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维权活动的理论探讨

杨 焘

 

     近几年,中国社会的维权行动如火如荼,大有燎原之势。随着维权事件的增加,维权活动的扩大,其影响力也日益增加,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如此局势下,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于维权活动进行深入探讨,以明晰中国社会维权活动的走向,并提供实践策略的支持。

一、维权活动的结构

    讨论维权活动,首先需要对维权本身有一个认识,作为讨论的基础。维权并非以一种正常需求为目的的独立行为,它只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反应,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维权活动必然伴随着侵犯事件,而侵权事件并不一定导致维权活动,维权活动的产生还有赖于其它条件。侵权行为是维权活动的必要条件,所以不能离开侵权来谈维权,维权活动,首先体现为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

    某一事件中是否存在侵权,首先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只有在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就此达成一致时,它才上升为公共性的认识,从而对于个人来说,侵权成为一客观事件。判断,是对事件的认识与某一标准比较的结果,是否侵权,依赖于两个方面:事实和判断标准。如果说对事件的认识可能通过沟通而达成一致,那么是否能就侵权达成一致,关键就在于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否一致了。

    判断侵权的标准也就是对于权利的规定。我们知道,权利的观念来自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另一种是存在于意识形态中的权利观念。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所以也很容易达成一致,而意识形态中的权利观念则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不太容易达成一致。因为无论法律还是意识形态,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存在个人的知识水平对于侵权判断的影响,相对来说,知识分子更容易认识到侵权,更容易产生维权意识。

    因为这个原因,维权者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被侵权者,他们因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而维权;另一个部分是知识分子,相对来说,知识分子更容易获得社会资源,权利不容易受到侵犯,但他们因为自己的权利观念而产生维权意识,因为他们的认识而参与实践,于是他们参与到维权的行列中来,成为维权者的一部分。

    对于侵权的判断产生维权意识,但侵权并不一定导致维权行动,维权行动的产生还依赖于社会提供了维权的路径。我们知道公共权力的一个目的是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公共权力规范的对象,所以公共权力提供了维权的首要和主要路径。这一现实决定了公共权力必然成为维权行动诉诸的对象。

    公权救济是维权行动的首要路径,但其一,公权救济路径存在一定的门槛,比如需要相关的信息、组织和经济资源,其二,公共权力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并不平等,所以公权救济并非总是有效的。当公权救济失效,将导致维权行动出现两个方向的转变,一是公权救济转化为自力救济,二是维权诉求中派生出对公共权力的某种要求。

    无论自力救济还是对公共权力的要求,都是一种双方博弈关系,其结果依赖双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而社会影响力来自双方成员数量和组织水平,所以这两个方面的行动引发对沟通和组织的追求。因此公权救济的失效,总是会导致社会自发组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

    总结以上,维权活动中存在多个主体:侵权者、维权者、政府,其中维权者又分被侵权者和知识分子。维权活动由几个重要环节组成:侵权行为、判断侵权的标准、公权救济、自力救济、对公共权力的某种诉求。以下根据这个结构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维权活动和维权话语。

二、对维权活动的划分

    维权起因于侵权,因此不同的侵权关系是划分维权活动的最重要依据。

    侵权并非一抽象概念,而是一具体事件,侵权事件中的侵权者可能是任何一类社会成员或组织,其中包括政府和政府成员。通过对具体侵权事件的归纳,我们可以把侵权者分成如下几种: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地方和基层政府及政府行政机构、各级政府官员、政府。不同的侵权者侵权行为不一样,被侵权者范围也不同,其导致的维权活动也各有特点。

    1、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权利关系,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不大,它主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所以除了立法方面的问题以外,一般不存在对侵权判断不一致的问题。针对这种侵权关系的维权活动,首要路径是司法(及行政)救济,当司法(及行政)救济无效,可能导致自力救济。但因在不同的维权活动中维权者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有必要对这一类维权活动作进一步划分。

