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极左条款

荣 华

 公司法修改小组的成员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对新公司法的评价很高,他认为:“修改后的公司法确实是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诚然,新公司法的主旨在于强化公司自治尊重公司主权,从原来的管理型法律发展到了服务型法律,法律设定提高到一个充分有利于公司机制良性发展的高度。然而,这部法律中与公司自治整体精神格格不入的一个条款却显示出立法机构中极左情绪正在挣扎的面孔。200611日开始生效的《公司法》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相比之下,新公司法比起旧公司法有了令人遗憾的历史倒退。赵教授对公司法的整体评价只是一个方面,从这一条款来说,恐怕世界范围内最蒙昧、最专横的法律条款同样也存在于这部法律中。

立法专家们对中国的政党立法的国情极为理解,也没有太多的刺眼的文章来批驳,因为这一条款实际上根本不具有可实施性,认可这一条款只是对于那些比较可爱的极左同志的精神上的安慰。如果不把一块糖加在药中,这些极左同志是不会配合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的。中国的法学权威江平教授参与了公司法的起草,对于这一条款的出现也表示了极大的无奈。2005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了一个专家讲座,对于此条款,江平特意嘱咐不要提及,然而王涌教授还是按捺不住提了出来,请江平给解释。江平说:原来草案中没有规定,大家都说党的作用在这不好写,企业法写的是党组织的作用是监督保证,那么在公司法中很难写,大家可以看到在最先起草时没有这一条。只不过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有一些常委会委员,10多个提出,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里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共产党是不是成为地下党了,合法地位都不被承认那怎么行。甚至提出这条不写进去,要投票反对这部公司法。这种情况下,写了一个中性条款,中性条款写法是公司中共产党的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是纯粹中性写法,公司中共产党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条出来后,解读起来显然不一样了哦。党章中党要领导这个那个,现在写法和原来又不一样了,现在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要设立党组织。从条件来说不对了,公司怎么去设立共产党组织呢。”

江平继续说:“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外国人会说你们的公司怎么为党组织提供经费条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什么条件都要提供,面临解释问题。如果赵旭东教授讲我们的公司法是世界上最好的,这一条根本不是最好的。”

中共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客观世界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中国,这句话得到了最好的验证。政治体制上虽然中国仍然是千里冰封万里雪飘,共产党一枝独秀。但是,随着经济上的改革开放,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内外的文化交流,有谁想继续以那些“伟光正”理论哄骗中国人那是不太可能的了。时至今日,共产党虽然是内霸外秀,然而大势已去的局面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同人大常委的左左们所大声疾呼的一样,共产党是不是成为地下党了,合法地位都不被承认那怎么行。难道要让共产党成为地下党?法律界人士都明白,法律是为人民创设的权利书,不是共产党的皇家御诏,共产党的地位在法律上日不落的时期已经过去了。

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看,这一条款的产生说明了当前的阶级斗争形势。借用共产党经常用在敌对势力上的一句话——阶级斗争在某种阶段还要激化。统治阶层中抱定共产党一统天下不变的极左思维越是在共产党即将没落的时候越会表现出一种挣扎和亢奋的面孔,他们不仅不会对权力进行交还,还会在全球民主化的浪潮中爆发出强化一党专制的刺耳的声音。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正常的,这种社会现象与生物学中濒危生物体的还阳反应是一致的。

最终为了照顾这一极左情绪,公司法出现了世界各国公司法都没有出现过的条款,将党委的设立变成一种公司义务写入了法律。一部好端端的公司法就这样给毁容了,一种神圣的立法职责被老左们蛮横无理的玷污了。

