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后一起“反革命案件”

——“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案的追踪和剖析

武宜三

 

 “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 ”反革命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最后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会被载入史册,载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党史,载入中国的法学、刑事学、政治学、社会学教科书,甚至公民讲义。这个特殊个案,可供后人细细研究、讨论、品味和思考。设在悉尼的“中国政治与宗教受难者后援会”于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本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1998〕一中刑初字第 102号》和张思之律师、阎如玉律师 《冯邵力涉嫌“

   颠覆国家政权” 案一审辩护词》,这两个文件虽在海内外几个网站流传,但并引起普遍关注,故应知情人要求把写于去年十月的本文在网上发表。

一、“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案概述

    鲜为人知的“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 ”反革命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所立案并“ 侦破的重大案件”,因为立案时间是 1996年12月,所以本案通常被称为“12·20反革命案”。又由于“反革命罪”已为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所取消,因此,“12·20反革命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最后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会被载入史册,载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党史,载入中国的法学、刑事学、政治学、社会学教科书,甚至公民讲义。这个特殊个案,可供后人细细研究、讨论、品味和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己经过了九年,而本人仍要发掘和报导的原因。

   毛泽东曾自诩“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他没有说错,因为毛时代除了一部《婚姻法》之外,好像没有什么别的什么法律了,所以他只好无法无天,“靠一部法治天下”。毛泽东大行之后,吃过他“无法无天”苦头的天罡星、地煞星们痛定思痛,大感立法的重要了。在历九死而一生的彭真委员长推动下,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也确实立了几条法,搞得似模似样,好像英雄好汉们从此要改邪归正,以法治国了。

   谁知不然,共产党积习难改。即使所立的“法”都是为了保护权贵集团利益的,但只要他们稍不顺心,仍可弃之如敝屣。例如这个“12·20反革命案”,如果根据新《刑法》,就应该撤案,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可是不!宁可杀错、不可放错,当事人只好倒霉了。  

   1997 年3月,经“批准”后开始拘留、逮捕有关“案犯”:3月31日,钮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海淀区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中国民盟盟员)在工作单位被公安人员以“涉嫌经济案件”带走。警方动用浩大警力包围并严密搜查其住宅和办公室,抄走照片、信件、字纸,并作高频摄像。  

   6月 25日,唐志洁(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杂志常务副总编辑、中共党员、钮葆之妻)被捕,再次被抄家。前后被捕的还有冯邵力、宋旭民、王怀武、李增春、王彦发、许海连,计八人。  

   1998年1月23日开庭审理。案情:成立“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从审理结果看,八个人分三种案由,一是参与开会等活动;二参与写作和修改《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章程》;三包庇反革命。请注意,新《刑法》虽然己经取消了“反革命罪”,但审理中仍然使用这个罪名。

    1999 年2月11日宣判。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冯邵力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增春有期徒刑四年;

   王彦发有期徒刑二年;

   钮葆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唐志洁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许海连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王怀武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宋旭民另案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8>一中刑初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关于判钮葆、唐志洁夫妇的一段话如下:

   “会后,冯邵力将《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章程》交钮葆、唐志洁修改。1997年二月初,钮葆、唐志洁在家中(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寺南里20号楼4门401号),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章程》交还给冯邵力。”  

   《驳回钮葆申诉通知书》认定他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理由是:“经我院审查认为你参与对冯邵力起草的《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章程》的修改,删除章程内过激言辞的事实,有冯邵力及唐志洁的供述,你亦曾承认。”

二、中共特务自编自导自演的反革命案件

    据知情人表示,涉案人员中确有天真的人,他们依据毛泽东“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的“最高指示”想试一试《宪法》赋于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到底有多少真实性。这个想法刚一露头,很快就被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中共特务们叮上了。自称“保定公安局副局长,同情民运,‘六四’时参与学生运动”的宋旭民在第三被告王彦发、本案 “证人”马少华引见下,和第一被告冯邵力见面、认识,并很快成为“知己” 。  

   冯邵力曾向朋友提起,说新认识的这个伙伴是个人物,很有头脑,很关心政局,很有本事,通着天,出版过一本书叫《东欧巨变》,是从理论上论述前苏联和东欧的政治体制改革。冯还说:“公安局长一级的干部了,置个人的升迁于不顾,关心国家大事,反对政府腐败,提倡为‘六四’平反,很难得,很令人钦佩。”

    宋旭民本人也表明过自己在保定受重用,中央和河北省组织部门都对他进行了考核,准备提拔为河北省干部的二梯队。宋表示自己有权可以动用五十万元以内的经费支持政治改革。宋一直暗示自己认识高层领导,好像乔石等人。说有重要情况可以直接向乔石反映。宋鼓动冯等向中央写材料,“要搞就搞大,造出影响,中央才重视。”宋旭民因此赢得冯邵力的极大信任,上窜下跳,因而成本案第二号人物,荣任“反革命集团副总干事长。宋旭民鼓动冯邵力到英国去,向英国共产党寻求援助。正当冯成行之际,刑警行动了,开始抓捕。这时大家和宋之间一直畅通无阻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虽然在《起诉书》中也罗列了宋旭民的“罪行”,且条条有份。但对这样的关键人物却作“另案处理”,实际上并没有处理,这才让人愰然大悟:是中共特务在自编、自导、自演了这场滑稽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的一宗反革命案。

