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难产腹中

刘斌夫

 

       人们期盼已久的中国大陆《物权法》苦经八年孕育,当将临盆又难产腹中。其之所以暂缓出台,因了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法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布的一封指摘《物权法》违宪的公开信,引起了立法当局的“高度重视”。一时间,巩献田的质疑,被两大对垒方或赞为“民族脊梁”,或斥为“全民公敌”,有人甚至认为是“本世界最荒谬的提问”,巩氏被淹没于口水仗中,甚至遭遇恶意的揣测。如果我们不仅是低价或高价(含回扣)地进口一些工业品、农产品、娱乐产品或新材料新技术,而且无偿进口一点民主、法治、国际惯例与普世原则,也许正常争鸣就会多起来。

其实,在专制主义的框架下,任何一部法律法典甚至宪法都可以因为某人的掌权而新订或更改,因“人”设“法”。若不从根本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人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一部法例的制订往往一开始就被异化了,成了弄权惑民者的遮羞布,执行实施仍是一句空话。

巩氏敏感地注意到一部部门法的违宪,这在某种意义上无疑是一种难能的苏醒,其反对者说“八年来都没有人提出‘违宪’指控”,那只能说明国人尤其法学界的麻木。然而,巩氏仍属“思想被主义奸污得苦”者,他担忧的是《物权法》草案“背离苏俄法典传统和社会主义方向”,一下子又重蹈覆辙,卷入了“姓社信资”的旧日纷争之旋涡不能自拔,不能不是另一种悲哀。所以巩氏并非真正掌握真理者。

诚然,正如巩氏所言,“当前中国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最大根源是私有化”。中国大陆的房产私有化率达到76%,远远高于欧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而另一方面的现状是,许多平民百姓买不起住房,许多失地农民同时失去了住房,只有租住少数不知以什么手段先富起来的人所拥有的多余的私房,为什么政府不让一时买不起甚至租不起住房的平民百姓(弱势群体)住进条件尚可的公房?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土俱欢颜,是千百年来国人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并且,中国大陆现行体制中,房产可以私有,但土地依然公有,私有房产仍是架设在公有土地上的“空中楼阁”,可见《物权法》对私产的界定,尚处非成熟阶段,还有赖于相关法规的修订配套。其二,更为严重的是,在《物权法》草案的语境里,“只要是进入市场流通的财产,都居于同等地位;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那么,在这种“先占即属已”和“不管黑猫白猫抓到……就是好猫”的荒唐逻辑与诡辩口实之下,权力寻租者、既得利益者披着合法外衣,通过各种暗箱操作手段将国有资产和别人的私产占为已有,或贪脏索贿私藏暗蓄,久而久之便成了法律保护对象。因为他有权力,搞权钱交易,你敢说他财产是不合法取得?因为没有公开化、透明度和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你平头百姓无权无钱无势,用什么去认定、鉴别和证明他取得的财产不合法?故而,在大面积滋生腐败的体制下,《物权法》暂缓出台未必是坏事。

急功近利者生怕巩氏“无事生非”的阻挡,耽搁了法治进程。而事实上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有股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运作,官场贪腐横行,为《物权法》的出台埋下了巨量隐患。如果这部并不完善的民法出台过早,没有赶上政治体制改革就心急火燎的问世,广大公众尤其弱势群体依然难以获得公平公正,法律将保护许多不应该保护的东西而让百姓有苦难言有口莫辩,法律成为过场,尊严丧失殆尽。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这句中国民间的名谚,不正为《物权法》草案出台的早与迟提供了清醒的注脚么?善良的人们,一叶障目,难见泰山,“群众的眼睛”真的是“雪亮的”?还是“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掌握真理的少数人,必是推动时代变革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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