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聂树斌畲祥林两冤案

 

曾仁全

 
  但丁在《神曲》地狱篇的入口处看到这样一段文字:“从我这里走进苦恼之城,从我这里走进罪恶之渊,从我这里走进幽灵队里。我是神权,神智,神爱的作品,除永存的东西之外,在我之前无造物。我和天地同长久:你们走进来吧,把一切的希望抛在后面罢!”这个地狱之门,恰似二十世纪中共的司法体制。今年三月以来,在中国大陆暴露两宗冤案的始末,第一个冤案的主人公聂树斌已成为孤魂野鬼,再也说不出他的冤屈了,而第二个冤案的主人公畲祥林还活着,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已还他一个“清白”之身,他的律师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真凶十年后“现身”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他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真凶王书金竟然会在10年后才被“偶然”发现,而无辜的“凶手”聂树斌10年前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含冤而死,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冤假错案。10年,真正的杀人凶手逍遥法外,一个无辜者却命丧九泉。毋庸质疑,没有公安机关的错捕、没有检察机关的错诉、没有审判机关的错审,惨剧不会发生,冤案不会制造出来。在整个案件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直至死刑复核,许许多多司法人员都参与其中,或查、或诉、或审、或核,他们都是以“维护正义、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为“己任”。但是,一个冤假错案没有因此而得以避免,一个仅只有21岁的鲜活生命没有因此而得以拯救。

“亡妻”复活引发弥天冤案

与聂树斌冤案相辅相成的是佘祥林冤案。2005年3月31日,《人民网》以“杀妻”入狱11年妻子突然“复活”为题,报道了佘祥林的冤案始末。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县公安局民警经过“侦察”,相信了“死者”张在玉亲属的说法,认定其丈夫佘祥林故意杀人嫌疑,将其逮捕。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就这样,佘祥林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尽管这样,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然而,今年3月28日,已“死去”11年的张在玉突然现身,神秘“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虽然张在玉“复活”了:她在外不仅活的好好的,而且还与另一男子生有一子。

“三讲”高潮与狰狞司法

这两起大案都发生在九十年代中期,正是江泽民执政鼎盛时代,正是深入贯彻学习“三讲”运动的高潮时期,从上到下都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标语口号张帖于每个公检法干警的会议室、办公室、审讯室、审判室里,与过去县官判案的“明镜高悬”如出一辙。在这太平“盛世”,一切都是那么美好与和谐。

但是,有着几千年徇刑逼供传统“美德”的中国司法系统,在中共当权后的半个世纪屡见不鲜,到二十世纪末九十年代的仍然司空见惯,大多数案件都不是被“查”出来的,更不是被“审”出来的,而是靠“逼”出来的。聂树斌受了多少肉体的折磨才“招供”?他现在自然不会说话了。从现在有限的报道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由于强奸案所谓的“不公开审理”,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开庭时聂母未能进入。但在法院门口,她看到两个法警把儿子从警车上押进了法院。庭审结束后,聂母提出想见儿子一面。在主审法官康平平和辩护律师张景和的陪同下,她在法庭后面一个小屋中看见了半年未见的聂树斌。聂树斌当时背对着门,双手抱着深垂的头正低声哭泣。“树斌!”聂母哭着唤了声,聂树斌在抽泣的颤栗中突然转身,放声痛哭,一声一声地喊着“妈——”,泪水满脸。聂母痛不欲生地说:“我们只是哭,只是哭。”仅两分钟时间,两个干警恶恨恨地分开了母子,嘴里督促着:走吧,走吧。法官推着聂母的胳膊说:快走,快走开。聂母被法官从小屋推了出来,就这样和儿子作了最后的告别。聂母后来面对记者说,她总觉得儿子当时有话要说,因为激动加上口吃(聂树斌有较严重的口吃),没有来得及说出口。

在聂树斌被捕后直至枪决的这段时间里,除办案人员外,和聂树斌接触最多的便是辩护律师张景和。当时,张景和会见聂树斌时曾问,你第一次说没干,第二次怎么又说干了?聂树斌只是胆怯地说,“打了”。

这个“打了”二字包含着多少“丰富”的内容?封建王朝的延杖和夹板子的法庭虽然不存在了,但是,现在黑恶的执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毒打与折磨的花样更多,不怕你不招供。不尽职的律师与草菅人命的公检法人员,就这么在“复杂”的司法程序下,简单地处决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毒打十天十一夜的现代司法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生活的“不幸遭遇”。

