致现代政党竞争的民主制度真正在中国出现,导致政治文明在中国的出现。
    遗憾的是,中国的民间社会对此却不清楚,因而对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抱有普遍的冷漠心理和排斥态度。诚然,中共制定的《选举法》和控制下的选举过程无法真正实现公正选举,最终也无法体现人民主权的民主原则,民间社会除过冷嘲热讽、以游戏心态面对,似乎的确无能为力。但不能忽略的是,中共《选举法》为了维持民主制度的外表,为了避免公开反对民主政治,不得不在人民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中规定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同时也确立了基层选举的普选方式,这就为基层人民代表的竞争性选举留下了一个狭小的操作平台,为民主制度留下了一个巨石重压之下的未来生长空间。
   民间社会不应该忽略这一点,更应该珍惜这个难得的、中共严密实行一党专政下的“法律漏洞”,甚至应该以主动与中共合作的态度,积极参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公开尝试竞争性的选举,为保证最低程度的选举程序正义尽自己的公民责任,给本来流于形式的虚假选举注入活力;“没有竞争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如果没有公开站出来竞选的候选人,基层选民在客观上就丧失了自己的选择权,只好以无所谓的态度处分自己的选择权,甚至放弃选民登记、放弃领取选票、或麻木投票。如果民间独立候选人不参与到选举竞争中来,就像不到场参与拼抢的足球队,致使场上只有一方球队和裁判合谋打假球,使观众手中的门票贬值。竞争性候选人的出现,为基层选民提供真正的挑选空间,在客观上使每个选民手中的一张选票升值,变的得具有民主政治的初步含义,也将激发民间社会在未来广泛参与的热情;在某种意义上,民间社会对基层选举的积极、善意参与,也是给中共的民主培训,使其学习如何面对民主政治、熟悉民主政治、消除对民主政治的恐惧,使其最终接受民主政治成为可能,至少在国际社会为其争得一点民主的面子。
   自由作为权利需要从公民维权的个案中一点一滴的积累,民主作为制度也同样需要从最小的地方开始一点一滴的生长。
   200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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