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张桂芳,弹劾广州中院法官

——致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徐建新

 

 

 

尊敬的广州市人大代表:

2004年南方都市报冤案的喻华峰与李民英身陷冤狱,至今还在监狱中服刑。南方都市报冤案起源于孙志刚案。2003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因为没有带暂住证,结果被收容,无辜毒打至死,网民的集体愤怒和谴责导致中国废止收容制度;有一篇得到证实的文章《南都案全纪事》中说:南方都市报在一篇后续报道中曾经提到,广州市的收容办法是超出国务院和省里规定的范围的,市里分管政法工作的一位领导同志曾在一次会议上强调,凡是没有暂住证的都收起来!此报道出来的当天,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给南方都市报负责人打电话,指责“你们这样报,是否要把责任追到张桂芳书记的头上?想想人家这样一位老同志容易吗?奋斗了这么多年才干到现在这个位置上,按你们这么往上追,岂不是要人家下台?”后来南方都市报没有追踪下去。6月底,广州市委召开有关会议,总结孙志刚案的教训,但会议没有反思广州政法系统在收容方面的错误做法,却指责南方都市报不应该报道。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说,收容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南方都市报如果不报道,不就没这事了吗?这次会议确定了要查处南方都市报经济问题的基调,并成立了专案组,张桂芳自任组长。也就是在这个会议后不久的一次饭局上,南方报业集团的同志听到几名警察说,你们南方都市报牛啊!报了一个孙志刚,害得我们的弟兄坐牢的坐牢,处分的处分。这事没完,你们等着瞧吧!

各位尊敬的人大代表,将心比心,您愿意因为没有带被暂住证,被打得遍体鳞伤、快死的时候,写下“满意!感谢!感谢!”这样的话吗?这还不算,还要你跪下来哀求“不要再打了”,却继续被毒打,最终痛苦而死!

常言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孙志刚被毒打虐杀,一个家庭的希望彻底破灭,陷入死灭的绝望。张桂芳没有以人为本,检讨自己的错误,竟然说“收容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南方都市报如果不报道,不就没这事了吗?”张桂芳的表现毫无人道之心、不仁之至!公安局的下属执行了他的命令,出了大祸,张桂芳没有负起责任来,不引咎辞职,却让下属顶罪,坐牢的坐牢,处分的处分,对部下不义。广州市的收容办法“凡是没有暂住证的都收起来”,超出国务院和省里规定的范围,在受到惩罚后警察有错误想法,张桂芳不是要警察忠于职守,解决问题,却一再用行动助长他们的违法骄横跋扈,这两件事情张桂芳都是不忠诚于职守。南方都市报冤案的违法判决引起国内法学家、学者的全部反对抗议,引起广东党内三位元老反对,引起国家主席胡锦涛关注、亲自过问,张桂芳居然违法到底,太不智!

如此不忠不义、不仁不智、卑鄙愚蠢,张桂芳居然还在继续当广州市政法委书记!

尊敬的各位广州市人大代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为了司法独立,请提出强烈谴责张桂芳的动议,投下赞成的一票!

谁都知道,中国的司法是不独立的,受到政法委的控制,在这样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控制下,广州东山区法院和中院破坏司法公正,对南方都市报案作出何等荒唐的枉法判决都是毫不奇怪的。

南方都市报冤案的关键事情,是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共有合法奖金605万元,其中包括根据管理文件属于广告部门的156万元奖金,由于广告人员当年收入已经很高,为了提高记者编辑、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为了南方都市报的发展,喻华峰作为广告部承包人,根据编委会的决定,劝说了广告副总经理自愿把奖金拿出来在全报社内进行分配。在两次分配后,剩下的58万元编委会决定在编委中分配,喻华峰分得10万元。另外,喻华峰送奖金给南方都市报创办人、前总编、2001年12月就已退职成为调研员的李民英共计97万元。结果,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枉法审判激起了知识界和新闻界的全面反对抗议。法学专家们一致认定贪污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他们在两次专家意见书和研讨文章中依照证据进行了详细充分的法律分析论证,总的说来原因是贪污必须是无权的,而编委会是有权调整合法奖金的,其余的部分次要,最多是不规范的问题。本文只说显而易见、被普遍接受的常识和道理,不重复他们的具体意见。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证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同意南方都市报对提取的奖金总额自主进行分配,自主制定对内部各类人员的奖励,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分配”。很明显,南方都市报编委会作为管理者,奖金自主分配调整权已经得到了上级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合法授权。从常识上说,在管理中,奖励是极其重要的,奖励权(包括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奖励)属于管理权,管理者调整合法奖金分配,对《南方都市报》内部,只存在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对国家,只存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管理者行使管理权被判重刑,是荒唐的暴政,是以法治名义把法治偷换成暴政。

另外,喻华峰送奖金给李民英,是代表编委会对一个已经没实权、辛苦创业并艰苦努力、功劳很大的《南方都市报》创办人进行补偿,喻华峰这样做当时和以后都捞不到好处,对他的个人利益只有坏处。很明显,喻华峰的贿赂罪也同样不能够成立。喻华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也是枉法判决。而且,中国的国有企业早就有给功劳很大的创办人补偿的事情了,数额很大,也没有对双方按行贿受贿罪判刑。法庭要判李民英受贿,至少必须有李民英行为违法的证据,这些在判决词中也看不到。