    据说在“六四”中受过“处理”的“证人”马少华则始终在幕后。与宋旭民关系密切的关键人物王彦发,2004年死在南三环高速公路的“车祸”中,重要参与人物王怀武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一系列神秘现象叫人难以理解。

三、张思之阎如玉两律师为主犯作的无罪辩护  

   据《起诉书》认定冯邵力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论据有:(一)说“封建社会遗留给我们的思想土壤还很厚,在意识形态领域,专制的权利意识顽固地存在”,从而构成对社会主义的污蔑;(二)要搞什么“一党两治”、“第三共和”的社会主义新体制,气焰甚高,势如“叫嚣”;(三)开会串联,搞了非法组织。

    对此,张思之律师和阎如玉律师在《辩护词》中说:

  (一)认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着封建社会遗留给人们的东西,这符合客观实际,也与党的领袖们的观点相一致,它既不是出之于凭空捏造,又没有轻侮诽谤的表述,怎么能指控为“污蔑”呢?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论述了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在当今社会上的广泛影响;毛泽东曾经指出:“党外无党,帝王思想” 。这帝王思想比“封建统治的权利意识”讲得更为明确,更加深刻。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封建主义这棵老树却往往犹能发出新芽、绽出小花,难道还少吗?反对封建主义的种种表现是党一贯号召我们在思想战线上必须进行的一项长期的重大斗争,对此难道应有疑问?      

   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冯邵力的提法并不正确,各种观点可以相互质疑,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把它同阴谋颠覆国家政权挂上钩!封建主义的表现本身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怎么指出封建主义是客观存在倒能够推倒社会主义江山了呢?如硬要把这一点作为论据,用为证据,那可真是“何患无词”了。

   (二)《章程》中的“两治”与“多元”的提法,是基于冯邵力自建的原则和自定的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地实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冯邵力在其《章程》总纲中写道:“在中国建立以现代民主为基础,党内多元政治结构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体制,这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既能全面体现中国人民政治意志,有利维护中国人民政治权利,又可保障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稳定发展的政治基石”。他进而明确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他说:“在这个基础上,是单元还是多元化的政治体制,不改变制度的政治属性”。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的《章程》中作出这样的总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把党的建设摆到头等重要位置”。他之所以这样讲,源于他的认识与体验,他说:“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只有坚定不疑地维护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正确的政治领导,才能保持中国长治久安、稳定的……”

  迫切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并不是冯邵力的发明创造,中共及其高级领导多有指示,屡有论述。冯邵力在《章程》中清楚地表示,他认为他的观点与做法,是继承与实践着邓小平理论,他设想的“一党两治”、“第三共和”的格局,是“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一国两制的伟大战略构想后,党在建树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上,又一划时代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学说的伟大贡献”。二位律师认为,在被告人的行为、语言、文字上,加诸不切实际的形容词、语意图加罪,这决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党“两治”,另立派别组织,毛泽东不仅承认“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而且还说:“党内无派,千奇百怪”。中共党内斗争历史也证明了“派”的常有,是客观存在。从组织上说,《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规定:“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可见解决党内关系问题,应由党的纪律调整,决不允许将党纪上升为法律。冯邵力这种公开而非“组织秘密集团”的派别活动,极而言之,也只是违反了中共的《党章》,只能接受党纪的处分。

四、党纪国法的混用

    《辩护词》说: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就十分中肯地划清了这个界限。有人分裂党,党纪怎么处分都不为过,假如硬要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那无论怎样“从轻”也是原则性的错误。这是常识,不言而喻。“解决党内的关系问题,应由党的纪律调整,决不允许将党纪上升为法律,党的纪律决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硬要用法律来代替党纪是原则性的错误,党纪国法应各有明确的规范。”  

   但是中共权贵集团却根据自己的需要,随心所欲地混淆党纪、国法的使用范围。对于各级官员及其子女、亲信的贪污腐败、甚至杀人放火,仅仅只是以党纪处分而避去国法的制裁;例如中共广东省汕尾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金生,汕尾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敏,汕尾市建设局局长陈辉南,中共汕尾市公安局委员会副书记、副局长吴声,虽然他们是手上粘着东洲维权村民鲜血的刽子手,却因为他们维护了权贵的利益,便只处以不痛不痒的党内“警告”之类而逍遥法外!偏偏冯邵力等普通党员明明只是犯了党规,却以国法来制裁。

五、当今的“莫须有”:以思想、言论定罪  

   “中国共产党民主改革派”,名为党内的政治派别,设想建立一个所谓的“国工作委员会”但一无会址,二无经费,三无人员,四无办事机构,五无地方组织,六无任何政治势力或团体的支持。它对中共根本构不成威胁,构不成对党中央领导权的危害。

