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在中国深陷泥淖

——仅以此文向朱九虎律师致敬

 

樊百华

 

 

 

在内蒙,仅仅履行了律师职责的律师被非法关押半年;在山东,仅仅履行了律师职责的律师,事务所迫于压力将律师辞退了;在上海,为道义人士打官司的律师被司法局停牌了;郑恩宠律师为了揭露上海首富、“为富不仁的周正毅”的恶行,被上海帮的公检法联手报复了!……现在,朱九虎律师为了陕北油井投资人的权益,被陕西靖边公安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的罪名刑事拘留了!聚众?集会?牵涉2市15县、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和10多万权益受侵人,为了委托人取证、上访、诉讼,律师怎么能不深入群众,怎么能不开点会?当初急于开发陕北油田,让民营石油投资人投资70多亿,钱投下去了,眼看着效益要来了,你国务院说石油不能由民企开采要收回了,早干什么来着?即使有错,那责任全在陕西省暨榆林市、延安市的省市两级政府,至少也要补偿投资人的本钱吧!可是,却首先把依法行使律师权的律师投入黑牢,这是不是黑社会的做法?

中国的好律师本已是凤毛麟角,竟不断遭遇厄运,你那依法治国与黑社会老大们的山规有何区别?

好律师罹难,坏公检法自然层出不穷!

有武汉市发生法官群体舞弊案为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等13名法官,最近因涉嫌受贿被依法立案查处。这13名法官受贿总金额高达390多万元,受贿最多的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他们分布于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行庭,其中有副院长2名、副庭长3名、审判员6名、执行员和书记员各1名。他们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如将本该由本院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个人关系熟悉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接受律师的贿赂——有的律师行贿成风,成为职业“掮客”,而武汉中院案件中涉嫌行贿的律师竟多达44人。

律师!中国的律师就该是这样的吗?

与清末民初中国的煌煌法学、法制成就(迄未复元)相印照,中国也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而且在1949年之前很有几个世界级的大律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公审“四人帮”为标志,张思之、江平等名字重新催醒了中国律师的自我意识。

20多年来,律师成了高收入行业。但是,也有低收入甚至无收入、高风险的诉讼领域,这就是长歌当哭的为“政治罪”代理诉讼。硕果仅存的张思之犹如惊涛骇浪中的一叶扁舟,屡败屡战。魏京生案、王军涛案、王丹案、高瑜案、鲍彤案、杨子立等新青年案……直到2003年的郑恩宠案,一次次苦苦争讼,像一位永不言败的拳斗士。张思之,这位1949年前就已经注定将一生献给法治理想的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像一座丰碑,屹立在国人面前。傅国涌撰文介绍说:他自称“生在黄河边,长在长江畔”,并因此熟悉古岸纤夫动人心弦的号子,他的辩词也如同号子那样“坚定、自信、有力”,他说这是他“行进中的声音”,是“不平之鸣”。

在张思之身后,人们看到了一群后来者跋涉的足印:莫少平、郭国汀、李建强、浦志强、刘路、许志永……

莫少平律师曾经为多个异议人士案担任过辩护律师:刘晓波案、辽阳市工运领袖姚福信案、“新青年学会”案……眼下正代理杜导斌案。莫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谈到中国的相关现状时说:“中国本身从制度设计上来讲就没有把司法的独立作为一个制度设计的重要的原则。”中国为政治性案件当事人辩护的律师困难重重,“有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证人出庭难,……在目前中国的法制环境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是非常糟糕的,不是一般的糟,是非常的糟。这都是公认的。大家公认比原来老的刑法刑诉法那个时期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还要糟糕。”“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环境非常恶劣,……中国《法制日报》作了一个统计,说现在中国的刑事案件70%多是没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也就是说100个案子有70多个案子是没有律师辩护的。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很大的笑话。”

通过律师事务所施加种种压力乃至吊销律师执照,是中国律师头上时刻会滑落的一柄悬剑。2003年11月24日,刘路律师“九年的律师生涯”中断了。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他说:“内部规定: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向省司法厅汇报(律师执业居然要请示官方,我对此闻所未闻),而你没有经过我的批准,擅自办理罗永忠、杜导斌的案子,连累了我和律师所,省厅可能要对律师所进行处罚,停业三个月到六个月。”“希望你自己承担起这个责任,保全律师所。”