针对这一条款,笔者自不量力,实在要来开导一下中国人大常委会的个别立法成员。

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核心是打破阶级压迫和对立,实现每个普通民众的当家作主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想把共产党作为一个特权党和老子党看待,共产党一直将自己定位在人民公仆的地位上,党是代表工农阶级利益的政党。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共产党人除了工农阶级的利益没有自身的利益。所谓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政治地位上的利益。然而,中共的夺权胜利是出自枪杆子的暴力,共产党的一批人戎马一生中只会摸枪杆子而忽视了对马克思本质理论的掌握。马克思唯物主义一直强调人民是历史的推动者和缔造者,共产党来自于工人阶级,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人们,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是共产党的老子,但是权力的高度集中颠倒了共产党的思维,共产党因为有了枪而成了人民的老子。公司法是组织规范国家民众发展经济的主体形式——公司经营体的商事法律,是一部商事组织法。在这部法律中,最高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商事发展服务。中共近年宣传最广的就是“三个代表理论”,所谓的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司法立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立法应当保证体现各方参与主体的公平平等,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却要在这部法律中横空加上一条确保共产党特权地位的条款,这根本违背了为民众立法为国家立法的目的。我倒要问一问你们这些人大常委,你们是人民的常委还是共产党的常委?!你们如果想把人大变成共产党的橡皮章子干脆就不要人大好了,人民是不需要花钱来供养你们这些橡皮章子的!

某些立法人员的极左思想已经离经叛道,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中共占领了新闻出版领域的控制权、占领了政治组织活动的控制权,人大立法这一为保障人民权利而设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成为了中共实现独裁的工具。法律在中共手中简直成为可以任意进行涂抹的一块写字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无论是共产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其最终总是都是为了人民服务。既然公司法作为一部法律,其规定条款已经达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和目的,那么何必管什么共产党到底是不是地下党呢?可笑的是,共产党现在是地下党吗?所有人类使用感官可以感知的认识领域都被共产党独占着,一部和共产党毫无关系的法律中就是因为没有提及到共产党,就有人惊呼这是企图让共产党成为地下党,这不是对全体中国人的嘲弄和蔑视吗?一部法律中没有提及共产党就被极左分子认为将共产党打入了地下,那么中国的众多从政治权利到经济权利,从言论权利到生存权利都被共产党严抓不放、吞噬殆尽的民众,岂不是已经进了十八层地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中国的人大代表不明白他们是来自于谁,受雇于谁,他们不知道应当感谢谁对他们的信任,他们不知道应该感谢谁给他们的恩惠。说白了,他们端起碗来吃肉却忘了这肉是谁给的!

宪法明确地告诉我们,人大代表是人民赋予的崇高责任,他们的权力是人民通过选举授予的,他们要用这个权力对人民效忠而不是对共产党效忠,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不是共产党的监督。实际上,即使人大代表作为共产党员,也应该明白,你既不从事辛苦的劳动却出入乘鸾跨风,起居豪宅大堂,这是谁给的?这不是民众与民众建立的公司通过辛苦的纳税、苛捐、罚金、献地来供给的吗?这难道是共产党给的吗?

也许有的极左人士认为,中国的天下是中共打下来的,所以就要给中共至高无上的地位。此种思维同样不对,先不说中国共产党的暴力革命是否正确,仅就革命成果到底应该归功于谁来看。笔者认为,建国前的几十年革命中,为中共夺权而牺牲的都是民众,无论是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前线牺牲的是民众,后方推着小车送粮的贡献的还是民众,包括打仗的一枪一弹不都是民众用血汗制造的吗?所谓的人民应该感谢共产党的提法完全应该重新审视,共产党的权力是谁给夺来的?难道不是千千万万的工农群众和人民吗?共产党绝对应该感激人民才对,而不是忘掉感恩义务,又在拿着人民给的权力继续为自己的私利服务。没有人要取消共产党的地位,但是这个地位应该是一个政党组织正常的参政地位而不是专政地位,这个政党中的极左分子决不能再披着人民代表的伪装作出那些悖逆民主法治、驱使玩弄天下弱民于股掌之间的荒唐立法行为。奉劝人大常委的极左同志们多多学习法学理论思想,不要让马克思主义政治和统治阶级的狭隘利益搅浑了思想,也不可以再运用权力来肆意的羞辱神圣的立法!

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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