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股份固化运动

杨银波

 

    现在我手上拿着的资料,是一叠倍受争议和关注的《村规民约》、《村务公开简报》、《要求重新表决<章程>签名(按手印)呼吁书》、《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章程》(简称《章程》)。在佛山、东莞、广州、顺德、温州、大连、长沙、浏阳、新乡(河南)、武义(浙江)等部分发达农村的村民手中,诸位均可拿到这样的资料。这种《章程》的内容一般包括八项:总则、资产界定和分配原则、配股细则、股红分配、限制性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组织机构、附则。这些内容是否得以通过,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投票表决。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农村出现了比较大的纠纷和不满,法院、政府、村委会三者所面对的股份权益纠纷案已经不是一起两起,而是数以万计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信访、上访等。这些纠纷和不满的焦点,便是今天我想说的农村股份固化运动。

    农村股份固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开始酝酿。90年代初期,广东第一个改革试验地是在南海市(今佛山市南海区),当时的主要做法是:把农村土地划分为农田保护区、工业发展区和商业住宅区;把集体资产的净值和土地、鱼塘折价入股,以有社区农村户籍的农民为配股对象,按设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并按《章程》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能。自1996年起,南海市的部分村社开始按照“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或“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允许股权在社区范围内流转、继承、赠送、抵押。这个最初的模式,一直延续到今日。不过,细致对比之后会发现,市与市、区与区、镇与镇、村与村、社与社在具体措施方面都有异处,各个地方的民政、司法、经营、妇联、计生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章程》初稿也各有不同。

    实事求是地说,这场运动的本身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商业化、城镇化、城市化。它首先改变的是土地制度。诸位知道,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1950年~1952年的土改,使农民个体成为土地的所有者。1953年的初级农业社,使农民结成了既有劳动合作也有资本合作的紧密型合作。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的合作社、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使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这个时期其实是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把所有权还给了农民,又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或侵袭。而且长期以来,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只是意味着是一种生活生产的保障。至于今天的大部分农村,无非是增加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土地本身对于农民而言,其价值并未得到足够的体现。

    一些发达地区在此例之外,土地更成为致富的工具,尤其是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该地区土地大幅升值,有些地方农民自愿地把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集中开发(如房产开发、物业经营、租赁承包等),获得了极大的级差地租收益,农民拥有的土地资源变成了参与生产、分配、收益的资本。同时,由于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大部分村社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在此基础之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合作社体制便亟须更改,转变为股份合作制,而且在将来还会走向公司制。股份固化,乃是这个过程中的关键过渡环节,它会深化、延伸、具体,将从最初改变土地制度、福利制度、生产分配制度等,一直到最后改变户籍制度、行政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等。

    此过渡一旦顺利,农民便成为股东和居民,村委会便成为居民委员会,产权得以重组和置换,股权得以量化并明晰到人,失地农民有权益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保险、托幼、治安、卫生、保健也有保障,公司法人制度、合理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及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都将建立、实施、运转。政与企也将分开,亦即:农村社区将成立具有民政性质的社会服务部门,其经费来源采取部分有偿服务的方式获得,政府和股份企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抑或,社区进行企业化管理,甚至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现跨村、区域之间的合并重组,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实现资本扩张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企业在未来的农村将扮演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它既承担着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能,又承担着社区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我预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法》必将出台,且必载此项职能。

    下面我再谈三个具体的问题。

    一、分配的股红

    股份组织集体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地上物财产,行政、福利事业设施(如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卫生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上级政府、社会团体、个人对股份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助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具体到总收入,就是土地、鱼塘的发包收入,厂房、商铺、仓库等的出租收入,集体所属企业上交的利润,自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费收入,自有资金和征地款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投资收益等。总收入再扣除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税金、经营性贷款利益、管理费、福利费,才是可以分配的总股红。个人分配股占总股红的80%,按固化后的个人股份份额进行分配;集体积累股占20%,用于股份组织的扩大再生产及基建性投资等项目的开支。另外,土地发包收益的95%是个人分配股;其余5%作为集体收入,用于农业设施保养及管理费。