……

2003年“中国政法”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热点。一个名叫李思怡的三岁小女孩,因为母亲被警察传讯17天,而活活饿死在家中!(其母曾数次向民警请求照顾无人看管的幼女)而至今仍冷冻于冰柜中的黄静姑娘,也已经不可能知道她身后的较量了。这位湖南省湘谭市临丰小学的音乐教师,1998年毕业于湖南省第一师范(毛泽东曾就读于此)。李建强律师告诉公众:2月24日晨,她裸体死于自己的床上,双目圆睁,双手紧握双拳。她的身上有多处伤痕,现场有一堆卫生纸团和男性的精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没有封锁现场、组织勘察、检验尸体,只是让法医草草地看了一下现场,就提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的结论。第一次尸检的结论:“心脏病致死”,第二次尸检的结论:“肺梗死”。两次尸检都受到家属的严重质疑。后来家属委托广州中山大学的法医,进行了第三次尸检,完全推翻了前两次公安机关尸检的结论,认定为“非正常死亡”,并结论:黄静生前根本就没有任何疾病。后来迫于种种压力,在公安部长的“驱使”下,(“大概有六位部长都做了批示”),当地公安才在三个月之后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但因为很多原始证据已经消失,破案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李律师说:“至于公安要求火化尸体,这也是事实。当时我从广州飞到长沙向有关部门交涉,最后制止了火化尸体的这种不合理的要求。他们要求火化尸体的情况一共发生过两次,一次发生在7月份,另一次在9月份,都是当地的区政法委搞的(湖南的张英红先生曾撰文公开呼吁撤销妨碍司法独立的中共政法委——作者)。他们想赶快把尸体火化掉,但是我们一直不同意,家属也强烈地不同意,还有很多记者也都赶到现场。他们其实没有权利要求火化,这个权利是属于家属的。”黄静虽死不宁,这个湖南!

再看一个公检法一起与律师对阵的案例吧——

1997年4月22日夜晚9时50分,四川省简阳市华西通用机器公司接送学生的专车在简棉公路上发生特大车祸,12名中学生和一名职工遇难,34人轻重伤。12名遇难学生中年龄最小的15岁,最大的18岁,10位独生子女,2位来自单亲家庭。车祸之后,父母们开始了艰苦的上访和诉讼活动。家长们怀疑司机顾文斌利用交通事故、使用交通工具实施故意犯罪。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也由于家长们多次对有关执法部门提出质疑,此案曾三次延期审理,并改换审判地点。案发一年零四个月后的1998年8月21日,内江市法院终于开庭审理。

两条横幅挂在法院两壁,上面写着:“严惩公路杀手顾文斌”、“强烈要求追究领导重大责任、玩忽职守罪。”哭泣的母亲们抱着孩子们的遗像。暑气熏蒸,可容纳二三百人的旁听区内没有一台风扇,但在13个多小时的讼战中,几乎无人退席。

8时整,审判长带领合议庭成员疾步出庭。

按照程序,审判长宣读了刑诉法中有关申请回避的规定。然后问:“受害方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

受害方代理人共有6名,死者家属代表、伤者家属代表及律师各两名。死者家属代表高丕勋和邓仁宪同时将嘴伸向话筒的位置。但那里没有放话筒。高丕勋从律师面前拿过话筒,高声说:“我们申请公诉人回避!”

审判长和在场的许多人都愣了一下,问:“理由是什么?”

高丕勋答:“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重罪轻讼,有罪不讼。”

审判长问:“你们是要求公诉人中部分人回避还是要求集体回避?”

答:“集体回避。”

休庭约10分钟后又开庭。审判长宣布:“检察长认为受害方代理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检察员赵小平高声宣读起诉书的话音刚落,高丕勋又说:“我们申请公诉人回避,依照刑诉法规定,申请复议。”并解释了申请回避的另一条理由:受害者家属向四川省检察院控告了简阳市检察院和内江市检察院,由此,他们之间已存在利害关系。