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公安机关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在这10天11夜里,佘祥林只要合上眼皮,遭遇的不是飞来的嘴巴就是警棍,只要低一下头,系在电话线上的手铐就会“通电”,他就会全身心痉挛地在地上哀嚎不止。公安机关百般折磨他的目的就是要他“听话”、“认罪”。经过连续数天的非人折磨,佘祥林自然是“听话”了,“认罪”了,警察叫他怎么说,他就怎么说;警察叫他怎么写,他就怎么写。他在回亿当时认罪过程时,悠悠地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不管他们怎么打我骂我,我也说不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些公安人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替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我在这之前‘交待’是用木棒杀的人,他们就要我说出木棒在什么地方,除了受到更多地毒打之外,自然是找不出木棒的‘证据’;这次我只好说是用石头杀人,因为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说道:“他们用车将我装在一个湖边,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寻了好半天才寻到一块石头交给了他们,他们如获至宝;公安又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站的地方有很多废纸,就猜定死者是在这个方位,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1夜,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但是,是否屈打成招、刑讯逼供的问题,当人民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当年办案的经办人卢定成时,他一口咬定没有刑讯逼供。

卢定成当年是京山县刑警大队大队长,这件案子是他一直参与侦破的。当记者问他对于这个冤案怎么想时,他说:“现在回想起来,感到十分的遗憾。遗憾当时没有给兄弟们一个禁令。”记者又问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时,他回避主题说:“像这样大的案件,我们一般是不允许,也不敢刑讯逼供的。”记者又问道:“佘祥林没有作案,但他怎么就会承认杀了妻子,而且还有像起诉书上写的那么多的作案细节呢?”

卢回答:“现在想起来好象还是个谜一样。也就在前天,我还对当时的案卷看了一下,当时的确记载了佘祥林承认用了19公斤多的石头作的案。而我们称的果然也是19公斤多。”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个当年的刑警大队大队长,已升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了。这样一个草菅人命的警官,办了这么大一个冤案,竟然将其升官了。这个司法体系还有多少正义可言?这个制度还有多少公正可言?

第八大罪恶

聂树斌永远的不能开口了,一个冤假错案没有因此而得以避免,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没有因此而得以拯救。但是,活着的佘祥林向人们说的一席话透析了这个司法之黑恶,面对成群结队地上门造访者,他表情平静。“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我一个、两个,在我劳改的沙洋农场还有很多!”

聂树斌和佘祥林冤案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执法人员手里发生了。是的,聂树斌的死和佘祥林十一年冤狱缘于某些涉案公安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贪赃枉法,但是,这并不是导致聂树斌含冤而死和佘祥林十一年牢狱之苦的根本原因。在笔者看来,聂树斌的死是一种“制度性的死亡”,杀害他的真正“凶手”是我们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警察权利过大、公民权利得不到合法的保障,司法腐败,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漏洞百出等严重问题等,正是这个黑恶的制度给了枉法者以枉法的胆量,给了徇私者以徇私的机会。在这种制度下,权力缺乏制度性的约束,权利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滥用权力和践踏权利就会成为一种常态,出现冤假错案也就顺理成章、不可避免。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一个不公正的制度,怎么可能给民众一个公正的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说,聂树斌的死是一种偶然,更是一种必然。即使聂树斌幸免一死,还会有张树斌、王树斌会成为这种制度的牺牲品,成为冤死者。即使不会成为冤死者,也会有千千万万个象佘祥林那样的冤狱者,他们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明,新华网报道:多年来,畲祥林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那末,就是说,只要佘的妻子张在玉不“复活”的话,佘的冤案将永远地成为历史的沉寂,他即使出狱后,也要背着“杀妻”的沉重十字架含冤度过后半身了,现有的司法制度永远不会认错了。

这种冤假错案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还有多少?可能无法统计。君不见,每年每月每日上访北京的人员有多少?除了警察粗暴的拳头和手铐外,上访者哪有伸诉冤假错案的地方?

但丁在《神曲》中,依据人类罪恶分为七大类。所谓七大罪恶,就是骄、妒、怒、惰、贪财、贪吃、贪色。而中共制度集各种各样罪恶之大成,是第八大罪恶。

20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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