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滥施暴  与民为寇仇

——评“太石村事件”中的政府行为

张祖桦

 

 
 

人类文明在各个领域都获得了巨大进步,不断地日趋完善,然而政治领域却是个例外。在政治领域中,仍然是欺诈与阴谋诡计在大行其道,人们的权利与自由仍然遭到蔑视与否定。

                                                            ——[法] 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

最近一段时间,我从媒体上不断看到有关广州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及维权活动的报道,因为这一事件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民主实践的探求,令我非常关注!本以为在当局倡导“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太石村村民行使宪法明示的民主权利的行为会受到支持和保护;不意番禺地方政府竟视宪法和法律为废纸,倒行逆施,滥用权力,违法乱政,滥抓无辜,把自身放在与人民为敌的位置;因此,其所作所为理所当然地受到国内与国际舆论的一致谴责。

一、截然对立的报道

9月14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发表“贺林平”的署名文章《碎石堆上的民主——论太石村村民“罢”村官》,指出:“普通农民懂得通过合法手段罢免不合民意的村官的现象,表明在广东的某些农村地区,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受合法程序控制的民主生态已经初现端倪。” 文章写道:太石村村民冯秋盛站在村口中心的一堆碎石堆上为村民上普法课,“村民在接受普法教育后积极自由讨论发言,细数对村委会主任工作的不满,讨论为何要罢免现在的村委会主任,以及如何依法罢免。这其中既有年过八旬,满脸皱纹的老太太,又有腿部有残疾的妇女,还有健壮的青年农民。公共领域中的发言在说话者和听众之间产生了有一定广泛性的互动和共鸣,从而形成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公共舆论。”“在这个碎石堆上,村民们很快达成了一致行动的意向,几名见过世面的组织者起草了《罢免动议》,随后400多名村民在动议上签名或按下手印,随后将复印件送到番禺区民政局;在动议被驳回后,5位村民又再次来到民政局接待室,将重新签名的动议原件递交,上面的签名人数已经增加到800人;民政局派人到村里核实签名,几百名村民早早等在核实地点,其中还有一位百岁老阿婆坚持在孙子的搀扶下亲自来现场递上身份证。公共领域在一个一个分散的村民中间形成了合力,使得村民形成一个共同行动的共同体,从而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多数优势,有力推动了民主程序的启动。”正如一些学者评价:“太石罢免村官具有代表性,将是珠三角农村村民自治的一个典范。”从《人民日报》的文章来看,太石村村民动议罢免村委会主任完全是合乎法律的。

但是番禺当地的报纸却不这么看。2005年9月22日《番禺日报》发表本报评论员文章,题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四谈自觉依法行事,促进和谐稳定”,指称“太石村个别村民以罢免村主任为由非法集结,强占村委会大楼,致使村委会工作陷入瘫痪、大部分村民的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在整个事件中,个别村民的所作所为未能依法办事,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引发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太石村村民的罢免行动被定性为“非法集结”,“未能依法办事”,且“引发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就为当地政府动用武力打压村民提供了口实。

二、到底是谁在违法

从上面所引《人民日报》与《番禺日报》的两篇文章来看,观点截然相反,一说太石村村民是学法用法;另一说太石村村民非法违法。那么,到底是谁在违法?本文就来辩析一下。

对于太石村村民维权事件的起因,《亚洲周刊》在题为“太石村罢官事件惊动中央”的文章中是这样讲述的:“位于广州番禺区鱼窝头镇北部的太石村有二千零七十五口人,拥有三千多亩合法农业耕地,但是其中二千多亩耕地在村民不知情或没有了解真相的状况下被租出,村干部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在申诉得不到合理答复的情况下,村民们自组的十三个生产队立即展开侦查行动。村民们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对近年来该村发生的经济、社会事件进行调查,最后在十七个金额较大的疑点中发现,村干部在征地交易中普遍有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因此村民们非常愤慨,决定以合法手段展开罢免村官行动。”“随后的七月三十一日和八月十四日,村民们自发地在村里举行了两次普及法制宣传会,希望能按照法律途径办事。会上,八十多岁的老阿婆冯珍在村民们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谴责村委会分红不公,成为村里的明星人物。在冯阿婆的带动下,村民们争先恐后发言,纷纷要求罢免陈进生。”

太石村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动议有没有法律根据呢?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亚洲周刊》的报道:太石村村民在9月5日将重新签名的《罢免动议》原件递交民政局,并附上八百余名村民的集体签名书。民政局核查后确定五百八十四人签名有效,超过太石村合法选民的五分之一,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罢免所需要人数。于是鱼窝头镇政府在九月十一日发布公告称,政府将组织下一步罢免工作。为此,九月十二日广州《南方都市报》为此刊发专题报道,高度评价村民合法、理性罢免村官的行动。

太石村村民提出《罢免动议》的另一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1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据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制订公布《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 村务公开的十五项主要内容:包括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等。《条例》第五条规定:“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而据太石村村民说,所有这些村委会都未做到,所以村民才依法提出《罢免动议》。