    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侵权关系,又需要区分为两类。一类侵权关系是指被侵权者人数较小,损失比较严重,被侵权者有较强的维权意愿。这种情形中因被侵权者人数少,社会影响力较小而缺乏自力救济能力,所以对公权救济的依赖性很强。当公权救济失效,被侵权者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沿着公权的来源上溯,继续寻求公权救济,这条途径产生了数量庞大的上访族;另一条途径是获得舆论界和知识界的帮助,扩大维权队伍,扩大社会影响力,以求影响公共权力,改变现状。当这两个途径都不能获得,则被侵权者只能因失去权利而利益受损,生存空间被压缩,以致到一定程度,失去生活信心而走上绝路。王斌余的遭遇可以看着这种可能性的一个典型。

    另一类侵权关系指被侵权者人数较多,而可能产生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情形。因为社会影响力不仅仅来自成员数量,也来自组织水平,而不同的情形下维权者的组织水平并不一样,所以其结果也不一致。被侵权者分散的情形中,如某类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其组织成本极大,很难形成统一的社会影响力,被侵权者只能以个人方式进行维权,影响很小。目前这一类型的维权,实际是以舆论界和知识界为主,以推动立法和司法进步的方式进行的。在被侵权者相对集中的情形下,因为被侵权者容易形成组织,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在维权诉求没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大多会进行自力救济,使得矛盾激化,引起舆论和知识界的关注,从而迫使公权介入,因此此类维权是目前最容易获得支持,获得成功的一类。浙江东阳工业污染引起的维权事件是典型事例。

    2、目前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和政府行政机构(包括司法系统)一方面是政府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律和职能定位执行来自中央的政策,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机构的侵权行为中包括了中央政府政策导致的问题,也包括地方政府自主行政中的问题。我们把执行中央政策形成的侵权放到政府侵权一类中,这里只讨论地方政府自主行政中的侵权。

    公共治理是政府的职能,无论从意识形态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机构的侵权都是容易判断的。因为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行为由中央政府来规范,所以如果其行为形成侵权,其原因必然是两个因素之一: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违规,或者缺乏相应规范。

    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纠正,仍然可能形成两个方向的维权:自力救济和对公共权力体制的诉求。自力救济方向的维权集中体现在国企产权改革事件和征地事件中,和上述以东阳事件为典型的集体自力救济维权类似,如果容易形成组织,这种维权努力也很容易使得矛盾激化,引起关注。但是这类事件却不象东阳事件那样容易迫使上级权力机构介入,以纠正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这里的侵权主体与上级权力机构从属于一个权力框架中,存在多个方面的互动,上级权力机构所受约束较多。

    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力或者规范缺失,那么这首先是一个行政问题,所以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侵权引起的对公共权力的诉求首先是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但行政体制从属于政治体制,现有政治体制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操作空间,它可能对某些方向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形成制约。所以特定的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也形成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力量,维权的要求最后可能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一般不能直接对被侵权者有所帮助,所以这个方向维权的主体并不是被侵权者,而是舆论界和知识界。

    3、政府官员可能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源,追逐个人利益,形成对其它社会成员的侵权,即公权私用形成的侵权。这种侵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特定对象的权利,被侵权对象是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另一类是侵犯公共利益,形成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侵权。这两类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多少争议。针对前一类侵权行为的维权活动与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侵权类似,形成上访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两个方向的努力;针对后一种侵权行为的维权活动因为没有具体的被侵权者,实际只存在于舆论和知识界,但因缺乏维权渠道,这种诉求也派生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诉求。

    4、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与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相抵触,因此政府的政策可能形成对某些社会成员或全体社会成员的侵权。这种侵权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政府为维护政权稳定,限制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限制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个方面的侵权在中国社会表现得非常明显。广义上,因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也是政府政策的一个部分,对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政府自身需要的体现,所以如果判断社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其判断标准大多不是来自具体法律,而来自意识形态。但是即使从意识形态角度,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也是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共识,所以对于侵权本身的判断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因为某些法律条款对政府的正统意识形态的背离,对于维权者来说,就存在一个以法律还是意识形态为标准的问题。