    这里有四个问题:(1)股份组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量化、折值,往往被某些村委会故意忽略,因为一旦严肃清查,其历史腐败问题(如集体资产流失)便会浮出水面。(2)总收入扣除上述费用之外,某些村的村两委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竟然还要拿“报酬”,报酬之外才是可以分配的总股红。这笔报酬究竟有多少?诸多《章程》根本未予明晰,遭到各村村民强烈抗议。(3)原则上不能直接参与任何经济经营活动的村

    两委成员,几乎全部代替了股份组织:村民代表便是股东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便是股东代表大会,村两委成员便是董事,村委会主任便是董事长兼股份组织总经理,村民理财小组便是监事会。这一切的前提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长由村党支部提出建议名单。这是严重的政企合一,使所谓的股份组织几乎形同虚设。(4)集体积累股的比例在有朝一日必然会被减少,乃至被根本取消,从而使农民获得对全部集体财产的股份及其完备产权。

    二、股东的资格

    这里不能不提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诸多《村规民约》。例如:“妇女外嫁必须马上或在一定期限内(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迁走户口;过后不再允许参加分红。”单是这一句,就引来今天数以万计的官司和纠葛,亦即媒体时常报导的“外嫁女现象”。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碧桂园”、“中山雅居乐”、“珠江投资房地产公司”等房地产公司在南村镇开发十几个大型楼盘,征用了大片土地,给付了相当数额的征地款,加上集体经济的大力发展,集体收益分配额越来越大,就引发了大量外嫁女纠纷,目前行政机关已处理67宗、法院已处理30宗。再者,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统计:仅广州市番禺区就有8000多名外嫁女,加上子女,总数达19000人之巨。

    这些嫁出去的妇女,不能再在原村享受到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当富裕村的妇女外嫁到穷困村,她们不愿意迁移户口;或者,即便户口迁移到穷困村,其户口也只是空挂户或寄挂户、自理口粮户、城镇集体户、蓝印户等,穷困村仍然会限制乃至完全剥夺她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好似“外人”。不过有的《章程》也规定:“已从外县将户口迁入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向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交纳社员入股金后,并依照本村集体经济股份组织社员股东的规定,则成为社员股东,有权享受本村集体经济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不得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其实,以上所述仍是以“获得本村常住在册户口”为条件进行配股。我认为,还应考虑年龄和贡献等因素。广东部分法学专家也建议:除“获得本村常住在册户口”之外,还应加上“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履行村民义务”。

    三、必要的警惕

    我手上的其中一份《章程》是这样写的:“2004年12月31日24时正,本村常住在册户口,且享受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和福利待遇的村民符合股东资格,纳入确认股权范围,享有股份分配”,“2005年6月30日24时前,本村社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合法生育的婴儿和合法登记结婚且办理随夫迁入本村手续的妇女享有股份分配”,“2005年6月30日24时正后,新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配股,确权后的个人股东在截止时间内不限年龄一次性配断”。既然如此,有些情况便是必然的:(1)本村村民的亲朋戚友大量入迁,尽快买户口,尽快结婚,尽快生育;(2)本村村民大搞违章建筑(即“抢建”),再设法获得合法证明,以待国家征用补偿或经营、出租、转让。这里的“本村村民”,依我看很可能就是一些村两委干部(实际上应被视为国家公务员),以及一些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我曾亲眼目睹一场盛况空前的村民大会,会上村民大声追问村党支部书记:“为什么外省、外籍是书记的亲朋戚友就可以迁户进来,而本村半工、半农的子女就用钱都不可以?为什么村民向村购买的土地建房是非法、违法建筑,而书记就可以买1100多平方米的地来建用28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几层洋楼?”我们应当警惕股份固化运动之中的特权利益,这种特权不仅仅由中国农村基层根深蒂固的腐败制度所造成,更由目前的村两委直接代替村股份组织所加固,若不予在股份制上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审查监督《村规民约》的进一步改革,将来的腐败还将更严重。我认为,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应该只是履行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和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股份组织方面,村应当按《公司法》另外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行使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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