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特权,中国社会的利比里亚化

綦彦臣

 

引言:过度特殊化的后果

  文明的出现必然带来特权如最早的祭司集团的知识特权,特别是其中的天文观测特权(即观星相)。既便是在现代最民主的国家里,国家元首的特权也随处可见,如专机及官邸,这是为了让他(她)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目标而做出的必要让渡。在另一端,特权的过度必然导致巨大的道德风险,即立法者首先不尊重公共权力,从而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力集团的憎恨。如前苏联及东欧地区,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力集团可能的善行不抱任何希望,终于使他们的国体与政体双重崩溃。

  中国社会同样存在特权过度的危险,而这种特权的典型特征具有国际的与本土的双重性。在社会分层的意义上,它制造了一个庞大的特权阶层,如人们常讨论的官民之比问题。在庞大的特权体系中,又有较少数的“特权精英”高端化存在,造成了政治资源的相对垄断,比如原来的“太子党问题”已经演化成“干部子弟容易受到提拔”的普遍问题。在哲学意义上,特权过度也是赖希所指的“独裁主义—受虐狂”大众法西斯心理的爆发。

  所有特权特征都表明,中国社会已经完全处于了“利比里亚化”状态,而且正在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

一、什么是“利比里亚化”?

  利比里亚是非洲的近晚国家,它位于非洲西部,西濒大西洋。十九世纪早期,美国有色人种协会(即后来的移民协会)为了解决黑人在美国的贫困化问题,着手一项遣返黑人奴隶回非洲的计划。这个计划的初始目标是高尚的,并且在政治上先验性地设定了民主体制。后来的事实证明,民主制度失败了——这大体上就相当于时下异议知识分子诟病不断的“重庆《新华日报》社论”那样的结果。在这个利比里亚国家里:

  (一)有民主思想的人采取了极端专制的统治手法。

  (二)元首的权力个人化,并建立了一个网络化极端特权小集团。这个小集团,是政治恐怖的来源。

  (三)社会上产生了大量的“特权效仿”,人们争相为自己制造“特权外壳”。

  第一种现象于1930年代达到了高峰,国家的强迫劳动为国家和特权集团提供了大量的资本。这大体相当于中国的“两劳”政策及1960年代强迫的下放及城市青年的“上山下乡”。这一时期利比里亚的法律特征是对“煽动叛乱、叛国和新闻管制等通过一些最严酷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以威廉·图布曼任总统时期为顶峰(当然这个时期经济发展成绩也不错!)。一位叫索耶(Amos  Sawyer)利比里亚大学社会学教授(后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从事研究)在他《利比里亚专制制度的发展》一文(1988)中描述道:“1951年,当宪法规定的只能当8年总统任期快要结束时,他通过立法提出了一个修正宪法的议案,使他能够无数次地参加竞选。由于这个修正案,他一直在位,直到20年后去世。他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安全网,包括一个个人的情报人员网。这些人叫做公共关系官员,费用由国库支付。图布曼还建立了一个他自己的系统,庇护他的门徒,任意授与他们官职,钱由公款支付。由于他鼓励对他个人效忠、拍马,摧毁了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公共责任感不复存在了,总统个人与总统职权已无法区分。他个人的财产与国库也分不清了。因此,埃德温·巴克利是使总统职位成为一个非常强大和令人生畏的机制,而图布曼则把它变成了个人权力的工具。他建立了一个介于王侯与专制统治之间的个人统治体制。” [汉译P234,王诚,商务印书馆1996]。

  第三种情况,也是本文所关心的重点,使社会的最小的制度规制不再起作用。索耶(1985)继续写道:“一些人不纳税、无牌照驾驶、闯红灯而不受罚,但他们在社会上的声望反而在提高。我们看到的是,少数人或者一个人通过政府机制作出的决定,一般都被解释为是集体决定。集体行动也主要是通过高压和抑制而强求的。这就造成了一个永远是紧张和危险的局面。”[汉译,同上]

二、封建性捏造:法律的传承及实证

  中国并没有因1949年新的政权形式出现而完全从封建主义中脱魅,而且完全脱魅的要求也不现实。在英国的国家案例中,人们也不难看出政治妥协的结果是民主制度与王室的并存。中国的新执政精英集团也不愿与封建主义做文化与制度上的“卖断”,毛泽东的“秦始皇加马克思”的论调典型地说明这一点。