    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职业大多对知识和能力有较高要求,所以政府对政治权利的限制更容易使知识分子利益受损,虽然政治权利的被侵害者是全体公民,但知识分子对政治权利有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在维护政治权利方面就第一次体现出被侵权者和维权者之间的一致性,政治性的维权必然体现出一个小圈子、精英化的特点。同时,政治性维权所面对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这种维权也是力量差距最大,最不容易取得成绩的一种维权。

    政府侵权的第二个方面很容易被忽视。公共治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履行职能的过程也涉及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如果政府政策执行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获利远远超出了另一部分人,使得大部分社会成员得出了不公平的结论,那么政府的行为实际侵犯了部分社会成员的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比如政府对公共品的投入偏向于城市和东部地区,就侵犯了农村居民和中西部居民的权利;又比如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中,如果政府执行效率优先的政策,减小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降低社会保障水平而使得低收入群体过于贫困,则侵犯了他们获得公共救济的权利。对于这一类权利的判断虽然并不存在明确的标准,但政策本身就应该是各种利益诉求的一个综合,而弱势者对公平权利的争取则是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弱势者的声音和代表他们利益的舆论和知识界的努力程度,则决定了他们在利益格局中的位置。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对于获得公平待遇权利的诉求,都存在这样一种维权,区别只在于这种诉求的表达渠道的不同和多寡,从而在一个社会中表现得强势或弱势。

    因为政策倾向性所导致的侵权,其被侵权者数量庞大,几乎不存在组织起来的可能,所以也不可能产生自力救济,维权者以舆论界和知识分子为主。因为不存在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无法通过制度途径来纠正政策倾向,这种维权行动最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民间的政策研究和评价,民间研究的结果通过舆论体现出社会影响力,以求影响政策制定;另一个方面是对影响政策制定的制度渠道的诉求,进而体现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诉求。

三、有关维权策略的几个问题

    1、维权策略的行为主体

    维权策略产生于对维权行动的反思,以上探讨维权活动的一个目的就是制定维权策略。

    但在维权行列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可能反思维权行动,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维权行动产生于维护权利保障利益的需要,其维权行动根据利益情况的改变而调整,不太可能持久,所以一般不需要制定维权行动的长期策略。只有以维权为目的的知识分子,才是维权策略中的行为主体。

    之所以这样,其原因在于两种维权者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并不一样。被侵权者只有通过他们的维权行动,才能使得侵权行为被暴露,使得社会中的矛盾体现出来,但因具体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者人数有限,被侵权者的维权行动并不可能产生太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太容易达到目的,只有舆论界和知识界的参与才会使得维权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在维权活动中,被侵权者其实只是一次维权行动的参与者,而知识分子则会不断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在众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所以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反思维权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而对于知识分子来说就不一样了。另一个方面来说,反思只会发生在认识领域,只有知识分子才更可能反思和交流反思,就如本文读者只会是知识分子而不会是底层民众一样。

    2、知识分子的理想化倾向

    区分两种维权者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被侵权者和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其实有着不同的目的,这个区别本不至于形成分歧,但如果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动上的偏差,则可能产生一些无中生有的问题。被侵权者的目的很简单,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知识分子的目的则不止于某一个人或一部分人,他们希望达到一种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都不受侵害的状态,简单看,这是一个量上的不同,是一个量上的积累达到质变的过程,但在知识分子中却有一种理想化的倾向。我们都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加一是大于二的,权利问题上也是,所有人的权利获得保障并不是一项项的维权事件积累的结果,而是依赖于各种制度的保障,也就是说除了单项的维权事件相加,还需要制度的进步,最终每个人权利获保障的状况与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联系。

    于是,完善的制度体系成为知识分子的目标,他们的目标就超出了维权,于是在具体的维权活动中,被侵权者的目标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个目标就形成了一个对照。我们只看单个人的权利获得保障与大家的权利都获得保障,两者之间也看不出存在什么冲突,但如果把大家的权利都获得保障的理想状况,也就是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样一个庞杂的目标来与目前被侵权者的权利获得保障来对比,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比如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但在某种现实条件下市场化的推进却可能使低收入者陷入绝境,那么低收入者的维权就与那个理想状态之间有冲突;又比如理想状态中政府的权力是受严格约束的,但在现实的维权目标中,却可能要求本不受约束的中央权力更加集中,这种目标就可能与某些理想主义者的目标相冲突,或者与他们以地方分权来制约中央的策略相冲突。