在全部反应都是反对和抗议的声浪下,广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部分承认了编委会的奖金调整权,却认定:“《二级核算方案》、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部《管理大纲》是经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认可的,是南方都市报奖金分配的合法依据,”结果,“喻华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否定奖金分配权的合法依据只有两种情况,或者是编委会对广告部根本就没有具体分配调整权,或者是编委会的奖金调整权是被授权的,但法官认定口头授权根本就不合法。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这个判决又是一个违反基本常识的违法判决,原因是: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是南方都市报的下属部门,广告部的广告收入与他们的辛苦工作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因为记者、编辑等人的辛苦劳动使《南方都市报》的销量很大,客户非常愿意出钱在《南方都市报》做广告,因此,编委会作为得到上级合法授权的管理者,调整平衡广告部和其它部门的奖金具有毫无疑问的理由与合法性。广州中院的枉法判决意味着南方都市报广告部不是南方都市报编委会管理的下属部门,广告部的广告收入只靠广告部的工作就够了。或许,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个天大的笑话,但对喻华峰和他的家人,这意味着极重的冤狱: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从二审判决词的文本进行全面分析,可以肯定是第二种情况,广州中院法官们认定:编委会调整奖金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书面文件的授权,上级管理者对编委会调整奖金的授权是口头的,虽然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下属报纸都是这样,也不存在合法性。这样,南方都市报历年全部奖金具体分配调整的情况都不具备合法性了,当然,他们对喻华峰是宽容的,别的奖金分配调整情况不追究了,而这一次的违法调整奖金,贪污罪成立,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改为判六年。

这真是强盗法官的思路!作为法官应当清楚,合法性来源于正当性,即来源于被普遍接受、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正当理由。上级管理者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对下属的二级单位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授予调整奖金权有合法性即有正当理由,因为,首先管理者应当有管理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管理权包括奖励调整权。而且它是二级核算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体制。只有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清楚员工的工作情况,能够相应地让奖励发挥良好的鼓励作用。而且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下属报纸都一样,是被普遍执行和接受的,并不是个别领导的随口说说。而且,如果具体调整结果不公正,利益受伤害者也能够向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报业集团反映,要求纠正甚至向民事法庭控告。当然,这种授权当时有缺陷,报业集团应当要求下级单位将调整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但刑事法庭不能够因是口头授权和小缺陷而认定被有正当理由、被普遍认可并执行的授权不合法。

南方都市报冤案的关键事情也就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对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授予了分配调整合法奖金的权力,编委会行使了分配调整合法奖金的权力。退一万步说,即使报业集团的授权不合法不合理,那也首先是报业集团的民事行为错误,大部分民事责任也只能由报业集团承担,刑事法庭根本无权管辖民事行为,更无权把喻华峰最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变成重大的刑事责任。

法官必须清楚:合法性是来源于正当性,即来源于被普遍接受、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正当理由。连法院、法官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都一样是来源于正当性。书面文件只是进一步加强了合法性,合法性绝对不是只来源于书面文件。

刑事法庭法官这种取消有正当理由、被普遍接受的合法授权的做法,就把应当由民事法庭裁决的事情变成了刑事法庭裁决的事情,把民事行为变成了刑事行为,相当于修改了刑法,严重违反刑事罪行必须立法判定的原则。

因此,广州中院二审法官的行为意味着它违法行使了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而且是刑事立法权,这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这种情况还有另一个危害极大的问题:法官把不属于刑事罪行的许多事情,通过随意的不认可合法性,就变成了刑事犯罪,而后,还能够表现他们的宽容和从轻判决。

这种行为,由于能够让政法委系统的合法害人权力无限扩大,当然,广东省高级法院没有纠正,而是让广州中院重审喻华峰、李民英案,在广州中院简单驳回申诉后,面对喻华峰的申述,拖了几个月后,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以最简单、极其不负责任的方式作了回答:“经审查,你的申诉缺乏合法的新的事实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对你的申诉不予受理。”

此外,广州中院二审法庭在证据的使用上还存在为我所用的严重违法现象,不利于被告人证据,基本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用或者少用;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非法剥夺喻华峰的诉讼权利;程益中是喻华峰的领导,也是同案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难道同样的证据就可以证实喻华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认定的“主犯”无罪释放,“从犯”被判重刑,是太明显的荒唐暴政。

司法独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在中国法学专家和学者都关注并抗议的情况下,广州中院居然依旧作出违法判决,原因何在?原因当然是他们认为权在自己手上,法学专家和学者、媒体记者等都拿他们没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已经表明中央政府的态度,他们还是这样做,真是“权”令智昏。

很明显,在这个案件上,地方党政一方面利用司法不独立的实际情况,制造违法审判,另一方面,又利用司法独立为武器,抵挡民众和中央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为了促进司法独立,必须起用人民代表大会的弹劾权,为了避免未来的可能滥用,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够生效。

因此,广州中院二审法庭法官甘正培、李穗辉、徐英姿,危害司法公正,犯有严重的渎职罪,必须弹劾。

尊敬的各位广州市人大代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为了司法独立,请提出弹劾案,提出弹劾广州中院法官甘正培、李穗辉、徐英姿的动议,并投下赞成的一票!

徐建新(江西省德兴市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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