  很显然,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仅以党内生活缺乏民主的说辞去诠释,根本就是缘木求鱼。在立法方面,新政权对“反革命罪”的确立不仅是继承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本罪刑名,而且也对汉唐法律进行了“维新”。通俗地说,时至今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刑法105条第2款,本质上就是汉唐法律中的“不敬、大不敬罪”改变称谓的沿袭。在汉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这个法条的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如《汉书·薛宣传》中有道:“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君畜且敬之。”(薛宣,西汉后期立法专家。)

  这个法条指谓的特权化情状也已经为当代法制史家论证[见曾宪义编《中国法制史》P16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此处无须赘述。在一些实际判例中,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评就形成了现代不敬罪的定罪要件。如刚刚审理的贵州毕节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中,控方以李元龙批评一位“母死而不止会议”的中共某级别的书记言论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毕节检刑诉[2006]19号)。

  这个指控的“中间环节”已经被省略。与李案相同的1999年綦彦臣案则可以为这个“中间环节”作一还原:(一)在沧国安诉字[1999]第1号《起诉意见书》中计有三处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控诉意见,分别为“抵(应为‘诋’,原文如此)毁党的领袖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诽谤、漫(应为‘谩’,原文如此)骂国家领导人”,“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二),在《起诉书》中,虽然不见以上三项字眼,但是由针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推导出来的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之行为定性依然没变。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简化而已!

  且不讨论“党和国家领导人”被高度法律特权保护的情状是否足以导致社会道德的衰败,但这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图布曼模型”的存在。只不过是根据领导人的个人风格与各时期社会政治风险判断之不同,而使用的频率与实施的力度不同罢了。

  由于法律的特权化可细化为一些“特别的政策”,那么争取特权待遇不仅成为一些个人的行为也成为一些机构的法人行为。广州地铁为反恐怖优惠家属的“笑话”是法律特权衍生的政策化的贴切案例;最近发生的重庆银行运钞车撞伤老者又拒不救助的行为[重庆晨报,2006年5月14日],再一次作了证明。

  在一般逻辑上,运钞车上“几千万现钞”被运钞人员认为是高于老者生命价值的。当然,这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是无法接受的,即其逻辑判断是反人性的。而本质问题是:银行作为特殊的部门以代表国家这个“神性体”而自居,从而捏造了自己针对公民生存权之优先的特权。

  这个“捏造的特权”也不是完全没依据,比如说运钞车备有枪支的许可(称为“武装押运”),又比如说它备有代码式的特别通行证。这两者都对“捏造特权”起了烘托作用。而本质上,两种许可式特权与正常的公众(如被撞老者)无任何正相关,特别是表明它通行特权的证件,只是针对另一个公共权力部门即公安机关的--有特种代码通行证,可免受正常的交通检查。

  衍生性捏造还会使一些执法部门越权执法。这种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底层社会勒取经济收入,而是发泄一种赖希所指出的那种大众法西斯心理[Wilhelm  Reich:The  Mass  Psychology  of  Fascism,1933,无中译本],即服从暴政权威的同时对比自己地位低的人采取独裁主义态度。中国城管的打人现象,正是大众法西斯这种神秘病症的爆发。无论湖南郴州(2006年4月12日)还是四川成都(2006年5月14日),乃至更早的广西南宁(2005年8月23日)等处的暴行,所针对的都是底层社会即在社会边缘谋生的小商小贩。四川成都的情况尤为突出,其“行刑”工具有扁担、锤子、棍棒等,而“刑罚”方法则有喝盐水、吃烟灰、喝烟茶、“大雁飞”(——被虐人伸开双手,脚尖站于板凳面,性质类于“文革”时期的“喷气式”)。

  衍生性特权不仅在执法部门贲张,而且在“人类灵魂工程师”那里也屡有表现,如学生被迫喊老师“吾皇万岁,万万岁”(2004年6月,河南)、喝掉尿液(2006年3月,广西)等等[见《人民日报》2006年5月11日]。这种特权导致的暴行扭曲了学生的人格,而人格扭曲又导致了犯罪。中国社会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与低龄化,与教师暴行密切相关!