    所以过于理想化的知识分子与被侵权者的目标是存在冲突的,这个冲突在现实中有所表现。我想其中最为明显之处在于,中国的知识界和学术界存在一种对待维权的泛政治化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追求维权的政治意义,从而对于各种维权有所取舍。比如维护政治权利的维权事件,在中国社会维权事件中的比例与它所受到的关注相差悬殊;比如政策倾向导致的侵权,如三农问题、东西部差距、社会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存在时间很长,受侵害者范围极广,但发现其中的权利问题和为之呼吁的知识分子却是最近才多了起来的。另一个方面的表现是在维权活动中忽视被侵权者的利益,以政治目的为中心,以致在参与的知识分子与被侵权者之间产生矛盾。这种矛盾,也转移到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中来,使之出现分裂的倾向。

    我认为这种冲突的存在,与部分知识分子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有关。知识分子追求终极价值,这符合自己作为认识主体的角色定位,但在现实中,知识分子并非完全是一个认识者,特别是在社会制度相对落后、社会分工体系并不完善的中国。在中国,知识分子也担当着社会实践者的角色,知识分子广泛参与维权,就是这种角色的体现。

    但是在认识者和实践者角色之间,是存在相当大的区别的,认识者追求的那种终极价值不可能直接体现到实践者的追求中来,过于理想化的目标不可能形成实践策略而指导实践。对于实践者来说,他的行动目标与现实条件相关,也就是说,其行动目标是为了改变某个现实条件。实践者是否能够实现目标,取决于目标本身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取决于对现实条件的认识。由此我们看到,认识者着重于最终目标,而实践者着重于对现实的认识。

    正是对于现实的忽略,才导致部分知识分子的理想化倾向。我们的社会可以用专制来概括,但专制不是一切,在专制这个概念之下,还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只着眼于“专制”

    ,则心中只有政治,这个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和他们之间的冲突、经济形态、政策、行政体制等等问题一概被忽略,政治民主成了最高目标,民主自身的目标——民生问题,却反倒要为民主让路了。

    3、维权活动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上述部分知识分子的理想化、政治化倾向,更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对维权活动究竟会如何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认识不清。维权起因于侵权,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广泛的侵权行为,那么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的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调整革新。但革新的动力是什么?正是由侵权引发的维权意愿得以体现出来,表现为行动,维权是否成功,就意味着社会结构的革新是否成功。由此我们看到,维权行动是一个社会演化发展的基本环节,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前奏,而被侵权的弱势阶层,则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原始动力,被侵权范围的大小,人数的多寡,体现了动力的强弱,也体现了社会结构变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社会结构变迁的动力也就是要求改革现实的社会群体的社会影响力,但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并不只取决于社会群体的人数多寡,也体现为其组织性,只有群体成员采取共同行动时,才可能对其它社会群体产生更大的影响和压力。一个群体的成员形成共同行动,依赖于维权意愿的沟通、行动意愿的沟通、对现实条件的认识等等多种条件,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对这些条件的依赖性就越大。为实现这些条件,需要群体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工,并且这种分工对成员的知识和能力有较高要求。于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分工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里,知识分子的角色就显得格外重要,在维权行动中,知识分子起到了一个使得各个具体维权活动联系起来,体现出共同诉求、甚至产生共同行动的作用。

    无论是被侵权者还是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都只代表了被侵权的弱势者的利益,这种利益诉求并不是社会结构的唯一来源,社会结构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但维权群体的出现和表现出新的社会力量,却使得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变迁的路径则是维权群体与其它群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维权行动引发了社会变迁,但结果却不唯一由维权行动来决定。

