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警察执法与国际接轨

陈 西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一外来民工因拒绝办理暂住证遭到执法人员殴打,引起民愤,数百名民众与警方发生暴力冲突,十多辆警车,出租车,报社采访车也被遭破坏砸毁。警方最后调动百多名防暴警到场才将事件平息。

7月18日,针对暴力袭警事件不断增多的势头,公安部法制局召开了“袭警:法律该如何应对”的专题研讨会。公安部法制局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3429名警察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3663名警察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4000名警察受伤;2004年,有48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警察遭受暴力袭击死亡,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警察遭受暴力袭击死亡,106人受伤。7月27日法制日报对此作了报道。

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秩序,不是代表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警察的出场,表示着公共秩序需要国家强制力来维护。暴力袭警的发生受损害的是国家的形象、法律的尊严,以及因袭警的违法行为而必然遭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既然明知袭警是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必然会遭到追究,袭警事件仍然在不断发生,这意味着什么?

国家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袭警,对于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机器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为,袭警意味着民众对国家权威性的否定。没有得到民众授权,未经民众投票选举同意的国家政府不能代表民众执政,其国家权力是非法的。

中国大陆的专制暴政文化一直在这样教育民众:强权就是真理,有枪就是草头王。这里没有什么道理可讲,没有什么法律可依。这里没有谁能够享受人权(包括国家主席),国家建立在“枪杆子”的血腥抢夺战上,而不是民众选票认同的合法性上;社会依靠军警管制的传统来维持,而不是正当的法律来维持;国家大法官要向警察头子请示汇报工作,而不是警察头子受制于法律。于是,征求人民同意,取得合法性的命题不被暴政的国家认同。因为这个政府本身也是在“袭警”的行为中诞生的。

贺龙的“两把菜刀闹革命”,抢夺税务警察的枪支就是“袭警”;毛泽东的“秋收起义”,农民暴乱,围攻城镇,攻打警察局,抢夺武器武装自己,同样是“袭警”,同样是对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否定。只不过是,贺龙、毛泽东的“袭警”比当今的“袭警”更凶狠野蛮,更彻底暴露出人的罪恶之性而已。袭警在一个信奉强盗逻辑的国家是早已有之事,并不为怪事。只是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来说,袭警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事。想一想,一个由民众意志组成的国家,一个由人民授权同意执政的政府,警察是由纳税人供养的,他(她)们与纳税人是一家人,同是一家人怎么会遭受袭击呢?警察是为民众服务的公务员,民众怎么会虐待他(她)们呢?如果在一个合法的政府下还发生“袭警”事件,有两种情况,一个确实是胆大妄为的不法之徒所为;另一个是警察本身的执法素质问题。

袭警案件相对于合法性命题解决了的国家与未征求人民同意,不具备合法性的国家,前者要比后者少得许多。对一个被专制暴政压制虐待的民族而言,在遇到利益之争的问题时,民众只有两条路的选择:一条是当顺民,任由强权政府宰割;一条是当暴民,与强盗政府博一盘。袭警在强权政治下,便是当然的。袭警的继续就是革命,走暴民之路,走永不归的恶性循环之路。现在之所以提“袭警问题”,并把它当一回事,是因为我们法治国家的意识在增强,强盗国家的逻辑在消减。

袭警问题的出现,凸显了一个尖锐的必须正视的问题: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没有合法性,“袭警问题”只能越演越严重;国家合法性问题解决了,“袭警问题”就可以得到抑制。

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受到怀疑

国家合法性问题不解决,警察的执法权威无法提起?警察是在为谁维持秩序?警察在维护谁的福利?

在一个“公、检、法、司”不分家,警察为一党一派的家丁,或打手的国家,警察的威望从何而来!在一个“秘密警察”随时会半夜敲门,所有公民都被剥夺了公民权,在“红色恐怖”中失去了人的尊严,警察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光明性,其行为的自信心从何而生!

不能公正执法的警察只会恃强凌弱地欺辱老百姓,助纣为虐地为官僚集团统治阶级效力,并镇压被统治阶级,在这样的国家,“袭民”与“袭警”是孪生兄弟,隐藏在袭警案件背后的是大量的袭民案件。在探讨袭警问题时,必须看到大量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袭民事件”的存在。例如:

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就是一起严重的袭民案。2005年10月,广州番禺太石村维权村民被抓被打事件,维权人士郭飞雄被关押数十天之久;紧接着12月6日,汕尾维权村民被军警开枪屠杀事件,数十人被枪杀。

2006年1月14日,广东中山市三角镇发生大规模的警民流血冲突,再次爆发因征地引发的冲突。当局出动公安、武警上千人,用电警棍、催泪弹、盾牌镇压,事件造成30多人受伤,一名13岁女中学生无辜被打重伤,送医院后死亡。

6月6日,每周三是上海市政府公称的接待上访日。6日这天(周二),聚集到市政府来的访民上千,大小警车二三十辆,警察便衣成群。上午10点,来自上海市浦东高行镇的父子俩在光着膀子的上身上写了“还我房屋!抗议官商一家!”字样,便衣警察对他们进行了殴打。目击者说:父子俩被打了,然后就像塞麻袋一样,把他们塞到警车里拉走了。访民们群情激愤,质问在旁边看着的警察。警察装糊涂推说,我不知道他们是谁。

