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的罪恶

王金波

 

 195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向中国最高统治者毛泽东建议,中国人口面临过剩的危险,必须采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大独裁者毛泽东利令智昏,把马寅初先生的正确建议批为“大毒草”,竟大谈什么“人多力量大”,胡说中国的人口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毛泽东“批错一个人,多了几亿人”,1970年代终于尝到人口过多的恶果,于是共产党“忘了”当初自己的胡说八道,转而采取控制人口的政策。

那么,共产党是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来控制人口的呢?共产党不愧是极权主义的独裁政党,它采取的是臭名昭著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残酷政策——“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作为中国的两大“国策”之一,已载入宪法。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市计生委、县计生委,一直到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计生办)。这个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执行这样的一项政策——强迫所有的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国际上有人称之为“一胎化政策”。

一胎化政策严重侵犯了人权。每对夫妻愿意生几个孩子,应该只由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此指手画脚。纵观古今中外,有几个政权对每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目作出了限制?生育权是人类天赋的人权,不受任何人侵犯。

与一胎化政策相配套的,是对结婚与晚婚年龄的限制。法律规定结婚与晚婚的年龄分别是男22、25岁,女20、23岁。这是表面的现象。严重的罪恶藏在后面。先讲婚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不太大,但执行时却几乎全按晚婚年龄计算——这一点在城镇居民中执行得特别严格。每个单位都同计生部门签了合同,保证本单位的职工全部实行晚婚。晚婚本是国家提倡、个人自愿的,在实际生活中却变成了必须执行的硬性规定。如果你到了结婚年龄但不够晚婚年龄,想去单位开结婚登记证明信,那么对不起,不给你开,因为你不够晚婚年龄。如果你拿出有关法律条文向他们解释说,你已到了结婚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结婚,那么对不起,他们说我们不管那么多,只要你不够晚婚年龄,我们就不开证明。不开证明就拿不到结婚证,你就只能无可奈何了。这样,你的一项权利就被别人毫无道理地剥夺了。

这样,围绕着年龄问题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人为了结婚而申请特批,就是说,够了结婚年龄而不够晚婚年龄,要想结婚就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这是那些特权阶层才能办到的,也是特权社会特有的现象。更多的人则是在户口上更改年龄,这就必须拥有特权,或者给有关官员送礼行贿。更改户口年龄的方式之一是户口迁移,就是说,先把户口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在准签证上涂改年龄。这样又引起一个严重的社会现象,即流动人口,这些为更改年龄而迁移户口的夫妻们有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有的则亡命天涯。对于这些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很混乱的,他们通常不受很多法规的制约,但更严重的是不受很多法规的保护,常常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总之,更改户口年龄的现象一方面引发大量社会腐败问题,另一方面又会引发许多其他的社会问题。

更重要的是一胎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由于城镇居民的文化素质较高,传统意识较弱,已有很多人抛弃了只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甚至把传宗接代本身就看得并不重要,当然更根本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的存在,使很多人自觉地接受了“少生优育”的观念。但毕竟有一部分人,特别是刚从农村出来的小城镇居民,仍抱持着只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非要生个儿子不可。这样,他们就会一胎接一胎地生,直到生出一个儿子为止。对于这些人的惩罚,严重的会大量罚款、开除公职,直至退回原籍。我的一位失去左臂的残疾老师,莒南一中一位老资格的语文教师,就因前几胎全是女儿而超生几胎直至生了个儿子,后来却落得个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留校试用的悲惨下场。

农村的情况就复杂多了。由于退休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农民的传统意识相对浓厚,多子多福、儿子才能传宗接代和养老的观念在很多农民眼里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所以一胎化政策在农村遇到的阻力最大,出现的社会问题也最多,侵犯人权的现象也最严重。

首先,地方政府,主要是乡镇一级的基层政府,强行推行定期检查制度。临沂市河东区要求年龄在1549岁的育龄妇女(18岁以下还是少女!)每月检查一次,人们对政府怨声载道。

其次,对未取得准生证的“非法”怀孕的妇女强行堕胎,而不管已怀孕多久。根据人权理论,胎儿享有天然的出生权,即使堕胎也要完全尊重其父母的意愿。对于怀孕已久的妇女,堕胎会对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对孕妇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第三,对“非法”怀孕和超生的家庭大量罚款。我记得小时候村里有一个孩子乳名叫“一千五”,就是因为他是父母交了1500元的罚款而超生的。罚款的数目不是严格确定的,以罚光家里的钱为标准,因此很多农民变得倾家荡产一贫如洗。更有甚者,有的农民太穷,便被拉走粮食,甚至被扒房子。