三、衍生性捏造:村支书的女儿与“联动”分子

  在中共执政集团无法与封建文化进行“买断”的情况下,衍生的特权如利比里亚的“闯红灯”情状已经使新政权感到了危机,从“四清”到“文革”都是有浓重的反特权因素。然而,这种反抗几乎无益。作为政治交换件的衍生性捏造更具文化合法性,作为高层政治特权的维护行动也几乎是出于一种人类利益计算的本能。前者,是新乡绅制度的一个底层特色;后者,是新革命风暴中的一个高层反应。

  1960年代,中国发生了严重的大饥馑。在那场大饥馑,大量的个体上升机会被破坏。以河北饶阳县先进典型村五公村的情况来看,有十余个农村学生被迫返回农村,参加劳动。他们及其他绝大部分农村学生大有抱怨,编了歌谣:“饶阳初中生,白搭九年功;高中没考上,师范不招生。省里搞下放,区里停征兵,回家耪大地,辈辈甘受穷。”[綦彦臣译自Friedman等著Revolution ,Resistant  and  Reform  in  Village  China原稿第二章,全书见耶鲁大学2005]被下放的不仅有满腹牢骚的学生,还有教师,一位叫刘惠英的女教师因为有七年教龄被无端下放以致于回来后躲在自家的屋子,不愿出门。在后来的中,她因劳动技能欠佳遭到乡村人们的耻笑,心理承受了更大的压力。

  与以上所有人相比,有一个叫耿惠娟的女学生并没被返乡,作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特权者她留在了县城里。她之所以有此引人注目的例外,皆因为他父亲是大名鼎鼎的全国劳动模范,名叫耿长锁。耿长锁作为新政权时代的新乡绅,其政治影响远超出了饶阳县与河北省的范围。至少,县与公社(乡)两级的领导者都试图通过他与更高级的领导人接触。耿长锁自合作化以来,一直努力站在乡绅的角度维护国家利益如在全村吃粮最困难时还多交公粮。作为交换条件,给了他个人许多特权,女儿免于一般学生的被下放命运就是其一。

  与耿氏父女的特权几乎风马牛不相及的另一种特权形式,在“文革”中表现更为突出,后者彰显出1960年代中国特权已经在自上而下的权力系统普遍化地真实存在。

  1966年的北京,一个叫“联动”的红卫兵组织率先起来进行新的革命,这个行动的背后,仍是衍生性特权的强烈冲动。“联动”全名大得吓人也长得吓人,它叫“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央军委、国防部革命干部子弟联合行动委员会”,计39个字。它的成立公告宣称:“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工作。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见徐友渔《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P43-72,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这种衍生性特权的捏造与中央文革的权力直接冲突,遭到了江青的否定。但是在与江青集团发生重大武斗冲突并被强迫解散之前,“联动”式的造反成为一种更明显的特权。后来成为著名学者的秦晖在《沉重的浪漫》一文中描述了他在南宁的经历,说道:“然而我进校不久便遇上了‘不准革命’的苦恼。…这一组织奉行‘成份’至上原则,只有‘红五类子弟’才可以加入,不红不黑的只能经过成份高贵者挑选后吸收进附庸组织‘红外围’,而‘黑五类’则是‘狗崽子’,求为‘外围’而不得。”[同上,P285-306]。

  对比新乡绅子弟在苦难中获得的利益保留与旧权贵子弟在“革命”中的利益优先,则明白无误地说明至197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等于从特权方面完全复制了封建主义体系中的应然状态。

结语:没完没了的特权

  “政治现代化”被理解为人权、自由、平等,但已经“半现代化”的中国社会仍然没有看到特权退出的迹象或理性地收缩的可能。政治上的优先悄然转化为经济上的优先,或曰:在经济上优先的情况下,再来控制一个‘半现代化’社会的政治进程,又成了一种新的特权。

  特权,已经没完没了。——这似乎是个文明的负产品,这似乎又是一个不幸的谶言!在苏共亡党的十年(2001)之际,大陆一位党务理论专家专门写了一本《苏共亡党十年祭》的著作[黄苇町,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在这部警示力作中他几次提到特权问题,指斥苏共特权导致了无所不在的衍生性特权如国际关系学院、外贸学院招生名额为权贵子女的保留(P49),并将捏造特权的行为与政治品质的下降联系起来即“忠诚”于某个领导人的行为与回报式的特权挂钩。这后者,已经有了利比里亚的“图布曼模式”为预言,无须赘述。在中国,这个苦口婆心的警告,无非是一个笑柄,因为程维高在他遭受象征性的处分之前,早已公开表态他与总书记的私人关系,尽管他不知道有利比里亚的国家案例存在。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表明,哪一个地域腐败剧烈,哪一个地方倾向于动用法律方面的捏造特权。同理,整个社会利比里亚化指数越高,特权就越猖獗,而且越倾向于自己的政治维护。

  我想:把贵州的李元龙“煽动”案与重庆的老头被撞案、城管打人诸案、教师虐待学生诸案联系起来考虑,则应明了:捏造特权,使我们这个社会在利比里亚化后再与传统的封建主义趋同。

2006年5月14日初稿,2006年5月16日改定于小城市绵逸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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