    4、知识分子如何在维权活动中发挥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知识分子的具体作用和发挥影响的方式。首先知识分子是以帮助被侵权者的姿态加入到维权行列中来的,那么维护被侵权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是知识分子的目标。这一点不仅体现为知识分子应以他所帮助的对象的需要为中心,更体现为知识分子自己的那些目标,其实是从被侵权者的目标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变革的目标并不是政治制度本身,而是政治制度所作用的社会众生,自由、公平等价值的意义并不在那个乌托邦似的虚拟状态,而在于界定出不自由和不公平,然后产生社会实践。

    自由、公平价值,以及宪政民主政治形态,都存在于我们的认识中,在实践上,这种价值的获得,政治规范的实现却并非任何个人或群体追求的结果,因为这个世界并不存在那样的个人或群体,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愿意来塑造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始终都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之所以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选择宪政民主,是因为在现实条件下,这种制度更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宪政民主其实是现实政治局势的结果,是不为任何人主导的客观现实的结果。

    所以对于实践者来说,问题本无那样复杂,他不必也不能直接以那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为目标。实践者必然是具有某种具体目标的行动主体,维权的实践者所面对的是权利多一些或少一些的问题,是具体的权利关系,而不是那个终极的价值和宪政民主制度,如果维权走向政治,那也是具体策略的需要,而具体策略中政治性也并不是直接体现出来的,中间还有个行政环节。

    知识分子在维权活动中的意义在于寻找有效维权的路径。公共权力是维权的首要和主要路径,而目前大部分被侵权者却缺乏获得公权救济的能力。知识分子的目标首先是使得那些得不到救济的具体维权事件上升到行政层面,然后通过知识界学术界的研究来获得相应的行政规范,并以此为标准推动行政体制改革,进而使问题在政治层面体现出来。

    侵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涉及多种主体、各个层面的问题,维护被侵犯的权利,实际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由法律来规范的关系,需要推动立法和司法进步,以逐步减少侵权事件;由政策方面的问题产生的侵权,需要清楚问题的本质,需要提出新的政策主张;与行政体制效率有关的侵权,需要提出一个行政规范作为标准,并且需要有具体的行政改革主张;当行政改革遇到政治体制方面的限制,则需要根据现行政治体制提出渐进可行的改革之路。对于以维权为已任的知识分子群体来说,他们实际面对一个如何完善政府效能,通过推动政府在各个方面的点滴改革来实现政治革新之路的问题。这样的工作,并非个人或某个群体可以完成,它需要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分子通力合作,甚至形成某种组织形态来进行。不同观点主张的知识分子将形成不同的研究组织,代表了社会上的不同利益诉求;而随着知识分子群体在政策和行政方面的经验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它会越来越类似一个“在野党”般的角色。到那个时候,无论政府的改革走到什么样的地步,单从社会角度来说,与宪政民主相适应的公民社会显然是在慢慢成熟起来。

    如果这样的道路并不能得到执政者的理性对待,并不能对扭转社会上存在大量侵权事件的现实有所帮助,那么维权的努力必然转向自力救济,社会结构变迁可能以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而这个区别,就是渐进与激进之别。同时我们也看到,不把目光紧盯着政治,这个社会也不再是一个被先验地割裂的分裂体,“体制内”、“体制外”之类概念失去了意义,大家都在为自身目标努力,只要保持理性,却走向了一个共同的结果。

    通过社会博弈走向文明社会,需要各种利益和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知识分子的参与和努力。站在民间立场上推动政治进步的右派知识分子是令人尊重的,提供决策支持和默默推动行政和政治改革的“体制内”知识分子也值得尊重,代表弱势者利益,为弱势者参与博弈提供渠道的左派知识分子同样值得尊重。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来说,认识的意义可能并不是那样重要,实践才是更重要的。而对于实践来说,各种各样的利益立场都是合理的,知识分子所代表的利益立场并不重要,知识分子的理性能力,以及作一个真正的、超越了自身利益的知识分子,才最重要。显然,按照这个标准,目前中国的知识界显然口水太多,对自我角色的认识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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