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拆迁只能“和政府对着干”

王维洛

—、“和政府对着干”

中国最近几年来,反征地拆迁的维权运动可以说是风起云涌,规模越来越大。最初只是水利工程所涉及的移民,比如三峡等工程的一些移民表示反对意见,现在是维权运动则遍及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就是在控制最严厉的中国政治中心、经济中心象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出现众多的反征地拆迁维权运动,而且许多参加维权运动的人,就是刚刚接受完“保先运动”教育的共产党干部和公务员。在涉及私有财产时,他们也敢“和政府对着干”。

反征地拆迁维权运动开始时,矛盾所指是一些开发商或建筑商,而不是某级政府。但是维权运动发展到今天,矛盾指向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比如在北京,许多征地拆迁都是以举办奥运会的名义进行的(据报导有40万人因此而拆迁),所以反征地拆迁的维权活动就被认定是“和政府对着干”,“反对政府”,“反对奥运会”等等。又比如在上海,为了举办世界博览会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征地拆迁,所以反征地拆迁的维权活动就也被认定是“和政府对着干”,“反对政府”,“反对世界博览会”等等。

在中国,“和政府对着干”是一个莫大的罪名,是大逆不道。但是抛弃感情,冷静地思考一下,反对征地拆迁的维权运动,只能是和政府对着干。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是国家行为。维权运动,就是反对这个或那个征地拆迁的国家行为,所以只能是和政府对着干。

其实在一个民主国家一个法治国家,“和政府对着干”,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比如政府要收税,民众不愿意多交税,是和“和政府对着干”。在大选中,不投执政党的票,也可以说是和“和政府对着干”。在涉及征地拆迁中,“和政府对着干”的市民是绝多数,“不和政府对着干”则是极少数。

在德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民如果不同意政府的征地拆迁决定,可以向行政法院控告;可向高级行政法院甚至联邦行政法院上诉,直至最终判决下来。如果市民不满意政府的征地拆迁赔偿费,可向州法院控告,可向州高级法院甚至联邦法院上诉。许多被征地者、被拆迁者将政府告上法庭,就是中国说的“民告官”,用上诉者的话来说,是为保护基本法而战斗,是为保护立国之本的保护私有财产而战斗,是为了原则而战斗,没有人把他们看作是社会的异类或者是民主制度的敌人。

二、征地拆迁的最大得利者是政府

在中国,征地拆迁往往被理解成一个概念,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两种。征地涉及的只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拥有房地产的城市居民,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屋拆迁主要涉及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当然房屋拆迁也可能涉及(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尽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对私有财产的最大干涉,实质是一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土地实现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在中国可以实施征用土地或者强制拆迁的主体只有政府。开发商或建筑商是无权征地或者强制拆迁的。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第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这一条例,土地一旦被征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就变为国家所有。那么土地国家所有,到底谁又是国家所有土地的主体代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可见征地拆房的最大得利者是政府。

尽管许多学者指出,中国地域辽阔,情况负责,国务院无法直接行驶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有的学者以授权学说加以解释,认为是地方政府受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张庆华∶中国土地法操作务实,第12—13页)。中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统治,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根据宪法,中央政府有权取消下级政府的不正确的决定。无论是国务院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也好,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土地所有权也好,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征地的最大得利者,不是别人,而是国家所有土地的主体代表——政府。

三、各级政府批准征地的权限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无论面积多大,都必须经过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批准权限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来决定∶

——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或者征用其他用地2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耕地3亩以下,或者征用其他用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面积在这之间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无论征地批准权在哪级政府手中,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征地是政府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面积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准权力转变为地方政府的征地批准权力。这是中央政府管理不严的结果,它对征地本质没有任何影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征地许可证

中国征地程序分为征地申请、用地审查、征地获准和发证,实施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

这里的关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征地的许可证。这就是征地的尚方宝剑。政府颁布了征地许可证,就是承认此次征地的目的是满足宪法中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这一条。同样拆迁也是要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拆迁许可证,同样承认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样获得征地或者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和建筑商是代表政府,来实施征地拆迁的。

如果说,在颁布征地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之前,矛盾的一方是要征地、要拆迁的开发商和建筑商,另一方是征地拆迁的被涉及者——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和建筑物所有者。被涉及者反对征地或者拆迁,是和开发商和建筑商对着干。那么在颁发许可证之后,矛盾的一方是同意征地拆迁、并颁发了征地、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另一方是征地拆迁的被涉及者。征地拆迁的被涉及者要反对征地和拆迁,其理由只有一条,就是否认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样他们直接反对的客体,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这样就只能和政府作对了。

五、征地拆迁的补偿

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拆迁管理条例》,应该给予拆迁户安置补偿。这些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则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比如北京的拆迁补偿的标准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失去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对失去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两部分补偿的计算基本单位都是建筑面积的大小。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标准按房地产所在的区位计算;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按建筑物的质量和建造年代。

中国的征地拆迁的补偿,低于市场价格,这是政府也不否认的事实。笔者曾对中国的一个拆迁补偿案例进行分析,并用德国的方法重新估计,得到的结论是,这个案例的拆迁补偿费只是市场价格的37%。农村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就更低了。

在国外,要是被征地和拆迁者认为征地拆迁的赔偿费太低,他们就把做出征地拆迁决定的政府告上法院,要在法院讨个公道价钱。但是这在中国不行。比如三峡工程移民条例规定,移民不能因为移民补偿问题状告政府或者三峡开发总公司。后来这个禁令被发扬光大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规定,自2005年8月11日起,全国法院不再受理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按照《拆迁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由该部门决定安置补偿的最终方案。

那么谁是最高法院决定中提到的“有关部门”呢?这就是地方政府。把征地拆迁当作是一场篮球比赛,参加比赛的政府是一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和建筑物所有者为另一方。裁判是谁?裁判还是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维权者不甘心输球的话,他们只有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和政府对着干”了。

六、谁是“和政府对着干” 的维权者的后台?

反征地拆迁的维权运动在中国风起云涌,那么谁是维权者“和政府对着干”的后台?其实“和政府对着干”的维权者的后台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了宪法。这样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基本国策。而私有房地产又是中国公民最主要的私有财产权部分,当征地拆迁对私有财产权发生最大干涉时,利用宪法给予的权力,站起来,保护宪法、 维护基本国策,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虽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许多政治领导人,政府官员的思想还是停留在“消灭私有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这个水平上。他们的执政措施,还是朝着消灭私有制方向前进,而不是宪法中所阐明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依法治国”这个口号在中国叫了有那么二十几年了,一些政治家的嘴里也老提“依法行政”,也提倡“民告官”,不时还组织公务员、领导干部去法院旁听“民告官”。但是真正碰到维权运动,他们又害怕了,又拿出你们“和政府对着干”的棍子打人,动用国家暴力机器镇压。这和“依法治国”是格格不入的。

说到底,在反征地拆迁运动中“和政府对着干”的维权者的后台,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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