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大的利维坦 虚弱的利维坦

——评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张祖桦

 

 

2005年11月4日下午,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突然向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智晟宣布: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对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理由是:1、晟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动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2、为非本所人员提供办案手续。消息传出后,遭到国内外舆论强烈谴责。

一个政府机关仅凭两条难以成立的理由就可以做出停止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决定,足见其强势无比。但同时,在遭受国内外舆论强烈批评之后,却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公开站出来为其行为辩解,又显得软弱不堪。这不禁使我想起了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

利维坦本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象征邪恶的巨鳄,它拥有坚硬的鳞甲,锋利的牙齿,口鼻喷火,腹下有尖刺,令人生畏,在基督教中利维坦成为恶魔的代名词。英国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以它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它不受任何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吞噬一切。

《利维坦》一经出版即被视为“无神论”异端而遭受迫害。1666年英国国会宣布查禁《利维坦》。为此,霍布斯撰写了《关于异端以及对其惩处的历史论述》,为自己进行申辩。不久以后国会通过撤销取缔无神论法案。但霍布斯的政论著作仍长期被禁止在英国出版。

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具有双面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于是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也就是人们今天常说的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政治文明有了很大进步。经过第三波全球范围的民主化浪潮的洗礼,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国家建立了民主政体。“昔日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利维坦早已失去往日的光环,虽然表面上依然拥有庞大的躯,实际上身子骨却大不如前了,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开始进入衰退的过程。

就拿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来说,表面上气势汹汹,实际上既拿不出象样的执法依据,面对国内外的同声谴责也无人敢于出来应对,充分暴露出色厉内荏的本质。

北京市司法局费尽心机、玩弄雕虫小技炮制出的两条处罚理由根本就站不脚。其一说晟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动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事实是晟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后,该所律师就从司法局的网站上下载了《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司法局准予下载的号码:14000023856)两次到崇文区司法局去办理变更登记,接待他的工件人员以不同的理由拒绝受理,也不给出具不予受理的手续。而北京市司法局既不问清缘由,也不通知限期改正,就突然宣布停止全所律师的整体执业,实在是欲加之罪。其二说晟智律师事务所“为非本所人员提供办案手续”。具体所指为该所提供给广州番禺警方的用以会见“太石村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郭飞雄(杨茂东)先生时的律师会见手续中多了一位非本所人员的名字。事实是,晟智律师事务所的温海波律师在会见郭飞雄先生时,向广州警方提交该手续时只填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至于多出来的一个名字与温海波律师无关,更不应由晟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此事业经澄清,北京市司法局仍坚持以此为由进行处罚,纯属无事生非之举。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国家权力违法行政的案件。

北京市司法局之所以坚持要处罚晟智律师事务所,其真实动因世人皆知。盖因10月18日晟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智晟律师给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写了一封公开信,建议《停止迫害自由信仰者改善同中国人民的关系》。这以后从10月28日始,北京市司法局就不断找高律师,要求尽快收回公开信,且不容讨论!此后又要求高律师撤出“陕北油田事件”和“太石村事件”的法律代理。而高律师认为司法局“提出一些涉及贬损我的人格和动摇我的良心价值的要求,我们很难达成认识上的一致,最后不欢而散。”因此导致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北京市司法局可能没意识到,他们的作法是违宪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高智晟律师就某个问题表达自己看法,是他应该享有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高智晟律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样是他的宪法权利。司法行政部门有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职权,却没有干预和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力。

北京市司法局处罚晟智律师事务所的作为之所以不得人心,是因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非正义的,是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本准则的行为,是对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它让我想起了19世纪末发生在法国的“德雷福斯案件”。由于当时法国军界排犹主义情绪猖獗,陆军参谋部因为德雷福斯上尉是犹太人,就怀疑他是外国间谍,指控他把有关新式武器的秘密文件出卖给德国驻法武官。军事法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间谍罪和叛国罪判处德雷福斯终身监禁,并押解到法属圭亚那的魔鬼岛服刑。著名作家左拉闻讯后于1898年1月13日在《震旦报》上以《我控诉!》的通栏标题,发表了致共和国总统的公开信,控诉法国政府、法庭和总参谋部违反法律和人权。左拉认为:个人正义维护着国家正义,个人尊严组成国家尊严,国家惟一能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就是它对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诺和保障,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尊严和荣誉可言?左拉控诉阻止德雷福斯案件重审的一切人是存心不良,蓄意制造冤案。这些人是违犯人道,违犯正义,践踏法律。左拉在公开信中愤怒地指出:“真理在前进,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当人们把真理埋在地下,它就会在地下积聚起来,酿成爆炸性的巨大力量;而且一旦爆发,就会使一切归于毁灭。”“至于我所控诉的人,我并不认识他们,也从未见过他们,我对他们既无怨无仇。在我看来,他们只不过是心怀社会邪恶灵魂的几个实体罢了。而我所做的工作,仅仅是促使真理和正义早日大白于天下的一种革命手段。……我的激动和抗议是我灵魂的呼声。让他们把我带到刑庭受审吧,我要求公开的调查。我正等候着。”军方以“诽谤罪”对左拉提出公诉,左拉被判1年徒刑,罚款3000法郎,被迫流亡英国。但德雷福斯案件演变成全国性的政治事件,以自由知识分子为代表的重审派不屈不挠,经过八年的反复抗争,终于使德雷福斯案件得到重审,最高法院在1906年7月判决德雷福斯无罪并恢复军职。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非正义的恶行虽可以得逞于一时,却决不可能畅通于永久。利维坦的强势虽可能维持到三世,却决不可能存续至百世。

海明威在《丧钟为谁而鸣》中说过,所有的人都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所以不要以为丧钟在为谁而鸣——它在为我们每一个人而鸣。善良的人们只有果敢地携起手来,发挥政治智慧,将疯狂的利维坦装进坚固无比的笼子里面,才能得到救渎。

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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