记者事后见到了他们那份“控告书”及其附件“致韩检察长(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的信”、“对内江市检察院的强烈要求”等。这些长达数万字的材料详细地叙述了他们和检察院一年多来的多次接触和交锋。综合起来有三点:一、家长们认为简阳及内江交警所作“4·22”案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错误和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倾向,他们先后向检察院提供证据及线索20多条,检察院不予采纳,仍以交警鉴定为证据进行起诉;二、家长们要求检察院立案侦查罗开林(华西通用机器公司原运输处处长)的重大责任罪和玩忽职守罪,但检察院一再庇护,未予追究;三、检察院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对家长们的要求不作书面回复,只是依赖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违背独立办案的有关法律规定。

复议的结果仍是驳回申请。庭审继续。

受害方代理人提起刑事自诉。自诉状称:被告人顾文斌的行为除构成交通肇事罪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当两车撞刮后,顾文斌明知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导致更多的人伤亡的情况下,不仅不刹车,反而丧心病狂地加油冲坡20余米,点刹12·4米,造成伤亡人数增加,其行为具有利用交通事故、使用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故意。自诉状请求法庭对顾文斌数罪并罚。

自诉和公诉分歧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的鉴定意见。惨案发生后,简阳交警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写出了鉴定意见及分析报告,但家长们坚持这些权威部门的文本歪曲事实,袒护犯罪嫌疑人。1998年4月8日,内江交警又写了一份此案的现场勘察分析报告,家长们愈加不服。

下午2时左右,四位鉴定人出庭。家长们语出惊人地将交警的鉴定宣称为伪证,并作了大量细致的提问。鉴定人先是用一些专业术语作了回答,随后便不耐烦起来。审判长一再提示受害方代理人只就鉴定意见提问。家长们仍然就他们认为关键的问题紧追不舍。

首先是轻重伤人数。分析报告上说是19人,而公诉自诉均称34人,受害方质询为何少了15人。鉴定人答,当时现场情况乱,有些轻伤者走了,没有统计上。受害方提醒内江警方的分析报告乃一年后才出来,鉴定人又解释说有些人拿着十几块甚至七块钱的医药费来登记声称受伤。受害方质问:一块钱的伤算不算伤?

最后,受害方就两车初撞点及初速度和鉴定人发生激烈争执。鉴定人认为,“两车左前角最先接触,接触之后大客车左挡风玻璃和大货车挡风玻璃剥落,掉于地上,形成相对集中的玻璃散落物,以此散落物中心作为分析此次事故的最初接触点,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受害方则认为:大客车挡风玻璃被撞坏掉在地上还有个过程,是一个平抛物运动,因此不会掉到初撞点上。他们计算出它的位置,并引用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受害方两次当庭展开放大了100倍后的交警所绘现场勘查图,由高、邓二人轮流作了详细解说。

关于两车初速度,鉴定人称就目前的技术无法精确计算,只能估计。受害方律师则依据道路滑动摩擦系数、坡度,刹车痕长等当庭进行了计算。(我向律师致敬了!关键是负责、顶真,即便自己不会算,也可以请物理学里手来帮忙的!认真多重要啊!──作者)

律师进而提出,按照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应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独立操作并签字盖章,而这一份由集体讨论,只有公章而无签名的分析报告乃无效证据。晚7时,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合议,简阳、内江交警所作的鉴定意见书及分析报告不作为本案证据。

受到鼓励的受害方代理人踌躇满志地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由法庭指定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人陈述意见后表示退出辩论。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一审判决:合议庭报经本案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内江市检察院的起诉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判处顾文斌有期徒刑十五年。

受害方家属100余人经成渝高速公路回到简阳时已过凌晨1时。前一天早上,他们出发的时间是凌晨5时。对于此案,他们将继续上诉。对于检察院未予起诉的追究公司领导的重大责任、玩忽职守罪一事,他们表示也准备进行到底。但是作为亏损国企的华西公司当年已有四个月没发工资,领到的工资也只是每月人均140元,而他们为打这场官司已花费近十万,目前已弹尽粮绝,可能散伙。(取自1998年8月28日《南方周末》长平文)

多么可怕的“依法治国”!

无论是政治环境,还是公检法构成的政法系内部环境,在在都构成好律师声张正义的重重障碍。长此以往,律师岂不是只有助纣为虐一途了吗?上访不行,报告了上访意图就要被抓被打;打官司又不能得到好的律师服务,中国岂不是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的邪恶社会?

人们啊,诅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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