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全国人大审议“网络大选”倡议

李建平

 

 

 “中国网络大选”本身就是一种“革命”。之所以叫“革命”,是因为它在技术上和手段上都是一次创新,使中国当前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的“大选”成为可能,虽然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大选”,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它的意义,仍然不能忽视它对未来产生的影响。对现实中国而言,大选本身就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网络大选使不可想象的事情成为可能,从不可能到“可能”,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一种革命。

但是另一方面,基于中国的现状,对“中国网络大选”的期望不要过高,对“中国网络大选”的运作不要苛求,“中国网络大选”之所以产生,这不是中国民主人士的异想天开,也不是一种书生义气,更不是一种无奈和幽默。“中国网络大选”,这是公民依靠法律手段,主张和实践民主权利一个平台。正是任不寐先生所谓的:取代“权力和平演变”模式的新时代是“权利和平演变”,即以公民个人权利为基础推动中国民主的到来,而不再仅仅通过政治批评寄希望或致力于推动上层来领导或允许中国的政治民主化。

没有人权便没有民主,追求人权就是追求民主。西方民主的理念来自人权理念。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人权理念对东方而言这是个彻斗彻尾的舶来品。中国的“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和西方的人权理念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的“民为贵,君为轻”的出发点考虑的是君权,不是人权。统治者为了君权的稳固,不得不向人民作些让步,这不是人权,这仅仅是一种统治手段而已。“君权神授”就是对人权彻底的否定。人权在当今中国得以承认,也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没有人权谈不到民主。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网络大选”的首要任务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有的法律资源,特别是其中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条款,来帮助中国公民实现人权。这不是一种妥协,这是基于中国现实的一种战略姿态。依靠法律,追求人权更容易占据舆论和道德的制高点,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认可。自由、平等、民主都是人权的引申,要求大选,实际上是要求人权,要求人权实际上是要求民主:“中国网络大选”,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人之为人的利权。

可以说“新的运动启动点是中国的全国网络大选”,但这此网络大选,真正的启动应该依靠民主和法律的力量。民主人权、特别是宪法原则,这是“中国网络大选”舆论基础和道德基础,这是“中国网络大选”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网络大选”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网络大选”真正的启动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网络大选” 是在法律的基础上,依靠法律实践人权,实践民主。

对于任不寐先生“中国网络大选”的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和是否认可的义务。对于主张“和谐社会”的中国共产党以及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义务回答:任不寐先生“中国网络大选”的倡议是否合法,并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我相信这个释法一定能得到全国人民普遍的欢迎,如果真有这个释法世界舆论也一定会为中国的“和谐社会”所倾倒。

“中国网络大选”是依靠法律促进国家的民主进程,“中国网络大选”是呼唤民众参与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国公民是“中国网络大选”的真正主人。没有人民哪来的国家?没有人权哪来的民主?由于中国民主人权理念长时间的缺失,在中国追求人权,追求民主,更需要恰当的手段,更需要依靠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人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求告或通过政治批评给中国当局施加政治改革的压力”做法,至少从法律的意义上这是本末倒置,这是自我束缚,这是由主动变为被动;公民主张自己的人权,主张自己的民主权力,对抗政府的违法行为,依靠的首先应该是法律。国家、法律不是政府的专利,更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政府更应该维护国家利益,政府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应该是国家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和维护者。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中国网络大选”应该是中国公民实现民主权力的一种方式,当然也是现阶段下对抗不民主的一种机会,尽管很稚嫩,但不失法理,不乏道德,不乏正义民心。

“中国网络大选”应该以法律为武器,呼唤在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这是追求实现“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尝试。“大选”在网络上出现,本身就是对中国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讽刺。一个泱泱大国,一个具有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大国,竟然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游离于“文明”之外;一个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竟然不懂民主,竟然拒绝民主:“泱泱大国”的领导人和“子民”至到今天仍然不知民主为何物,至少今天还没有一个人尝到民主的滋味,这不能不是中国的悲哀,这不能不是人类的悲哀。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将人权写入宪法也成为中国人民望梅止渴的一种象征,“中国网络大选”就是在望梅止渴的强大压力下一种自然的反应。当中国作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在联合国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它有没有想到它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异类,它有没有想到它有没有资格享受这种民主权力,在它享受这种民主权力时候,它有没有想到中国的公民都没有这种民主权力。中国的“大选”在网络上出现,这是对联合国的讽刺,更是对现代文明的一种讽刺。

“中国网络大选”既然出现,我们应该正确对待,我们应该珍惜中国人民追求民主,追求人权的任何一次尝试,特别又是在法律的旗帜下面,所以更值得珍惜。九月怀胎一朝分娩,既然提出“中国网络大选”,就要充分酝酿,虽然是网络大选,也要搞的惊天动地,家喻户晓,至少在网络上应该大有影响,否则这不叫“大选”。“中国网络大选”本身就是人们依靠法律,追求民主权利的一种尝试,虽然是尝试,但急不得,更马虎不得。就是唱戏,“中国网络大选”也是一曲为中国未来的民主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进行曲。“中国网络大选”虽然不一定人人参加,但一定要有影响,至少要在国际上产生比较强烈的影响,至少不能低于大纪元的“九评共产党”,至少不能低于大纪元的退党浪潮。只要有影响,“中国网络大选”才有意义,只要有影响,才有可能称得上“中国网络大选”。

“中国网络大选”关键是产生影响,产生影响的关键是要持久,持久才能够充分酝酿,才能够引起注意;最后的关键是产生数据,产生令国际社会和执政当局都不敢忽视的数据,这比产生所谓“临时政府”要重要得多。当然这种数据也可以是参与者的数据,不拘泥于选举产生的数据。

