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400余名被迫内退工人的申诉

刘飞跃

 

 

  20059月初,原湖北省随州市铁树集团400余名内退工人的代表就找到我,反映他们在

企业破产改制的过程中生活水平下降求告无门的遭遇。尽管我现在处境也很困难,但我

有责任把他们的呼声发出来。

  赵金友等400余名内退工人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铁树公司200212月破产前就

已办理了正式内退手续的工人。内退后,这部分工人人均工资500/月。第二部分内退

工人是在铁树公司破产时,200296日达到内退条件退下来的职工。

  现在这两批内退工人的内退工资均只有人均236/月,加上工龄津贴也不过将近300/

月。400余名内退工人的退休工资如此之低,皆源于200296日铁树公司颁发的鄂铁纺

[2002]31号文。该文件规定对截止20021231日,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公司在册职工(含已内退)进行内退安置。文件规定了三种安置办法供工人们选择。

  第一种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领取基本工资(即236+本人内退职工工龄数

×2/年),内退职工正式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由企业继续上缴。

  第二种办法:继续或重新上班,其今后待遇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种办法:执行原内退工资,

  但若遇企业不能履行现行工资待遇时,则按在岗人员待遇同等对待,企业改制到位时享

受一次性安置费。

  对于鄂铁纺[2002]31号文件工人们认为有许多违法违规的地方。

一、违法给部分工人办理第二次内退手续

  31号文件把早已办理了内退手续、拿内退工资多年的那部分工人重新办理了内退手续,

致使他们的工资由人均500/月降至300/月,生存难以为继。这部分工人第一次办理

的内退手续符合《劳动法》、《合同法》和湖北省政府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66号文

件、65号文件、133号文件的规定,与企业答成的内退协议合法有效。铁树公司在没有

证明第一次内退违法的情况下,强行给工人办理第二次内退是违反法律的。

二、程序违法

  湖北省政府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66号文件、65号文件、133号文件都规定:职

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制定鄂铁

[2002]31号文件时仅仅招开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分团长会议,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程

序违法就造成了文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3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1号文件的办法1规定内退职工的基本工资为236/月是根据“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

费标准取整数”而来的。把内退工人完全等同为下岗工人是不妥的,同时这个236/

的工资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维持工人们的基本生活。

办法2、办法3提到的按在岗职工对待实际上就是按下岗职工对待,因为铁树公司濒临破

产,工作机会非常有限,且这些内退职工早就没有工作岗位了,而享受一次性安置费就是

企业不给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让你老无所养。这两种办法对已进入晚年的内退工人

们来说具有不确定性。综上所述,31号文件规定的三种办法都违反了国家“老有所养”

的政策和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制定和实施31号文件的过程中,企业存在强迫欺诈行为

  董汉成同志的申请表是说明这个问题的最好证据,他写道:在公司政策的压迫下,本人

选择鄂铁纺[2002]31号文中第一项安置办法。正是由于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

的过程中封锁上级文件,实行愚民政策并凭借权力,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造成了内退

职工们被迫被骗签订了31号文中第一项安置办法。如果说工人们是自愿签订这个合同的

话,怎么会有工人在签订合同前多次与企业据理力争?内退工资由500/月下降为300

/月。难道工人们是傻子?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霸王合

同的要件。

  鉴于以上原因,工人们多年来进行了无数次的上访,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都无果

而终,国内媒体也不愿报道,工人们因求告无门感到绝望。

我个人认为,在湖北省随州市铁树集团安置内退工人的过程中,内退工人工资过低是不

争的事实,部分工人内退工资大幅度下降是不争的事实,工人们生活困苦是不争的事实

,工人们工作一辈子到了晚年得不到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争的事实,工人们多年来

的要求得不到一个有效的回应和救济是事实。

  在赵金友等内退工人找到我之前,原湖北省随州市铁树集团的391名正式退休工人和原

随州市六大破产企业厂办子弟学校的退休教师,也向我反映了他们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

权益被侵犯的事实。铁树集团的391名正式退休工人在企业破产时随工资发放多年的人

127元的政策性固定生活补贴被无故停发,使得本来少得可怜的工资只剩下一点点,

生存难以为继。原随州市六大破产企业厂办子弟学校在企业破产时,学校收归政府管理

,学校在职教师工资大幅度上涨,但教了一辈子书在企业破产前已退休的老师们仍被留

在企业,仍是工人身份,工资标准远低于政府办同类人员,只有政府办教师工资的三分

之一。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过程中,工人们的合法权利一再被侵犯,说明企业领导人

尊重人权的意识非常淡薄。令我们痛心和不安的是,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尤其是政治领

域践踏人权的案例仍十分普遍,弱势群体在权力面前仍然不堪一击,法律在表面上制定

得很“完善”但在事实上却不能有效维护弱者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是官员权力恶性膨胀

得不到有效制约的结果,是专制制度与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理念相冲突的结果,中

国保护人权的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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