反观番禺当地政府的作为,据法律学者俞梅荪记述:“9月11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的村部贴出了镇政府的公告宣布:‘该村582位村民要求罢免村长的动议已获通过。镇政府将会同区民政局依法指导该村按照罢免的有关程序做好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至此,广大村民要求罢免村官的行动,总算取得初步进展。但在次日,近千警察突然袭击而攻入村部财会室,抢走村民日夜守护保全的存在大量经济问题的帐目,48位村民被抓。9月16日,7位村民当选村的选举委员会并于次日决定10月7日召开村委会罢免会议。9月18日,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有关村民受到威胁,其委员会主任陈银萍似已找不到人。7月以来,太石村民依法要求罢村官,前赴后继,匍匐前行,一波三折,有惊有险,浴血抗争,扑朔迷离。”(《伟大的宪政实践:太石村民罢村官举步维艰》)一直在太石村现场观察的广州中山大学中文系艾晓明教授在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中写道:“从《南方都市报》对太石村的报导上可以了解,由于番禺区鱼窝头镇政府已经同意了村民有关罢免的动议,村民在9月12日看到这篇报导,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拿着报纸‘感谢政府’。可是,村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天早上,无数防暴警察、警察和治安队员冲进村里,迅速封锁了村部前路段,并开启高压水龙头向村部冲灌。”“村部所在的村务室小楼,其中有财务室。村民在这里守护财务室的帐目,希望能够维护证据,以待查证落实有关本村财务不清的问题。假如村民不守法,他们/她们何必在这里守护一个多月,苦苦等待政府对罢免动议的认可?有关村民的权利问题,相信您熟知相关法律,兹不赘述。这里要说的是,9月12日,警方当场抓走了48位村民。太石村民为了防止暴力,一直是让那些没有能力反抗的妇女和老人守护村部;却正是这些妇女和老人,在9月12日的暴力查账过程中遭遇最大的伤害。”

好家伙!面对几百名手无寸铁的村民,竟然要动用近千名当地警察和防暴警察、治安队员展开“闪击战”,就差没出动坦克车了。不是说要“坚持和发展村民自治”吗?法律不是明文规定要搞“村务公开”吗?为什么要抢走村民日夜守护保全的大量帐目呢?凭什么要抓捕48位村民呢?如果不是心虚理亏何至于要如此大动干戈呢?

更有甚者,番禺警方还先后非法拘押湖北省枝江市人大代表吕邦列、刑事拘留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杨茂东(笔名郭飞雄、郭飞熊),并将早已被治安行政拘留即将到期的村民冯秋盛转为刑事拘留。当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唐荆陵、郭艳和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艾晓明及一名记者于9月26日下午前往探视郭飞雄时,离开看守所之后竟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疯狂的追赶和攻击,郭艳律师被歹徒数棍打中头部和身体受伤,艾晓明教授事后用“死里逃生”来形容。而近在咫尺的巡逻队和警车却没有任何人过问这件事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太石村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动议是完全合法的,更是合情合理的。而番禺区政府和下属的鱼窝头镇政府出动警察压制村民、抓捕村民、关押村民、拘押人大代表吕邦列、刑事拘留杨茂东,则是违法乱政,滥用权力,打压民主,破坏法治。违法者不是民而是官,不是村民而是政府。

三、“非法集会”是欲加之罪

从媒体报道得知,番禺警方抓捕村民的罪名是所谓的“非法集会”,与《番禺日报》“非法集结” 的定性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义的立场,把太石村村民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会”或更为荒唐的“非法集结”都是不能成立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国际人权公约特别强调要保护公民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在20世纪,这项公民权利已普遍得到各国肯定。

太石村村民在本村之内,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无论是进行普法教育,还是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既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也不会影响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当属“和平集会”无疑。和平集会的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义务以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以及国家机关不干涉的消极义务,以避免超过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限制范围。法律本身不得超过保护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与民主社会相符。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太石村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而举行的集会,应该符合本条规定。如果被定为“非法集会”,则等于侵犯了公民人人都应享有的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

将太石村村民在本村之内遵照宪法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定性为“非法集会”纯属欲加之罪,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谁都知道,这不过是为番禺地方政府滥施暴力、滥抓滥捕制造说辞而已。事实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英勇不屈的太石村村民是在守护与践行宪法和法律,真正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者不是别人,恰好是番禺地方政府自己。而政府执法犯法乃是“政治的罪恶”肆意横行的根源。

番禺地方政府应该悬崖勒马,立即无条件地停止违法行政,释放冯秋盛和所有被抓捕的太石村村民及郭飞雄先生!停止对当地维权农民的政治迫害与打击报复,停止一切违法的搜查、拘捕、监禁和扣押物品。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确保太石村的民主罢免和民主选举得以正常进行;尊重村民们对村委会理财的监督权利和清查帐目的合法要求,以确保太石村的村民自治得以延续,成为“珠三角农村村民自治的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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