任不寐先生可以说,共产党领导的政府不受欢迎,共产党也可以说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人类有史以来的最受人民欢迎的政府,“中国网络大选”最后产生的数据能帮助我们澄清这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这就是产生数据的重要。人民广泛参与的意义,就足以涵盖“中国网络大选”所有的期待。

任不寐先生认为,“这一运动得以发生不仅仍可以在既有宪法中寻得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而且显然应该得到网络媒体的支持;因此我们前期主要的选举活动将在网络上进行。”我认为,“中国网络大选”虽然是网络大选,但不应该局限于网络,各种媒体,各种形式都应该充分运用。网络是为大选服务的,网络也仅仅是使大选能够实现的一种手段,我们不应该接受网络的任何束缚。对于组织“中国网络大选”,这需要漫长艰苦细致的准备,需要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广泛发动,广泛宣传,重在过程,不在结果。只要宣传得好,选举活动进行不进行并不重要。宣传活动可以占据百分之九十九,选举活动只占百分之一,正可谓九月怀胎一朝分娩。我认为,选举活动不要急于进行,如果宣传的不够,参加人数太少,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中国网络大选”将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

“中国网络大选”虽然叫“中国”网络大选,但其主战场并不是在中国,这是基于中国现实的战略考虑。“中国网络大选”应该依靠占据的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向民主国家,向联合国,表达中国人民追求民主、追求人权的强烈愿望,寻求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由近到远,由易到难,由外到里;在海外发芽开花,在现阶段即使不能在中国本土结果,也要让花香飘到国内。既然中国政府认为,香港人、澳门人、台湾人都是中国法律上的公民,希望这些地区的人民都为中国的民主发展投向一票,表达一下自己的民主愿望。

前几天看到洪哲胜先生写给任不寐先生的一封信,信中写到:台湾人已经选举了中华民国的总统,他们不认为中华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一个包含中华民国国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中国”是并不存在的。建议你在中华民国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并成为一个叫做“中国”的国家的时候,才把台湾人当作“中国公民”。现在,最好的提法,我想,还是(以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口气):海峡那边的中华民国公民已经有权选举他们的总统了,海峡这边的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怀胎10月生下来的,凭什么中共不让选总统?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者,专政者不让选,我们自己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统。……我欣赏洪先生的坦率,但我不欣赏洪先生饱汉不知饿汉饥的做法,为大陆推进民主,这是好事,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把台湾人当作“中国公民”,为什么不为中国的民主未来行使一下民主权力?再说大陆民主了,对台湾也是好事。我希望一切希望中国民主进步的人士都为中国的民主进步出力,使“中国网络大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选。

任不寐先生对中共的认识十分深刻,针对九评引发的中共党员退党,任不寐先生一针见血的指出:“腐败不是他们退党的理由,恰恰是他们入党的理由。”“把启蒙视为自由的当代核心是一种幼稚病”,“中国的专制主义的秘密不在于人们不了解专制的黑暗,恰恰相反,它的成功之处正在于人们了解它的黑暗并希望搭便车进入这个黑暗体制获取‘平均利润’以上的利益。”中共也有真理意识,但并不妨碍他们肆无忌惮地践踏正义、人性、法律、道德,真理意识并不能保证我们永远和真理占在一起。小偷知道偷东西不对,但照样去偷。海外民主人士之所以不能统一地站在民主进步的旗帜下面,大概也是过分真理意识的缘故。民主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力量,搞民主应该有海纳百川的气度,团结、协调十分重要。真理意识不能当饭吃,真理意识不能成为拒绝合作的理由,真理意识不能成为各自为政的理由。“九评”需要协作,需要肯定,“中国网络大选”更需要协作,更需要肯定,这是阵营意识,更是真理意识。刘关张那种利益圈子很好,也很重要,没有刘关张那种利益圈子,三国鼎力的局面不会形成。搞民主,搞“中国网络大选”,都是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利益,当然也包含一切民主人士的政治利益。民主制度之所以受欢迎,就是因为能够团结一切力量,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真理意识不是拒绝阵营,拒绝利益。阵营意识很重要,就是因为他们能够形成力量,能够办成大事。正如赵达功所言:“反对派是在民主运动的合作中形成的,不是在鸡毛蒜皮的互相反对中形成的。”搞“中国网络大选”,如果没有海纳百川的气度,如果没有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利益团结协调的阵营意识,是很难想象的。大纪元的“九评共产党”有意义,应当承认,“中国网络大选”有意义,更应当承认;这就是一种阵营意识,同样是一种真理意识,因为我们都是在为中国的民主进步做善事。

顾则徐在《简评“中国网络大选”》一文中讲到:“对民主的追求,我们当首先承认自己是幼儿。既为幼儿,便要学习,便要自觉地训练自己。中国实行民主是个大方向,具体是直接的普选还是代议,等等,终究要决定于历史的实际演进。但是,不管是怎样的民主模式,只要是现代的、真正的民主,总是要体现到选举这个全民的行动上。我们作为民主的幼儿,自然也是选举的幼儿。因此,我们的民主学习和训练,首要进行的是选举的学习和训练,在学习和训练中成长。”我赞同这位先生的意见,“中国网络大选”是在学习和训练,既然是民主的幼儿,我们就不怕失败,不怕挫折,跌倒了再爬起来,这没有什么不好意思。堂堂正正的学习,堂堂正正的训练,堂堂正正的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做善事,这是我对任不寐先生的期待,也是对“中国网络大选”的期待。

2005年5月15日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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