第四,对“非法”怀孕和超生的家庭的亲属和邻居实行“株连”政策。我家墙上原来贴有一张合同,是政府强迫父母与十来家邻居签的,如果谁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家庭全受牵连。我一位同事的婶子因“非法”怀孕而遭追捕,找不到本人便要捉其亲属,逼得这位同事的父亲逃到外地,后以孕妇本人堕胎并罚款7000元了事。株连政策是皇权专制最恶劣的酷刑之一,也是共产主义最惨无人道的暴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农村的乡镇一般都非法私设公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实行非法拘禁和严刑拷打。由于共产党把计划生育当成是一项“基本国策”,地位非常重要,所以授予计生部门无限权力,放任纵容它们随意处置违反者。这样,即使你因此被打死了,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第六,基层政府强行组织不定期的非法抄家活动,对没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儿童非法拘禁。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临沂城里的一对夫妇把刚过一周岁的孩子送回农村老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看,当天深夜被计划生育工作组强行抄家,发现这家户口本上没有这个孩子,就强行要拉走。孩子太小不能单独抓走,就由其奶奶抱着被抓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蹲了一夜私设的班房,次日由孩子的父母拿着出生证和户口本赶来解释清楚才放人,而且还找了熟人托了关系帮忙。此后他们再也不敢将孩子放回老家,奶奶照看惟一的孙子的最起码的天伦之乐被残酷地剥夺了。

第七,对已满“生育指标”的妇女或其丈夫强行实施结扎手术。按照规定,已满“生育指标”的家庭,育龄妇女或其丈夫必须结扎,以根绝超生的“隐患”。

以上政策引发的社会问题主要有:

第一,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的无血缘关系的家庭。有些夫妇想多养个孩子,妻子定期检查又拿不到准生证,便想方设法抱养一个。有些家庭孩子意外死亡,父母已做了结扎手术失去生育能力,只得抱养一个。这些抱养的孩子有些永远搞不清自己的生身父母是谁。不管能否找到自己的生身父母,他们长大并懂得自己的身份后,可能会对世间的亲情产生怀疑,形成多疑和孤僻的性格,引发一些社会和家庭悲剧。

第二,有许多超生和未婚先育的孩子不能上户口,人称“黑孩子”。这些黑孩子在分地、上学、招工等各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被剥夺了共产党一再宣称的最起码的生存权。

第三,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国家推行的政策严重重男轻女,头胎是男孩,不准生二胎;头胎是女孩,6-8年后经批准可生二胎。其中尤其对二胎来说,检查得知是女孩的话,流产的比例相当大,即使生下来也可能被送人、遗弃甚至杀死。长此以往,不仅在人们头脑中加深了重男轻女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不久以后中国的男性将严重多于女性,从而造成大批找不到老婆的“光棍”。

第四,从1980年代的超生游击队,到1990年代的“盲流”中的计划生育政策受害者部分,都使许多家庭被迫背井离乡,过上流浪者的悲惨生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第五,造成大量力物力的浪费。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花费了大量的经费,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第六,加剧特权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计划生育政策既同统治者的残酷无情联系在一起,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动又同特权和腐败现象密不可分。从定期检查、特批结婚、B超判断性别、“非法”怀孕和超生罚款、株连、抄家、结扎,到黑孩子和抱养孩子上户口等,无一不存在着罪恶的特权和腐败现象。比如说,B超判断性别就不是每个孕妇能办到的,你得有很硬的关系,或者必须向医生大量行贿,才能办到。结扎时你给医生塞了红包,他就可能故意做得“不彻底”,跟没结扎一样仍有生育能力。对“非法”怀孕和超生等进行的罚款的数额,也完全是同“权”与“钱”紧密相关的。

第七,造成贩卖儿童和弃婴、溺婴的罪恶现象。抱养孩子的来源可以是亲戚、认识的人家、不认识的人家,而另一个重要来源则是人贩子。这些贩卖儿童的人贩子通常通过偷窃、哄骗、绑架等手段,把儿童贩卖到很远的地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便能轻易出手。前不久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处一名从山西贩卖儿童的女人贩子死刑。还有的父母将生下来的婴儿(大多是女婴)遗弃。两年前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镇政府门前发现一名女弃婴,镇政府袖手旁观,硬是让女弃婴在外面挨饿挨冻了十几天。而更令人发指的是溺婴——亲手杀死自己的亲生孩子。这种情况虽不常见,但毕竟演出了惨绝人寰的一幕——虎毒不食子,人连畜生都不如了,共产党的制度是把人变成魔鬼的罪恶制度!

这些问题留下了大量的隐患,都是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计划生育后遗症”必将在不久彰显爆发,给人类留下无穷后患。

1998年6月19日写于山东临沂

2005年7月17日整理于山东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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