7月20日,早晨8点多,孙文广教授、赵昕、高智晟等十几名维权人士身穿声援陈光诚的文化衫到沂南法院旁听陈光诚案的庭审,但当局又一次宣布延期审理。尽管没有开庭,法院外面有20多名盲人,和200多当地的百姓闻讯来声援陈光诚。李劲松律师等则到法院里面交涉开庭延期等问题。就在赵昕一行在拍摄现场照片时,数十名20多岁的便衣警察冲上来抢夺摄像机和照相机。维权人士试图保护摄影的同仁,结果被冲上来的便衣警察推倒在地,并被殴打。赵昕鼻子被打破,浑身是血。高智晟、邓永亮等也挨了打。

等等……  

在一个“官本位”意识主导下的国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必然趋于激化,警察成了权势阶级镇压弱势民众的工具,官与民之间的关系似如水火。警察的行为已经不代表国家,更谈不上是正当法律的化身。警察只是专制政府的炮灰,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入侵者,警察必然成为广大民众的死对头。这时的警察,纵然你拥有统治阶级授权给你的自由裁量权,你们可以建立起一个实足的警察国家,维持一个所谓的“稳定秩序”,但是,却永远得不到民众的爱戴和认同,得到的只能是畏惧之中的鄙视,怨恨之中的压抑和寻找时机的反抗。随着不满情绪的积累,民众的怒火蓄势待发,只要遇上任何一丁点小事,都可能引发一场袭警事端。“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路见不平旁人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丁点小事可以引起民变四起,依靠警察的强制力量支撑稳定时局,实施警察家丁政策,家丁们当然是会有为主子卖命而死亡受伤的现象的。

呼唤警务改革  警察执法与国际接轨

袭警事件的发生引发的7月18日的讨论,可惜仍然囿于专制法统上,在共党极权思想的指引下,讨论下降于“有否必要设立袭警罪”。一个强势国家的思维,一个极权压制型政府的旧衣钵仍然没有丢掉。是建立一个民本、民选、民治的政府,还是建立一个官本、权治、侵权(亲钱)的政府?是立足于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并向弱势群体倾斜国策?还是立足于维护特权阶级的利益,强制工具向既得利益者倾斜?

袭警走下去就是革命,就是乱民暴动,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崇拜枪杆子的暴民主宰的世界。如果当权者需要看到“相砍史”继续在大陆中国重演,可以继续恶霸地对待民众的维权活动,可以继续恶意地看待袭警事件。如果把不断日渐增多的袭警事件看作应当反省的事例,从袭警中看到警察的传统角色受到拷问,就从死胡同中走出来,进行警务改革。因为,袭警意味着民众否定警察的正当性,袭警宣告着警察国家的失败。

警务(policing)是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它包括预防和打击犯罪,以及社会管理与服务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警察应当是单独的执法力量,警察只对法律负责,只承担执法的任务,拒绝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世界现代警察之父,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在1829年依据议会通过的《大都市警察法》创建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局。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支着警装的、享受国家警俸的正规职业警察队伍,警察制度也正式诞生了。罗伯特·比尔在建警创制的第一次警务革命时,就为职业警察立下了“建警12原则”和“警务九原则”。

其中,警务九原则是:

1、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预防犯罪和无序,而不是用军事力量和严厉的法律惩罚来镇压犯罪和骚乱。

2、警察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有赖于公众对警察的存在、行为以及获得并保持公众尊重能力的认可。

3、警察必须获得公众心甘情愿的合作,他们必须自愿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众的尊重。

4、警察得到公众配合的程度高低,与为实现警察目标所需要使用的武力与强制的多少成反比。

5、警察不靠迎合公众的意见,而是靠展示他们对法律绝对公正的忠诚来寻求和保持公众的喜爱,他们的政策是完全独立的,不考虑单个法律的实质的正义与不正义。他们靠乐于不分种族与社会地位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个人服务与友谊,靠礼貌和友谊的良好脾气,靠乐于牺牲个人以捍卫和保护生命来获得公众的喜欢。

6、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7、任何时候警察都应该和公众保持这样一种关系,以实现警察是公众和公众是警察的历史传统。警察仅仅是这样一种公众,他们专职就社区的福利向每个市民负责并由此获得报酬。

8、警察应该一直为实现其功能而行动,而绝不用为个人和国家报仇或武断地审判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方式篡夺审判权。

9、警察效率的判断标准是没有犯罪和骚乱,而不是警察为对付它们而采取的行动的那些看得见的证据。"

警务九原则中第七条对警察的公民角色进行了定位。“警察是公众和公众是警察”,警察“专职就社区的福利向每个市民负责并由此获得报酬”。第八条从功能行为方面规定了警察必须依法行政,“而绝不用为个人和国家报仇或武断地审判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方式篡夺审判权。”警察不是某个党派的打手或某些有钱有势的人的保膘,警察是由民众组织的,获得民众报酬,为民众提供福利待遇的公务员。

谁授权警察像恶狗一样的对待民众?谁指使警察像黑社会打手一样地欺凌民众?谁教唆警察在作恶犯罪?

我们的社会须要警察,我们的社会须要有良知、有专业精神、有职业感、依法行政的警察。我们的社会不需要"特务"、不需要暴徒、流氓、土匪、黑帮式的警察。

8、14、2006         于贵阳大西门市西河边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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