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员问责制”的制度缺陷

郭庆海

 

近日,因重庆开县井喷而引咎辞职的原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的复出,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密切关注。而由马富才的复出,人们也开始审视自《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官员问责制”)实施以来,所有免职及引咎辞职官员的复出现象。人们之所以要对这一现象表示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在“官员问责制”下免职及引咎辞职者复出的概率非常之高。突出表现为在问责声中下台的级别最高的三位,即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中石油原总经理马富才,现在均已宣告复出。张文康先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现任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学农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马富才已在国家发改委上班,并将出任国务院新组建的“能源办公室”副主任。

这一现象当然要引发人们对“官员问责制”的怀疑。制定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目的是要从体制上体现对发生的重大事故灾难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惩罚,以从心理上警醒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合理使用,督促政府官员认真负责,从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取信于民。然而,如此高概率的复出现象必然使这一制度的作用受到质疑。一个很简单的理由是,既然被问责对个人仕途并不会有致命的影响,又有什么必要在意这个问责制度呢?

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问题,笔者以为,它与“官员问责制”本身设计上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官员问责制”的缺陷,又与我们的政府官员其实同时具有双重的身份有关。所谓双重的身份,是指我们的政府官员在具有具体的官职——如书记、局长之类以外,还有一重基本的身份,即公职身份。“官员问责制”中是对官员的这两重身份分别对待的,如第8条有“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第9条第1款有“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而笔者之所以说“官员问责制”的缺陷与政府官员具有的双重身份有关,是因为这两重身份具有非常奇妙的关系,即有公职身份的人可以没有任何官职,然而任何一个有官职的人不可以没有公职身份。也就是说,如果你想成为一个政府官员,那么你首先要取得公职人员的身份。所以,对于我们的政府官员来说,官职固然是重要的,但公职的身份其实更重要。

而这一点对于那些被问责的官员来说就尤其重要。因为如果仅仅是被免去、或辞去官职,而不是同时被免去、或辞去公职,那么他在政府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其实便不会有什么根本的变化。他们一般还可保留原有的政治、经济待遇,比如副部级、正局级及相应的工资、专车等等一切。即使是有变化,也不过是稍降一级待遇而已。而对于保留公职身份来说尤其重要的一点,则是由此可以保留顺利复出的机会,因为他还是公职人员,或者说,他还是组织的人,所以他自然还在组织考察的范围之内;同时也可以说他还在吃着国家的“俸禄”,当然也就有随时再次为政府“分忧”的责任。而倘若一个官员在被免去、或辞去官职的同时,也被免去、或辞去了公职,那么,前面我们讲到的一切也便不存在了。政治、经济待遇不存在了,复出的机会几乎也就不存在了。

所以,如果“官员问责制”要想彻底地发挥作用,即避免出现被问责官员无限制复出的现象,从而避免出现“官员问责制”被官员蔑视的尴尬,那么,就必须规定政府官员在免去、或辞去官职的同时,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也自动废止,而不是再另行做出处理。

即使我们先不说什么要改变“官员问责制”被官员蔑视之尴尬的需要吧,我们只说这样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已经被免职或辞职的政府官员来说,他们因为公职身份的保留而得以继续享受原职务的政治经济待遇这一状况,其实是对纳税人权益的蔑视。很明显,纳税人没有责任出钱供养一个并没有在政府中工作(现实中确有许多此类赋闲者)、或最起码没有从事与他享受之政治经济待遇相符之工作的一个政府雇员。

当然,笔者也并非因此便反对所有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然而,一个已失去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打算重新进入政府并得到任命,自然有更多的阻力,有更多需要经过的程序。而考虑到被问责官员毕竟是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那么,我们利用这样一套程序来保证他们的复出具备更充分的理由,不同样很有必要吗?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chinamz.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