   退一步来看,即使在党内建立派别这个事实构成反党,但也应该认识到,反党与反政府、反政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更何况反对政权与颠覆或者推翻政权是互不相同的法律概念。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技术鉴定书》,以及专政机关发出的《起诉意见书》,已将本案定性为反革命集团,然而新《刑法》已废除反革命罪,所以援引新《刑法》办理冯案就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有两个要点:一是使用暴力推翻国家统治权利或相应的政权机关;一是阴谋篡夺中央和地方的领导权。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冯邵力的行为仅限于改善党的领导,为改进党内政治生活,探讨新的政治格局,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化的进程作了理论上的准备,起诉书指控他“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做准备”,没有证据支持,缺乏事实说明。他主观上没有篡国夺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有欠斟酌。

   钮葆、唐志洁等人刑满出狱后,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北京市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无罪申诉,但都石沈大海、杳无音讯。而已服刑九年的冯邵力先生目前仍在北京第二监狱之中。

六、暴力和谎言成了维持稳定性和合法性的救命稻草

    从冯邵力、钮葆被捕起到本案宣判,拘押审理时间长达23个月,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实证,除了宋旭民上窜下跳外,既没有黑手控制,也没有间谍操纵,也没有经费来源,有的只是电脑中几篇文章。

   所谓钮葆、唐志洁修改《章程》,除了“有人供述”外,控方也提不出物证。据1998年1月23日《庭审记录》显示:当钮葆的律师要求钮葆到公诉人席辨认一份用深蓝色钢笔水修改的《章程》,受到公诉人阻止,并明确指出,“经过刑事科学鉴定,那个笔体是别人的,不是钮葆的。”

   钮葆当即要求“出示有我修改痕迹的《章程》”,但公诉人和审判长都不予理睬。钮葆唯一相关人、证人冯邵力当庭也作了明确申述:“我想了十个月,唐志洁、钮葆确实没改过那份《章程》。”

    与案人员均是学有所长、业有建树的各单位业务骨干,他们主观上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客观上也没有任何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判决书》说,决定将“中国共产党民主派”改名为“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讨论修改了该组织章程,确定了以被告人冯邵力为首的该组织分工和发展工作;提出在中共十五大前,召开该组织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计划向全国寄发该组织的宣传材料,将该组织章程寄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使该组织活动全面公开化,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做准备。

   但是《判决书》没有说,将“中国共产党民主派”改名为“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讨论修改该组织章程,确定了以冯邵力为首的该组织分工和发展工作;提出在中共十五大前,召开该组织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计划向全国寄发该组织的宣传材料;将该组织章程寄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使该组织活动全面公开化;为什么就是“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做准备”?

   例如,邓小平不是也把“政治改革”这四个字挂在嘴边吗?为什么冯邵力自认“政治改革派”就有罪了呢?那些宣判 “中国共产党民主派”或者“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有罪的人,岂不是承认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反民主派”或者“中国共产党拒绝政治改革派”?“将该组织章程寄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使该组织活动全面公开化”,不是光明正大的行为吗?难道中共非把反对派和一切不同意见全部逼入地下状态不可?

    法院就是这样在没有物证、人证之下,把无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的守法人蛮不讲理判了徒刑。二审庭审时律师一致为被告做无罪辩护,认为“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是法院只好拒律师于庭外,只准他们作“书面辩护”。二审庭审在公诉人匆匆宣读完《认定书》后草草收场。这场被《起诉书》渲染成“除北京外的七个省市涉案”和北京市公安局在答复查询指 “江主席很恼火,气得拍了桌子 ”的大案、要案,竟审结得如此儿戏。真是荒唐、荒谬加荒诞!

    中共之执法和司法机关竟不顾毛泽东“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的“最高指示”,不顾《宪法》赋于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公然践踏《宪法》,不惜使用特务导演、制造并收集“罪证”,不顾诉讼程序、诉讼时效,不要任何证据,置事实于不顾、置法庭调查于不顾、置律师一致的辩护辞于不顾,以周纳、罗织、构陷入人以罪,这到底说明了什么?这说中共腐朽集团已经虚弱到了极点,它对垮台和灭亡的恐惧也到非夷所思的地步。

  近年来的冤案,仅涉及美籍华人的就有李少民、吴建民、方复明、董维、谢春仁等(《苹果日报》 2005年8月20日)。现在又有“程翔间谍案”、“畲祥林杀妻案、杨天水案、广东汕尾维权农民案、福建莆田维权代表黄维忠案、贵州毕节李元龙案等,千千万万由中共专政独裁政权所制造的冤假错案,都只能说明中共反动派确实是一个草菅人命、与民为敌、泠血残暴的流氓政权。暴力和谎言成了维持其政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的救命稻草。

7-oct-2005 写于北京,29-may-2006修改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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